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集下载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不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常遭遇到各种各样的精神损害问题。

精神损害在个体生活中常常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个体的生活质量,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和内容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探讨如何合理地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正。

具体的内容如下:1. 理论概述和基本知识:详细论述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背景和基本知识。

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现实问题:探讨当前实践中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现实问题。

3.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分析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相关条文的规定、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等。

4.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的方法和步骤1. 法律文献研究:对相关法律文件、法规和存在争议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深入了解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2. 理论研究:加强对有关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文献的研究,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3. 实证研究: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实证研究,了解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4. 综合分析:将以上三种研究的结果加以综合,以更好地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建议。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的研究,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益提供有益的帮助。

同时,研究成果还可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解,延伸法律理论和实践,为法律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人身权的保护1、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权的规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

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将侵害隐私权列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把对人身权的保护扩大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但是仅作这些规定对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

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正是由于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实践中许多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因此,我认为应扩大到对人身权的保护。

对我国目前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如贞操权,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权利,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单独列出,给与特定保护。

2、对于贞操权的被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贞操通常是指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

这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

[2]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与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与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

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侵犯贞操权的受害人礼所应当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当今我国民法中没有对贞操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贞操权为由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法院在审理时却应将贞操权归为身体权、名誉权、健康权的范畴之内。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几点探讨.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几点探讨.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几点探讨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间接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未成年人保护内容提要: 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有我国人身权保护制度里程碑的深远意义。

但这在适用范围上,这一《解释》中有的条文是否完善,及条文间是否相互协调还值得探讨。

本文首先讨论了间接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限制性扩张,其次论述了《解释》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3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

该司法解释成为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急需填补的法律空白。

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前面。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和争论很长一段时间成为学术界的热点。

《解释》果断的吸收和借鉴了一些在我国实务上已被证明为可行适当的作法及国外通行的、先进的立法经验,表现出很高的立法水平,使中国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实现了重大进展,具有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里程碑意义。

确定适用范围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从这一制度的价值、目的及发展方向考察,确定适用范围主要有两条原则:第一,适用的侵权种类、请求权的主体及赔偿的方式等应适当的放宽,为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

随着对人权日益重视的世界潮流,这也是一条必然的发展趋势。

第二,在程度上有明确的控制。

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只有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后,才适用金钱或物质的赔偿。

另一方面,衡量侵权程度的标准应易于操作。

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决定,法官在法律的限度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一制度实施效果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官是否适度裁量。

本文试以《解释》的条文为基础就其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上两点可完善细化之处小作分析,求教于各位师长专家。

一、应对间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做有限制的扩大《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范围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对侵害公民隐私权准用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迅速发展之法律需求。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是对《民法通则》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言,进展尤其重大。

但是,仍有以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是侵害贞操权等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二是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三是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四是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五是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析之。

一、侵害贞操权等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本条规定采取的是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相结合的办法,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受到损害,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该《解释》对民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某些具体人格权如贞操权和配偶权等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未作明确规定,对于一般人格权的范围也没有做出界定,不能不说有些遗憾。

1、侵害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导读: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

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裁判,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对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出现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总结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主体权利上的限制;二是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三是适用范围只是涵盖了人身权利的部分权利,并非全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个别因素仍欠妥当,而且有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五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上的限制。

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改善构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予以扩大、义务主体应予以扩大、适用范围应予以拓宽、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应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予以确定。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著作权纠纷中的适用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著作权纠纷中的适用

