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制度大学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教科〔2017〕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且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引导创新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项目部门规定可设置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绩效支出。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章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第四条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经费的核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无明确规定的,结合不同学科特点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 万元(含)及以下部分为 30%,50 万至 100 万(含)为 25%,100 万至 300 万(含)为20%,3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2.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基建、设备购置、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的部分为 25%,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部分为20%,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 13%。
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和《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会议经费预算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学校举办、承办会议应该与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学校会计核算与监督除了依据业务的法律形式外,还要依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进行。
第四条会议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经费、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论坛。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管理第六条学校各类会议按照规定均属四类会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各单位举办、承办会议划分为国内业务会议和国内管理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七条学校对会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参会人数和会期,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开支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经费预算,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八条各类会议优先安排学校内部会议场馆,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必须在校内召开;已列入学校会议计划且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选择具有中央或地方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饭店或四星级(含四星)以下宾馆饭店召开。
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财务管理体制 (2)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3)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 (5)教育事业费管理 (7)收入与分配管理 (11)负债管理 (14)基金管理 (1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17)校办产业财务管理 (20)财产物资管理 (22)经济合同管理 (24)财务监督 (25)附则 (26)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规范财务运行体制,统一财务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长安大学财务管理改革运行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①建立校长领导下的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②有利于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需要;③将学校的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科研科技开发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一切收支按预算管理规定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改善师生员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保证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⑤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财务监督;⑥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系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批人,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范围内,按学校布置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要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结合.第五条学校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报销项目
劳务费
包括学生助研补贴、劳务酬金、评审费、翻译费、审稿费
租赁费
包括实验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办公设备(附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列交通费
维修费
仪器设备维修、房屋维修、网络维修及其他公用设施维修费
专用材料费
实验室用品、化学试剂、专用工具仪器、专用材料等(附清单,10000元以上附合....
物业管理费
合计
报销科目
咨询费
包括外聘、外籍专家等相应特征的咨询费
手续费
包括手续费,如签证手续、银行手续费
电费
学校பைடு நூலகம்一托收的电费
出国费
有预算的出国费用
委托业务费
包括实验测试、委托加工、零件加工(附合同)纵向课题附预算
会议费
主办或参与的会议费用(含会议期间的场地费、招待费、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
招待费
餐费、礼品费等接待费用(事业费限校长基金,科研限横向课题,有会议通知的列会议....
项目
描述
办公费
打印纸、硒鼓、墨盒、文具、饮用水等办公用品费(科研经费放在“专用材料费”中)
印刷费
印刷、复印、装订、打印、版面费、冲扩费等
水费
学校统一托收的水费
邮电费
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快递费等
交通费
汽油费租车费(附租赁合同)、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限横向科研)和....
培训费
办公设备购置费
设备、家具等(附固定资产入库单、10000元以上附合同,一类纵向科研科研附预....
专用设备购置费
设备、家具等(附固定资产入库单、10000元以上附合同,一类纵向科研科研附预....
交通工具购置费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同时就设备费、劳务费等开支规定如下:1.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的,不予列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2.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
劳务费用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比例计提。
项目组直接费用由科研主管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见表1。
表1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注:①纵向项目管理费有上级文件规定时按有关文件执行。
②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收取标准:纵向项目暂免,横向项目按照到款额的1%收取。
③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第四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关于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的通知-长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关于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新修订的《长安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长安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我校科技项目经费报销时:“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审核,计财处报销;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所有项目的对外协作费支出和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费报销时,还须校科技主管部门复核”。
说明如下:
1、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故所有项目经费报销时“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审核,计财处报销”;
2、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所有项目的对外协作费支出和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费报销时,还须校科技主管部门复核。
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指: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及其二级子项目。
特此通知!
