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汇总
刑法总论(司考)
---------------------------------------------------------------最新资料推荐------------------------------------------------------刑法总论(司考)一.知识框架犯罪论一.概论 1. 这部分解决俩个问题:(1)有没有罪:定罪问题(犯罪构成)(2)犯罪的时间(形态)空间(共犯)数量(竞合)问题:犯罪成立后的特殊问题 2. 犯罪构成(定罪)俩步走:先客观后主观(1)客观要件:制造法意侵害事实,也即违法性构成要件(2)主观要件:刑法上进行否定评价:责任构成要件(二阶层的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二.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法益处于危险状态重点是判断这种危险是否达到法律不允许的范围①规范的性质:核心决定性要素具体方法:首先准确找到犯罪构成 1. 作为与不作为区分: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规定的行为内容,再根据内容判断②身体的举止:辅助外表特征表现形式。
其他行为是干扰项。
1/ 3限定限定注:行为人的所有行为犯罪构成规定的行为成立该罪名的核心行为判断(规定的其他行为内容可能是核心行为的手段,必经过程等,逃税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例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 . . 虽然有转移财产的作为,还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违反了义务性规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以作为方式违反还是不作为方式违反只是手段问题,是第二位的。
(遗弃罪)再如:逃税罪 vs 抗税罪:逃税的方式有拒不申报,或做假账,只是表面形式,最终违反的是交税的义务性规定,只能是不作为犯罪。
但是抗税罪的构成包括使用暴力抗税(作为)加不缴纳税款(不作为),这就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注:真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丢弃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一、刑法总论1、刑法概说(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A、责任能力(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B、责任形式(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4、犯罪排除事由(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6、共同犯罪(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7、单位犯罪(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8、罪数形态(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9、刑罚体系(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10、刑罚裁量(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11、刑罚执行(29)缓刑,减刑,假释12、刑罚消灭(30)追诉时效二、刑法分论13、分论概说(31)法条竞合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15、第5章侵犯财产罪(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6、第8章贪污贿赂罪(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第9章渎职罪(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68)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69)知识产权犯罪;(70)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20、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1)妨害公务,伪造证章犯罪; (72)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虚假信息犯罪; (73)妨害司法犯罪;(7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 (75)文物犯罪; (76)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77)林木,环境犯罪; ;(78)毒品犯罪(79)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80)淫秽物品犯罪。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第一分部分:刑法总则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犯罪论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见下一表8 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9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10 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11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例如:认识错误、发生错觉与幻觉)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自动性彻底性必须彻底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特定犯罪★有效性在消极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在积极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不仅必须停止侵害,还需要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注意:中止的有效性并不要求行为人避免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作为既遂标志的构成结果的发生就算有效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条件主体2人以上注意: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有主观意思联络12★★不存在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犯的共同过失行为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双方故意内容不重合的行为同时犯12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13 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4 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 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6 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17 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18 注意:如果存在交叉关系即构成法条竞合19 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20 注意: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21 注意:本条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包容犯★★★二、转化犯23 注意:挪用公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带之款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刑罚论24 注意:①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物品应当予以没收;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25 注意: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司法考试刑法学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1.罪刑法定(内容)有6项: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最重要。
2.定罪必须依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
扩大解释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3.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包括九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4.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而,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入罪、罪重)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属类推)。
5.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溯及既往,都是允许存在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尊重人权和保障国民自由”的内在理念相契合。
6.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7.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别方法: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8.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1)理论上区分:在于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预测可能性;(2)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系。
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则为类推解释;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则为扩大解释。
9.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义。
10.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当然解释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1)出罪的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结论一般正确;(2)入罪的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结论是否正确需看两步,一比较轻重,二看是否符合刑法规范(须不属类推)。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一、常见考点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
在主观题中,常常要求考生分析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过失犯罪,要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也是常见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等。
此外,还要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
在主观题中,可能会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判断犯罪的形态,并说明理由。
4、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主要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例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的认定和处理。
5、刑罚刑罚部分可能会考查量刑的原则和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对量刑的影响。
6、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7、贪污贿赂犯罪在近年来的法考中,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成为重点,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二、答题模板1、读题分析首先,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和问题。
将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标注和梳理,例如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主观心态等。
2、确定考点根据题目中的信息,判断所涉及的刑法考点。
这需要考生对刑法知识有系统的掌握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3、阐述理由在回答问题时,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阐述。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1)先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2)结合案件事实,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3)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例如,对于一个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可以这样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1.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 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 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 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 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 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 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 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司考刑法
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也有许多罪刑规范。
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来看,1979年制定的刑法所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也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的需要。
1997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对旧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这次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1)要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基于这一考虑,所有单行刑法均纳入新刑法;附属刑法的一些规定也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对一些新类型的犯罪也作了规定。
(2)注意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原则上没有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