损 害 的不 同态 度对 于著 作 权 的侵 害 是 只能请 求 物 质损 害赔偿 呢?还是 既能请 求 物质 损失 的赔偿 . 也 能请 求精神 损害 的赔 偿 ?对 于此 问题 。 由于各个 国
家对 于著作 权 的性质 认识 的不 同而 有所 不 同 . 由于
对 于实 际财产 损害赔 偿 的诉求 之外 , 多的人 已经 更 意识到精 神损 害的赔 偿诉求 的提 出。对侵害 著作权 的行为 能否造 成精 神损 害 , 否要 求精神 损害赔 偿 能
障碍。精 神损害赔偿 制度 的建立 主要 是为 了弥补受
害人精 神利益 的损 失 。 在一定 范 围 内惩 罚侵 害人 并
为 : 神痛 苦虽 不 能 以金钱 计 算 , 不 等 于不 应 和 值替代 特 定 的损 害 。 其具 有抚 慰性 质 , 不 可能 完 全 消除 精 虽
问题 , 国 民法 通则 和相 关知 识产 权法律 并没 有作 我
英美 法系 国家采取商 业版 权说 。 即更 侧重 于对作 品
物质 利益 的保护 。在相 当长 的一段 时间 内 . 普通 法
出明确具体 的规定 。因而精神损 害赔偿 问题一 直为 著作权 理论界 和 司法实 践部 门广 为关注 。《 高人 最 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 侵权 精 神损 害赔 偿 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的通 过 和施行 无 疑 对 民事 侵权 , 括 包 著 作 权 侵权 精 神损 害 赔偿 问 题具 有 重要 的指导 意
使 侵害认识 到其行 为对 自己产生 的不 利后果 。
2两 大法 系对 于 著作 权 的侵 害 。 否 主张精 神 . 能
收 稿 日期 : 0 6 0 — 7 2 0 — 5 1
维普资讯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作者:王月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关系到一个人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基础的问题,也是最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分析和阐述其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我国法制更加完善。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作者简介:王月阳,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65-02精神损害这一概念,仅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上使用,精神损害包括身体遭受的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诋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社会的贬抑以及类似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哪些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该制度的重之重,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历史演进(一)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动向我国建国之初,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思想上长期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资产阶级的产物,人的生命健康不可能用物质来估价,人身的损害只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侵权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导致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空白。

直到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正式登上舞台。

在后来的立法中,我国不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隐私权、身份权等权利纳入被保护的范围,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可以说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里程碑。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提交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ask/刑法律师在线免费咨/ask/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抚慰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应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现阶段已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和探索,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体现。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所反映出的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

但目前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应当逐步扩大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此,有必要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谈几点看法: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格权于出生时取得,死亡时消灭,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等均属于人格权。

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

一般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平等与人格独立等全部人格利益。

它普遍存在,是各种具体人格的抽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一般人格权的范围会更加广泛,内涵也将更加丰富。

具体人格权就是法律对具体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对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婚姻自由等具体人格利益做了专门规定,体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损害:指人体受到外力打击、撞击、切割、烧伤等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此类损害可能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2、人格损害:指刑事犯罪、侵犯人权、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的损害,此类损害不直接对身体造成伤害,但会给当事人的人格自尊心带来伤害。

3、精神损害:指由于家庭、婚姻、工作、财产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当事人心理上的扭曲、压抑、恐慌等不良情绪以及躯体上的疾病,此类损害会对个人的人生带来长久的影响。

总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人身上的损害,还包括人格上的损害和精神状况上的损害。

当社会上出现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时,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对当事人的一种防护机制。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典对精神损害的定义为,指因他人非法行为致使自然人身心受到痛苦、悲痛、悔恨、恐惧、焦虑等不良感受或情感反应所造成的精神或情感上的损失。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就是针对非法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或情感上的损失,以此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首先,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时,需要依据受害人所遭受的非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时间长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只有涉及到严重的非法行为,以及非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的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才会得到支持。

其次,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实践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有两种评估方法。

一是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具体的情境和背景,来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二是根据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文艺节目等相关市场行情,来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这两种评估方法在实践中都有一定的适用性,具体使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非法情形难以被证实或量化的情况。

例如,像对抗性工作环境、残忍对待、强制劳动等行为,往往缺乏一定的证据,或者证据过于难以明确。

对于这种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评估方法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判断。