科技处
2013年1月8日。
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研院科研项目经费核算与管理,根据国家、科学院、省市地方相关政策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科学院项目经费及工研院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项目、人才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等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中科院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承担院级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包括先导专项、修购专项等专项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应当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书面合同。
工研院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是指工研院根据发展战略规划、领域前沿布局和学科发展支持,使用中科院拨付的基本科研经费、项目课题结题结余经费、捐赠经费以及单位内部统筹经费等自主设立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条工研院所属各部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财务资产部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由科技发展部统一下达开题通知书,财务资产部在 ARP 核算系统对各课题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条款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调剂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工研院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对课题申报立项阶段进行组织和指导,对预算编制阶段进行咨询和服务,对组织实施阶段进行协调和支撑,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监督,对结题验收阶段进行检验和凝练,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第六条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课题任务书、合同(协议)条款,按照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工研院财务报销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2.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管理;3. 学校科研、财务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管理;4.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1.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2.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学校、学院和科研人员创新发展基金账户,并在项目结账时统一划转。
学校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学院(部)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科研条件改善,优先用于相关科研平台和团队的科研条件改善。
项目组成员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项目后续研究、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或研究生培养等。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鉴定后6个月内,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经费决算报表及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或鉴定材料(验收或鉴定意见、证书等),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学校结题手续。
第六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已结题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供结账项目信息,办理结账手续。
1. 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完学校结题手续后的3个月内填写《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办理结账。
2. 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
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包括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和科技捐赠项目。
第三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合同约定管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可以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
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长大科〔2016〕327号)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收入及分配管理第五条票据使用及纳税不属于技术贸易许可免税项目的横向项目经费收入,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还须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上缴增值税等税费。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开具税务发票。
具体要求如下:1.凡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到款,须先统一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表1)纳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表1 开具技术贸易发票应缴税费比例注:A—实际到款,B—合同金额,C—增值税2.增值税发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出具,并明确应缴各项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3.先借发票后到款时,在缴纳税金后,经费应在借发票后3个月内到账,否则收回发票;如果超期未到账且发票未返回,将冻结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4.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先进行合同认定,凡是符合国家技术贸易许可免税政策的技术贸易项目,在经费到账时,凭借科技合同认定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到科技处办理经费上账手续,计划财务处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按来源和性质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军工科研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或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列入国家部、委、厅(局)等政府部门计划的科研项目,视为纵向项目。
第四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视为横向项目。
第五条我校主持、参加的由国防主管部门下达,或接受军工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要求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视为军工科研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有效合同书(原件)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登记填写《长安大学合同登记表》,统一编号立项,列入当年计划。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经原工作所在单位同意从事科研工作,亦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第八条列入计划的项目经费到款后,按项目类别设立专项经费使用账号,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使用本。
第九条凡列入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取得专利成果、各级科研奖励、学术论文、著作等作为专业职称评定、业绩考核的依据。
军工项目发表文章受保密限制的,其研究成果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后,可视同在有关期刊发表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以共同体方式进行投标或申报的国家、部(委)、省(市)、地方等的重大科研项目,或已列入我校执行计划的横向项目,对外委托任务必须签订外委合同,明确委托的任务、达到的目标以及外转经费额度。
第十一条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立项的组织,项目进度的阶段检查、督促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院(部、独立研发机构、部门)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组织、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提供实验条件和时间保证。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负责项目的进度安排、经费使用和项目任务完成验收、鉴定、报奖、成果推广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和上级部门要求填写进展报告,交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创新科研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因科研工作需要,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
聘用人员工资从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劳务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年科研经费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年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社科类30万元以上)可长期外聘相关人员从事科研及科研辅助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在申请聘用长期聘用人员时填写《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审批表》(附件1)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如实填报所涉及科研项目总经费、项目起止年限、拟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外聘人员具体信息,聘用人员为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关上岗资质证书。
学院对项目组(项目负责人)聘用外聘人员的必要性、相关性进行审核。
科技处对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拟招聘的岗位设置及项目劳务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登记表》报计财处。
计财处根据科技处报送的《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登记表》给外聘人员设置临时工资号,每月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劳务申报系统申报,按月发放劳务费。
第五条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和科技处审核批准的招聘岗位确定聘用人员后,项目组负责人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的执行年限,外聘人员单次聘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且不得连续聘用。
第六条外聘人员须办理指定银行的银行卡,用于发放劳动报酬。
外聘人员的报酬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月支付,标准为不高于本校同类人员基准工资的1.5倍。
社会保险条款应单独约定,需被聘用人员书面申请相关费用,在其报酬中统一支付,由被聘用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手续。
第七条项目组(项目负责人)依据所设置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对被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落实学科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学校“卓越科研提升计划”,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提升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使学校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人才与创新团队培养、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实现更大进步,更好地管好用好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指导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与其他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遵循“支持学科建设,培育科研团队,鼓励自主创新,培养优秀人才”的基本方针,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和基本管理程序,审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与资助项目,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和基本管理程序;2.负责审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3.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四条科技处主要职责:1.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编制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2.协助专家组开展工作;3.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及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在研项目的绩效考核与科研信用评价;5.负责制定基础研究支持子计划、高新技术研究支持子计划、卓越人才培养子计划、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子计划、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子计划等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实施细则;6.负责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关于规范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的通知-长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关于规范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3]12号)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现对我校科研经费支出报销规范重申如下:1.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2.不得报销客户名或付款单位非长安大学的票据。
