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附件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 (全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子项名称: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自律委员会(印章) (印章)日期:年月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监制说明:1.本合格书样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2.本合格书应在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应加盖自律委员会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印无效;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涉及的所有子项及附属工程作为一个工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结果表(市政工程)截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建筑工程,应单独填写审查结果表;4. 仅隧道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需出具消防专篇合格书;5.项目审查负责人应仔细核查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人员签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相关规定等建设法规内容,并签字认可。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此表一式四份(隧道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一式七份);2.“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内容由设计单位如实填写,其余内容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3.同一建设工程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4. 扩建、改建工程需送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5. 审查机构应在符合送审情况的送审表上加盖审查专用章;6. 工程概况栏子项目多的可加行;子项目情况相同的可采用“M-N栋”方式填写;7. 涉及安全且工程特征与主体工程截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建筑工程应单独填写送审表;8. 送审的蓝图或白图(与蓝图同比例)、计算书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规定签字、盖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
13.备注
□(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仅涉及装修改造的项目,可提交市规划局出具的同意改造的意见(原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及规划控制条件)、规划总平面图;提交的设计企业《承接业务记录表》应为与装修改造相关的资料;可不提供勘察计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7、属既有建筑改造(含加层、改建、扩建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造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
注:《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对原工程竣工时间已超过五年或涉及结构改变的,应提交既有建筑(或既有桥梁、隧道等)的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各专业审查意见不齐全的;
5)、施工图审查人员非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的从业人员;
6)、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
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建部令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现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3号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附件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 (全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子项名称: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自律委员会(印章)(印章)日期:年月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监制说明:1.本合格书样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2.本合格书应在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应加盖自律委员会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印无效;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涉及的所有子项及附属工程作为一个工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结果表(市政工程)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建筑工程,应单独填写审查结果表;4. 仅隧道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需出具消防专篇合格书;5.项目审查负责人应仔细核查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人员签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相关规定等建设法规内容,并签字认可。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此表一式四份(隧道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一式七份);2.“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内容由设计单位如实填写,其余内容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3.同一建设工程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4. 扩建、改建工程需送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5. 审查机构应在符合送审情况的送审表上加盖审查专用章;6. 工程概况栏子项目多的可加行;子项目情况相同的可采用“M-N栋”方式填写;7. 涉及安全且工程特征与主体工程截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建筑工程应单独填写送审表;8. 送审的蓝图或白图(与蓝图同比例)、计算书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规定签字、盖章。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房屋建筑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1.1 施工图审查要点及要求本章各节中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就是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强制条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审查的重点,涉及安全隐患、环境保护、节水、节能的问题,也是必审内容.与每节中所述审查设计内容有关的规范,规定列于文后中括号内.《强制条文》以××标准××条表示。
有关法规以法规名称或文号表示。
为提高设计水平,对一些重要规范条文也列出,以便提出审查建议,这些重要的规范条文则以××规范××条表示。
1.2关于《强制条文》的说明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条文》就是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如对《强制条文》不理解或有疑问,应向主管部门反映,但正式修改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条文》.标准规范有多种且又经常修订,相互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现就掌握的情况说明如下:1.2.1没有列入本专业规范内的《强制条文》,属本专业设计范围的,也应严格执行。
如GB50242-2002第4.1。
2条、第4。
3.1条。
JGJ50-2001第7.8。
1条、第7。
8.2条、第7.10.1条。
GB50016-2006第7。
4.10.5款,第7。
1.5条.GB50368—2005第4。
4。
3条、第9。
1.5条。
GB50352—2005第4.2。
1条等。
至于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5.条,由于各设计单位分工不同,难定由什么专业设计,如分工给排水专业,亦应严格执行。
1。
2.2列入本专业《强制条文》又不是本专业设计内容时,设计、审查可以不管它。
还有一些《强制条文》有条件的执行,审查时应灵活掌握。
如GB50336-2002第1.0.5条,GB 50015-2003第3。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此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层数
地下:地上:
基础形式
结构类型
设防烈度
度
总投资
万元
超限高层
□是□否
是否超标
□是□否
送审材料
1、政府批件及附件:
2、勘察文件审查合格报告:份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套
4、计算书(含热工计算书):
5、其它资料:
建设主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门(盖章):
日期:年月日
审查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1、此表下载有效,请如实填写表中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工程地址
市区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勘察文件审查机构
审查结论
证书编号
工程概况
工程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类型:□住宅□公建□商住楼□厂房□其它
建筑面积
m2
建筑高度
m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 查 机 构(公章):
审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意见: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现□准予备案□不予备案。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报告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各一份,在工程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归档;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
意 见
□合格□不合格
审查人(签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
意 见
□合格□不合格
审查人(签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
意 见
□合格□不合格
审查人(签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
意 见
□合格□不合格
审查人(签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结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不合格。
2、本报告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 查 报 告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设计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含建筑节能)
专业
意 见
□合格□不合格
审查人(签章):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
意 见
□合格□不合格
审查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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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委托书(工程勘察)
注:1、边坡支护设计亦填写本表,其设计单位名称填写在勘察单位名称一栏。
2、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
委托书(建筑工程设计)
注:1、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委托书(市政工程设计)
注:1、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意见反馈单
共页,第页
审查编号:
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编号:居建字
2、传热系数体形系数,外窗及阳台门窗的气密性等级按照气候分区标准执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登记表
2、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热阻系数,按照气候分区标准执行。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页脚内容10授权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