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下
越南社会主义制度
在改变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问 题上,越共提出以发展替代“改造”的观点。认为过去对私 营经济那种“改造”就是“取消”的观点应当废止,应当代 之以发展私营经济的观点,“发展了也就改造了”。这一创 新理论包含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发展私营经济的目的,并不 是要培养剥削人民的资本家,而是让私营经济为发展社会主 义服务,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问题上,越共认为,发展市场经济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 题中应有之意。越共是在越南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体察到计划 经济弊端的,是在越南“穷到尽头”时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定 向的市场经济的,以至有越南学者认为“没有市场经济就没 有社会主义”。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越共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 赋予民本主义思想新的含义,把阶级利益和民族利益,把党 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在越 南新近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已将民主概括为:“民知、民论、 民做、民察”,越共提出的“民主方针”是:“近民、解民、 重民、有责于社会主义道路得到坚持。自越南人民选择社会主义道路以来,西方国家 始终没有放弃“和平演变”图谋,妄图在越南实现东欧国家式的社会制度的 变更。越南一些党内机会主义者,社会上持不同政见者,流亡海外的越南人 反动组织和“民主人士”,也通过多种形式,频频发动思想功势,甚至鼓吹 “绿色革命”。针对这些反动思想和错误观点,越南共产党利用革新开放, 旗帜鲜明地进行了反击。特别是在发扬民主政治方面,积极采纳党内外的意 见和建议,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粉碎了心怀不良动机者及敌对势力乘机进行 的种种攻击,捍卫了社会主义制度。 (2) 经济持续发展。2000年以来,越南年均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 2006年,越南成功进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2007年,GDP 增 长达8.5%,创10年来的新记录;工业增长幅度达到17%;服务业增加值增长 8.9%;吸引外资突破160亿美元,外汇储备达到190亿美元;人均GDP达到 835 美元,预计2008 年将进入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行列。
越南社会主义“革新开放”理论与实践研究
越南社会主义“革新开放”理论与实践研究越南社会主义“革新开放”理论与实践研究自1975年越南统一后,越南共产党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也意识到了需要进行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的必要性。
因此,越南共产党提出了“革新开放”的理论和实践,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逐渐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在越南“革新开放”理论的指导下,越南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首先,越南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将土地收归农民所有,并鼓励农民进行家庭经营。
这一政策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有了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其次,越南进行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私营经济的发展,鼓励外资投资。
越南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鼓励私营企业的成立和发展,并放宽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金流入越南。
这些措施使得私营企业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劲动力。
此外,越南还加强了对市场机制的运用和改革。
越南开设了股票市场,使得资源配置更加有效,并且增加了投资渠道。
越南还取消了大部分的物价管制,鼓励市场调节价格,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些市场化的改革措施对于越南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实践层面,越南经过了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越南经济增长率就保持在5%以上的高速增长,有时甚至超过10%。
越南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得到了大幅增加,人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
此外,越南还成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外贸额大幅增加。
越南的国际地位也得到提升,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新兴经济体。
然而,越南的“革新开放”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越南在加强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经济失衡和社会问题。
比如,越南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显著。
另一方面,由于越南经济的高度依赖外贸和外资,经济的不稳定性也增加。
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时刻影响着越南的经济发展。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越南的改革开放,越南共产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和调控,提高国内经济自主性。
越南政府BOT法规
政府78/2007/N -CP号决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自由-幸福2007 年5月11日于河内关于按建设-经营-转交、建设-转交-经营和建设-转交合同形式进行投资的决定根据2001年12月25日32/2001/QH10号政府组织法根据2005年11月29日59/2005/QH11号投资法根据2003年11月26日11/2003/QH11号建设法根据2005年11月29日60/2005/QH11号企业法根据计划和投资部部长的提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整范围1.本决定对按建设-经营-转交、建设-转交-经营和建设-转交合同形式投资发展基础设施工程的领域、条件、程序和优惠作出规定。
2. 总理决定实施其他类似的合同形式。
第二条名词解释在本决定里,下列词语理解如下:1. 建设-经营-转交合同(以下称为BOT合同)是国家职能机关与投资商签订的合同,用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经营基础设施;期满,投资商无条件把工程转交给越南政府。
2. 建设-转交-经营合同(以下称为BTO合同)是国家职能机关与投资商签订的合同,投资商把工程完成后转交给越南政府,政府给予投资商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基础设施,用以回收投资资金和利润。
3. 建设-转让合同(以下称为BT合同)是国家职能机关与投资商签订合同,用以建设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投资商把工程转交给越南政府,政府创造条件为投资商实施其他项目回收投资资金和利润或按BT合同的内容支付价款给投资商。
4. “项目合同”是BOT合同、BTO合同或BT合同。
5. “签订项目合同的国家职能机关”(以下统称为国家职能机关)是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直属中央的省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统称为省级人民委员会)或上述机关的直属单位受托签订项目合同。
