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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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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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16]6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
2.编制范围:
(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
2.1土建工程:
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
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4.特殊事项说明:
4.1分部分项清单事项说明:
(必须表述的:1.改变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的,对其计算规则必须补充说明;2.特征描述无法表述但涉及到价格的,必须补充说明;3.主材规格型号参数设计未明确的,必须说明计价来源;4.结算编制时引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必须说明引用的清单编码;5.结算编制时无引用项,采用重新组价的,需说明组价方式沿用的合同条款及相应材料价格取定依据;6.招标清单编制时,对运距、机械类型(除大型机械进出场外无需描述)可增加说明为“清单特征描述中注明由投标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的,其报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结算时不因组价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而改变擅自变更综合单价”;7.招标清单编制时对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的必须说明,如暂定工程量的清单项有……;8.对单价不确定的,招标清单编制时宜纳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暂估价,由公司控标时就高不就低,尽量不放暂估价并作出说明计价依据来源市场询价或分包报价,留存询价函或报价单存档备查;)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演示文稿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演示文稿

间接费用
合同 毛利
收入 构成
48.6
1.33 18.75 21.69 3.72
1.91
4
合计
100
平均 税率
14%
14%
3%
8% 7%
2% 1%

进项 税额
5.97
0.16
0.55
销项 100/1.11*11%= 应纳
税额
9.91
税额
1.61 0.24 0.04 0.04 8.61
9.918.61 =1.3
6%
1100
范围及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一 小规模纳增税值人 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工财税、〔2修009理〕9修号第配二条劳第务(三以)项及,财进税〔口20货14〕物57的号修单正)
位12和..县 建个级 筑及 用人县 和级 生就以 产其下建小筑实型材现水料力所的发用电的增单砂值位、生土额产、征的石电料收力。的。 一
1188
方法适用-一般方法
生产环节 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增值 税负率
采矿
20
3.4
0
3.4
20 17%
钢材、砼 40
6.8
3.4
3.4
20 8.5%
建筑施工 80
8.8
6.8
2
40 2.5%
房屋销售 100
11
8.8
2.2
20 4.6%
合计
11
100
1199
案例
2200
案例
举例:某项目部,开工到结束3年,收入1亿,销项税额1100 万;成本8000万,其中外购成本可取得进项税额600万元,应 缴纳增值税500万元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 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年《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 2014年《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以下两项做适应性调整外,其他与现行综合定额一致。

(一)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围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以下简称“清单规”)、2008年《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年《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2014年《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省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综合定额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容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容除以下两项做适应性调整外,其他与现行综合定额一致。

(一)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_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_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2008 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 年〈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2014年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咲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0号)、咲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以下两项做适应性调整外,其他与现行综合定额一致。

(一)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2019〕10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2019〕10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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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建定〔2019〕10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本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之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或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结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企业,各相关单位:为促进和指导“十四五”时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愿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1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海南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联系方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5日海南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重点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重点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章规划背景(一)发展成就(二)存在的问题1.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不高2.新型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推广不足3.现有监管水平有待提升(三)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1.坚持系统谋划,重点推进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3.坚持改革创新,绿色发展4.坚持安全为本,质量第一(三)发展目标1.2035年远景目标2.“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第三章重点任务(一)加快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1.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2.推行智能建造与建筑产业数字化3.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4.推广绿色建造方式(二)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1.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3.深化资质审批改革4.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5.推行工程担保制度6.落实工程监理制度7.深化工程造价改革(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1.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2.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3.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四)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1.培育建筑人才队伍2.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3.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五)健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1.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2.夯实勘察设计质量管理3.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七)稳步提升工程抗震防灾能力1.严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2.提升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八)有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九)夯实企业市场拓展能力1.引进和培育企业做大做强2.提升企业“走出去”实力第四章保障措施(一)强化规划实施(二)加强宣传引导(三)加强督导评估第一章规划背景(一)发展成就“十三五”时期,海南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柱产业地位稳固,装配式建筑快速推进,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稳步提升,有力促进了全省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琼府办[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既要使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制度进一步健全,又要使财政预算执行不受影响,试点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对策措施,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衔接。

(二)认真测算,做好预案。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三)注重引导,提升共识。

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熟悉新税制的各项要求,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提升社会共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全面协调,平稳实施。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工作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琼建住房[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08]63号)各市、县、自治县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财政局,省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省商品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以下同)的业主、非住宅房屋业主和购买公有住房业主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房改成本价、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别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代管,并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

三、负责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设账、代收机构、交存程序、使用管理、增值收益、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账及监督、业主查询、建立网络系统等事项,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管理协议,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便快捷、使用及时安全、资金保值增值、查询公开透明等。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继续由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进行资金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已售公有住房具备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15天前,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包括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户门号、购买人姓名、建筑面积、交存金额)分别报送住宅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同时通知购买人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1]53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09
【实施日期】2011.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
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532号 2011年11月9日)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集中整治阶段各项工作,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doc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doc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定[2016]112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本省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年《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 2014年《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0.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协(学)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1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储德文;
联系电话:65371653;
电子邮箱:kcsjykjc_szjt@。

