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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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法律性质初探

“决定”的法律性质初探
的实现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决定一般不涉及 又没 有完 全依照 立法法所 确立 的相关 强制性 程序规 具体事项 , 主要是针对人大重要工作的规划和相关 定 , 这应如何理解?我认为 , 实践 中立法机关作出的 安 排 。例 如 吉林 省人 大 常 委会 于 2 0 1 2 年9 月2 8日 立法性决定基本上都是针对特殊领域 、 具体事项制 作 出的《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二届人大第一次 定 的。专有 性强 、 界定事 项清楚 、 法律关 系相 对单一 会议的决定》 , 在该决定中对省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 是大多数立法性决定的特点 。另外 , 相较于数量众
丝握 进
‘ ‘ 决定" 的法律性质初探
口 赵 立 新 பைடு நூலகம்
决 定 权 是 各 级 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的一 项 重 要 职 辑顺序。当然 , 作为与实体性决定、 程序性决定的重 权, 相较 于立 法权 、 监 督权 和 人事 任 免权 , 决 定权 的 大区别 , 立法性决定是可以直接在司法判例中援引 内涵更 为丰 富。表现 为 , 决 定 的对象 多层 面 、 决 定 的 的, 即可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个案的法律依据 , 这是立 性 质 多属 性 、 决定 的形 式 多 种类 。这 里需 要 说 明 的 法性 决 定 独有 的特 征 和功 能 。从法 理 而言 , 立 法性 是, 一些 人长 期把 重 大事 项决 定 权 和决定 权 等 同起 决 定是 现 行法 律体 系 中不 可分 割 的组成 部 分 , 人大 来, 严 格 说来 , 其 实 这种 认 识 是 不 全 面 的 。在 逻 辑 及其 常委会 作 出立法性决 定本质 上 即是 立法行 为 。 上, 二者 是 种属 关 系 。基 于此 , 笔 者拟 对人 大 的“ 决

国家技术标准

国家技术标准

国家技术标准
国家技术标准是国家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的统一规定,是国家对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

随着科技的
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就成为了必然。

通过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可以促进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其次,国家技术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技术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比如,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再次,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技术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可以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总之,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产业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标准分类及其之间的关系、性质

标准分类及其之间的关系、性质
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 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 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1个行业的标准代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T。 如进出口行业标准代号为:SN 6、什么是地方标准? 【答】 地方标准是指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对没 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 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 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应自行废止。地方标准代号为“DB”加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如福建的代码为35。福建强制 性地方标准代号:DB35;福建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T35。 7、什么是企业标准? 【答】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 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 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 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 用。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备案。(《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注意:企业标准体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8、什么是国家指导性技术文件? 【答】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 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 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符合下列两种 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文件:① 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 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 目;②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指导性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 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GB/Z。

WTO规则_国际经济领域的世界性宪法——WTO法律性质初探

WTO规则_国际经济领域的世界性宪法——WTO法律性质初探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2年第6期(总第48期) WTO规则:国际经济领域的世界性宪法———WTO法律性质初探孙 璐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与宪政制度在深层上是相通的,宪政制度在其产生之初就不限于在一国的范围之内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正由于此,国际经济领域呼唤一套全球性的宪法制度,而当今的WTO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规则符合了宪法性的一般原则,正适合于担当此任;与此同时,长期困扰学界的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问题亦可迎刃而解。

当然,要成为世界经济的宪法性制度,WTO还有待于在内部机构设置及权力配置、所涉领域、运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WTO 宪法/宪政制度 国际经济法Abstract:Market economy in its essence has much in common with constitutional system.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it-self wasn't developed within a sovereign state in the beginning.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have been chan ged verymuch by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Therefore,a set of constitutional system is called for in this area.WTOrules,having its framework and core principles meeting the criterion of constitution,fit this point.At the same time,theconcept and scop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s a long-perplexed problem can be settled.On the other hand,to be theconstitutional system for the world economy,WTO should improve and develop in it institutional settin g power allocation gov-erning sphere and functioning mechanis m.Key words:WTO;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 system;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市场经济与宪政制度在精神上的相通性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广泛接受的经济运行方式,而宪政制度则是现代国家实现共和与民主这种高尚的政治理想必须依赖的政权组织方式。

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中⽂名出⽣地出⽣⽇期性 别周世中:⼴西师范⼤学法学院院长1 、《法的价值及其实现》⼴西师⼤出版社,1998年6⽉版。

2、《法律的社会分析》⼴西⼈民出版社,1999年5⽉版。

4、《现代西⽅法学流派》(参编)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版。

5、《列宁法律思想史》(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 ⽉版。

6、《社会主义法治论》(参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5 ⽉版。

8、《法的合理性研究》 ⼭东⼈民出版社,2004年版。

9、 《以⼈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410、《“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12、《法理学研究》中国⼈民⼤学出版社2006.11、《婚姻家庭法教程》(主编) ⼴西师⼤出版社,1999年10⽉版。