6. “投资商”是投资资金实施项目的机构和个人,包括:a) 根据2005年企业法成立的直属经济成分的企业b) 经营户、个人c)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合作联合社d) 在越南成立和经营的外资企业) 2005年企业法正式实施前成立的国有企业e) 外国机构和个人,海外越南人,常驻越南的外国人7. 项目是指有关根据本规定下的BOT合同和BTO合同投资、建设、运营新的基础设施或改造、扩大、更新、运营、管理现有的工程。
越南的社会主义模式及其改革
越南的社会主义模式及其改⾰越南的社会主义模式及其改⾰不久之前,越南给⼈的印象仍然是⼀个战争作风浓厚的,经济状况萧条的社会主义国家。
然⽽,在其经历了⾰新开放,⾛上具有越南特⾊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后,今天的越南已经成为亚洲经济增长速度,紧随中国之后,第⼆快的国家。
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然⽽越南已经成为了世界瞩⽬的焦点,被誉为“展望”(vista)五国之⼀,获得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同。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基本状况(⼀)⾃然情况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崇左、防城港)接壤,西南与⽼挝、柬埔寨交界,东⾯和南⾯临南海。
海岸线长3260多公⾥。
越南全国⼤约32.9万平⽅千⽶。
北部地区由⾼原和红河三⾓洲组成。
东部分割成沿海低地、长⼭⼭脉及⾼地,以及湄公河三⾓洲。
越南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热带季风⽓候,⾼温多⾬。
(⼆)社会情况1、⼈⼝状况越南全国⼈⼝约为8700万,其中男性占49.5%、⼥性占50.5%(2010年越南⼈⼝普查数据)。
越南国内有54个民族,京族占总⼈⼝86%,⼤量聚集在冲积三⾓洲和沿海平原地区。
京族作为⼀个最⼤的同系社会群体,控制国家的政治经济,主导⽂化事业,对社会⽣活施加巨⼤影响。
2、政治状况越南现⾏宪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民,越南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思想。
2001年⼗届国会10次会议对宪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
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唯⼀政党,1930年2⽉3⽇成⽴,同年10⽉改名为印度⽀那共产党,1951年更名为越南劳动党,1976年改⽤现名。
现有党员约248万⼈,基层组织4万多个,同世界上180多个政党建有党际关系。
此外,越南还有祖国阵线,这是越共领导的政治联盟组织,由各政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阶级、阶层、民族、宗教和在海外定居的各界代表⾃愿组成。
国会是越南国家最⾼权⼒机关,任期5年,通常每年举⾏两次例会。
政府是其国家最⾼⾏政机关,其司法体系由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及地⽅法院、地⽅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组成。
越南宪法
1992年越南宪法前言经过几千年的历史,越南人民为建立国家和保卫国家辛勤劳动、创造和英勇战斗,熏陶成民族的团结、仁义和坚强不屈的传统,建立了越南文明。
自1930年起,在由胡志明主席创立和锻炼的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使八月革命取得了成功。
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宣读了《独立宣言》,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了。
自那以后的整整几十年,我国各族人民连续战斗,得到了世界朋友的宝贵支持,特别是各社会主义国家和邻国的支持,建立了辉煌的业绩;特别是历史性的奠边府战役和胡志明战役,战胜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两次侵略战争,解放了全国,统一了祖国,完成了民族、人民民主革命。
1967年7月2日,统一的越南国会决定改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步入向社会主义过渡、大力建设国家、坚决保卫祖国、同时履行国际主义义务的时期。
在抗战建国的各个时期中,我国已有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和1980年宪法。
自1986年至今,由越南共产党六大提倡的国家全面革新事业已经取得了很重要的初步成就。
国会决定修改1980年宪法,以便满足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本宪法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和安宁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结构与原则、以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管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体制化。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照耀下,为实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越南人民愿团结一心,提高自力自强建设国家的精神,执行独立自主、与所有国家和平、友好、合作的对外路线,严格执行宪法,在革新、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制度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主权、统一和包括陆地、各海岛、领海和领空在内的领土完整的国家。
第二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是人民的、来自人民的和为人民的国家。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其基础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阶层的联盟。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中文版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自由-幸福(第十一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河内、2007年4月02日劳动法序言劳动是人类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价值最重要的活动。
有效率高质量和高效果的劳动,是国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标准,使用和管理劳动的原则,有助于推动生产。
因此其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法律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
继承和发挥我国自1945年8月革命至今施行的劳动法律,劳动本法是越南共产党更新方针之体制化,是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关于劳动法规,关于劳动使用和管理规定之具体化。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益和其它权利。
同时,保护劳动使用之合法权利和利益,为保障劳动关系之和谐和稳定创造条件,有助于发挥脑力劳动者、骿力劳动者和劳动管理人员的创造性和才能。
旨在推动劳动、生产和服务的效率、质量与社会进步,劳动使用和管理之效果。
为推动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为争取国富民强、创造公平、文明社会事业作出贡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2 劳动法调整作工领薪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直接与劳动关系有关之社会关系。
第二条:劳动本适用于根据合同劳动的所劳动有者及使用者劳动的一切经济成份,一切所有制的每个组织和个人。
劳动本法亦适用于职业学徒,家庭佣人和劳动本法所规定的其它劳动。
第三条:在越外合经营企业,外国机构、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中服务的越南公民,以及在越南企业、组织中工作,为越方个人工作之外国人员均属劳动本法和越南其它法律之适用范围。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有另外规定则例外。
第四条:对国家公务员、职员,由选举产生或提拔之专职人员,人民军人部队人员、人民公安部队人员、各团体人员、各政治社会组织人员以及各合作社会人员,其劳动制度由其它法律文本规定。
但劳动本法中若干规定适用某些对象。
