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 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本身情况和相互关系等) • 1.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 有效结婚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 思考:双方通谋成立虚假婚姻,有效?无效?可撤销? • 《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4、146条适用? • 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缔结婚姻,效力如何?《民法总则》 147、148适用? • VS 遭受胁迫,《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 • 同意结婚意思表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律效力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身份行为,效力法定
• 例1: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奉子成婚,但女方仅 18 岁,于是乙制作假身份证,修改年龄;或乙给登记员送 礼,直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甲与乙因纠纷欲离婚,如 何处理?
• 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应 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 • 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正了瑕疵,为有效 婚姻。按离婚处理。 • 例2:甲男和乙女 2006年 11 月认识,同年 12月登记结婚, 结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2万元。12 月 10 日乙说要回娘家一 趟,自此下落不明。经调查,乙婚姻登记时用的身份证为伪 造,伪造的身份信息是毫不相干的丙的。 • 问题:甲和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合意不真实,骗婚 ,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 • 甲和身份信息上的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被冒用,不符合 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 《婚姻法》 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变迁
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变迁发布时间:2021-07-23T06:00:17.95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5期作者:李亚雯[导读]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中,女儿的继承权历经从秦汉时期的初步确立,到唐宋时期的日趋完善,再到元明清时期的衰弱等一系列的变迁过程。
本文将通过对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作为家族后代的女儿财产继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归纳出古代律法中女儿财产继承权利体系发展演变的深层原因。
李亚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法律史方向摘要:在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中,女儿的继承权历经从秦汉时期的初步确立,到唐宋时期的日趋完善,再到元明清时期的衰弱等一系列的变迁过程。
本文将通过对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作为家族后代的女儿财产继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归纳出古代律法中女儿财产继承权利体系发展演变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变迁一、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历史变迁中国古代女儿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与中国古代女儿财产继承权的确立、演变过程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发展程度是衡量这一阶段女性在社会家庭中地位的重要标尺。
(一)先秦时期:女儿继承权的缺失先秦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除了满足基本的生存所需以外,宗族内几乎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分配,故继承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家庭继承的固定模式。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祧继承的主要内容,即父辈的封位、永业田和食封等权利均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嗣则不再享有继承权,财产继承则作为宗祧继承的附属继承制度存在。
[1]在这个时期,即便是身为男性的庶子,其所拥有的继承权利也是非常有限的。
对于在一切都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下的女性,更不可能享有继承权。
女儿只能依托婚姻礼制习俗获得父家赠与的妆奁财产。
这一婚礼习俗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延续至今,是女儿妆奁继承权的开端。
(二)秦汉时期:女儿继承权的逐步确立秦汉时期,中国归于统一,社会相对稳定,封建制度逐步建立。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父母 (两代 直系) 己身 (我国、 一代) 子女 (两代 直系)
孙子女、 外孙子 女(三 代直系)
• 祖父母(二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三亲等) 父母(一亲等)
表、堂兄弟姐妹(四 亲等) 己身(罗马、不算) 兄弟姐妹(二等亲)
祖父母(二 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等:二亲等旁 系 父母(一亲等)
我国:采用代的表述方式。 •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算起,自己是一代,往上或是往下数 ,一世为一代。 • 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为一代,从自己往上数到所指亲属同源 直系尊亲属,两边相等为代数;两边不等大的为代数 • 法律意义: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同 • 直系血亲计算比较: • 祖父母、 己身 孙子女、 父母 子女 外祖父 (罗马、 外孙子 (一亲 (一亲 母(二 寺院, 女(二 等) 等) 亲等) 不计算) 亲等)
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婚姻 事实婚姻