3.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支出。
4.一类纵向项目及军工项目报销外协费用(协作费、试验费、工程款、钻探费、制作费、监测费等)时必须附上主合同预算书以及外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必要时附验收合格手续;二类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报销外协费用(协作费、试验费、工程款、钻探费、制作费、监测费等)时必须附外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必要时附验收手续。
同时提供与外协单位无利益相关性说明材料。
5.一类纵向项目及军工项目报销设备购置费时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并提供主合同预算书、政府采购手续及设备购销合同;二类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报销设备购置费时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并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及购销合同。
办理校内控购的请同时提供相关手续。
6.报销劳务费须通过薪酬个税系统申报。
纵向项目报销劳务费不得超过预算数。
横向项目报销劳务费不得超过科技处、社科处相关文件规定比例。
7.报销飞机票(附登机牌)、火车票、轮船、长途客车等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研究生差旅费请注明学生学号;报销非本校人员(项目组成员或专家)差旅费时,须出具相关性说明材料;报销自驾车差旅费时,须出具差旅期间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过路过桥费、加油费。
住宿费发票应与出差地点相符,住宿费金额应与出差天数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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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计划项目、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调查项目按照《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军工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单独建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支出。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参与预算编制和调整,主要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
国家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由计划财务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从第三方中介机构聘任并集中管理,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级计划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科研条件占用费列支,列支比例为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
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和军工科研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依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主要是研究所需必要材料。
国家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等。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国家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实验室或办公场所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国家级计划项目不包括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移动电话和座机等普通通信费。
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 其它费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支出分类:1. 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支持学术交流、科研奖励等。
学校管理费不足时,由学校事业费和其他经费支持。
2. 科研绩效支出: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3. 科研条件占用费:用于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国家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聘用,图书资料购置、网络信息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八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九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技处开具的“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相应比例计提,直接费用由科技处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计提比例在上级项目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在上级项目管理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表1分配比例执行。
表1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第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其中间接费用的25%为科研管理费(学校管理费占80%,学院管理费及奖励基金占20%),65%为项目组绩效支出(其中包含学校为项目实施提供的水、电、气、暖等消耗和房屋使用的补助),10%为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
第十二条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学校在岗实际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科研津贴。
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发放申请,明确发放方案,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发放。
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按到账经费的计提比例计提发放,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发放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5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剩余50%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若由于项目执行不当引起项目无法结题,造成退还到校经费的,项目组必须退还相应绩效支出到学校,由学校统一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为了简化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流程,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纵向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按以下程序审批报销:1. 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2. 单笔支出5万元(含)~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3.单笔支出50万元(含)~10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4. 单笔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审核,校务会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军工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采用线下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保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纵向项目劳务费发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根据研究需要按月、按预算进行发放。
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财务处按税法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专用软件购买、测试实验委托、车辆租赁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外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9号)。
第十六条差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财〔2016〕217号)。
第十七条会议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财〔2016〕217号)和《长安大学科研业务会议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6〕227号)。
第十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长大外事〔2015〕249号)、《长安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长大外事〔2015〕248号)、《长安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外事〔2016〕304号)。
第十九条纵向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应交付对方的设备和硬件,或无法收回的设备和硬件,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见附表),提交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经所在学院(部)、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可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纵向项目,且总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任务与研究经费,收入中需划转给协作单位的经费,不扣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在纵向项目研究中需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施工等资质资源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长安大学科研活动中资质使用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分别经资质挂靠单位和科技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资质挂靠单位给予使用(包括提供有关证明、使用印章等)。
科研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项目到款情况,给予拥有资质单位到款经费1~5%的有偿使用费,在项目到款后按比例由科技处出具证明,计划财务处计提。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故拖延期限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未说明原因,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组的经费使用权。
第四章预算调整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纵向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1.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
2.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 项目负责人调整预算需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军工科研项目报科技处保密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审核通过后项目按照调整后预算执行。
第五章结余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级计划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仍保留在科研项目账户,2年内按原项目支出范围列支,2年后剩余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五条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任务下达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没有专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经费决算报表及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材料(验收意见、证书等),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项目校内结题和经费结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科技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已结题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结账项目信息,办理结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