第五条:1. 任何人均有工作之权利,并得选择自己的事业及职业,学习工艺及提高职业之程度,无受分别对待于性别、民族、社会成份及宗教信仰等。
越南的外资企业的劳动法
越南的外资企业的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越南外国投资法在越南领土上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下称"企业")使用劳动力问题。
除了有关法律文件有其他规定以外,本规定也适用于外国劳动者。
第2条,本规定中的一些词语解释:(1)"企业经理"是管理和调度企业的领导者:企业经理(或其受权者)代表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条约。
(2)"劳动者代表"是属于越南劳动者总联合会的工会主席或其受权者;如果企业没有组织,则由企业全体人员推选一人作为他们的代表。
(3)"集体劳动条约"是企业劳动者代表与企业经理(或其受权者)共同商定的协议,以此调整与劳动力使用问题以及企业中劳动者关系有关的条件。
(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经理(或其受权者)就有酬工作问题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
(5)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规定期限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随时结束工作的合同。
第二章选用和培训第3条,企业按如下方法选用18岁以上的越南工人:1.从地方劳动机关根据企业的标准、要求所介绍的人员挑选。
2.委托劳动供应公司或投资服务公司根据:企业的标准、要求进行挑选。
3.如果地方劳动机关所介绍的人员或受委托机关所挑选的人员满足不了要求的话,企业有权作广告选用包括住在其他地方的人员,并通报地方劳动机关。
第4条,企业有权挑选16岁以上的人员培训。
培训后,如果这些人员仍未满18岁,企业需要使用他们,得得到其父母或其保护人的同意;如果他们没有父母或保护人,就得得到当地劳动机关的同意。
在使用未满18岁的劳动力时,企业要遵守本规定中第31条35条,49条的各项规定以及其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员的规定。
第5条,如果越南方面胜任不了高技术的工作或需要高技术的理工作,企业可以根据越南规定的手续选用外国人担任一定的管限,但是要订出培训计划,以便让越南方面尽早能够胜任这当作。
【精品】越南企业法
《越南企业法》本法律系越南2005年第11届国会第8次会期11月9日通过,法律编号为60/2005/QHII,目的为建立企业经营规范。
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成立企业及营业注册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公司第五章两合公司第六章无限责任企业第七章关系企业第八章企业重整、解散及破产第九章国家对企业之管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本法案规范越南境内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发展;及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等之规定及公司组别归属性。
第2条适用对象1.各种型态经济实体。
2.团体组织与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行为相关者。
第3条适用企业法、国际条约以及其它相关法案1.有关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企业设立、管理和营运,适用本法案及其它相关规定。
2.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其它法案另有规范时,适用该等法案.3.本法律所规定之事项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签署之国际条约相关条款不同时,适用该等国际条约规定。
词汇意释本法案下列词汇意涵解释为:1.所谓企业系指有名称、资产、固定办公处所以及依法请注册,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之经济组织。
2.所谓营运系指以营利为目,持续从事一个或多个或所有经营流程,从生产制造至产品上市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3.合格卷宗系指备齐本法案规定之所有手续文件,依法完整列明全部内容者。
4.资金入股系指将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以成为公司单一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
入股资金可以是越南钱币、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状、智财权状、技术、专利权以及其它列明于公司章程条款之资产,由公司董事成员挹注入股成为公司名下资产。
5.入股资金额乃公司单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所投入公司章程资本之资金比例。
6.章程资金乃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投入之资金,且确切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内。
7.法定资金乃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
8.拥有表决权资本乃入股公司资金或公司股份,所有者有权对类属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决权限之问题作意见表决。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第一部分签证问题中国公民赴越南,须持外交、公务与因公普通护照免签证。
持因私护照越南旅游、探亲,需向越南驻华大使馆申请签证。
商务签证可通过越南的某个贸易公司提出申请,旅游签证可在驻任何国家的越南大使馆,或者泰国、越南各旅行社办签证(越南已授权国外旅游机构代办赴越旅游签证业务)。
申请赴越南商务考察,而没有越南有关单位邀请或者接待的,及旅游、探亲等的,当事人可委托越南各组织(越南境内工商会、投资咨询劳务公司、有经营国际旅游许可证的公司)或者者在越南常住的亲属(父母、夫妻、子女、亲兄弟),向内务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入境许可,至少在入境前15天申请。
到越南旅游的外国人,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统一式样,填报入境签证申请书3份,并附上3张近照。
1份附有像片的申请书寄到就近的越南驻外国大使馆,其余2份及像片,游客随身携带,人越南境时交给当地的旅游机关。
用传真办签证,要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点、籍贯、家庭地址、职业、护照号码、逗留时间与入境地点。
在越南单程或者双程过境者,经申请可获得有效期最多为15天的过境签证。
在越南逗留不超过72小时,不离开过境者住区的过境者,免除过境签证。
签证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1个月。
由入境日起计,可停留1个月。
在入境后10天,就可申请签证延期,只能延期1次,最多延期1个月。
每位游客最多只能在越南停留两个月就务必离境。
探亲人士可申请单程或者多程签证。
单程入境签证通常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但个别情况可再延期3个月。
多程签证有效期可达1年,并可再延期1年。
第二部分入境须知中国公民入境越南时,需要在入境口岸填写一式两联的入出境申报单(英越文),其内容包含入境、海关、动植物检疫等内容,第一联(白色)由越南边境口岸存留,第二联(黄色)入境者储存,以备出境时检查。
入境越南后,通常须在48小时内向留宿地邻近的公安机关申报居留。
如入住旅店,则由店方负责代为申报。
故旅客入住时,通常应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交由店方保管。
越南公司法
第22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才能解散:
(1)公司条例中登记的活动期限结束。
(2)完成了既定目标。
(3)公司的目标不能再实现或公司营业不再有盈利。
(2)“企业”是指以实行各种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成立的经营单位。
(3)“法定资金”是指由法律规定对每个部门、行业成立公司应具备最低的资金数额。
(4)“条例资金”是指由各成员出资并载入公司条例的资金。
第4条 国家承认公司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公司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公司的合法盈利。
(2)在活动过程中,全体成员可参予下列问题的决定:
a 公司发展的方向和任务。
b 选举或免去公司经理。
C 修改公司条例。
d 通过公司财政年度决算和分配利润。
e 使用储备基金。
f 公司的合并、转换形式、解散或延长活动时间。
