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宛建建[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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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宛开管[2012]10号【发布部门】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12.12.17【实施日期】2012.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开管〔2012〕10号)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管委会,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工、管委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2012年12月17日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确保工业项目建设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明确项目各方责任,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南阳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项目投资第一条凡是在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区内新建或在建的工业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新进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南阳高新区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四)项目建设规模:固定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用地50亩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30万元(高新技术项目除外);(五)在南阳高新区登记注册法人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证明。

第三条对新进项目实行项目建设保证金制度。

项目在进地建设前,须按照10万元/亩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并严格按照承诺书约定及时开发利用土地,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第四条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土部门要及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合同中要与用地单位约定项目动工建设日期和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对需用地50亩以上的分期建设项目,可以一次性挂牌出让,按项目建设计划实行分期供地(二期预备);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一期项目建设后,确定二期项目建设计划并能及时实施的,签订二期投资建设承诺书,再提供二期土地。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2008]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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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顺安电 子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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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卖 场直接订购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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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0-13 2022-12-08 2023-06-16 2023-07-19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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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2022-09-22 2023-06-16 2022-12-08 2023-06-16 2022-12-12
平均节支率
7.3%
同比增长:136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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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9~2023-08):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9 四、采购代理机构........................................................................................................................11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1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3 附录 .............................................................................................................................................13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技术产业化项目
南阳首控光电有限公司年产 万台 光源大屏幕高清
数字显示终端产业化项目
南阳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年产 万台电动汽车电机及控制
器项目
南阳二机石油装备 集团 有限公司年产 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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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型非公路自卸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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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业 企业 项目 服务 通知 抄送 市委办 市人大办 市政协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硅项目
方城县金馥植物油有限公司年产 万吨植物油倍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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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鑫龙钢业有限公司年产 万吨镀铝锌钢带板项目
河南省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万吨精炼引流剂项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万吨功能陶瓷材料
附件
重点服务企业名单 重点工业项目名单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重点服务企业名单 共 家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南阳卷烟厂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石化河南石油勘探局 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南阳海泳纺织制衣企业有限公司 南阳木兰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三色鸽豆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汇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 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 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 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西施兰联合企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乐乐牛乳业有限公司 河南想念食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金鹏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市金牛彩印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
西峡县西泵特种铸造有限公司重马力桥壳与高镍涡轮增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宛政[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宛政〔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1994年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
附件2。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3•【字号】宛政[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42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遏制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及时推进的指导思想,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分类施策”的原则,针对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分类处置意见:一、已核发规划条件且已供地的违法建设项目(一)违法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的,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程序一次性处罚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申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各部门按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但满足消防、日照、飞行安全及气象等强制性要求且不占压“四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和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通过后,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程序一次性处罚到位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且不能满足消防、日照、飞行安全及气象等强制性要求或占压“四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整改。

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同意整改情况后,具体事宜参照上一条执行。

(四)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且不能满足消防、日照、飞行安全及气象等强制性要求或占压“四线”,但通过整改能够符合规划要求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部分地块自行实施整改。

整改情况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和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出具规划条件,并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宛政办〔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18年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2018年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入推进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根据《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十三五规划》、《京宛对口协作规划(2016-2020)》,结合2018年京(津)宛对口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为主线,以建设中原创新创业活力城专项京宛对口协作专题为统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互利共赢”原则,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积极对接北京高端优势资源,加强重点领域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抓好特色高端产业、科技创新创业、优质生态农业、文化旅游产业、卫生教育事业协作,注重合作实效,构建京宛长期互利共赢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与北京对接协商、市县联动、督导推进、考评奖罚机制。

加强市京宛合作办自身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日常运作机制,为工作高效开展提供机制保障。

(二)扎实推进援助协作项目建设。

全面完成2014-2016年度竣工项目决算和审计,2017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90%。

2018年度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完成2019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多领域合作。

充分发挥我市自身优势,积极对接北京(天津)科技、人才、金融等优势,争取与北京(天津)在生态保护、生态农村、教育卫生、旅游发展、产业提升等领域深度合作,力争更多合作项目落地南阳。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宛建建[2011]107号签发人: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直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各施工企业: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近期我厅在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时,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构件表面强度不够、碳化深度偏大等问题出现较多,影响了结构的耐久性和整体强度,也暴露出施工现场监管不严等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是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企业的产品,施工单位在定购合同中应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延续时间,不宜超过测得的初凝时间的1/2,已超过初凝时间而没有卸完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

验收内容包括:(1)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2)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4)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当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预拌商品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生产企业代为制作。

试件强度试验报告应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泵送和施工过程中,严禁加水,已浇筑的应及时分层振捣。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宛政[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宛政〔2013〕19号)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以及《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宛发〔2009〕2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以南区域。

第三条在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施工;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属违法销售。

第四条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以下统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督查、领导包片、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查处。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南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南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南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6•【字号】宛政办〔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南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6〕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南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6日驻南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驻南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分离移交;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确保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坚持“先移交后改造”,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维修改造,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现行标准。

二、移交范围驻南阳市中央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等职能。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宛政[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具体工作。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市财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规划和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项目向社会公示,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标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房管部门确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京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京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京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宛政办〔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京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5〕32号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京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7日南阳市京宛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入推进2015年京宛对口协作工作,根据《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及〈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规划〉的通知》(京援合发〔2014〕1号)精神,结合2015年京宛对口协作工作重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互利共赢”原则,围绕“六个一批”目标(即:平台搭建一批、产业转移一批、企业嫁接一批、产品进京一批、人才培训一批、帮扶结对一批),以项目为抓手,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大战略,加强沟通对接,注重合作实效,力争更多合作项目落地南阳,推动京宛互利共赢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一)切实加强水源地生态建设和保护,确保一渠清水长期稳定永续京津做好水源地水质保护,既是南阳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南阳的一种政治担当。

