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监管规章制度范本
工程监管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3. 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依据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职责划分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确保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
2.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监督管理1. 建立定期的工程进度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工程进展情况。
2.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工程监管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四、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作业。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监督。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标准。
4.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部分,必须及时进行返工或整改。
五、安全生产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对于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2. 如因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程序、内容、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程序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程序包括监督登记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的实施、监督记录的归档等环节。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计划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规模确定监督对象和监督频次,并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计划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频次、监督责任人等信息。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计划的执行应当落实到具体的监督行动中,确保监督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并保留备查,以便日后监督检查和追溯。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内容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管理、材料使用、质量检测等方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应当包括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五条材料使用应当包括材料采购、材料检验、材料运输等方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应当包括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质量验收等方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内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定,并及时更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提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查的一系列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监测,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标,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参与或者干扰监督对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明确职责、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监督项目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项目范围、要求和时限,明确监督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托专业人员对被监督单位的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督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留监督记录和相关文件,确保监督工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抽样检测、监控等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解决现场质量问题。
三、监督内容与程序1.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程验收质量等。
2. 监督程序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专项检查针对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进行。
3.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机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罚则归纳汇总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与被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十八条
1万以上20万以下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五十九条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0万以上50万以下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 理的;
第五十六条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单位
50万以上100万以下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角色
罚款数额
情形
条款
勘察单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
10万以上30万以下
1.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第六十三条 商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第五十八条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偷工减料,不合格材料、设备,不按图或标准 施工
第六十四条
1.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在2019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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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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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确保工程建设满足既定标准的关键环节。
它涉及到对工程项目从设计、材料选择、施工过程到最终验收的每一个细节的监控。
一个有效的监管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质量目标、责任分配、监督流程、检查标准以及违规处理机制。
制度范本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的目标。
这些目标不仅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还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设定具体可量化的质量指标。
例如,对于一项建筑工程,可能包括结构安全性、耐久性、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指标。
责任分配是制度的核心。
制度中应详细列出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等。
每个角色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应当清晰界定,从而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体系。
监督流程的设计要科学严谨。
制度应规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日常监督、关键节点检查、专项检查等。
同时,应采用现代化的监督手段,如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检查标准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依据。
制度中应详细列出各种检查项目的标准和方法,确保每一次检查都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与最新的技术规范和法规要求保持一致,以确保其时效性和权威性。
违规处理机制是确保制度执行力的关键。
制度应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处罚或整改。
这些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足够严厉,以保证所有参与方都能够严格遵守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往往取决于人的因素。
因此,制度中还应包括对人员资质的要求、培训计划以及持续教育的安排。
通过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整个项目团队的质量意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及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管理内容及流程、投诉与处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30《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2 质量行为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注册手续。
3.4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 __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__2000年1月30日按xx年10月7日《 __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__ __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__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质检部管理制度
工程质检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检部的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
2. 工程质检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工程活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部门及个人。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工程质检部设立部门负责人,下设若干质量监督员。
2. 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质量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 质量监督员负责具体执行质量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工作流程1. 制定质量检查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制定详细的质量检查计划。
2. 实施质量检查:按照计划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查。
3. 记录与报告: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
4. 整改与跟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过程直至问题解决。
四、质量控制标准1. 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质量控制。
2. 对于特殊工程,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培训与发展1. 定期对质检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
2. 鼓励质检人员参与外部交流学习,不断吸收新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技术。
六、考核与激励1. 建立质检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2. 对于表现优秀的质检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七、信息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至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检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本制度冲突的其他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扩建,改建及其他有关活动,并对建设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测量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5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6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不得将其承包出去。
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招标招标,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数据提供给有关的调查,设计,建设和项目监理单位。
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10条建设项目的授标单位不得强迫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招标,也不得随意缩短合理的建设期限。
建设单位不得表达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11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受监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设计单位的无从属关系或其他关系的项目监理。
在监督下与项目施工承包商的利益关系。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接受监督:(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三)开发建设的居民区项目;(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受监督的项目。