婚姻法
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 员间关系 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后子 女监护、抚养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与救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收养成立:条件;程序 收养法 收养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收养解除:法定事由;程序;解除 效力
亲属法
法定继承
• 3. 姻亲关系的终止。 • 姻亲关系 因有一方死亡或是双方离婚而终止。 • 争议: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 消灭主义:离婚导致姻亲关系存在的基础丧失,故消灭 姻亲关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不消灭主义: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无必要规定 姻亲随着离婚而消灭。德国和瑞士。 • 争议:配偶一方死亡,是否会消灭姻亲? • 不当然消灭,除非再婚或声明消灭VS 自然消灭,除非 声明保留 • 我国《婚姻法》无规定,按照习惯,离婚一般会终止姻 亲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 己决定。 • 亲属与家属的概念区分:家属相当于近亲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 一夫一妻原则: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只能有一 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 • 两层含义: • (1)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 (2)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同性婚 姻合法化问题? • 意义: • (1)反映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 • (2)符合伦理本质,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利于其成长 • (3)符合婚姻家庭的会属性,符合男女平等保障。 • “多偶制与乱交在性选择上更有效,其雄性后代将更强悍。一夫一 妻制在这方面逊色一筹,但它削弱了性资源上的激烈冲突,给了成 员们更多的平等,在人类这里得以开启以合作为基础的狩猎,实现 了一种新的适应。而后人类在文明上的脱颖而出,很可能是因为性 资源竞争上节省出的精力所致”。——郑也夫《文明是副产品》
• 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VS与婚外同性同居?同妻之苦 • 构成要件: • (1)主体,有配偶者 VS未婚同居 • (2)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VS 事实重婚 • 同居目的不同;同居名义不同。 • (3)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VS 通奸、一夜情
三、男女平等原则
•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 ,承担平等义务。
• 表现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中、其他家庭成 员关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平等。 • 三方面内容: • (1)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结婚、离婚自由 •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姓名权、财产处理权、 相互扶助、相互继承权等 • (3)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子女都要赡养 父母、平等享有继承权。
• • • • •
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与继承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2、课程名称(中文):亲属法与继承法课程名称(英文):Family Law3、学时/学分:36学时/4学分4、先修课程:民法5、面向对象:法学专业。
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必须阅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参考)8、推荐教学参考书:《亲属法》杨大文法律出版社,200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蒋月何丽新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婚姻家庭法之研究》林秀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婚姻法学》巫昌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亲属法》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民商法课程的基础部分。
民商法是法学公共基础课程之一,而作为民商法课程的主要部分,亲属法与继承法承担着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重要内容。
亲属法与继承法作为民商法的一个基本部分,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中都有广泛应用。
作为指导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亲属法与继承法有着很强的实用性。
因此,学习和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本科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期望学生能深刻地理解矩阵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和数学思想,掌握有关的纠纷处理方法及技巧,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等领域的具体应用。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亲属法与继承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的教学内容分为十部分,对不同的内容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与继承7
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权益,使其免 受家庭成员的暴力和虐待、促进男 女平等
3、特征和作用
维护家庭关系 稳定
二、救助措施的适 用
1、实施前提:救助措施的实施以 当事人提出救助为前提。
2、救助机关主要包括: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正 在实施的家庭 暴力根据受害
事 妨害婚姻的犯罪
责 任
妨害家庭的犯罪
民 事 责 任
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罚款、拘留
行 政 责 任
拘留 罚款
谢谢同学们!