对上述问题决定的通过方式要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17条 公司必须在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组织或相当一级的行政单位进行经营登记。经营登记的内容有:成立公司的许可证、公司条例和公司交易地点证明书。
责任有限公司的经营登记手续必须在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180天办理。
股份公司的经营登记必须在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6)依法纳税和履行其他义务。
(7)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5%作为储备基金,直至相当于公司条例资金10%的数额。
第二章 公司的成立、经营、解散、破产登记
第14条 成立公司之前,创办者必须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公司设立办公地点所在地相当一级行政单位递交成立公司申请书。
越南的商务法律制度
第九编越南商务法律制度第一章市场活动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一、越南企业法的主要内容1999年6月12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届国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1990年12月21日的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及1994年6月22日的公司法、私营企业法的部分条文补充、修订案。
该法分为十章,共计一百二十四条,在体例上采用了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相结合的方法。
一般规则指能够适用于所有企业形态的法律条文,而特别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的企业形态,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企业的成立和企业登记,第三章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章为合资公司,第六章为私营企业,第七章为企业的重整、解散与破产,第八章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第九章为奖励,第十章为实施条款。
总则一共有八个条文,首先明确了企业法的调整范围为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资公司和私人企业各种形态企业的设立、组织管理以及运营活动,企业法与相关法律的冲突适用规则。
其次,解释了企业法中的词语,如企业、经营、合格卷宗、投资等。
然后,明确规定政府对企业和企业所有人的保障、企业中越南共产党组织、工会及其他各种社会政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活动、从事经营的行业、企业的福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企业的设立和营业登记第二章一共有十七个条文,主要规定企业的设立和营业登记的相关内容。
越南企业法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了无权设立企业的人员和组织,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所有组织和个人有权成立和管理企业。
关于投资权的主体同样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排除。
企业登记前,公司创始人应当签订合约,企业获准成立后,企业成为合约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企业未获准成立时,签约人负有执行的连带或全部责任。
企业的设立应当依照企业法的规定,准备企业登记的相关文件,向企业所在地的中央直辖市或省人民委员会管辖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对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纳税新规
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纳税新规越南财政部近日颁发关于的在越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越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纳税义务指南的103/2014/TT-BTC号通知。
本通知对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服务或与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供应的用于在越生产、经营、消费的商品附带的服务均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本通知规定,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为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按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开展商品供应、分销或提供服务及与商品附带的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也对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出具体规定。
对从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保险、土建、安装(不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增值税;对从事商品生产、运输、商品服务、土建、安装(含原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3%征增值税;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增值税。
对从事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供应、分销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与商品、原料、物资、机械、设备随带的服务提供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钻井平台租赁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运输(包括海运、空运)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2%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证券转让、国际再保险、分保佣金等活动的企业按营业额的0.1%征企业所得税。
对建筑安装(包括与不包括原材料、机械设备承包)2%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越南个人所得税决算手续新规定今年3月30日是越南2014年个人所得税决算的最后期限。
往年,纳税人总是拖到3月底才递交课税决算申报表,导致审处工作超负荷。
胡志明市税务局副局长黎氏秋香劝谕,纳税人应尽早进行决算,同时也提及上述手续的一些新调整。
2014年越南个人所得税决算表内容已经调整,纳税人需确定本身属于透过支付收入机关进行决算,或直接前往纳税机关办理决算手续的对象。
越南企业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介绍
越南企业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介绍作者:杜国平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本文章介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企业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这方面,入越投资者掌握越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越南企业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中图分类号:F275;F27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36-02作者简介:杜国平,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研究生班的越南留学生。
一﹑关于越南企业法概况越南具有许多法调整公司,企业的活动。
第一,越南第八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司法》,于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简称1990年公司法)。
