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代理记账的定义代理记账是指委托单位将其财务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理,按照法定要求和约定规定,代理单位财务会计记录、处理业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要求1. 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法取得工商注册和相关资质许可,具备专业的会计人员;2. 代理记账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客户财务机密;3. 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四、代理记账的流程1. 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2. 搜集客户财务资料;3. 登记账簿;4. 处理业务;5.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6. 提供税务咨询服务;7. 客户审批;8. 储存和保管相关文件。
五、代理记账的服务内容1. 月度财务会计处理;2. 税务申报;3. 财务报表分析;4. 税收筹划;5. 财务咨询服务。
六、代理记账的费用代理记账费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一般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务处理费。
七、代理记账的责任1.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和法律规定完成代理记账工作;2.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客户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会计报表;3. 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由于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代理记账的风险1. 法律法规风险;2. 信息泄露风险;3. 经营风险。
九、代理记账的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管;2. 委托单位应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机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是指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其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的代理服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委托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代理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代理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委托方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八条代理机构不得将委托方的会计资料转移、销毁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委托方的财务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三章代理机构管理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有完整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同时开展培训、咨询和支持业务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其业务合规、权责清晰、审慎运营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查、审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完成会计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方的纳税申报工作。
第四章监管和纠纷解决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予以处罚;对重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在业务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遵循申诉、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代账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新兴的会计细分行业。
从1993年《会计法》首次提出代理记账概念,到现在已经匆匆走过20个年头,代账行业随着经济发展,市场需求,一步步经历了从设立、成长到发展的漫长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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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随着会计服务社会化的深入,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项目因其相对低廉的服务价格,而被很多小企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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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保护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是指代理业务当事人就其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业务进行记录、处理和编制报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当事人,是指该业务的发起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代理记账业务领域运营的机构。
第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担任实际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督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经核准。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变更申请书;(二)代理记账机构的章程;(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代理记账机构的场所证明文件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时,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参加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机构不得设立关于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由审批机构毫无根据地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真实身份。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和业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履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操作规范的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从业人员有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未通过考核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重新安排岗位或者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招揽业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引言代理记账是一种由专业会计机构为企业提供财务会计处理和管理服务的业务模式。
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保护客户利益,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一套完善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准确记录客户的财务交易信息,及时更新相关账簿和财务报表;2. 协助客户开展财务分析和预测,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供客户决策参考;3. 帮助客户履行税务申报义务,及时缴纳相关税费;4. 就客户财务会计处理和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5. 其他与财务会计处理和管理有关的服务。
三、代理记账服务的要求为了保证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代理记账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1. 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法注册成立,并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财务软件;2. 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履行合同约定;3. 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4. 代理记账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5. 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疑虑;6. 代理记账机构应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代理记账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代理记账机构收取费用的方式和标准应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
收费方式可以采用按时间收费、按项目收费或按比例收费等,但应合理公正,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费用。
五、代理记账服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 信息泄露风险: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信息的保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
2. 账务错误风险:代理记账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账务错误。
3. 不当竞争风险:代理记账机构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资源,保持良好的行业形象。
4. 服务中断风险: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灾备系统和周期性备份机制,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16年继续教育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继续教育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概述代理记账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服务,必须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为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的稳定有序发展,国家于2016年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办法进行阐述。
法律法规体系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础上制定而来的,规定了代理记账企业的注册、备案、经营等事项,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培训要求、职业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机制和惩罚措施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业经营规范新办法对代理记账企业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代理记账企业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为被代理单位准备虚假帐外情况、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
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指定科目、指定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同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内部自律、职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代理记账行业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储备。
监管机制升级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机制作出了升级,包括建立代理记账企业备案管理、从业人员注册管理、社会监督等机制。
此外,对代理记账企业的内部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代理记账企业须建立企业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这些规定加强了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力度,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的意义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对原有办法的升级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的意义包括:提高代理记账企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凝聚力。
综上所述,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规范了从业行为,保护了客户利益,也促进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减少有关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保障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本文制定了一些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便管理和监督代理记账服务的开展。
二、主要内容1.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置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注册成为合法的企业,获取相关执照和资质,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确保其自身具备相应实力和技能。
在企业注册时,代理记账机构注意遵守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2. 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会计科目的记账、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等等。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该明确代理记账服务的内容、价钱、保密条款、服务期限等等,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3. 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应该核对收支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确认财务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出现任何错误。
所有相关财务资料也需跟随公司的保密规定来进行妥善处理,保证客户资料不被泄露。
4. 代理记账费用代理记账机构的费用应该公开透明,合理公道,满足代理记账机构的运营成本,不得以虚高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
合同中应该明确服务项目与收费项目、支付方式、付款时间、费用强制执行程序等等。
5. 代理记账服务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应该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
同时,客户也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
不合理收费、擅自改动财务记录等情况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结论与建议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希望代理记账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客户也应该做好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共同营造健康合规的代理记账服务市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行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服务指代理记账机构代表委托人开具《企业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等财务工作。