附件:海南省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
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琼建定函[2018]1063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为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更好服务于建设工程投资和造价控制,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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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 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 二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 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 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 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 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 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备注
增值税下计价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 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 办标〔2016〕4号)


明确了增值税下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即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11%) 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税前造价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假设征收增值税(税率10%)
环节 进价 销售额 增值额 本环节应纳税额
1 2 3 合计 0 100 160 260 100 160 300 560 100 60 140 300 10 6 14 30
1
2 3 合计
0
100 160 260
100
160 300 560
100
60 140 300
10
16 30 56
3.甲供材
营业税下 税法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 备的价款。


简言之:甲供材料计入施工方营业额, 甲供设备不计施工方营业额。
税法作用:

防止大量甲供材料,因为甲供材料若不计营业额,意味比乙 供少计3%营业额,投资额降低。
20
案例
举例:某项目部,开工到结束3年,收入1亿,销项税额1100 万;成本8000万,其中外购成本可取得进项税额600万元,应 缴纳增值税500万元
时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合计 收入 4000 5000 1000 10000 销项税额 440 550 110 1100 进项税额 100 200 300 600 增值税 340 350 0 690 留底税额 0 0 190 190
额的价格计算。
13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销售额 不含应纳税额,价外税
征收率
14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1.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 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增 值 税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营业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3年下来,交税690万,比预计多190万。
21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1.增负困惑
增值税税率11%,相比营业税税率3%大幅提高
增负: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企业负担
严重增加 降率:税率11%降至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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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营改增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正确区分“税负”增加和“负担”增加 营改增必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 只要工程计价规则适应增值,税金计取“收支平衡” 就不会增加负担。 营业税下,以应纳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缴税金额。 税率3%→11%,税金计取则3.09→12.36。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实施意见》
宣 贯 会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6月14日
宣贯主要内容

认识建筑业营改增 实施意见条款解释说明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二 三
2

谢!
宣贯主要内容

认识建筑业营改增
(一)营改增概念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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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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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增值税下:
甲供不计销售额 建安造价=(税前造价-甲供不含税价款)×(1+11%) +甲供含税价款 =税前造价× (1+11%)+甲供不含税价款×(甲供 适用税率-11%) 甲供:投资额117; 乙供:投资额(工程造价)111,少6(117-111)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有会如何?
刺激甲供?抑制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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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4.成本控制 营业税下
——以含税价格进行比价,优先采购含税 价格较低的产品或服务
增值税下
——以除税价格进行比价,优先采购除税
价格较低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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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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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核算不同

营业税 增值税
差异
进项业务增值税不计入
进项业务增值税计入
成本费用核算
应纳税额计入影响利润
当期损益核算
应纳税额不计入不影响
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
营业收入核算
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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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两税差异
假设征收营业税(税率10%) 环节 进价 销售额 增值额 本环节应纳税额
设用砂、石发票
普票换专票,价格将上涨
26
增值税专票-水费
27
增值税专票-电费
28
增值税专票-碎石
29
增值税专票-咨询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30
增值税专票-水泥
31
增值税专票-汽油
32
增值税专票-书籍
33
普通发票已含税-商品砼
34
通用发票已含税-黄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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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增值税下,以销项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进项税额与
缴税金额两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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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税负分析:(一)100个项目数据
材料费
收入 构成 平均 税率 进项 税额
机械费 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
其他直 合同 间接费用 接费 毛利
合计
48.6
14% 5.97
1.33 18.75 21.69 3.72
11%
17% 6%
10
范围及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一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3%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3% 二 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个税种。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 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 土)。
0.09 0.06
8.42
(1.491.54) /1.54
销项 100/1.11*11%= 税额 9.91
(100-分 营业 税负 包)*3% 增减 税额 =1.54
=-3%
备注
进项税额=收入构成/(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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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2.发票困惑
发票难取得,如水、电发票,建
(四)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五)计价依据调整方法“价税分离” (六) 计价依据调整动态演示
4
(一)建筑业营改增
1.目的和意义: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促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广, 促使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
转变。Biblioteka 52.营业税定义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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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销 售 收 入 甲供 乙供
销 项 税 额
1 0 0
1 7
1 1
1 0 0
X
6
6
X + 6
甲 供
乙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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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增值税下,甲供材增加投资,但不一定影响利润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业亦营改增,增加的投资额6, 为开发企业进项税额,开发成本无论甲供或乙供,均为材 料除税价款100,因此不直接影响开发企业利润,但建设 期占用资金,可能增加财务费用。 生产性建设项目,增值税全面转型消费型,不动产进项税 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增加的投 资额为进项税额,折旧费并不增加,因此不直接影响利润, 但资金占用的时间更长,可能增加财务费用。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因其投资终端,无论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与否,只增加投资,没有利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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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但是:
试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会如何? 生产性建设项目,会如何?

范围及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17%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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