1994年6月22日,越南第九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对1990年公司法进行修改,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1994年公司法)。
第二,越南第八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私营企业法》,于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简称1990年私营企业法)。
1994年6月22日,越南第九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对1990年私营企业法进行修改,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1994年私营企业法)。
第三,越南第八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于1995年4月30日起施行(简称1995年国营企业法)。
2003年11月26日,越南第十一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营企业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2003年国营企业法)。
2003年国营企业法代替1995年国营企业法。
第四,越南第十届国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简称1999年企业法)。
1999年企业法代替1990年公司法,1994年公司法,1990年私营企业法,1994年私营企业法。
为加入世贸组织,越南第十一届国会第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9日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简称《越南企业法》)。
越南外国投资法若干条例修改、补充法
修 改 、 充《 朴 越南外 国投 资法》 的若 干条款 如
下:
1第 3条 第 2 第 2点 修 改 如 下 : 、 段
“ 地 区 2、
“ 1经 济 一 社 会 条 件 困 难 的 地 区 ; () “ 2经 济 一 社 会 条 件 特 别 困 难 的 地 区 ” () 2 第 1 第 1 修 改 如下 : 、 4条 款 “ 、 营 企业 的组织 和活动 最重要 的问题包 1联 括 : 照 参 加 会 议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一 致 的原 则 ,董 按 事 会 决 定 任 免 总 经 理 、 一 副 总 经 理 ; 改 补 充 第 修 企业条 例 。 “ 营各方 可 以在 企业章 程里 ,就其他 必须 联 要 按 一 致 的 原 则来 决 定 的 问题 达 成 协 议 。 ” 3 补 充 第 1a条 如 下 : 、 9
维普资南 政 府 对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项 目和 其 他 面 使 用地 面 、 面 、 面 , 按 法 律 规 定 付 租 金 ; 越 水 海 要 些 重 要 的 项 目保 证 协 助 外 汇 平 衡 ” 如 开 采 资源 的要 按 法 律 规 定 交 纳 资 源 税 。 7 第 3 条 修改 如下 : 、 4 “ 建设一 经营一 转交 、 对 建设一 转 交一 经营 、 “ 3 第 4条 建 设 一 转 交 项 目 ; 济 一 社 会 条 件 困难 的 地 区 和 经 “ 营 企 业 各 方 有 权 转 让 自己 在 联 营 企 业 里 经 济 一 社 会 条 件 特 别 困 难 的地 区 的投 资 项 目 , 联 政 的投 资 资 本 ,但 要 优 先 转 让 给 联 营 企 业 内 部 各 府 规 定 其 土 地 、 面 、 面 租 金 的 减 免 事 宜 。 水 海 方 。如 转 让 给 联 营 以外 的企 业 , 转 让 条件 不 得 其 “ 越南 方 面利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值 作 为 资 2如 比 向 联 营 企 业 内 部 各 方 所 提 出 的 条 件 更 优 惠 本 投 资 , 南 方 面 有 责 任 补 偿 、 整 场 地 和 完 成 越 平 投 资 资 本 转 让 要 经 过 联 营 企 业 内 部 各 方 达 成 协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手续 。 议。 “ 越南 国家给予 租地 , 如 由有 投 资项 目 的省 、 “ 这些 规定对 合作经 营合同各 方转让权利 和 直辖市 的人 民委 员会组织 实 施补偿 、平 整 场地 , 义 务 时 同样 适 用 。 完 成 办 理 给 予 租 地 的手 续 。 “ 国 独 资 企 业 的外 国 投 资 者 有 权 转 让 自己 外 “ . 资 企 业 可 用 相 关 的土 地 和 土 地 使 用权 3外 的投资 资本 价值来 实现 资产抵押 , 以保证 向在越南 合 法经营 “ 在转让投 资资 本而产生 利润 的情 况下 ,转 的信 用组织 贷款 。 让 方 按 2 %的 税 率 交 纳 企 业 收 入 税 。 ” 5 “ 府 规 定 外 资 企 业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和 解 政 8第 3 条第 2 、 5 段修改 、 补充如下 : 除抵押 的条件和手续 。” “ 得到 越 南 国家 银 行 同意 的特殊情 况下 , 在 l 第 4 4、 7条 修 改 、 充 如 下 : 补 允 许 外 资 企业 在 国 外 开 立 账 户 。 ” “ 4 第 7条 9 第 4 条修 改 、 、 o 补充如下 : “ . 资企业 和参加合 作 经营合 同各 方 的出 1外 “ 4 第 o条 口货 物 、 口货 物 的 出 口税 、 口税 适 用 《 出 口 进 进 进 “ 活动 过 程 中 ,外 资 企 业 和 参 加 合 作 经 营 税 法 》 在 。 合 同 的 外 国 方 面 在 同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税 款 决 算 后 “ . 于外 资 企 业 、 加 合 作 经 营 合 同 各 方 2 对 参 亏损 , 可把 亏 款 转 延 至 来 年 , 亏 款 从 应 纳 税 收 用 来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进 口货 物 , 收 进 口税 . 该 免 包 人 中扣 除 。 亏 款 延 转 时 限 不 得 超 过 5年 。 ” 括: l 第 4 条修改 、 充如下 : O、 1 补 “ 1机 器 设 备 ; () “ 4 条 第 1 “ 2 与 工 艺 流 程 配 套 的专 用 运 载 工 具 及 接 () “ 交 纳 企业 收入 税 和实 现 其 他 财 政 义 务 送工人 的运输工 具 ; 在 后, 有关 提取 余 留收入来成 立储备 基金 、 福利 基 “ 3 机器设 备 以及 此款 中第 ( ) () 2 点规 定专用 金 、 扩 大 生 产 基 金 和 其 他 基 金 事 宜 由 企 业 决 运 载 工 具 的 零 件 、 件 、 件 、 装 、 型 以及 附 部 配 安 模 定。” 件i 1、 4 1 第 3条 修 改 如 下 : “4 用 来 制 造 工 艺 流 程 中 的 机 器 设 备 或 用 () “ 4 条 第 3 来制造机 器设备 的零件 、 部件 、 件 、 配 安装 、 型 模 “ 国投 资者 向国外转 移利 润 时 ,按外 国投 以及附件 的原料 物 资 ; 外 资者 在 外资 企业 法定 资本 或 实现 合作 经 萤合 同 “5 越南 国 内尚未生产 出的建设 物 资 。 () 资 金 的 出 资 水 平 ,交纳 所 转 移 国 外 利 润 额 的 此 款 中对 于进 口货 物实 行 免收 进 口税 的 规 3 、% 、 %的税 。” % 5 7 定 同样适 用扩 大项 目规模 、 代和革 新工艺 的情 替 1、 4 2 第 4条 修 改 如 下 : 况。 “ 4 第 4条 “ . 料 、 资 、 件 进 口用 于 属 于 特 别 鼓 励 3原 物 零
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根据 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第51/2001/QH10号决议关于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修改补充法,本法对投资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整的范围本法律对以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活动,投资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资商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和优惠投资,对越投资及越对外投资的国家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1.在越南领土进行投资和越南对海外投资的国内外投资商。
2.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词语解释在本法律中,对下述词语的理解如下:1. 投资:是指投资商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活动。
2.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商投入资金并参与投资管理的投资方式。