leimingguang@ 13901222643Βιβλιοθήκη 居委会、村委会 以及所在单位
人的请求
A、劝阻和调解
3
、 救
B、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助 措
C、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
施
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与
适
用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由 定、于,法行必律为须责人承任实担的施 具类的 有型行 强为 制违 性反 的了 法法 律律义规务
刑 家庭暴力犯罪
和第
法七
律章
责 任
救 助
措
施
第一节救助措施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概述
救助措施的概念和目的 我国救助措施的特征和作用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实施救助措施的前提 救助机关 救助措施 及适用情形
1、概念
指具有救助义务的机关依据遭受家庭 成员非法侵害受害人的请求或者在加 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而为受害人所 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复习资料1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仅供参考) 一 婚姻法部分 1. 结婚的要件2. 可撤销婚姻(形成原因、撤销的结果、撤销申请人)3. 无效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法律后果,人身与财产法上的后果) 4. 非协议离婚的核心要件:婚姻关系确实破裂5. 判断婚姻关系确实破裂的情形6. 夫妻财产制7. 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标准 8. 夫妻个人财产:判断标准 9. 婚生子女的推定10. 父母子女关系:相互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 11. 亲属关系:血亲、姻亲12. 子女的类型: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13. 收养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14. 特殊主体的收养:华侨、有亲属关系等二、继承法部分1. 继承权 (权利性质)2. 继承的基本原则:财产继承、有限继承3. 主观继承权与客观继承权4.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与放弃5.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6. 遗嘱继承与遗赠;7. 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确定8. 遗产:遗产的范围与确定;9. 遗赠抚养协议 10. 遗嘱的性质 11. 遗嘱的形式12. 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3. 多遗嘱的冲突 14. 遗产分配规则15.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结婚【涉及:结婚概念、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涉及离婚概念、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法律后果】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婚姻法基本原理、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继承法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关于继承权、遗产、诉讼时效、遗产处理、涉外继承。
亲属与继承法
亲属与继承法纲要第一章什么是亲属法一、亲属法的内涵(一)概念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目前以单行法为主体(《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司法解释(共三个解释82条)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没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身份)物质性的人身关系:如身体、生命等;精神性的人身关系:如姓名、名誉、肖像等。
举例讨论:柳湘莲与尤二姐。
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权:指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小结:人身权=人格权(人权入亲属法趋势)+身份权(二)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涉及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
1——内容:(1)成员间的抚养关系;(2)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
2——特点:(1)依附人身关系(如第三者无权);(2)不等价有偿(如不一定子养亲,此不可用商品经济关系来对待亲属之间的关系,商品经济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亲属关系是熟人社会,具有互相的信任关系,二者存在巨大差别)。
世界上有三大利害关系:生存—亲戚—性,故亲属关系生来就注定不是等价有偿的。
热点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共同还贷夫妻结果未登记方成为债权人的合理性讨论;“二奶”问题,四川泸州案等——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亲属法的不等价有偿性,太重利益会影响家庭关系(推荐阅读:费孝通《生育制度》)。
三、亲属法的特征(一)习俗性与其说婚姻法一种契约关系,更应当认为是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制度。
(二)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古时五字概括人际关系:亲(父母)、义(君臣)、别(男女)、序(长幼)、性(朋友),其中亲-别-序均是规定婚姻家庭内容的。
学者观点:1——李哲厚《世纪新梦》——社会性与宗教性道德(较多学者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6讲
• 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滥诉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案例:甲男和乙女结婚,甲男是现役军人平时很少在家,二人聚 少离多,乙女觉得寂寞想离婚。甲男不同意,这时乙女发现自己 怀孕了,为孩子着想暂且不离婚。孩子出生后,甲男很少回家, 且乙女听说他在部队驻地跟饭店女老板关系暧昧。前往质问,甲 男向其忏悔,说自己精神寂寞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错误。乙女原 谅了其,回家后又有听说甲男不但没有悔改,还跟女老板同居在 一起,乙女雇了私家侦探拍到了两人同居的证据。甲男仍不愿意 离婚,认为孩子还小,尚不到6个月,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自己 只是在部队特殊环境下才与女老板发生婚外情。 • 乙女诉讼到法院请求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 对军婚的保护
• 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权:
• 若是约定财产制,但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 工作对家庭劳务付出更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婚 姻法》第40条。 •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下海经商养家,乙女在甲相夫教 子,并且二人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约定甲赚的钱归甲,但 是每个月会往家里交生活费。随后甲男跟女秘书有不正当关系, 想要抛弃糟糠之妻,提出离婚。 • 乙是否可以行使家务劳动补偿权? • 条件: • 以双方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 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 • 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 3)离婚时的救济
• 生活困难方请求经济帮助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没有住处属生活困难,另一方提供房 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 案例: 甲是公司经理,有房有车,但打拼事业忽略婚姻大事 ,35岁仍未婚,后迫于父母压力与乙女结婚,婚后常发生分歧 。一次甲男参加同学聚会,得知大学时期女友已离婚,二人旧 情复燃。决定跟乙女离婚,乙女起先不同意,但甲男与其达成 协议,愿意给付100万补偿费,乙女同意,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乙女感情受挫,寄情赌博,很快将100万输光生活陷 入窘迫。此时乙要求甲男对自己给付生活费,履行帮助义务。 甲男认为双方是自愿离婚,离婚时已给100万,不再具有帮助 义务而拒绝。乙女诉至法院,是否能获得支持? • 一方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 发生在离婚时。