充分利用北京对宛援助契机,围绕创建国家级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的目标,坚持以水质保护倒逼生态文明建设,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绿色发展,努力推动经济、社会、环境“三重转型”。

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对水源区工业点源、农业面源、矿山源、旅游餐饮、库周违规建筑、无序设置排污口等各类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整治,杜绝水源污染的各类隐患,切实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和工程平稳运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宛政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宛政办〔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南阳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18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特制定本计划: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为主题,以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为主要路径,加快推动建筑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型,从产业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跨越,切实提升我市建筑业整体竞争力,推动我市向建筑业强市转变。

二、主要目标1.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2018年产值净增100亿元,2019年净增200亿元,2020年净增350亿元;年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从业人数达到50万人,有效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助力脱贫攻坚;3.培育2~3家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特级企业,10家实力较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一级总承包企业数量力争突破30家;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下同)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达到5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豫建[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外省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制定《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8日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规范外省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备案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采取单项业务备案即应从承接业务(或拟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报承接业务所在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初审,30日内到省厅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一)《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附表一)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四)承接河南省内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五)参与承接业务的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企业总部所在省(直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宛政办[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6〕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的规定,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目录》规定实行分级核准。

须经国家或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后报国家或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市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市区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县市区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后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县市区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宛建建[125]号

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宛建建[125]号

宛建建[2005]126号签发人:廖玉安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及外地驻宛监理、招标代理、施工企业:为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城建建筑进宛企业办法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委主任、有关科室,存档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南阳市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监理企业、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业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备案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所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进宛备案登记制度。

进宛建设工程企业经市建委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南阳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五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采用单项工程登记审核的形式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单项工程注册登记备案指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每拟承接一项工程任务,须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一)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并应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 具备拟进宛的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开管[2012]10号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开管[2012]10号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开管〔2012〕10号)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管委会,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工、管委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2012年12月17日南阳高新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确保工业项目建设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明确项目各方责任,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南阳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项目投资第一条凡是在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区内新建或在建的工业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新进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南阳高新区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四)项目建设规模:固定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用地50亩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30万元(高新技术项目除外);(五)在南阳高新区登记注册法人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证明。

第三条对新进项目实行项目建设保证金制度。

项目在进地建设前,须按照10万元/亩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并严格按照承诺书约定及时开发利用土地,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第四条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土部门要及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合同中要与用地单位约定项目动工建设日期和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对需用地50亩以上的分期建设项目,可以一次性挂牌出让,按项目建设计划实行分期供地(二期预备);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一期项目建设后,确定二期项目建设计划并能及时实施的,签订二期投资建设承诺书,再提供二期土地。

宛建建[2012]60号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考评实施细则》汇编

宛建建[2012]60号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考评实施细则》汇编

南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考评实施细则宛建建[2012]60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足额、有效使用,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8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条件所需要的费用。

该费用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并设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计价。

基本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需投入的基本费用。

现场考评费指需经考评组考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指承包方创建省、市文明工地称号后,发包方应当支付承包方的奖励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不参加商务标评分。

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拦标价以及投标报价时,应按省定标准(附表1)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费用,并在“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中单独列项,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实施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70%,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其余费用在工程竣工时一并结算。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2008]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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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建建[2005]126号
签发人:廖玉安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
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及外地驻宛监理、招标代理、施工企业:为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建建筑进宛企业办法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委主任、有关科室,存档
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南阳市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监理企业、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业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备案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所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进宛备案登记制度。

进宛建设工程企业经市建委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南阳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五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采用单项工程登记审核的形式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单项工程注册登记备案指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每拟承接一项工程任务,须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一)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并应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 具备拟进宛的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拟派驻本市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员工,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并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
4. 具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队伍,以及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手段;
5. 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上两年度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
6. 上两年度未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7. 其它必备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本市项目法人发出的邀请函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登记备案表;
2. 建设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或委托证明;
3. 企业法人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证明(此证明必须注明企业近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否违反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中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外省企业应同时提供河南省建设厅同意进入河南省承揽工程业务的证明;
5. 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建筑施工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6. 施工企业在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状况的资料;
7. 项目总监、项目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
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安全培训证明资料(原件);
8. 在宛从事工程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管理人员及主要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9. 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市建委对建设工程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统一A4纸装订成册,并应在所有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审核,经审核满足要求后,签发南阳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第七条为确保进宛建设工程企业在管理上的先进性及防止外地进宛企业的挂靠现象,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外地建设工程企业(主要指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凡拟承接在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必须持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投标承揽业务,不得私下承揽业务。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八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章,并自觉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以本企业自有队伍组织管理,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从事的建筑工程负责。

第十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宛常驻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进宛备案企业进行复核。

凡复核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半年承揽业务资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取消注册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进宛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二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注册资格,二年内不得在宛承揽工程业务: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因企业责任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复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者将承包的工程业务非法承包或分包的
(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原备案情况严重不符或主要工作
岗位不持证上岗的;
(三)所承担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发生行贿、贪污等案件的;
(五)因内部矛盾激化引起恶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与建设单位、监理(或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等行为的;
(七)拒绝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明知故犯,不听劝阻,强行违章施工的;
(九)其它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章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所下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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