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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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车辆使用性质划分标准研究报告

保险行业车辆使用性质划分标准研究报告

保险行业车辆使用性质划分标准研究报告研究车辆使用性质分类,无论对行业车险改革还是公司经营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使用性质是行业费率表的重要维度,不同的使用性质意味着驾驶人群、行驶路线、行驶里程等的不同,进而导致风险成本差异显著,本次测算纯保费时,测算组也是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建立纯保费模型;另一方面,使用性质是保险公司车险管理单元的划分依据,目前已经有公司开始尝试按照家用车/非家用车划分个人/团体渠道。

测算组基于行业精算大数据库,对我国现行费率体系下使用性质分类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并就下一步优化的思路和方向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我国现行车辆使用性质分类较为复杂商车改革前,行业费率表主要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将所有车辆分为15类。

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大类车种分类(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使用性质分类(包括非营业/营业)、车辆用途分类(比如非营业客车分为家用车、企业车和机关车)等。

商车改革试点阶段,行业沿用了上述划分方式。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划分方式比较复杂。

美国、欧洲、台湾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根据业务获取和管理方式的差异,将使用性质简单分为个人用车和商用车,进一步的细分主要通过车型分级的方法来完成。

从根源上看,我国采取较为复杂的使用性质划分方式,某种程度上是对行业车型风险细分不足的一种补偿。

(二)不同使用性质客户群的特征差异较为显著各使用性质的规模差异较为显著,以2014年为例,规模最大的家用车和营业货车保费占比分别为65.8%和14.3%,而最小的特种车三与拖拉机保费占比仅有0.2%和0.2%。

图1各类机动车2014年保费分布不同使用性质的客户群无论从投保行为还是风险特征均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不同使用性质投保行为存在较大差异。

从投保险别组合看,家用车、企业车和机关车等,更倾向于投保所有主险,而营业货车、公路客运等,更倾向于仅投保交强险和商三险。

图2各类机动车投保率(相对交强险)二是不同使用性质风险成本存在较大差异。

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分类和使用性质

机动车分类和使用性质

1名词
2机动车分类
根据GA802强制性技术标准,车辆类型有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得到,规格在前,结构术语在后。

车辆类型信息编码见GA24.4-2005。

2.1规格
2.2结构
2.3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分类是采用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1—载货汽车;2—越野汽车;3—自卸汽车;4—牵引汽车;5—专用汽车;6—客车;7—轿车;9—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2.4国际通用车辆分类标准
该标准分为M类、N类、O类和L类。

M类—至少具有4轮,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分为M1,M2,M3 3种类型车辆;N类—至少具有4轮,且用来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N类分为N1,N2,N3 3种类型车辆;O类—挂车;L类—少于4个轮的车辆;T类-农用或林业拖拉机;G类-越野车辆。

M1类:用于载客的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5t的载客车辆。

M3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大于5t的载客车辆。

N1类: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3.5t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总质量大于3.5t但小于或等于12t的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总质量大于12t的载货车辆。

详见:
3使用性质。

机动车使用性质判断办法解读

机动车使用性质判断办法解读
单位2吨及以下的除外)。
3、行驶证车主为营运性质单位:行驶证未 明确使用性质,但用载货运输的载货汽车,
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9
特种车(1)
特种车三
特种车二
特种车一
•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
• 专用净水车、特种
设备从事专业工作
• 油罐车、气罐车、 液罐车。
车一以外的罐式货 车,以及用于清障、 清扫、清洁、起重、
3、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的货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或非 营运性质单位的,可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4、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快递业务、快递公司 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
8
营业货车
1、行驶证车主为个人:行驶证登记 为营运、货运的2吨以上货车。
2、行驶证车主为单位:行驶证登记为 营运、租赁、货运的货车(非营运性质
11
12
3、行驶证车主为营运性质单位,行驶证未明确 使用性质,据实按营运客车承保(12座及以下的公 务车除外)。
7
非营业货车
1、行驶证车主为个人: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 转非的货车。 2、行驶证车主为单位: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 非货车;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载货汽车,且不用于载货运 输的非营运性质单位可据实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3
家庭自用车
4
非营业客车(1)
行驶证车主为单位:
• 1、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 营业或警用、消防、救护、工
程抢险、营转非的客车。
• 2、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 客车,且不用于载客运输的非 营运性质单位,按机关或企业 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5
非营业客车(2)
特殊情况:
• 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且具有营运性质单位的公
前言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10、补充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标准机动车分类一、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确定的机动车分类:乘用公路客车或汽车 汽车列车 摩托车挂车载客载货汽车 旅居校车 未设置乘客设置乘客站未设置乘客站幼儿低速三轮低速半挂专项气体燃两用燃双燃纯电插电式混合燃料电教残疾人牵引杆挂中置半旅居乘用货车铰链列车 牵引杆挂车列中置轴危险货物运输车 普通轻便两轮普边三轮正三轮客车 小学中学专用旅游专用两轮轻正三轮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机动车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分类说明c汽车载客汽车a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

