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母亲和婴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二)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用房、设备和人员;(三)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二)接受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二)孕期保健服务:包括孕期检查、孕期指导和产前诊断;(三)分娩服务:包括正常分娩、难产处理和新生儿急救;(四)产后保健服务:包括产后访视、产后康复和哺乳指导。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遵循下列质量控制原则:(一)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二)确保医疗设备齐全、功能正常;(三)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四)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奖励第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母婴保健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分类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是指利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保健和治疗的一种综合性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生存率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母婴保健技术的分类、管理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为母婴保健技术的分类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母婴保健技术的分类1.1 孕前保健技术孕前保健技术是指对计划怀孕的妇女进行的一系列健康检查、营养指导和生活习惯指导。
孕前保健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前保健、卵子储存、不孕不育治疗、婚前遗传咨询等。
1.2 孕期保健技术孕期保健技术是指对已怀孕的孕妇进行的一系列健康监护和医学护理。
孕期保健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孕早期检查、营养指导、产前筛查、孕期疾病的治疗和管理等。
1.3 分娩保健技术分娩保健技术是指对孕妇在分娩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医学护理和手术治疗。
分娩保健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娩方式选择、产程监护、分娩并发症处理等。
1.4 产后保健技术产后保健技术是指对分娩后的产妇和新生儿进行的一系列医学护理和健康管理。
产后保健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后恢复指导、新生儿护理、产后抑郁症预防和治疗等。
二、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2.1 监管机构的建立为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各国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担负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规范和安全操作。
2.2 资质认证和登记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颁发相应的资质认证和登记证书。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也应当进行专业技能考核和注册,确保其具有相应的医疗技能和职业素质。
2.3 教育培训机制为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母婴保健技术的认识和操作技能,各国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4 质量评估和监测体系为监督母婴保健技术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体系,定期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和质量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资质与培训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2、新入职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熟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流程、规范和操作技能。
3、定期组织在职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二、服务范围与项目1、明确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康复、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1、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从服务对象的接待、咨询、检查、诊断、治疗到随访,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
2、服务过程中,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如实告知服务内容、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服务对象的书面同意。
四、医疗设备与药品管理1、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2、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处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质量控制与评估1、建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制定质量评估指标,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技术操作的规范性、诊断的准确性、治疗的有效性等。
3、对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六、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1、强化医疗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3、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信息管理与保密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检查结果、诊断治疗等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提高,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在保障母婴安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
本文将从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实施和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母婴安全。
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能够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降低母婴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母婴安全。
2.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和制度能够指导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3.促进妇女儿童健康。
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能够规范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保健服务,促进妇女儿童健康。
二、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的主要内容1.技术服务规范。
技术服务规范主要包括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产时服务、产后服务等环节的技术操作规范,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范。
2.人员资质管理。
人员资质管理主要包括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3.服务质量管理。
服务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对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测、评估、改进等方面的规定。
4.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的实施1.制定规范和制度。
医院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院的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
2.培训和宣传。
医院应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宣传,使其熟悉和掌握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3.监督和检查。
医院应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的落实。
四、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的监管1.政府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院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制度的监管,对不符合规范和制度的医院进行处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母婴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病诊断等母婴保健相关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隐私,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由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并设立专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配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预约和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预约和登记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合理分配,并提供完善的服务记录。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跟踪和随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建立跟踪和随访制度,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第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设备与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相应的技术服务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婚前医学检查;(二)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助产技术;(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2.《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对孕妇和婴儿的保健措施,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学保健主管部门管理规定1.建立母婴保健机构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孕妇和婴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2.定期检查和随访孕妇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产后应定期带婴儿接受医生的随访。
