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
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GA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格
分类
说明
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细类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货运
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源自租赁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非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细类
警用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抢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转非
原为营运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出租营转非
原为出租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说明:签注使用性质时,除“非营运”外,其他按照细类签注.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分类规范
欢迎共阅
机动车分类
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
表2-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2.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2
表2-2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3.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2-3
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4.2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4.3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4.4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三、按照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依据座位数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对汽车及挂车进行分类;依据速度及和发动机气缸的工作容积对两轮及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
1.汽车及挂车分类
汽车及挂车分类表见3-1
表3-1 汽车及挂车分类。
机动车分类标准
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目的的专用汽车),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旅居全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
专项作业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
载货汽车
重型
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车型分类标准
机动车车型分类标准一、引言。
机动车是现代社会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的分类对于管理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车辆类型、用途、结构等多个方面,本文将就机动车车型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按用途分类。
根据机动车的使用用途,可以将其分为客车、货车、专用车和摩托车等。
客车主要用于旅客运输,包括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小型客车等;货车主要用于货物运输,包括大型货车、中型货车和轻型货车等;专用车主要用于特定场合,如混凝土搅拌车、挂车和工程车等;摩托车主要用于个人代步和短途运输,包括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三、按结构分类。
根据机动车的结构特点,可以将其分为轿车、面包车、卡车、拖拉机和挂车等。
轿车主要用于家庭和商务出行,包括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豪华轿车等;面包车主要用于短途客运和货物配送,包括微型面包车、小型面包车和中型面包车等;卡车主要用于长途货运和工程运输,包括重型卡车、中型卡车和轻型卡车等;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工程作业,包括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等;挂车主要用于货物运输和工程施工,包括普通挂车、集装箱挂车和冷藏挂车等。
四、按动力类型分类。
根据机动车的动力类型,可以将其分为汽油车、柴油车、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等。
汽油车主要以汽油作为燃料,包括小排量汽车、中排量汽车和大排量汽车等;柴油车主要以柴油作为燃料,包括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和运输柴油车等;电动车主要以电能作为动力,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摩托车等;混合动力车主要同时搭载内燃机和电动机,包括混合动力轿车、混合动力SUV和混合动力客车等。
五、按排放标准分类。
根据机动车的排放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和国Ⅴ等。
排放标准主要用于衡量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环保程度,国Ⅰ标准为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国Ⅴ标准为最宽松的排放标准。
六、结论。
机动车车型分类标准是对机动车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合理的分类标准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环境保护。
(推荐)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2.2汽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04 的3.2]2.2.1载客汽车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 的3.2.1 和3.2.22.2.2载货汽车goods vehicle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2.2.3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 的3.2.5。
2.3有轨电车tram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4摩托车motorcycle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注:改写自GB7258-2004 的3.5 和3.6。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10、补充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机动车分类标准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装载机械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a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术语的定义,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侧三轮摩托车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表2-2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说明
全挂车
普通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
厢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仓栅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罐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
分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公 路 客 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 交 客 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 租 客 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 游 客 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货 租 非营运 警 消 救 用 防 护 运 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 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 费的机动车 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 机动车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 情的专用机动车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 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细 类
细 类
工程抢险
营 转 非 原为营运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出 租 原为出租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营 转 非
说明:签注使用性质时,除“非营运”外,其他按照细类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