3.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商通过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通过其它财政中介进行投资但不直接参予投资管理活动的投资方式。
4.投资商: 是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开展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1) 根据企业法成立的各种经济体制的企业;(2)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3) 在本法律生效前成立的外资企业;(4) 经营户、个体户;(5) 外国组织、个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常驻越南的外国人;(6)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其它组织。
5. 外国投资商:是指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6. 外资企业: 是指外商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成立的企业和由外商购买股份、合并、并购的越南企业。
7. 投资活动: 是指投资商在准备、实施和管理投资项目的活动。
8. 投资项目: 是指为了在具体的地点、确定的时间段内开展投资活动进行中长期资金投入的建议的汇集。
9. 投资资金:是指用于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的资金和其它合法财产。
10. 国家资金: 是指国家财政投资发展资金、由国家担保的信贷、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和国家其他投资资金。
11. 投资业主:是指直接管理、使用资金开展投资活动的资金所有者或组织、资金所有者的代表或贷款人。
越南外国投资法(1996年11月23日公布)
作者: 李碧华
作者机构: 广西社科院东南亚所
出版物刊名: 东南亚纵横
页码: 9-14页
主题词: 合作经营合同 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法 联营企业 外国投资者 越南社会主义 出口加工区 所得税 许可证 法定资本
摘要: 1996年11月12日,越南第九届国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改补充的《越南外国投资法》.11月23日,越南国家主席黎德英签署公布了该法,以下是该部法律的全部内容: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的基础上,扩大与国外的经济合作,为工业化、现代化、发展国民经济事业服务;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本法规定有关外国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直接投资事宜.第一章总则第1条 在尊重越南的独立和主权,遵守越南法律以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者到越南投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保护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的所有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创造便利条件,简化手续,尽快让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进行投资.第2条 本法对以下词语作如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越南•【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94.04.0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河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货物过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与合作的愿望,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输往第三国和由第三国输入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过境。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输往第三国和由第三国输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过境。
第二条缔约双方允许经本国领土过境的货物,不包括按各自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第三条货物过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请求过境一方国家的货主提出申请并经允许过境一方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二、须遵守允许过境一方国家的海关法规。
三、运出货物的数量要与运进数量相符。
遇有因丢失、破损而造成货物不全的情况,必须由事故发生地的海关予以书面确认。
四、过境货物必须按批准证件规定的路线、口岸、时间转运,并接受允许过境一方国家海关的监管。
五、过境货物需在允许过境一方国家的仓库、货场存放时,须经允许过境一方国家海关批准,并接受该国海关的监管。
六、不得在允许过境一方国家领土上销售过境货物。
特殊情况,如在中国领土上销售,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如在越南领土上销售,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部批准,并按允许过境一方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政府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协议,如无上述协议,将按符合国际惯例的允许过境一方国家现行规定收取过境费用。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过境货物的转运和有关手续按允许过境一方国家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过境货物经由以下口岸通过:友谊关——友谊关;凭祥——同登;河口——老街;东兴——芒街。
越南劳动法
越南劳动法
越南劳动法是越南联邦共和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越南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2012年修订本)
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明确完善越南劳动者
的权利、义务和待遇标准,以及企业劳动制度的特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友好谈判,减少劳资纠纷发生的次数,有效抑制和遏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发生。
二、职工福利
越南劳动法规定,雇主应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费、假期工资、劳动报酬等。
此外,越南劳动法还规定,雇主须提供职工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与员工技术培训,并定期检测劳动环境以及安全设备的完好程度,保证职工的安全。
三、职工保护
越南劳动法还明确规定,雇主不得把劳动者纳入风险性劳动合同,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不得索取劳动者个人资料。
在招聘过程中,雇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招聘未成年劳动者,不得强迫劳动者实施危险性及重体力劳动等。
四、职工维权
越南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主张自己权利的自由,可以独立或集体地行使维权,对破坏自身利益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抗议,提出改善
劳动条件的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
五、法律性质
越南劳动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越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具有约束力。
一旦离婚人或职工违反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强制劳务处罚。