3.科学喂养和护理母亲应当科学喂养婴儿,避免过早添加辅食,定期对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喂养计划。
4.预防接种婴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进行接种,保证接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保障母婴权益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规范标准1.孕妇保健指南制定孕妇保健指南,规范孕妇的生活和饮食,提倡科学的运动和休息,预防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2.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提供准确的遗传咨询和疾病筛查服务,降低新生儿患病率。
3.新生儿护理技术培训护士和家长掌握新生儿护理技术,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1.建立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技术和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母婴健康的质量。
2.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母婴健康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母婴保健技术在我国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母婴保健技术的发展,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1.总则1.1 目的与背景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工作,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母婴健康。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2.管理职责2.1 服务管理部门2.1.1 负责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和制度。
2.1.2 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培训和考评,并建立相应档案。
2.2 监督管理部门2.2.1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2.2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3.服务规范3.1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3.1.1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1.2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1.3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3.2 孕期保健服务3.2.1 孕期保健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2.2 孕期保健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2.3 孕期保健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3.3 产前检查服务3.3.1 产前检查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3.2 产前检查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3.3 产前检查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3.4 产科技术服务3.4.1 产科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3.4.2 产科技术服务的知识要求和技术要求。
3.4.3 产科技术服务的工作文件和信息安全要求。
4.服务质量管理4.1 绩效评估与考核4.1.1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4.1.2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4.2 不良事件管理4.2.1 不良事件的定义和分类。
4.2.2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4.2.3 对不良事件的分析和改进措施。
附件:相关工作文件和表格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针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服务及相关技术操作。
2.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指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人员和单位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是指通过对孕妇、产妇和婴儿进行全面、系统的健康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和婴儿健康水平,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母婴健康发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维护和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母婴健康的行为规范和方法。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1、成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派专人管理。
2、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规划、监管和管理。
(2)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评估,实施定期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档案。
(4)定期对母婴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1、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咨询服务:(1)孕产妇健康检查:孕妇每月做一次产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测量体重、测量血压、查尿常规、分泌物检查、心肺听诊、腹部触诊、胎儿心率监测等。
(2)产前健康宣传教育:每月举办一次产前健康讲座,向孕妇讲解产前保健知识,解答孕产妇的疑惑。
(3)产后健康照料:产妇分娩后,医护人员应为其提供24小时监护和健康照顾,定期进行基本健康检查。
(4)新生儿筛查:根据新生儿筛查方案,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提高新生儿的健康水平。
2、产科保健服务:(1)孕妇分娩:按规定流程进行孕妇分娩。
(2)新生儿护理: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抚触、喂养、清洗、换尿布等。
(3)产妇护理:对产妇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宫缩观察、会阴切除护理、乳房护理等。
3、婴幼儿常规保健服务:(1)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免疫程序,对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
(2) 对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定期的生长发育和健康检查,如测量体重、身高、头围等,检查有无眼、耳、口、鼻等感染,口腔卫生情况等。
(3) 对每个婴幼儿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长期评估记录、预防免疫及用药等方面的资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人口素质提高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负责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3. 医疗机构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实施,包括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等各个阶段的保健服务,提供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服务流程、技术标准、人员资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服务内容与标准1. 婚前保健服务: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健康教育等服务,确保婚前双方身体健康,预防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疾病对母婴健康的危害。
2. 孕前保健服务:提供孕前咨询指导、孕前医学检查等服务,帮助夫妇了解孕育健康后代的知识和方法,提高生育质量。
3. 孕期保健服务:提供孕期检查、孕期咨询指导、孕期健康教育等服务,监测孕妇健康状况,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预防孕期并发症。
4. 产时保健服务:提供产时监测、产时咨询指导、产时健康教育等服务,确保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
5. 产后保健服务:提供产后检查、产后咨询指导、产后健康教育等服务,指导产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预防产后并发症。
四、人员资质与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及时调整,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⑴为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促进母婴健康,制定本制度。
⑵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一节机构设置⑴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设立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行业代表组成。
第二节职责与权力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标准和规范,监督和评估服务质量。
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和考核相关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节人员配备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服务流程管理第一节服务内容及操作规范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包括预防保健、咨询、检查、治疗等方面,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⑵服务人员应保证服务质量,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节服务流程管理⑶设立健康档案,记录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情况及服务记录。
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按照流程进行,包括预约、接待、检查、咨询、治疗、回访等环节。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监督第一节质量管理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
⑵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节监督与投诉处理⑶监督机构应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操作。
⑷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收和处理相关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一节法律责任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处罚措施⑵违反制度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有关资料、标准、流程图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的预防保健、咨询、检查、治疗等技术服务。