2、《新编经济法教程》(主编)⼴西师⼤出版社,1996年版。

周世中⼴西桂林1957年1⽉男3、《法学概论》(参编)⾼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1⽉版1、《在刑法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点体会》《⼴西⾼教研究》 1995年4期2、《论我国⾏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西法学》 1995年3期。

3、《论法对政府权⼒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社会科学家》1995年5期4、《试论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西师⼤学报》1995年3期5.《论陕⽢宁边区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论⽂集)⼴西民族出版社,1995年10⽉版6. 《论⼀⼿抓改⾰开放⼀⼿抓法制建设》(论⽂集)⼴西师⼤出版社,1996年版7.、《论企业法⼈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西社会科学》1996年5期8、《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新发展》《⼴西师⼤学报》1996年3期9. 《也谈法律经济决定论》《法学》1997年12期10. 《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点思考》《社会科学家》1997年⽉1期11. 《论法治的精神》《⼴西社会科学》1997年6期12. 《论精神⽂明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9⽉版13、《论法价值观及其特征》《⼴西师⼤学报》1997年3期。

股指期货交易法律问题初探

股指期货交易法律问题初探
择权 的 行为 。期 货 交 易 当 事 入 双 方 以期 货 交 易 所提 供 的标 准 化 期 货 合 同 为 基 础 ,期
股票指数 ( t kIdx) 即股 票价格 So n e c
指数,是由金 融管 理机构 或者股 票市场服 务机 构编制 的表 明股票 市场行情 变化 的一
种供参考 的指示 数字—— 即股 票 市场 上某 时刻股票价格 的平 均数 与某一 基期 价格
[ ]Mc al D oe.A n l io eMaae e t fh urny 3 ihe oly nA ay s fh ngm n o eC rec s t t
C mp sto fR s r e As es a d Exe lL a i t so v lp n o o iin o e e v s t n t ma i b l i De eo i g ie f
货 交 易 的 法律 制 度 研 究 基 本 处 于 空 白。 本 文拟 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基 础 概 念 出发 ,对

股指期货 交易的基础概念
股指期货交易作 为一种新 兴的金 融衍
生 产 品交 易 ,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其 法 律 属 性 和
简称 股指 期货 ) ,是指 以某个般 票指 数为
指数 、标准普尔 5 0指 数、恒生指 数等 已 0 成为证券市场的 “ 晴雨表”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 t k Id xF trs So n e uue , c
合 约于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学界对于股指期 货交 易的研 究主要 集 中于 制度 构成、交易细 则等领域 ,针 对股 指期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研究模 型的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得到 以下结论 :

技术的性质及其巨大作用

技术的性质及其巨大作用

违法!
犯罪!
课堂小练:
1.下列属于技术活动的是( D ) A 牛顿发现万有引力 B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C 化学元素周期表的发现 D 爱迪生发明电灯 2.下列属于科学活动的是( B ) A 瓦特发明蒸汽机 B 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 C 核能利用 D 我国发射神舟七号 3.建造一座桥梁必须具有力学、地质学、气象学等方面 的知识,说明了技术具有( C ) A目的性 B创新性 C综合性 D两面性
科学与技术
联 系:

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科学促进技术的发展,技术推进科学的进步。
三、技术的影响
技术应用的两面性

技术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 技术的使用可能带来福音,也可能带来危害 全面认识技术,使用技术
法制渗透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 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 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 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 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 范。(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课堂小练:
4.用原子能发电给人们带来方便,制成原子弹用于战争, 可摧毁人类。这说明( D ) A 技术也有好坏之分 B 技术不能有负面 C 技术需要理解 D技术使用不当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本课小结 一、技术的性质(六性质) 二、技术与科学(区别与联系) 三、技术的影响(两面性)
通用技术
第一章 技术及其性质
第一节 技术的性质及其巨大作用
温故知新
一、技术的起源: 二、什么是技术? 三、技术的发展史:
一、技术的性质
1. 2. 3. 4.
5.
6.
实践性(技术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综合性(技术是各种经验、知识、物质手段 的综合) 创新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术的创新史) 相关性(技术是由众多因素组成的复杂系统) 价值性(技术本身就是生产力) 保密性(专利保护)

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

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

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技术标准是指对某一技术领域中的基础性技术、通用技术和重要的技术内容进行统一规定的技术规范。

它通常是由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制定和发布,旨在促进技术的统一性和互换性,提高技术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技术标准通常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标准等,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或管理规则的法律文件。

它通常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和颁布,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技术法规通常包括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与产品相关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等要求。