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记账义务。
第二章资质要求
第四条从事代理记账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资质,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等事项。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为委托人提供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等服务,保证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护委托人财产安全,不得私自挪用委托人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委托人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审议。
第十二条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1、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服务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①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④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⑤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名称的有关材料。
4、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比如企业年检)。
6、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①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⑤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016会计继续教育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题库答案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5913 所属课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1. 审批机关接受申请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其审批程序为:受理、审核和决定。
A、对B、错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B ×错误解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的程序为:受理、审核和决定。
题号:QHX015918 所属课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需要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A、对B、错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B ×错误解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需要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题号:QHX015915 所属课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3. 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申请人应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对B、错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错误解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题号:QHX015914 所属课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4.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受理代理记账资格取得的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时应当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对B、错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错误解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需要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题号:QHX015920 所属课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5.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不需要遵守本次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A、对B、错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错误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练习题
一、单选题1、代理记账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名。
A、1B、2C、3D、4【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且为专职从业人员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3、()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A、镇级以上B、县级以上C、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4、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A、3日B、4日C、5日D、7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5、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5日B、10日C、15日D、20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16年继续教育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各项中,属于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后续监管机制是()。
A.宽进严管B.严进宽管C.宽进宽管D.严进严管A B C D答案解析: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同时,建立了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强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条件的是()。
A.为依法设立的企业B.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C.有固定的办公场所D.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A B C D答案解析: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
3.下列各项中,属于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
A.2015年5月1日B.2016年5月1日C.2017年5月1日D.2018年5月1日A B C D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有)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的时间是()。
A.每年3月31日之前B.每年4月30日之前C.每年5月31日之前D.每年6月30日之前A B C D5.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属于这所反映的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主旨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2016年2月17日,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意义(一)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办事手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将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同时,建立了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强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有利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新《管理办法》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将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运行管理,根据《企业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代理记账服务工作。
第二条代理记账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财务报告进行编制、填写、审核、报批、保管等工作;2、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完成会计处理;3、配合司法机关查询和鉴定企业会计账簿和收入税费;4、协助本单位建立、审核相关会计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检查会计档案;5、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文献;6、根据财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执行税务申报、汇总缴纳税款等税务业务;7、在税务机关要求的范围内严格依照会计准则和政府法令规定,审核企业会计档案;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处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代理记账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填写记帐单、凭证本及其它会计档案,留存有关资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严格履行相关方面纳税义务,妥善管理各项支出结算及资金等内容。
第五条代理记账服务在为本单位报送会计报表时,应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穿越与明确每项会计数字的依据,对会计难题和关键点需及时向本单位报告;第六条代理记账服务在收录相关财务资料时,应有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的原则,应向本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管理和运行资料;第七条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可以将会计档案及相关财务资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查验;第八条对本办法的解释、修改、变更和补充,由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本办法执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保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接受委托的代理记账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代理委托人开展的记账、账务处理、办理纳税申报、编制财务报表等服务活动,其服务对象为非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委托与合同四、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标准、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协助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开展业务,对于提供虚假、不完整或错误的财务资料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可能带来的责任。
六、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利用。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标准七、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结合委托人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并履行好服务承诺。
八、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编制规范,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
九、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回复委托人的有关税务咨询。
十、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履行好代理责任。
第四章费用及发票十一、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用,并在服务期限届满之后及时开具发票。
十二、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人不得以低服务价格输送会计资料,不得进行捆绑销售或违规收费。
十三、委托人应该对服务费用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不得以财务资料或服务质量问题为由拖欠服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十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运作,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2. 设立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3. 每个部门设立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4. 设立代理记账团队,由专业会计人员组成。
三、内部管理1. 确保所有会计人员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2. 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3. 定期对代理记账工作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服务质量;4. 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进行审查;5. 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客户管理1. 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客户需求;2. 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代理记账服务,确保服务准确、及时;3. 严格遵守代理记账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安全;4. 解决客户问题时,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确保客户满意。
五、风险管理1. 确保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2. 提前识别风险,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业务风险;3. 定期对代理记账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六、制度建设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2. 定期修订管理制度,适应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3.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守制度的意识。
七、监督检查1. 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对公司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2. 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外部机构定期对公司内部管理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八、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代理记账内部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确保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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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
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