总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严重非法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或情感上的损失。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需要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具体情境和背景上来进行评估。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难以证实或量化的情况,也需要适当进行判断和调整。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赔偿。
02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客观损害
指对他人人身、财产或精神造成的不 利益状态,如身体伤害、财产损失、 精神痛苦等。
主观损害
指对他人人身、财产或精神造成的不 利益状态,如身体伤害、财产损失、 精神痛苦等。
损害结果
直接损害结果
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等。
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和 惩罚的功能,是民法保护人格权 、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手段。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01
02
03
填补损害
通过经济补偿,弥补受害 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 损害,减轻其痛苦和创伤 。
抚慰受害人
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 ,帮助其缓解精神痛苦, 恢复身心健康。
惩罚侵权人
对侵权人进行经济制裁, 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
举证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需要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精神
损害的事实和程度。
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 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
偿金额。
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 作出判决,确定赔偿责
任人和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
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
慰抚金
给予受害人一定的慰抚金 ,以表达对受害人的关心 和安慰。
赔偿金额
法院根据员工名誉受损的程度,酌情判决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6
精神损害赔偿的未来展望与建 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制定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01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精神损害
赔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因精神受到伤害造成人身痛苦、心理痛苦以及其它负面后果的情况下,获得的经济赔偿。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相对较为广泛,涉及到多个领域和情形。

首先,在刑事法律领域,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刑法解释,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包括诸如侵害人权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性侵犯案件等在内的刑事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可以授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用于缓解其精神痛苦、心理困扰带来的后果。

其次,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侵害人身自由、人身尊严、人格权利等人身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该法律规定,无论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还是工伤事故等导致的人身损害中,如果被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侵权事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还包括由于自然环境污染、噪声扰民、邻里纠纷等因素引起的精神损害。

此外,在劳动争议方面,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劳动者受到的侵害的情况,判决侵权方支付相应的物质损失、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劳动者遭受雇主侵害,导致受到严重的精神压力、心理伤害等,可以在劳动争议中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在著作权侵权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侵害著作权或者是相关权利,除索赔经济损失以外,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适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根据这一规定,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可以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除了要求侵权人支付经济损失外,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相对较为广泛,从刑事、民事、劳动争议到著作权侵权等不同领域都可涉及。

尽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和标准仍存在一定争议,但随着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相信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会越来越健全,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精神上受到的损害也越来越多。

精神损害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制度的实行,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外,在民事诉讼中也广泛适用。

在以下情况中,被告有义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一,侵犯个人的名誉、隐私、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行为。

如被告恶意散布谣言、诽谤被告人,或在重大事项上对被告人进行侵犯等行为。

第二,侵犯个人的财产权、服务质量权等权利的行为。

如被告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造成被告人精神上的伤害。

第三,在劳动关系、教育关系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如被告在劳动关系中存在恶意解聘、打压、欺凌等行为,或在教育关系中存在恶意虐待、侮辱等行为。

接下来,就来看看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某游戏公司侵犯用户隐私在某游戏公司的网络游戏中,用户需要上传个人信息才能进行游戏。

然而,该公司将用户上传的信息用于非法牟利,造成了被告人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该公司赔偿被告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二:酒吧现场安全隐患导致被告人受伤某酒吧在营业期间容易引起骚乱、安全隐患等问题,然而该酒吧未能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在该酒吧内受到了严重伤害。

法院判决该酒吧赔偿被告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三: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和辱骂某老师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的体罚和辱骂,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健康。

被告方因对被告人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老师赔偿被告人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可以看出,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被广泛运用,并且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案例可以看到,只要是因为被告方造成了被告人的精神损害,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论我国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适用(韦恒,2020级法硕,36)摘要:社会实践中要求精神损害补偿的案件日趋增多,立法爱惜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为了深切了解我国的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在此对我国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范围进行分类总结归纳。

并就此提出一些观点和观点,以便加倍深切的学习研究。

关键词:精神损害补偿、适用范围、人格权利、特定的身份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人类个体之间对生存资源的不和秩序的竞争,和人们为生存和生活而从事各类活动,常常致使偶然或必然的他人损害的发生。

在这些损害中财产损害为常见情形,包括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等,在人身损害发生的同时,还往往伴随无形之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补偿是民事主体因其民事权利受到非法行为或不妥行为的侵害而造成精神痛楚或精神利益的损害,要求行为人通过财产补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爱惜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补偿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抚的性质。

