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及应用实务试题(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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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及应用实务试题
一、判断题
1、李某,女,年满53周岁,此前没有职业,在家务农,后到甲公司应聘保洁员,甲公司认为李某已届退休年龄,故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务用工协议,期间李某在公司拖地时不慎摔伤致骨折,李某欲申请工伤认定,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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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李某会得到工伤认定支持。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2、甲公司下午六点下班,六点半左右,员工王某从公司车棚骑电动车出门,因电动车闸线损坏导致不能刹车,王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王某认为公司应当为其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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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王某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况。
3、王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合同期2年,入职时王某书面要求公司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公司同意,2013年12月20日,王某书写辞职报告离开公司,2014年2月10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以劳动合同法38条(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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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没有以38条为由离职,在离职后又以38条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不支持,但是因单位不交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如去劳动监察投诉,单位应当补缴。
4、李某入职甲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至2015年6月1日,双方约定有试用期考核标准考试80分,2015年6月2日,甲公司以李某未达到考核标准为由(李某考试70分)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做法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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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公司做法不符合规定,应当在试用期内(而不是超出试用期间)以此为由。
6、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最多十二个月,到期后无法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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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停工留薪期可以申请延长。
7、李某系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入职时与甲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李某竞业限制期1年,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在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此种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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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李某离职后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8、刘某入职甲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公司为刘某购买30万意外险,工作中刘某不慎受伤,经刘某申请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项目共计45万元,甲公司认为已经支付刘某30万元意外险赔偿,应当扣除,甲公司再支付15万即可,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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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意外险不可抵扣工伤应当赔偿的限额,如单位没有办理工伤,应当按照工伤规定全额赔付。
9、李某入职甲公司系销售岗位,工作三个月后,公司对其岗位调整到售后服务岗位,李某口头同意并去售后部门报道上班,两个月后,李某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未取得本人同意为由,要求回销售岗位上班,公司认为变更合同双方已经取得一致合意,不同意李某回去销售岗。
公司做法正确。
()正确,公司不应当同意李某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李某入职甲公司五年一个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李某合同到期前十二个月工资最高为5400元,最低为3000元,平均工资为4500元,公司向其支付3000*5=15000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计算方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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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应当是4500*5.5=24750元
二、简答题
请列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详见培训课件第38页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
三、案例分析
王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岗位系车间技师,月工资4000元,在职期间公司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3月14日,王某准备下班回家,公司同事张某因顺路请求搭载,王某同意,后王某驾驶车辆搭载张某驶离公司,行驶途中,不慎撞到一骑电动车路人李某,事故认定王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应付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逆向骑行应付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作为乘坐人无责任。
事故导致李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经计算各项损失为60万元;王某车辆受损维修费3万元,王某人身受损花费医疗费5000元,张某花费医疗费1万元,二人治疗一周康复,均未构成伤残。
1、王某、张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情形,若符合,分别符合哪一种?
2、王某因付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后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起公诉,此时,甲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可以,为什么?如不可以,什么时间可以?
3、对于受害人路人李某的损失,甲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1、王某因付事故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不付责任,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目前阶段不可以;在法院判决王某付刑事责任后才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解除情形。
3、王某行为属于个人侵权行为,其搭载张某行为既不是工作职责范围也不属于公司另行安排的临时工作,所以王某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