总之,越南劳动法是越南联邦共和国重要的法律,它明确了越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待遇标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友好谈判,没有任何违反越南劳动法的行为,才能让越南劳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外商在越南投资法
《外国在越南投资法》(2000年修改补充合成版)为扩大与外国的经济合作,在有效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发展国家经济的目标;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该项法律对外国在越南直接投资做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尊重越南独立和国家主权、遵守越南法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来越南投资。
越南政府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规定各项简单快捷的手续。
第二条本法对下列词语应解释为:1、外国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按照本法条款的规定,以货币或任何一种资产的形式,以在越南进行的投资活动为目的带入越南的资本。
2、外国投资者是指在越南投资的外国经济组织或个人。
3、外方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组成的一方。
4、越方是指由越南任何经济成份的一家或多家企业组成的一方。
5、双方是指越方和外方多方是指一个越方与一个以上的外方或一个外方与一个以上的越方或一个以上的越方与一个以上的外方。
6、外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7、合资企业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合资合同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签协议的基础上在越南成立的企业,或外资企业与一个越南企业或合资企业与一个外国投资者之间在合资合同的基础上成立的企业。
8、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越南的由外国投资者投入100%资本的企业。
9.合作经营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的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不成立法人的文本。
10.合资合同是指本条第七款所提各方为了在越南成立合资企业而签署的文本。
11.建设-经营-转交合同是指由越南授权的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在一定期间内建设和进行商业运行的基础设施工程,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将工程无偿交还给越南政府的文本。
12.建设-转交-运行合同是指由越南授权的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后,外国投资者将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为收回投资和获得合理的利润,越南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期限内商业经营权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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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下)为发挥国家的整体力量,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为大力推动经济改革事业;为确保各类经济形态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法律上自由平等的权利;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加强国家对所有经营活动的管理效力;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本法律是适用于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资公司和私人企业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的成立和营业登记第三章责任有限公司第四章股份公司第五章合资公司第六章私营企业第七章企业的重整、解散与破产第八章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第九章奖励第十章实施条款第六章私营企业第九十九条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由一个人担任老板的企业,并且将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一切活动负责。
第一百条业主的投资资本私营企业业主的投资资本额,由业主自行申报。
私营企业业主有义务正确申报企业投资的总资本额,其中应当详细注明以越币、市场自由兑换的外币、黄金及其他资产投资的资本额。
如果以其他资产作为资本,则应当详细写明资产的类别、数量和各类资产的实际价值。
一切使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资本和财产,包括借贷资金和租赁财产等,都应当予以详细记载于企业的会计帐册和财务报表内。
在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私营企业业主可以增加或减少其本身的投资资本。
业主投资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充分详细地记载于企业的会计帐册内。
当减少资本低于所登记的投资资本额时,业主应当向营业登记机关申报后,才能进行减少资本的活动。
企业的管理私营企业业主全权决定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及完成其他财政义务后,业主可以全权决定企业盈余的使用。
私营企业业主可以亲自管理或雇人管理和调度企业的经营活动。
如果私营企业业主雇佣他人担任经理管理企业,则应当向营业登记机关申报,并且业主仍然应当对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负责。
在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一切涉及企业的纠纷案件中,私营企业的业主是原告、或被告、或涉及权利、义务和利益的涉案人。
私营企业业主就是该企业在法律上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二条企业的出租私营企业业主可以将企业全部出租,需要以书面形式和附带公证的租约复印件向营业登记机关、税收机关备案。
在企业出租他人期间,业主仍然应当以企业的所有人资格,在法律上负责任。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所有人和企业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企业出租合约中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私营企业的出售私营企业业主有权将其企业出售他人。
业主最迟应在企业移交他人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营业登记机关。
通知书上应当写明企业的名称、地址购买人的名字、地址;企业尚未清还债款的总额;每位债权人的名字、地址,债款的数额和清还期限;已经签订而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动合约和其他合约及其处理方式。
私营企业业主在出售企业后,除企业出售人、购买人和相关的债权人已经达成的其他协议外,仍应当对尚未结算的企业各项债务及其他资产义务负责。
企业出售人、购买人应当遵行法律上有关劳动的规定。
企业购买人应当依照本法律办理企业的营业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暂时停止活动私营企业业主可以暂时停止企业的经营活动,最迟应当在暂时停止营业活动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营业登记机关和税收机关备案暂停的期限。
在企业暂停活动期间,业主应缴纳税款和债款,并且仍然应当对债权人负责;另外除了业主与客户和劳工另有其他协议外,对企业与客户及企业与劳工之间签订的合约,仍然应当负执行的责任。
第七章企业的重整、解散与破产企业的拆分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拆分成为一些形态相同的公司。
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拆分手续,应该依照下列规定办理:被拆分公司的成员股东会、公司所有人或股东大会,依照本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拆分公司的决议。