人大法学院团委举行年度院内助学金受助学生座谈会
人大法学院团委举行年度院内助学金受助学生座谈会10月19日下午,法学院2011学年度院内助学金受助学生座谈会在明德法学楼601举行。
法学院2011级22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们领到了“李伟利助学金”、“安然助学金”、“八三助学金”、“郑英之助学金”等助学金,助学金资助总额达15万人民币。
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教授,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副部长白连永,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郑小敏,法学院团委书记兼办公室主任乔鹏,54级校友“郑英之助学金”设立人郑英之先生的亲属何维女士,法学院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八三助学金”设立人代表朱大旗教授以及83级校友乌丽娜,“安然助学金”设立方代表姚欢庆副教授、“李伟利助学金”设立方代表杨东副教授、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奖励资助科科长胡树刚、院团委常务副书记邢姝以及法学院“李伟利助学金”、“安然助学金”、“八三助学金”、“郑英之助学金”全体受助学生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座谈会由院团委书记主持。
到会的各位助学金资助方分别讲话。
他们畅谈了设立助学金的目的,回忆了学生时代的青葱岁月,分享了人生道路上的感悟,还对获得助学金的同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殷切的希望。
接下来08级、09级两名“安然助学金”、“李伟利助学金”受助本科生代表进行了发言,他们表示正是因为有助学金的支持,可以独立自信地学习生活。
他们还与11级新生分享了很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获得“郑英之助学金”、“八三助学金”两位11级新生代表发言,她们介绍了家庭情况,向资助方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并介绍了自己的未来规划,表示会好好利用助学金,努力学习将来回馈母校。
校党委学工部副部长白连永讲话,他表示法学院积极联系社会赞助,设立各项院内助学金,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共同形成受助面广、资助充实有效的学生资助体系。
今天的受助学生座谈会让资助方充分了解助学金的落实情况,也是对受助学生进行教育,是很好的形式。
他希望各位受助同学认真学习,充分利用好助学金,学校学工部也会积极为各位受助同学提供各方面的帮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 遗嘱的形式: •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书写全文,并亲笔签名, 注明年月日。遗书VS 遗嘱
• ②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亲自办理 公证。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 ③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其他见 证人和遗嘱人都需签名。 • 见证人的限制: • ④录音遗嘱:用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并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签名,注明年月日。 • ⑤口头遗嘱: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示其对遗产进行处分的意思 的遗嘱形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
• 遗嘱: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有 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遗嘱有效的条件: •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 立遗嘱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VS 未成年人的遗嘱能力? •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 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 3. 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 • 保留应继份:遗产生效时VS 遗嘱订立时 • 例: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12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7岁,丙14岁,现乙 、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泸州二奶案? • 4. 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同处:都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 生的;都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不同之处: • 1.性质和效力不同。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VS基于代位继承 权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两次继承VS 一次 • 2.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VS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 3. 主体不同。 •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VS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 •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 4. 适用范围不同。 • 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VS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
论习惯调查在《继承法》修订中的必要性
On the Necessity of Custom Survey to Amend the
Law of Succession
作者: 金眉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南京社会科学
页码: 82-8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习惯调查;继承法;修订;必要性
摘要:立法机关仅仅按照常规的做法不能修订出一部符合国民心愿的《继承法》,习惯是传统的一种表现形态,对传统习惯、惯例的尊重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特点,它在大陆法系同样受到尊重.近代以来我们的法律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对当今的学者与立法机关而言,当下的一个挑战是法律如何在变化、改革中保持和尊重中国人不变的生活态度和精神.《继承法》与亲属法同属固有法的范畴,均带有浓厚的民族特点,因此其规范应该是建立在对本民族生活实践与原理尊重的基础上.在当前的中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替代和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作为社会资源的主要掌控者,国家和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担负起组织习惯调查的历史职责.因此,修订《继承法》,除了常规的一套修法程式,还需要由政府部门或者立法机关主导开展习惯调查,这是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对传统必要的尊重是优秀法典的品质.。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 身份属性⏹2 财产属性⏹3 强行法三立法⏹继承法简介:⏹1985年10月1日实行,共五章(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37条。