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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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3【实施日期】2009.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等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农村水环境质量尚未根本改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较严重,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农村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依靠科技,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为目标,以饮用水源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地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着力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快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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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林业》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浙江省首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
湿地保护这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推动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作出重要贡献。
本刊特予刊发: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941.78
【相关文献】
1.砥砺十载孚众望湿地保护谱新章-《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J], 马楠
2.《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 [J],
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确立湿地名录保护和侵害湿地行为处罚新机制 [J],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4.地方湿地立法保护的思考:以《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起草为例 [J], 王华;花德政;田伟;徐海燕
5.湿地管理条例对华阳河湖群省级湿地保护区的保护影响 [J], 张胜华;陈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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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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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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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浙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日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到2022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并保持稳定向好。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3年均值比近3年(2017—2019 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均值比“十三五”期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全省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35%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78% 。
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
近岸海域水质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入海河流氮磷减排行动(一)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继续完善总氮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确保浓度只降不升。
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
对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闸、长山河、海盐塘、上塘河、盐官下河、金清河网、临城河等7 个主要入海溪闸,持续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保护湿地生态杭州助力“拥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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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湿地生态杭州助力“拥江发展”作者:汤惠明徐志刚来源:《浙江林业》2018年第05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将湿地保护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位置。
2018年,恰是杭州高质量推进全城“拥江发展”的开局之年。
湿地保护、修复生态,成为“拥江发展”的重中之重。
杭州境内湿地类型多、面积大,湿地景观资源极为丰富,在全省湿地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据调查,杭州市共有5大类21种湿地类型,现有8公顷以上的湿地面积14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5%。
这些湿地既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
湿地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关系到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明确保护目标厘清管理职责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杭州因江、河、湖、海、溪五水共导而出名,是浙江湿地类型较为丰富的地市之一。
杭州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开展了《县级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015年9月底,全市各地完成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湿地保护红线159万亩,90%以上的湿地划入湿地保护红线。
各地完成湿地名录的确认公布,积极申报省重要湿地名录工作。
富春江咕噜咕噜岛、桐庐南堡湿地和萝卜洲湿地先后被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
建立健全法规,依法保护湿地。
2011年12月,《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针对单一湿地公园立法的法案,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共分7章71条,从保护到管理西溪湿地的各个环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与操作性,对推动中国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依法保护湿地资源,是建设美丽杭州的根本所在,为湿地创造了更加美好的明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9326a5b69eae009581bec5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7期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新农合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的整合,实现制度的平稳衔接。
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员参加各类商业健康保险。
七、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起付线和封顶线,并于2014年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制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和对大病保险开展财政监督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大病保险会计记账、财务核算和协议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首批省重要湿地名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规范管理,依法打击擅自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促进我省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7日—2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7期首批省重要湿地名录序号市、县(市、区)名 称1杭州市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2富阳市富春江咕噜咕噜岛省级湿地公园3宁波市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4宁波市镇海区镇海九龙湖省级湿地公园5象山县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苍南县苍南山海省级湿地公园7平阳县南麂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德清县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9长兴县长兴仙山湖国家湿地公园10长兴县长兴扬子鳄省级自然保护区11安吉县安吉竹溪省级湿地公园12嘉兴市嘉兴市石臼漾省级湿地公园13嘉兴市秀洲区秀洲莲泗荡省级湿地公园14绍兴市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15诸暨市诸暨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16东阳市东阳东白山省级湿地公园17磐安县磐安七仙湖省级湿地公园18衢州市衢江区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19龙游县龙游绿葱湖省级湿地公园20开化县开化钱江源省级湿地公园—32—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7期序号市、县(市、区)名 称21舟山市定海区五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2舟山市普陀区普陀桃花岛大深水滨海省级湿地公园23岱山县岱山秀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24台州市黄岩区台州鉴洋湖省级湿地公园25临海市临海市三江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6温岭市温岭龙门湖省级湿地公园27玉环县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28丽水市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29青田县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30云和县云和梯田省级湿地公园31景宁县景宁望东篛高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32景宁县景宁大仰湖湿地群省级自然保护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增强区域开发的环境合理性,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环境功能区划的空间管制效力—42—。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eca6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82.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7日“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现就2011年至2015年开展“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改善民生为核心,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巩固传承、整合提升;强化法治、健全机制;依靠科技、开放合作;党政主导、社会参与。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9f9acdf17e21af45b207a872.png)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为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湿地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3497986f90f76c660371a14.png)
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管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形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海洋治理格局,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扎实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围填海得到有效控制,过量围填海、破坏性开发活动得到全面遏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建设水平显著提升,沿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
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低于300公里;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建成10个以上省级和国家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
二、主要举措(一)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
1.强化围填海总量控制。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认定。
禁止在重点海湾河口范围内的重要生态空间实施围填海,原则上不再受理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围填海项目。
加强围填海总量管控,2017年之前已安排但未核减的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再执行。
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边施工、边修复的要求,落实好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2.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查程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836812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3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浙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23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23](https://img.taocdn.com/s3/m/0e512bec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40.png)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
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
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
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3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
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
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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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2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湿地保护共建美好未来
![加强湿地保护共建美好未来](https://img.taocdn.com/s3/m/7106a63fb4daa58da0114a33.png)
加强湿地保护共建美好未来作者:赵岳平来源:《浙江林业》2015年第02期江因水而名、因水而美、因水而兴,是湿地类型最丰富的省份之一。
全省湿地总面积3702万亩,占区域总面积的22.7%,扣除水田后的湿地面积为1665万亩,占区域总面积的10.8%。