⒉监督机构:指负责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1.医院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在审批技术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
3.从业人员须经过审批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依照审批机构的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换证工作。
5.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敢料准螽,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贴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4)手术包。
3、其他必备设施:(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具、电话等)(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4、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三、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标准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要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一、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科室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遵守本管理办法;我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是指:(一)婚前医学检查;(二)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助产技术;(四)施行结扎手术;(五)终止妊娠手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及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科室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部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如需增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医务部负责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五、医务部负责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门诊比较明显处。
六、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一)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要求1、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方面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组织架构、技术服务流程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来介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首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应该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政策法规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执行依据。
制度应明确的规定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权限与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包括建立专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技术服务的规划、组织和监督。
各级机构之间要建立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全面展开。
然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应对技术服务流程进行规范。
制度应落实一个完整的技术服务流程,包括妊娠期、产科、新生儿和儿科等不同阶段的技术服务。
流程要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时间要求和责任单位,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最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应设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技术服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及建立投诉和反馈机制,接受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对于技术服务中的违规行为和事故事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政策法规、组织架构、技术服务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可实现技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技术服务的效果和用户满意度。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母婴健康和安全,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督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2.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包括对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进行检查,提供医学建议。
3. 产前诊断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胎儿发育状况监测、遗传病诊断等服务。
4. 助产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指导、产后护理等服务。
5. 节育手术应当包括对妇女进行避孕、节育、复育等技术服务。
6.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包括对新生儿进行常见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
三、服务规范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服务质量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⒈引言⑴目的⑵范围⑶适用人群⒉术语定义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⑵服务提供者⑶服务接受者⑷风险评估⑸个人信息保护⑹合规性⒊服务机构管理⑴设立与注册⑵人员组织架构⑶资质要求⑷设施与设备要求⑸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⑹监督与考核⒋服务项目及流程⑴健康咨询服务⑵孕期和产后保健服务⑶早期儿童保健服务⑷预防接种服务⑸健康体检服务⑹疾病筛查与诊断服务⑺专科医疗服务⑻健康教育和指导服务⑼康复和护理服务⒌质量管理与安全保障⑴质量体系建设⑵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⑶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置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⒍隐私政策⑴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⑵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⑶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措施⑷个人信息的访问与修改⑸个人信息的存储与管理⑹个人信息的删除与销毁⒎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⑵行业规范和标准⑶服务合同与责任规定⑷服务投诉处理⒏附件⑴申请注册所需材料清单⑵资质认证文件范本⑶健康咨询服务协议范本⑷妇婴保健健康档案表范本⑸报告编制规范范本⑹紧急事件处理流程范本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针对孕妇、产妇和早期儿童提供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⒉服务提供者:指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
⒊服务接受者:指接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孕妇、产妇和早期儿童及其家属。
⒋风险评估: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管理。
⒌个人信息保护:保护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身份和相关信息,防止泄露和滥用。
⒍合规性: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浙卫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卫发〔2023〕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委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行业综合监管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的开展,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资质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包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按照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
3、定期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二、服务范围与项目1、明确本机构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
2、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服务范围。
三、服务流程与规范1、婚前医学检查(1)服务对象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2)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流程进行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3)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准确、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医学建议和指导。
2、产前诊断(1)对有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进行诊断,包括遗传咨询、影像学检查、染色体检查等。
(2)严格遵循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为孕妇及其家属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3、助产技术(1)配备专业的助产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密切观察产程进展,提供必要的助产服务和支持,确保母婴安全。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感染。
4、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1)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2)术前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3)手术操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术后做好观察和护理。
四、质量控制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分析。
2、制定质量控制指标,如产前诊断准确率、剖宫产率、产后出血发生率等,并进行监测和统计。