小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

载货汽车重型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轻型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三轮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
营转非
原为营运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出租营转非
原为出租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说明:签注使用性质时,除“非营运”外,其他按照细类签注。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
分类
说明
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细类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货运
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
租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非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细类
警用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抢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5ICS43.020R 04 GA2019-06-15发布GA 802—2019代替GA 802—2014 2020–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Road traffic management—Types of motor vehicle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 802—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2014年版的标准名称);——增加了对GB 7258的引用,删除了对GB 1589的引用(见第2章,2014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1.1,2014年版的3.8);——修改了“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14年版的3.12);——修改了“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014年版的3.13);——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3、3.3.1、3.3.2、3.3.3);——删除了“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4、3.4.1、3.4.2、3.4.3);——删除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5、3.5.1、3.5.2、3.5.2.1、3.5.2.2、3.5.3);——删除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6);——删除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7);——删除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9);——修改了“专项作业车”、“摩托车”规格分类的说明,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见第4章中表1,2014年版的第4章中表1);——增加了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见第4章中表1的脚注a,2014年版的第4章中表1的脚注a);——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第5章中表2);——修改了“专用客车”、“栏板货车/挂车(原普通货车/挂车)”、“仓栅式货车/挂车”“平板货车/挂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特殊用途全挂车(原专项作业全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第5章中表2,2014年版的第5章中表2);——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2014年版的第5章中表2);——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警用”、“消防”等使用性质的说明(见第6章中表3,2014年版的第6章中表3);——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见第6章中表3);——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7.1.5);——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见7.1.6);——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7.2);——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见第8章)。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
分类:
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
2.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2
表2-2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3.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2-3
4.1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4.2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4.3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4.4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三、按照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依据座位数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对汽车及挂车进行分类;依据速度及和发动机气缸的工作容积对两轮及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

1.汽车及挂车分类
汽车及挂车分类表见3-1
表3-1 汽车及挂车分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见3-2
表3-2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

汽车分类标准

汽车分类标准

汽车分类标准汽车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种类繁多,功能各异。

为了更好地对汽车进行分类和管理,人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汽车分类标准。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汽车分类标准。

一、按用途分类。

按照汽车的使用用途,可以将汽车分为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车三大类。

乘用车是指主要用于载人出行的车辆,包括轿车、SUV、MPV等。

商用车则是指主要用于货物运输或商业运营的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

特种车是指除了一般的运输功能外,还具有特殊用途的车辆,比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等。

二、按车身结构分类。

按照汽车的车身结构不同,可以将汽车分为轿车、跑车、面包车、皮卡车等。

轿车是指一种四轮小型汽车,通常是指乘用车的一种。

跑车是指一种结构低矮、动力强劲的汽车,通常用于赛车或者个人驾驶。

面包车是指一种大型载人汽车,通常用于家庭出行或者商业运输。

皮卡车则是一种具有开放式货车厢的车辆,通常用于运输货物。

三、按动力来源分类。

按照汽车的动力来源不同,可以将汽车分为燃油车和新能源车两大类。

燃油车是指使用传统燃油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包括汽油车和柴油车。

新能源车则是指使用新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包括电动车、混合动力车等。

四、按驱动方式分类。

按照汽车的驱动方式不同,可以将汽车分为前驱车、后驱车和四驱车三大类。

前驱车是指发动机的动力传递到前轮的汽车,后驱车是指发动机的动力传递到后轮的汽车,而四驱车则是指四个车轮都能获得动力的汽车。

五、按车辆尺寸分类。

按照汽车的尺寸大小不同,可以将汽车分为微型车、小型车、紧凑型车、中型车、中大型车和大型车六大类。

微型车是指整车尺寸较小的汽车,小型车是指整车尺寸稍大于微型车的汽车,紧凑型车是指整车尺寸介于小型车和中型车之间的汽车,中型车是指整车尺寸适中的汽车,中大型车是指整车尺寸介于中型车和大型车之间的汽车,大型车则是指整车尺寸较大的汽车。

总结。

汽车的分类标准有很多种,每种分类标准都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汽车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也有利于汽车的管理和使用。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表2-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2.机动车结构术语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2表2-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表2-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3.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2-3表2-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4.车辆类型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三、按照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依据座位数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对汽车及挂车进行分类;依据速度及和发动机气缸的工作容积对两轮及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

1.汽车及挂车分类汽车及挂车分类表见3-1表3-1 汽车及挂车分类2.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见3-2表3-2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救护

用机‎ 动车。
营 运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 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 动车。
a 幼儿校车 专门从事运‎ 载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 车。
小学生校车‎ 专门从事运‎载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
其他校车 除了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以外的‎其他专用校‎ 车。
营 转 非 原为营运机‎ 动车,现改为非营‎ 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 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 运机动车。
a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 速小于 70‎ km/h,总质量小于‎ 等于450‎ 0kg, 长小于等于‎ 6000m‎ m,宽小于等于‎ 2000m‎ m,高小于等于‎ 2500m‎ ,具有四 个车‎ 轮的货车。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 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 货汽 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 确定。
重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轻型
载 汽货 车汽

微型
三(低速货 车)
专项作业车‎
有轨电车
车长大于等‎于 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 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等‎ 于 3500m‎ m 且总质量小‎ 于等于 1800k‎ g 的载货汽车‎,但不 包括三‎轮汽车和低‎ 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总质量小于‎ 等于 20‎0 0kg,长小于等于‎ 4600m‎ m,宽小于等于‎ 1600m‎ m,高小于等于‎ 2000m‎ m,具有三个车‎ 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 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 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 等于 30‎0 0kg, 车长小于等‎ 于520‎0 mm,宽小于等于‎ 1800m‎ m,高小于等于‎ 2200m‎ m。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标准
重型
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轻型
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目的的专用汽车),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旅居全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
专项作业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规格最大为8.25-20(8.25R2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且车长大于等于13m时车轴为轴线结构(一线二轴或二线四轴等)的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推荐)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推荐)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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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车辆使用性质
1、家庭自用汽车
: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
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
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
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
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
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
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
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
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
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
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
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分为及以下和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运输型拖拉
机分为及以下和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
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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