(3)对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新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出现了大量危害严重的骗购外汇、逃汇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新刑法作了补充规定。
此后,立法机关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通过修正案(截至2006年年底共有六个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典中增加条文时,在相关的条文后采取第××条之一、之二的编号方式。
“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现行刑法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
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vs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vs消极的,客观的vs主观的,成文的vs不成文的,真正的vs 表面的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2.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3.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其中被害人的承诺: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b)有承诺能力 c)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d)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e)现实承诺,不能推定 f)既承诺行为,且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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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1、概念:第 37条2、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3、目的:保护法益二、刑法的解释三、罪刑法定原则:控权1、理论基础:民主与自由2、基本内容: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3、重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形式标准:是否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标准:是否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六、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七、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三、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2.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客体要件的意义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概述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三、危害结果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2、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三)认定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前者:危害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一、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能力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三)特殊身份:实行犯三、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法律条件: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2)主体条件: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
(3)主观条件: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
(4)客观条件:必须实施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为原则,单罚为例外。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1、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
2、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二、犯罪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1、认识的内容和程度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危害性、会发生(必然和可能)、因果关系2、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1)对特定对象的认识(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3)违法性的认识(二)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B、间接故意(一)认识因素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会发生(可能发生,不包括必然发生)(二)意志因素:放任这种结果发生1、放任--既不希望、也不反对(容忍、听之任之)2、这种--与认识的结果同一、具体C、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D、故意的认定1、完整把握故意的内容2、犯罪故意与日常“故意”的区别3、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4、事实基础与合理推定三、犯罪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1)有预见的义务;(2)有预见的能力(二)过于自信的过失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危害结果(法定的、相对具体的结果)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南瓜案四、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1、误把无罪当有罪;2、误把有罪当无罪(二)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特殊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1.起因条件:法益面临现实的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必须对另一合法权益造成损害4.情景条件:必须出于不得已5.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避险意图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故意犯罪、犯罪过程中、结局形态二、存在范围:直接故意的行为犯三、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四、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第二节犯罪预备一、概念与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三)实事上未着手实行犯罪(四)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第三节犯罪未遂一、成立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或者说,能够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二、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中止一、成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2、中止的自动性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二、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特征:整体性三、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2人以上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2、犯罪年龄与精神状况3、身份与共犯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同(相同)+ 共(沟通)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法定形式(一)一般共同犯罪(二)聚众共同犯罪(三)集团共同犯罪二、学理形式(一)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重点:承继的共犯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一、共犯人分类概述(一)基本分类方法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分工分类法: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二)我国的通说同时采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二、法定分类(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概念与种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2)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3、主犯的刑事责任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从犯的概念与种类2、从犯与帮助犯的关系3、从犯的刑事责任:“比照”取消(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被胁迫参加、起较小作用2、正犯的类型: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三)教唆犯1.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1)教唆对象: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特定的人。
(2)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3)主观方面:故意。
2.教唆犯的定罪(1)教唆犯(包括间接教唆与再间接教唆)的定罪: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2)分则将某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时,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
(3)教唆几种特定犯罪时的定罪:以被教唆者具体实行的犯罪定罪。
3.教唆犯的处罚(1)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未遂犯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帮助犯1、帮助犯的概念与种类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物质 / 精神2、帮助犯的处罚:帮助犯 =/= 从犯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是否成立共犯?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三、共同犯罪与正当防卫四、共犯与犯罪形态1、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2、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3、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4、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第七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二、区分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三、区分的原则1、主客观相统一2、全面评价但不得重复评价第二节一罪的认定一、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2、意义:追诉时效(二)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一行为触犯数罪名2、处理原则:从一重例外:204-2(三)结果加重犯1、概念与特征(1)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2)罪过(故意、过失)(3)加重法定刑:比较236、237二、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1、概念与特征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数行为、数行为有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2、意义罪数(234)、时效(89)(二)吸收犯1、概念与特征数个行为、数个罪名、吸收关系2、处罚原则:一罪从重(三)牵连犯1、概念与特征一个目的、数个罪名、牵连关系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结果行为2、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罚作了不同规定:(1)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3)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加重法定刑。
(4)有的采用数罪并罚原则。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本质:痛苦三、刑罚的目的(一)减少犯罪 or 消灭犯罪?(二)预防犯罪1、特殊预防的含义与途径预防犯罪人再犯罪;死刑等的适用2、一般预防的含义与途径预防犯罪人以外的人犯罪;刑罚的制定、适用第二节刑罚的种类和体系一、主刑(一)管制的内容与特点(二)拘役的内容与特点(三)有期徒刑1、特点与内容(1)剥夺自由(2)期限:先行羁押 / 有期徒刑的格(3)劳动改造:与禁固或监禁刑的区别2、适用对象:范围最广(四)无期徒刑:与不定期刑的区别(五)死刑的适用1、“ 罪刑极其严重”的含义2、死缓的概念与适用条件二、附加刑(一)罚金1、适用对象:财产犯、经济犯、轻微犯罪2、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3、数额确定:犯罪情节/支付能力?4、缴纳方式:一次、分期、强制、减免(二)剥夺政治权利1、适用总则规定的情况:应当/可以2、独立适用由分则规定3、期限与计算(三)没收财产1、概念与内容:59/64注意:没收合法财产2、与罚金的区别现有财产or包括将来财产;金钱or包括其他财产(四)驱逐出境第九章量刑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一、量刑的概念二、量刑的原则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含义法定刑幅度以内;中间线的否认;相对于无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而言2、减轻处罚的含义(63)二种情形:法定减轻、酌定减轻注:不存在加重处罚3、免除处罚的含义三、量刑的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谴责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四、量刑规范化第二节量刑情节一、概念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分(251、264)二、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问题:民愤是否酌定情节?如何看待媒体对量刑的影响?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3、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一、累犯(一)一般累犯犯罪性质的限定、刑罚程度的限定、相隔时间的限定(二)特殊累犯(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二、自首(一)自首的概念与自首制度的根据人身危险性降低、利于司法机关办案(二)普通自首的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0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