我国的精神损害补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安抚和制裁违法三种功能。

作为精神活动为中心的智力高度发达的生物,人类亦常常蒙受精神上的的损害而近代法对此的态度是:非财产损害,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极少数情形外,概不予以补偿。

这是对人类尊严的极大漠视,在新的法律政策重视人的具体的真实的需求这一背景下非财产损害补偿慢慢取得承认。

法国很早就通过判例将损害的概念扩展到非财产损害,并适用到普遍的领域,包括合同领域。

德国亦增加了非财产损害补偿的情形。

事实说明,当立法政策关注到具体的个人及其损害救济时,必然会发觉造成人精神痛楚或肉体痛楚的损害在很多时候并非转眼即逝的一时气愤,而是对人及人的尊严的严峻损害,关乎人的幸福,对其予以爱惜更能表现对人的平等爱惜。

依照学术界的观点,我国精神损害补偿制度是随着《民法通那么》的公布而确立的。

该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排除阻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补偿损失。

但其规定的还不够明确,为了补充立法的不足,在司法领域内正确确信精神损害补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颁发了《关于确信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精 神损害,法院判决赔偿
案例三:王某因名誉权受损导致 精神损害,法院判决赔偿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案例二:李某因医疗事故导致精 神损害,法院判决赔偿
案例四:赵某因家庭暴力导致精 神损害,法院判决赔偿
案例启示与建议
案例分析:对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 围进行深入研究,分 析实际案例中的适用 情况
除影响等。
精神损害赔偿 的适用范围包 括:侵权行为 导致受害人精 神受到损害, 且侵权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的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意义
保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
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提高社会道德水 平
PART 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概述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人身 权益受到偿制度 的适用范围,为今后 的实践提供参考
建议:完善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的立法, 明确适用范围,提 高司法实践的准确 性和公正性
展望:展望未来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趋势,提出改进建议, 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发 展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公平
差异较大
精神损害赔偿 的举证责任分 配不合理,导 致受害人难以
获得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的时效问题存 在争议,导致 受害人难以及
时获得赔偿
P精A神R损T害5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
完善建议
完善立法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民商法 08级 8班黄扬(20080440832 指导老师:赵琳青摘要:社会实践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 立法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此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进行分类总结概括。

并就此提出一些我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以便更加深入的学习研究。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人格权利、特定的身份权利正文 :在社会生活中, 人类个体之间对生存资源的不和秩序的竞争, 以及人们为生存和生活而从事各种活动, 经常导致偶然或必然的他人损害的发生。

在这些损害中财产损害为常见情形, 包括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等, 在人身损害发生的同时, 还往往伴随无形之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民事权利受到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 , 要求行为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兼具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违法三种功能。

作为精神活动为中心的智力高度发达的生物, 人类亦经常遭受精神上的的损害而近代法对此的态度是:非财产损害,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极少数情形外, 概不予以赔偿。

这是对人类尊严的极大漠视, 在新的法律政策重视人的具体的真实的需求这一背景下非财产损害赔偿逐渐得到承认。

法国很早就通过判例将损害的概念扩展到非财产损害, 并适用到广泛的领域, 包括合同领域。

德国亦增加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情形。

事实说明,当立法政策关注到具体的个人及其损害救济时, 必然会发现造成人精神痛苦或肉体痛苦的损害在很多时候并非转瞬即逝的一时气愤, 而是对人及人的尊严的严重损害, 关乎人的幸福, 对其予以保护更能体现对人的平等保护。

按照学术界的观点,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而确立的。

该法第 120条第 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其规定的还不够明确, 为了补充立法的不足, 在司法领域内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 3月 1日颁发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排除、适用原则、抚慰金方式、数额确定依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下就来具体谈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 则就谈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方面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方面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该司法解释第 1条规定的人格权内容, 一共分为三个层次;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一个层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是第二个层次;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是第三个层次。