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节基本原则⏹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二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第二章继承权⏹第一节继承权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客观意义,“继承期待权”⏹2、主观意义,“继承既得权”⏹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指后者二、特征⏹1 是绝对权⏹2 是特殊的财产权⏹3 其发生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4 其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三、内容接受和放弃取得遗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程序保护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一继承权的取得⏹(一)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一是法律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二是事实根据-被继承人死亡和存有遗产⏹三是身份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法定的亲属关系(二)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二继承权的行使⏹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2 无民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 限制民事---,由其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无效(司解N8〕第三节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一继承权的放弃⏹(一)概念: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性质:单方法律行为⏹(三)形式:明示,应以书面行式⏹(四)时间:第25条-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五)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1、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2、不得为相对的放弃(六)放弃继承权的翻悔⏹司法解释允许-但须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七)继承权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权的丧失⏹(一) 概念⏹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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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收养的成立要件
•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相差40周岁以上。 •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无需是父母有 困难无力抚养;即使男性收养女性也无需相差40周岁; 背后样人可年满14周岁。 • 3.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4.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不受收 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5.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收养 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的限制。
第五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 • • • • • 收养,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VS 寄养 VS 抚养 VS 公养 收养法律特征: 1.收养是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特殊要件+程序要求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产生VS 消灭 3.发生在非直系血亲或不同辈旁系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案例:张某与吴某育一女4岁半,遇车祸张某死亡,吴某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后吴某与唐某准备结婚,但 唐某不接受女儿。这时邻居刘某夫妇表示自己无子女愿收养吴女 儿。吴某见两全其美,双方达成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后张某父 母得知,起诉要求解除这一收养,由自己收养孙女。 • 《收养法》第1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依法解除。
• 案例:张某与吴某婚后未育,收养了同村有4个孩子唐某夫妇 的2岁儿子,取名为张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10年后,张某 因病去世,吴某下岗,家庭生活困难,吴某觉得自己没办法再 扶养小明,找到唐某夫妇,要求其领回张小明。唐某夫妻以自 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不愿领回。且小明与养父母生活多年,也 不愿意离开养母。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 否会得到支持? • 原则是 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可以解除收养有两种方式: • 1.协议解除。 •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经其同意 。《收养法》第26条 •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法》第27条。 • 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四、收养成立的程序
• 收养登记:书面协议,收养协议公证 • 《收养法》第15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 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 登记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弃 婴和儿童被发现地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常驻户口 所在地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 • 具体程序:申请(夫妻亲自到场,不能到场,公证的委托书 ;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到场); • 审查( 30日内进行审查); • 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涉外收养:《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 且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 人工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 《最高法院关于婚内人工受精子女法律地位认定 的答复》
• 夫妻一致同意人工受精,不论是否有血缘关系,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不承担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 • 代孕问题
第四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节 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六、收养关系的解除
• 2. 诉讼解除。 •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或生父母要求解除的, 但无法与对方达成协议而起诉的,一般不予解除。 •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若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 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起诉要求解除, 一般会判决解除。 • 《收养法》第26条。 • 3)被收养人成年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达不 成协议,双方都可以起诉要求解除收养。《收养法》第 27条。
• 继子女继承了生父母的遗产的,同样也不影响其继承继父母的遗 产 • 继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 • VS 养父母子女关系。
