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评残是否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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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待遇

伤残军人待遇

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对于伤残军人有什么补贴政策?为了帮助伤残军人家属了解这些政策,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欢迎阅读参考!!(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

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

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

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车祸评残标准和赔偿标准变得愈发重要。

一旦遭受车祸,受害者常常会留下永久性的伤残,这将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车祸评残标准的分级明细和相应的赔偿标准就成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车祸评残标准1-10级进行全面评估,并深入探讨每个级别的具体情况和赔偿标准。

1. 一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并没有留下永久后遗症。

此类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轻微伤害,并不会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在赔偿方面,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的补偿。

2. 二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可能会导致轻微的残疾或留下一些轻微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需要更多的医疗治疗和康复时间,同时也可能会在工作上有一定的影响。

赔偿标准会相应提高,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一定程度的残疾赔偿金。

3. 三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或留下一些明显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会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同时也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

赔偿标准会进一步提高,除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外,还可能包括精神损失费用等。

4. 四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残疾或留下一些严重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会需要长期、甚至终身的康复治疗,同时也会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赔偿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包括长期的护理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等。

5. 五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极其严重的伤害,可能导致严重的残疾或留下极其严重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将需要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同时还需要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

赔偿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包括全面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6. 六级评残:在事故中受到近乎灾难性的伤害,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残疾或留下极其严重的后遗症。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将需要全面而终身的医疗治疗和护理服务,同时也会面临极大的心理压力。

赔偿标准将更为复杂,可能会包括长期的生活护理和精神支持等。

伤残军人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

伤残军人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

伤残军人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而致残废者,均称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本条例之优待与抚恤。

第三条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三肢以上瘫痪者;丙、具有一等两条者;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双目失明者;丙、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戊、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己、手指完全失去者;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丙、两耳全聋且哑者;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溷,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庚、咀嚼机能全废者;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丁、语言全废者;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咀嚼发生困难者;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突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辛、重要脏腑或共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残疾军人的定义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

(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

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

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

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

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

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在现实生活中,驾车出行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绝大部分都会有人受伤,既然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了,受害者肯定是会追讨医药费等赔偿事宜,这时需要鉴定。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多久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完成后就可以进行。

(一)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

《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伤残鉴定注意事项(一)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评残的相关标准

评残的相关标准

评残的相关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军人评残标准2011

军人评残标准2011

军人评残标准2011军人评残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公残疾的军人进行残疾评定,确定其伤残程度及享受相应待遇的标准。

2011年发布的《军人伤残评定标准》对军人评残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首先,军人评残标准2011明确了残疾等级的划分。

根据残疾的程度和对生活、劳动能力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轻度残疾,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小;二级残疾是指中度残疾,对生活和劳动能力有一定影响;三级残疾是指重度残疾,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大;四级残疾是指极重度残疾,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极大。

这种划分有利于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科学评定,确保评残结果公正合理。

其次,军人评残标准2011规定了残疾评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评残工作由专门的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评定方法包括对军人进行身体检查、功能评定、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等,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程度,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另外,军人评残标准2011还规定了军人残疾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根据残疾等级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抚恤金和医疗保障等待遇,以及康复和职业培训等帮扶措施。

这些待遇和措施的制定,有利于保障军人残疾人士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生活和事业。

最后,军人评残标准2011还强调了评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评残工作是一项涉及军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残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残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评残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军人评残标准2011的发布,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部门和评残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残工作,确保军人评残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军人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4年修正)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4年修正)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1995.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抚恤优待经费,使优抚对象生活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的,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士官以及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而致残废者,均称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本条例之优待与抚恤。

第三条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三肢以上瘫痪者;丙、具有一等两条者;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双目失明者;丙、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戊、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己、手指完全失去者;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丙、两耳全聋且哑者;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溷,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庚、咀嚼机能全废者;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丁、语言全废者;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咀嚼发生困难者;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突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辛、重要脏腑或共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工伤一年了还能评残么

工伤一年了还能评残么

工伤一年了还能评残么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与工作有关的环境中,因发生的意外事故
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损伤或者健康受到的损害。

对于工伤者
来说,评定残疾等级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工伤者的生活保障和
医疗待遇。

那么,对于工伤一年了的人来说,还能评残吗?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者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如果经过医疗鉴定,认定为残疾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工
伤一年了的人仍然有权利进行残疾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
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材料,以便能够顺利进行残疾评定。

其次,工伤一年了的人进行残疾评定时,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评定的
标准和程序。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残疾评定是根据工伤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指标进行
评定的。

因此,工伤一年了的人在进行残疾评定时,需要提供详细
的医疗资料,以便医疗鉴定机构能够准确评定残疾等级。

此外,工伤一年了的人进行残疾评定时,还需要关注的是残疾评定
的结果对自己的影响。

残疾评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工伤者的生活保
障和医疗待遇,因此工伤一年了的人需要认真对待残疾评定的过程,
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工伤一年了的人仍然有权利进行残疾评定。

但是在进行残疾评定时,需要注意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材料,遵守残疾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工伤一年了的人能够顺利进行残疾评定,获得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医疗待遇。

济南伤残鉴定标准

济南伤残鉴定标准

济南市伤残鉴定标准济南市伤残鉴定标准济南市伤残鉴定标准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呈上升趋势,内容日益复杂,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恳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现行的各行业的评残标准五花八门,对这类案件该根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下面就本人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谈一些浅见。

一、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缺陷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

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

我国现已施行的伤残标准有: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视局公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23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民政部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以及卫生部制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

此外,局部盛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部门也结合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新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通过对上述几种标准的分析^p ,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不少的缺陷:(一)不完好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损害致残案件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详细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____益。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残疾军人的定义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

(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

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

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

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

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

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激励优抚对象珍惜荣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参照《条例》授权机关制定的基本标准并结合全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确定。

第八条《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而未评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请符合二级等乙级以上者,可以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并由军队评残发证的军人,档案中具有伤残证明材料、评残审批表,并持《革命伤残军人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原评残单位妥善处理。

第九条退出现役的革命的伤残军人,由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第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需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行政部门报省民政府厅批准后,到指定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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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评残是否定终身?
江风从事铸工35年。

1999年10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有关条件的测定和伤者本人的临床表现确诊为Ⅰ期尘肺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2000年5月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等级6级。

2003年12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再一次确诊为尘肺Ⅱ期,重度混合性通气障碍。

问:江风的伤残等级还能变更吗?
答:首先从政策上讲工伤保险制度是系统的、连贯的,并非治好伤、评了残、发了待遇就不再管了。

有关制度规定:随着伤情的变化,等级亦应定期复查变更,工伤待遇也相应调整。

因为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即使医疗期满后,有一些伤病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有的可能变轻了,有的可能加重了,尤其是肺部疾患、心脏、血液、肝脏、肾脏等容易发生变化。

其次从尘肺病的特殊性来讲,尘肺病人是非常痛苦的,因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普遍有效的根治办法,患了尘肺病一般不可逆转(痊愈),特别是在天气、季节变化时,往往病情加重,经过吃药和疗养可以缓解,从某种意义讲只有加重的趋势,不容易减轻。

但由于代偿功能有好有坏,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这是在鉴定中应特别注意的。

另外,对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是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1年的观察期,主要是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对于本案的处理,根据2003年12月省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结果,江风可以向当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将伤残等级6级变更为3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江风的申请予以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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