这种区分,有立法的根据,就是第一次层次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物质性人格权,第二个层次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性人格权,第三个层次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人格权。

通常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都以《民法通则》中第 120条中所规定的人格权为依据,在《解释》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了较大的完善, 从人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

《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象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表现为人格的社会属性, 而物质性人格权是它们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它一旦受到损害往往是难以补救的。

在《解释》中对人格权作了扩张, 其将身体权作为一独立的人格权利, 对于身体权的保护, 与其他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有所区别。

因为侵害身体权,主要损害不是人体的损伤(因为造成人体损伤行为侵害的是健康权 , 而是精神痛苦。

因此, 救济的主要方法是精神损害赔偿, 以及其他赔礼道歉等救济方法, 主要的不是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因此,确定精神抚慰金赔偿在保护身体权中,从以往的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权中单独提取出来, 使得一些在健康权中难以确定的侵害行为得以制裁就显得非常必要。

第二,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这一点是基于《民法通则》第 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关于隐私权的措辞与其他权利的措辞有所不同。

按照司法解释起草者的意思,这种不同的措辞是想区别隐私权还不是一个正式的人格权,因为在现行法律当中还没有规定隐私权是一个具体人格权, 因而采用依照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方法加以保护, 不是作为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事权益包括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若需确定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这要从侵害方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并对他人进行里侵害, 造成他人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等方面给予考虑。

通常我们可以从侵害人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公序良俗这方面给予衡量。

至于其他人格利益指的是一切应当保护的人格利益。

第三,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该《解释》第 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中, 身份权利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

这一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通常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

而对这一种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造成严重伤害, 同样是一种精神伤害, 其监护人有权对这种非法侵害提起诉讼, 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向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的延伸,这对于保护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 自然人死亡后, 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解释》第三条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了保护, 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的,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民法通则》中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就随之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他的人格权也就无载体了。

但由于此人有其近亲属存于世上, 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 并构成生者利益的重要内容, 这体现在其近亲属对死者的崇敬、怀念及敬仰等一系列的精神寄托。

这种精神利益所体现出的人性光辉, 有助于社会的团结和睦,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对死者的声誉、名声等人格的诋毁, 实际上是对其在生的近亲属造成的痛苦, 对这类特定的人造成侵害。

对死者的人格侵害实际上是对其仍生活着的近亲属的一种人格尊严及精神利益的侵害。

这类案件判侵权方败诉,实质上也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良俗的体现 . 该《解释》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 包括保护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其真正的目的,应是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还有精神利益。

第五,侵犯具有精神利益的特定物品,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解释》第 4条的规定可见, 我国现行法对于财产权受损时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肯定态度,但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

我国法律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就突破了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界限, 有条件地扩展到了侵害财产权的场合。

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侵害特定纪念物品, 不能认为是对人格权的侵害。

在各国立法中,一般都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侵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场合之中, 不扩展到侵害财产权的场合。

但是在日本等国, 对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进行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 ,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一些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纪念物品上,体现了人格利益,对这些物品的侵害有可能损害财产所有人的精神利益, 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这种司法经验,对这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如果受害人“ 以侵权为由” 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确定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我国《婚姻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 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 给婚姻另一方造成相当程度的精神负担, 因此导致离婚的, 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会造成人身上伤害,而且给受害人产生心理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伤害,因此导致离婚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物质及精神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赔偿请求只有在因为上述情形导致离婚时才可以主张,对于婚内的损害赔偿我国尚未规定。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下面就跟据我的理解和学习来谈谈我对《解释》的认识和一些想法。

第一,我国的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适用于民事侵权范围, 并不适用于刑法和行政法。

首先, 来说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不应该推广到刑法范围, 我在网上看到过很多关于这样的文章。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学理论界向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否定说, 认为受害人无此权利,其理由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 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他们认为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因为, 刑事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说, 认为受害人有此权利,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 只能说明受害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并不能说明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我认同后一种观点, 王兵老师在一次访谈节目上说过: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 有损害后果发生, 就应当有司法上的救济。

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

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 后者则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