• 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原因: • 1. 一方死亡 •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解除。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 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 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成年VS 未成年 VS 再婚的生父母方死亡 • 3. 生父母与继父母协议解除,并且经过子女同意 • 解除后效力:拟制血亲解除,无继承权, • 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 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 子女是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被推定为是 生母和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 对推定的否认: • 1)夫妻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 2)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是没有生育能力 • 否认权行使主体:亲子关系的真实性 VS 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 婚姻关系中,父和成年子女。 • 已经离婚的,名义上的父、母、成年子女、真正的父都可以。 • 否认方式:诉讼,自己否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 提起否认之诉期限: • 父知道或是应该知道否认理由之日起1年内; • VS 成年子女自成年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否认理由之日起1年内。 • 否认成立,负担了抚养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返还抚养费。 •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初步举证后,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 定的,法院推定主张成立。
二、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 1)年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有利于建立感情 • 2 )客观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3 ) 意志表达: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 收养人的同意。 •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 1)年满30周岁。年龄差距、思想成熟、经济稳定等。 • 2 )收养人无子女。不能或不愿生育,或失独,或未婚等 • 3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品德、经济、疾病 • 4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同意、共同抚养。 • 5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孤儿、残儿、弃儿除外。
第四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
• 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 子女与母方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 • 子女与父方关系的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 或出生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 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
• • • • •
主要特征: 1. 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2.子女是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 3.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 人工受孕的孩子也是婚生的。
•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内容:相互有继承权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监护人;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相互继承权等。 • 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 • 案例:2006年甲乙同居生育小甲,未办结婚手续,后分手,小甲 跟乙生活。男从未给付生活费。十年后,乙重病生活拮据。小甲 起诉甲男,要求其对母亲之前独自扶养自己多支出的抚养费承担 偿付责任;要求对母亲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义务,且继续给付抚养 费到自己18岁为止。 • 1)小甲婚生还是非婚生?甲男对其有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 21、25条。 • 2)是否可请求偿付以前的抚养费?乙为请求权人,三年诉讼时 效内可以?人身性质权利?法定义务?保障未成年人? • 3)是否可请求支付母亲医药费?不可,未形成夫妻关系,已解 除同居关系。 • 4)是否可请求支付未来的抚养费?可以,小甲作为请求权人。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在受胎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 的子女。 •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 •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被 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孩子生父,并且领为子女的行为。 • 2.准正:因生父母结婚或是司法宣告使得非婚生子女取 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 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 案例:甲是某大学的学生,19岁,学费、生活费都是由 父母提供,某日,甲从楼上丢弃热水瓶将楼下过路的乙 砸伤,花去医药费1万元,乙要求甲赔偿,甲无力赔偿 ,乙以甲的父母对甲有抚养义务为由,要求甲的父母赔 偿,起诉至法院。 • 1)乙是否可以起诉甲的父母?《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民通》第133条 • 2)甲的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23 • 《民通意见》第161条: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经年满18 周岁,应该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 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调解延期支付。 •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 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间权 利义务的总和。 • 种类: •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出生。婚生、非婚 生
• 特点: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者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 原因而终止。 •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者再婚的法 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扶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的父 母子女关系。 • 养父母子女;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特点: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或者撤销,或者继父母与 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 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 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再婚的法律行为﹢共同生活 的法律事实 • 法律后果: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婚姻 法》第27条 • 享有继承权的具体条件: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是否形成了供养、扶 养关系。 •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 方都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