科学认识湿地,加强湿地保护,守护青山绿水,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两美”浙江、实现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稳中求进营造良好环境近年来,浙江省的湿地保护工作,从起步到完善,从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到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探索,不断前进,取得显著成效。
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摸清家底。
全省先后进行了两次调查,1995—2000年对全省100公顷以上的湿地进行调查,2010—2012年对8公顷以上的湿地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湿地资源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类型齐全,面积分布集中;二是生物多样性丰富,景观优美;三是区域性强,生态地位高。
目前我省有国际重要湿地1个、国家重要湿地5个。
通过调查,掌握了全省的湿地种类、数量及面临的主要威胁,为保护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于2006年着手组织开展《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历时两年,于2007年底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发改委、省林业厅联合发布实施。
规划明确了目标与重点工程,成为全省有序推进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至2014年,全省已有10个市相继编制完成了湿地保护规划。
加强立法保障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通过3年努力,我省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条例》的实施为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的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高强度的湿地开发,遏制天然湿地持续下降的趋势。
除此之外,杭州市颁布了《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保护湿地生态杭州助力“拥江发展”
![保护湿地生态杭州助力“拥江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6f624cd40b4c2e3f56276365.png)
保护湿地生态杭州助力“拥江发展”作者:汤惠明徐志刚来源:《浙江林业》 2018年第5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将湿地保护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位置。
2018年,恰是杭州高质量推进全城“拥江发展”的开局之年。
湿地保护、修复生态,成为“拥江发展”的重中之重。
杭州境内湿地类型多、面积大,湿地景观资源极为丰富,在全省湿地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据调查,杭州市共有5大类21种湿地类型,现有8公顷以上的湿地面积14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5%。
这些湿地既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
湿地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关系到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明确保护目标厘清管理职责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杭州因江、河、湖、海、溪五水共导而出名,是浙江湿地类型较为丰富的地市之一。
杭州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开展了《县级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015年9月底,全市各地完成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湿地保护红线159万亩,90%以上的湿地划入湿地保护红线。
各地完成湿地名录的确认公布,积极申报省重要湿地名录工作。
富春江咕噜咕噜岛、桐庐南堡湿地和萝卜洲湿地先后被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
建立健全法规,依法保护湿地。
2011年12月,《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针对单一湿地公园立法的法案,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共分7章71条,从保护到管理西溪湿地的各个环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与操作性,对推动中国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依法保护湿地资源,是建设美丽杭州的根本所在,为湿地创造了更加美好的明天。
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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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0)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的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和环境条件,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它不仅蕴藏着丰富的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旅游资源,而且在蓄水防洪、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环境、防风减灾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其它生态系统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被誉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和“物种的基因库”。
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作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湿地保护已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
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国务院决定由原林业部组织、协调、履行公约义务。
为此,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会同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中科院、轻工局和海洋局等十多个国家部门,相继编制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为全国今后一个时期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出了行动指南。
进入21世纪以来,浙江省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在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湿地及其*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5米的海域。
— 1 —生物多样性。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类生产生活对湿地资源依赖程度的提高,加之对湿地保护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了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不仅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湿地生态功能下降,湿地社会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从总体情况看,我省天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生态系统依然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鉴此,浙江省林业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等文件精神,在查清全省8公顷以上湿地资源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
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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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0)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的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和环境条件,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它不仅蕴藏着丰富的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旅游资源,而且在蓄水防洪、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环境、防风减灾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其它生态系统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被誉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和“物种的基因库”。
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作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湿地保护已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
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国务院决定由原林业部组织、协调、履行公约义务。
为此,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会同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中科院、轻工局和海洋局等十多个国家部门,相继编制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为全国今后一个时期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出了行动指南。
进入21世纪以来,浙江省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在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湿地及其*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5米的海域。
—1 —生物多样性。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类生产生活对湿地资源依赖程度的提高,加之对湿地保护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了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不仅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湿地生态功能下降,湿地社会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从总体情况看,我省天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生态系统依然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鉴此,浙江省林业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等文件精神,在查清全省8公顷以上湿地资源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2ac59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93.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省已初步建立布局基本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利于缓解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解决管理机构不到位、管理力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努力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4c8302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dd.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浙政发[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全面加强环境保护,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抓紧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决定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省开展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强环境污染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启动生态省建设,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全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农业农村污染问题也日趋凸现,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和指导方针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八大水系和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加强治污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打一场环境污染整治的攻坚战,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3619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8.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五水共治”行动,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恢复与重建湿地生态系统,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促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
至2017年,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个、湿地生态教育基地50个;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标准。
至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使全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b265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db.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促进大花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我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统筹协调,注重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全面保护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不退化,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综合服务功能,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不包括水稻田)、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建设100个湿地公园或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一)湿地分级管理。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发XXX管理,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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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五水共治”行动,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恢复与重建湿地生态系统,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促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
至2017年,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个、湿地生态教育基地50个;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标准。
至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使全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根据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于2014年底前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二)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