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1
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
1. 死亡:按照被养育人赔偿标准,即:父母、子女、配偶每人赔偿30万元;若无养育关系,则每人赔偿20万元。
2. 重伤: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实际支出或鉴定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轻伤: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实际支出或鉴定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财产损失赔偿
1. 汽车等机动车辆:按照市场价值鉴定后的残值和修理费用赔偿。
2. 非机动车、行人:按照实际损失或者鉴定的合理赔偿费用赔偿。
以上为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建议当事人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于近期下发,根据部分法院反馈意见和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二(一)第三款即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下的残疾赔偿金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更正如下: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6年1月29日附:《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附件: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标准根据当年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发布的《上一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定。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并公布了云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和调解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此标准。
按此标准,法定的丧葬费为54368三2=27184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为24299X20=485980元,农村居民标准为7456X20=149120元(此处均按不满60周岁标准计算,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计算5年);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24299或者7456X20年X2系数(城乡两标准,十级的系数为10%,九级的系数为20%,八级的系数为30%……以此类推)。
一、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2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2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2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广州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定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广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为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009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临中法(2009)109号为加强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统一,市中院于2009年8月20日在莒南县召开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市两级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及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发展态势,研究探讨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备,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主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特别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等社会文化价值观念逐步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
当前,各种新类型侵权、特殊侵权大量涌现,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产品质量赔偿、危险责任赔偿等占了很大比例,从而使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多、奇、新、特”的现象;诉讼请求数额不断增加,赔偿由低额化向高额化方向发展;诉讼主体由单一化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由个人责任向团体责任发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保护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展。
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赔偿范围和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
最高法院及省高院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但仍难以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此,会议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伤残鉴定问题伤残鉴定涉及专业技术,人民法院对鉴定中适用的标准及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难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应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及权利处分的原则,灵活作出处理。
首先,对于当事人不提异议的,原则上不主动进行实质审查,直接予以采用;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鉴定费的,视为放弃再次鉴定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实鉴定本身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及鉴定单位、人员缺乏资质的,原则上不支持重新鉴定。
一份交通肇事赔偿代理词精选2篇
一份交通肇事赔偿代理词审判长:我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我们国家现行的司法赔偿制度是实行定额赔偿与差额赔偿相结合的制度。
也就是说对于实际开支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差额进行赔偿,对于其他项目,按照法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实践证明,这一赔偿制度有力的防止了不合理费用的发生,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具体到本案来讲,赔偿部分的主要法律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时根据原告主要的损害是:不构成伤残的人身损害。
对这种程度的损害应当赔偿的项目,在该〈解释〉第17条第一款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本案中,因原告没有住院,故此原告的合理损失项目应当限于:医疗费,误工费。
三/对于本案中,原告开支的费用情况,被告认为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对其合理的部分进行赔偿。
根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疗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分批准而未经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因此原告要求法庭支持其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请求,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报销凭证,与各项凭证相对应的相应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处方,药方。
以证明各项费用发生的时间,医疗场所,及其合理的治疗用途。
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原告提供的:1/并非是事故当天因抢救急需,而是在日后一段时间内,在非正规医疗机构获得的非正式报销凭证,应系不合理开支或虚假开支。
交通意外致人身亡赔偿标准
交通意外致人身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未满75周岁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一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0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03、【死亡赔偿金能否冲抵债务】受害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用其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权威司法观点04、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依照一般人的理解,城镇居民即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但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相比,农村居民具有农村户口并生活在农村的居民。上面提到的城镇人口是否就是城镇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是否就是城镇人口?有专家认为,城镇居民的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已经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定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城镇新居民”。但这个“城镇新居民”概念并没有从法律上给予明确肯定与认同。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城镇居民的明确定义或界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城镇居民上的争议
2004年12月,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曾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违宪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在申请中,周律师恳请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的违宪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周律师强调:“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常年生活在城市。他们过着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菜、米、油、盐等生活开支靠工资收入,而购买生活品的价格和城市人一样,不会比城市人低;小孩上学、购买商品等和城镇居民一个价,不会比城镇居民低。但是,当发生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却有4倍的差距,这不得不让人疑惑?难道农村人一生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难道农村人和城市人天生就不平等吗?”周律师认为《解释》实行了差别对待,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能得到公正与公平的对待,明显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同时,众多学者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改革的阻碍,是对人权平等的阻碍,是应当坚决反对的”。其主张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如要按城市标准计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镇户口,要么是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本文小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原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
1、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交通事故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
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
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046元
2012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476元
2012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879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浙高法民一〔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3〕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2014年1月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
2014年1月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3年1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类案件的二审被改判率连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出台后,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保协、法院、当事人对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为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
鉴于此,民一庭继2005年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后,再次将该类问题作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向全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广泛征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就现阶段审判情况走访部分基层法院,经提炼总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再于2008年4月23日在富阳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讨论。
经过充分研讨和论证,对审判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
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问题(一)诉讼主体问题1、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2024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2024一、交通事故致死亡怎么赔偿一、交通事故致死亡怎么赔偿1、交通事故致死亡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法律依据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谁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的近亲属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先由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没有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分配。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怎么赔偿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怎么赔偿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受害者家属以下项目:一、死亡赔偿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赵晓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赵晓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1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红军赵斌靳彦【审理法官】马红军赵斌靳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赵晓娟;裴新桐;裴欣雨;裴应朝;宋金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赵永峰;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猗县鸿远翔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赵晓娟裴新桐裴欣雨裴应朝宋金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赵永峰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猗县鸿远翔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晓娟裴新桐裴欣雨裴应朝宋金莲赵永峰【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猗县鸿远翔物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赵晓娟;裴新桐;裴欣雨;裴应朝;宋金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赵永峰;平陆县丰源汽【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平安保险运城中心支公司上诉所提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晋高法【2019】75号文件规定,对被上诉人应按照2019农村居民标准赔付的理由,经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晋高法【2019】75号文件规定,对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即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均按照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同时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人均收入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人均收入确定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交通事如何赔偿?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解读】住所是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其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的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5也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认定经常居住地的条件有以下几项:(1)离开住所。
(2)连续居住1年以上。
对于连续居住不能僵化的理解为1年之内任何一天都不能离开居住地。
现代社会中人的流动性非常大,因出差或进修等原因而短暂的离开居住地在所难免,因此只要不是长时间离开居住地即可。
(3)所谓“最后”是指当公民在数个地方都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时,应当以其起诉前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作为确定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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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
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
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
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7、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