母婴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预防和减少母婴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工作目标1. 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2. 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母婴伤害事故的发生;3. 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四、具体措施1. 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确保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1)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技术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2. 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母婴伤害事故的发生。
(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2)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3)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 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1)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标准;(2)对技术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技术服务质量;(3)对技术服务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4. 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急预案;(2)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母婴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与考核1. 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母婴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对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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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手续。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2、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各种器械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3、手术室应备有氧气,抢救药品齐全,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4、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子宫、附件、化验单),术后三查(绒毛及胚囊、出血量、受术者情况)。
5、每日清扫室内,空气消毒。
每三月对手术室空气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录。
6、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17、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1、凡需施行人工流产、安取环术、引产术等手术要详细告知手术的适应症、并发症及相关注意事项。
2、必须在受术者理解、明白需施行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积极配合下签手术、麻醉同意书方可施术。
3、医护人员告知病情及手术配合相关要求时,态度和蔼,语言通俗易懂,杜绝“冷、硬、简单”。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 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高危手术管理是对有高危因素的特殊管理,对有高危因素者给予最好的计划生2育手术服务。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院。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并发症评审制度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3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并有记录。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挽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凡隐瞒不报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3、对已发生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给予严肃处理。
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 1、医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标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手术区域布局、流程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每日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3、医护人员进入室内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对每位病人操作前要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如窥器、棉签、棉球、纱布等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启封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
5、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行随意丢弃。
6、无菌物品标识规范、清楚,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柜或无菌物品容器内。
未经灭菌物品不可与无菌物品混放。
重复使用的消毒液盛装容器每周灭菌2次,同时更换消毒剂。
7、使用无菌手术包时应查对名称、灭菌日期及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标或消毒过期等不符合无菌标准的严禁使用。
8、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室内的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实施一次的消毒灭菌工作。
并详细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9、医务人员在诊治传染病病人时,做好个人防护。
被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4做到无害化处理。
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受术者等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抢救、会诊、转诊登记制度,差错事故报告、登记、讨论制度,定期消毒及登记制度,病历文书书写和各种登记制度。
2、门诊医疗文书必须按要求规范书写、内容详实、完整、首页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项填写清楚。
3、各种抢救登记及时,时间记录到分钟、内容客观、真实、认真总结评估,积累经验,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4、转诊、会诊登记要求记录转诊、会诊原因、病史摘要。
转诊单位等,由科主任提出报院部批准方可转诊,会诊由科主任组织。
5、严格差错事故督察报告登记制度,奖惩过硬,事故认真组织讨论,总结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否则加倍递增处罚。
6、严格清洁、消毒及登记制度,空气物品表面及各种器械按标准要求定期消毒并记录,如无记录的制度未贯彻执行按医院规章给予处罚。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2、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3、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5、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5在评审前20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
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质量评审标准:1、可避免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2、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3、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一、随访内容及时间1、放置宫内节育器随访随访时间:手术当年,术后第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一次;以后6每年1次。
随访内容:通过询问,主要了解有无出血过多、经期延长、盆腔感染、节育器脱落或带器妊娠等情况,宣传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帮助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1)询问月经是否正常,月经周期与月经量有无变化,有无点滴出血,出血持续时间及次数。
(2)询问有无腰痛与腹痛,与月经周期有无关系。
(3)询问白带有无变化,包括白带的量、色、性状及气味有无异常。
(4)告知事项:及时查环查孕,注意发现节育环是否脱落或带器妊娠。
2、人工流产、取环术后随访随访时间:术后1周以内、术后1个月各1次,以后则根据对象不同情况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一般状况、月经情况,注意有无残留及其他并发症;指导其选择避孕方法,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防止再次意外妊娠。
对取环后安排生育的对象,要宣传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怀孕后则按孕期随访要求进行随访。
二、随访要求随访中,要指导落实避孕措施,帮助对象解决问题,加强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随访形式主要以面对面为主,结合实际,利用电话、网络等手段。
2、随访工作要进行完整、规范、真实的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随访地点(或方式)、随访对象、随访项目和内容、发现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受访者的需求等。
3、有特殊情况,要及时随访。
随访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技术考核制度为贯彻执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确保院内技术人员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对正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从事工作一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技术考核。
7考核方法:1、理论考核: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项目的操作考核。
2、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1、《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2、第七版妇产科学教科书有关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内容及有关法规、规章,其中法律法规为必考项目。
考核项目:1、宫内节育器置、取术,人工流产术2、药物流产术3、中期引产术、女性绝育术4、男性绝育术。
考核评估:1、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暂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待培训合格后再度考核至合格后,方可上岗。
2、将考核成绩列入院内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
3、将考核材料投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