拆分公司的决议应该具备以下各项主要内容:现有公司的名称、地址;拆分后将成立公司的家数、名称及地址;公司资产拆分的原则及手续;使用劳工方案;被拆分公司各项义务的处理原则;公司拆分的执行期限。
公司拆分的决议,在获得通过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应寄送给公司所有债权人及通知公司劳工;拆分后所成立的新公司的成员股东、公司所有人或股东,依照本法律的规定通过公司章程、推选或任命公司主席、公司董事长、经理(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并依照本法律规定办理公司的营业登记。
公司应该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的档案中,依照本款第(1)项规定附随公司的拆分文件。
在新公司办理营业登记后,被拆分的公司将终止存在。
因拆分而成立的所有新公司,应担负起被拆分公司尚未付清的各项债务、劳动合约以及其他资产业务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的分割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通过转移公司(称为被分割公司)现有的部分资产的方式另外成立一个或数个形态相同的新公司(称为受割让公司);被分割公司的一部分权利与义务,也被转移至受割让公司,而被分割公司仍将继续存在。
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分割手续规定如下:被分割公司的成员股东会、公司所有人或股东大会,依照本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公司的分割决议。
公司分割决议应该具备下列各项主要内容:被分割公司的名称、地址;受割让公司成立的家数、名称、地址;使用劳工方案;从被分割公司转至受割让公司的资产价值、各项权利与义务;公司分割的执行期限。
公司的分割决议,从获得通过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应寄送给公司所有债权人以及通知公司劳工。
受割让公司的成员股东、公司所有人或股东,依照本法律的规定通过公司章程推选或任命公司主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的董事、经理(总经理),并依照本法律办理公司的营业登记公司应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的档案中,依照本款(1)点规定附带公司的分割决议文件。
在办理受割让公司的营业登记后,被分割公司及受割让公司应该共同连带担负起被分割公司的各项尚未付清的债务、劳动合约以及其他资产义务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形态相同的公司(称为被合并公司)可以将其全部资产、权利、义务及合法的利益合并转至另外成立的新公司(称为合并后公司),同时被合并公司将终止存在。
企业合并手续规定如下:被合并公司准备好所有合并合约。
合并合约应该具备下列各项主要内容:被合并公司及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地址;合并的条件及手续;劳工使用方案;公司资产的转换条件、手续及期限;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出资资本、股份、债券合并转成为合并后公司的出资资本、股份、债券的转换条件、手续及期限;合并的执行期限;合并后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各个被合并公司的成员股东、公司所有人或股东,依照本法律的规定通过公司合并合约、合并后公司章程、推选或任命合并公司主席、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经理(总经理);并依照本法律规定办理合并公司的营业登记。
合并后公司在办理其营业登记档案中,应该具备相关的合并合约。
公司的合并决议,自获得通过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应寄送给公司的所有债权人以及通知公司劳工。
自合并公司办理营业登记后,所有的被合并公司将终止存在。
合并后公司应该享有原来被合并公司的各项合法权利与义务,同时也应该担负起所有被合并各公司尚未付清的各项债务、劳动合约以及其他资产义务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的并入一个或一些形态相同的公司(称为被裁并公司)应该将其全部资产、权利、义务以及合法利益并入另一公司(称为获并入公司),同时被裁并公司将终止存在。
公司并入手续规定如下:所有有关联的公司共同准备并入合约以及获并入公司的章程草案。
并入合约应该具备下列各项主要内容:获并入及被裁并公司的名称、地址;并入的条件及手续;劳工使用方案;被裁并公司的资产、出资资本、股份及债券并入成为获并入公司的出资资本、股份及债券的转换手续、条件及期限;并入的执行期限;所有有关的公司成员股东、公司所有人或股东,依照本法律的规定通过并入合约及获并入公司的章程;依照本法律办理获并入公司的营业登记。
获并入公司在办理其营业登记档案中,应该附随相关的并入合约。
并入合约自获通过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应该寄送给公司所有债权人以及通知公司劳工。
在办理公司营业登记后,获并入公司可以享有被裁并公司的各项权利及合法利益,并应该担负起被裁并公司尚未付清的各项债务、劳动合约以及其他资产义务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的转变责任有限公司可以转变为股份公司,反之亦然。
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被转变公司)转变成为股份公司、责任有限公司(称为转变后公司)的手续规定如下:公司的成员会股东、公司所有人或股东大会,依照本法律的规定通过转变的决议及转变后公司章程。
转变决议应该具备以下各项主要内容:被转变公司及转变后公司的名称、地址;被转变公司的资产、出资资本、股份及债券成为转变后公司的资产,出资资本、资产、股份及债券的转换条件及期限;劳工使用方案;转变的执行期限。
转变的决议自获得通过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应该寄送给公司所有债权人并通知公司劳工。
依照本法律的规定,转变后公司进行办理营业登记,在其营业登记档案中应检附公司转变的决议。
自转变后公司办理营业登记后,被转变公司将终止其存在。
转变后公司可以享有被转变公司的各项权利及合法利益,同时应担负起被转变公司尚未付清的各项债务、劳动合约以及其他资产义务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一位成员的责任有限公司的转变当公司所有人将其一部分公司章程资本转让给组织、其他个人时,则自转让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公司所有人及受让人应该向营业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成员变更的人数,并依照本条规定,自公司成员人数变更登记之日起,公司应该依照具有两位成员以上的责任有限公司的规定从事活动及管理。
当公司所有人将其全部公司章程资本转让给某一个人时,则自转让手续完成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公司所有人应要求营业登记机关删除其在营业登记簿上的公司名字,并且受让人应该依照本法律规定的私营企业形态办理营业登记。
除公司所有人、受让人及公司债权人另有其他的协议外,受让人可以享有责任有限公司的一切权利及合法利益,同时也应承受一切相关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解散的各种情况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活动期限已满,但未决定延长期限的;依照私营企业的业主、合资公司的所有出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公司所有人、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定;在连续6个月内,公司成员的最少数量均不足本法律规定的;营业登记证被吊销的;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解散的手续企业解散依照下列的规定办理:依照本法律的规定通过企业解散的决议。
企业解散的决议应该具备下列各项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及地址;解散原因;企业的各项债务清算及合约清理的手续及期限;债务清算及合约清理的期限自企业解散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约产生的各项义务的处理方案;成立资产清理小组;解散决议的附录中规定资产清理小组的权限和任务;企业法人代表的签字。
自企业解散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七天内,应寄送给营业登记机关、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具有权利、义务及利益的关系人以及企业中的劳工;企业的解散决定应该在企业的主要所在地登出公告通知,并应该在当地出版的报刊或中央出版的报纸上连续刊登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