工程部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部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质量监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二、质量监督机构设置1. 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
2.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3.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质量监督内容1. 施工前准备阶段: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2. 施工过程阶段: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操作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 竣工验收阶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质量监督流程1. 制定详细的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方法。
2. 定期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 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质量监督记录与报告1. 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所有检查、测试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
2. 定期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3. 质量监督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六、责任与处罚1.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2. 对于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因监督不力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上述的质量监督制度范本,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一个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应当涵盖从施工前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同时,质量监督的记录和报告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为项目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书面的依据和追溯的可能。
工程安全质量执法监管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执法监管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 质量为本,全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3. 法治保障,严格执法:依法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成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
1.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 对于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理。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制定,旨在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项目参与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 明确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质量控制流程1. 施工前准备: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每位作业人员明确工程标准和操作规程。
2. 材料控制:所有进场材料需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一律退回。
3. 施工过程控制:实施全过程监控,包括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各施工环节符合质量要求。
4.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工程无质量问题。
四、质量监督与检查1. 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
3.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立即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建立健全质量问题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由专家团队进行技术分析和处理。
3. 质量问题处理应有详细记录,作为后续改进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六、质量改进与提升1. 定期总结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优化质量控制流程。
2. 鼓励创新和技术改进,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全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设立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质量控制措施1.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2.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精度,减少质量缺陷。
3. 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1. 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 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质量检测和评估。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重大质量问题需上报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教育培训1. 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的质量管理能力。
2. 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分享质量管理经验和新技术应用。
3.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的质量管理培训和认证。
六、奖惩机制1. 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持续改进1. 根据监督检查和审核的结果,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鼓励创新思维,采纳合理化建议,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201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是众人的生活必需品,房地产也是越建越多,现今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把控较为严格。
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具体是什么?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行业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施工、严格检验、及时修补、持续维护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权益和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监督,防范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共同遵守本条例,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质量,确保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文明施工,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协作,共同推动项目质量的提升;(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质量目标,保证项目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设计单位应当精心设计,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五)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六)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七)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八)各方应当共同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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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五河县通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1. 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2. 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
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
3. 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
4. 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
5. 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
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
6. 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
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
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
7. 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监督,以检查、试验、测量的数据为监督的主要依据。
8. 监督人员应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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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监督人员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指导,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虚心听取受监督单位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0. 监督人员有责任将本守则以文字方式传达各受监方,并请业主和各受监方配合监督。
二、监督人员工作细则
1.监督进场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标书承诺一致。
2.审核各施工单位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
3.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施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对不合格工程要坚决做返工处理。
4.底基层施工
4.1 底基层施工前对路基进行处理并压实,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弹簧,无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层是一个结构层也是一个整平层,保证此层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达到路面设计要求,底基层石灰稳定土压实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93%。
4.2 底基层施工控制有高程、宽度、松铺厚度、含灰量、含水量、
平整度、压实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测量或试验。
4.2.1高程由松铺厚度来推算,宽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设计宽度底基层宽8米,基层宽7.5米,下封层宽7米。
4.2.2含灰量要依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石灰剂量不足要及时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压时不能太大或太小,试验室要经常检测含水量,碾压时的含水量应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层的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对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终压,要在初压时观测平整度;压实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碾压要一次碾压到位,不能压压停停,对压实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压到合格为止,对实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压实度满足规范要求。
4.2.4土块要经粉碎,石灰要经过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须剔除,配和比要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路拌深度要达到底层,不准有夹层现象。
5.基层施工
5.1基层施工与底基层施工相同,要特别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层的养生工作,养生期一般为七天,养生期间表面要保持湿润,水量又不能太大,尽量禁止车辆通行。
5.2其余各项要求与底基层相同。
6. 下封层施工
6. 1基层养生期满后,应尽快铺洒下封层,施工时先对基层表面进行清扫,洒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扬尘。
6. 2下封层施工必须在气温不低于15℃,且稳定上升,风速不大时进行喷洒,有雾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油温,控制在130-1700c 洒布在均匀,用油量相对较准确,洒布过程中发现有空白、缺边时,应立即补洒,有积聚时应予刮除,洒布后及时用碎石覆盖,碾压。
7.施工时的进度控制
7.1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每月(旬)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与以比较,对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如何在以后的时间内给补上来。
7.2对施工不利的环节,要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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