技术标准和法规在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技术标准主要关注技术的统一性和互换性,旨在提高技术的效率和效果;而技术法规则更注重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则,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此外,技术法规还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技术法规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

技术标准和法规在内容上有着不同的重点和要求。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标准和法规,并严格遵守其规定,以确保技术的安全、合法和有效应用。

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关系分析

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关系分析

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关系分析技术进步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专利与技术标准则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专利和技术标准的概念、作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专利的概念和作用1. 专利的概念专利是指国家为保护发明者或创新者的权益所颁发的一种独占权,它使得发明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家权利。

专利可以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形式,为发明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和创新激励。

2. 专利的作用专利的作用十分重要。

首先,专利保护能够鼓励创新。

发明者知道只有拥有专利才能保护他们的发明,因此他们会更加积极地进行创新和发明活动。

其次,专利的独占权确保了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经济利益。

这种独占权鼓励了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发展。

最后,专利也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通过专利的保护,企业能够获得竞争优势,进而推动经济的增长与发展。

二、技术标准的概念和作用1. 技术标准的概念技术标准是指由相关标准化组织或机构制定的,对于产品的规范性要求和技术性指标进行规定的文件。

技术标准可以分为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等。

它们通过统一规范和标准化技术要求,推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相互兼容性。

2. 技术标准的作用技术标准的作用十分重要。

首先,技术标准为技术交流和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

通过统一的技术标准,不同国家和企业可以基于共同的规范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加速技术的发展。

其次,技术标准有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标准化的产品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并增强产品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最后,技术标准还有助于实现技术的互操作性和互通性,使不同技术能够协同工作,提高整体技术水平。

三、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关系1. 相互促进关系专利和技术标准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专利的存在为技术标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

技术标准的制定往往需要参考相关的技术专利,以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另一方面,技术标准的制定也可以促进专利的运用和保护。

BOT特许协议法律性质初探

BOT特许协议法律性质初探

对其性质 的明确 ,将有助于把握其运作过程中在争议解决 、法 律适用等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于应适用 的法律规范 。


B 0T 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
嗣绕 B O T 特许协议 ,历来有 国际契 约与 国内契约之争 。一
般 而 言 ,发 达 国家 多 主 张 其 为 国 际契 约 ,特 许 权 协 议 的 一 方 当
B O T 特许协议法律性质初探
■金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B OT 特许协议在B OT 投 资方式 中居 于核心地位 ,对其性质 的界 定有利 于明确其 法律适 用与争议 解决方式。B OT 特许
协议属 于国 内契约 ,并非 国际契约。特许协议是 民事合 同,既不是行 政合 同、经济合 同,也不是独立的合 同类型。 关键词 : 特许协议 国内契约 民事合 同
为其应属 国内契约。之所 以会产生此种争议 ,理 由主要在于发
展中 国家多为B O T 方式 的东道 国 ,若将 特许协议界定为 国内契 约 ,则发生争议 时 ,可 由本 国法 院加 以管辖 ,并可适用本 国法
其次 ,就协议 的争议 管辖 而言 ,B O T h / @ 许协议 ,也并不必
然 具 有 国际 性 。国 际 契 约 的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往 往 具 有 国 际性 , 即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权 ,但私人投资者也并不因此取得 国 际法 主体 资格 。主体资格 的取得 ,取决于主体 自身 的性质与法
律关系 的特征 ,而并不能 由法律关 系的另一方 当事人 赋予。
作 为合 同一方的私人投 资者 ,不 能成为 国际法主体 ,但作为合
同另一方的政 府 ,却可 以成 为国内法 主体 ,从而作为 国内契约 的当事人。

技术法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技术法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技术法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技术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被用来规定和指导科技创新、生产制造和服务提供中的技术要求,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技术法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定义、分类、制定和应用。

一、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定义技术标准是根据一定的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制定的技术要求的文书,它规定了产品或服务所需达到的技术指标、测试方法、评价准则等。

技术规范则是对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的文件,通过详细描述和示范来指导实际操作。

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分类技术标准和规范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一种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按照制定机构的不同来划分,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另一种分类方法是按照技术领域的不同来划分,例如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安全标准等。

无论分类方法如何,技术标准和规范都是为了确保技术的正确实施和应用。

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广泛的参与。

一般来说,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明确标准制定的目的和范围:确定制定标准的目的,明确适用范围,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2.调研和分析:进行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了解相关国内外技术发展和标准制定情况。

3.制定草案: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编写标准或规范的初稿,并经过多方意见征集和讨论反复修订。

4.公开征求意见:将初稿公开征求广泛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相关行业专家和企业的意见。

5.审查和批准:组织专家对意见进行审查和整理,最终确定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广泛而深入,在工业、农业、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都有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技术标准和规范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指导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可以帮助企业正确选择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保护消费者权益: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了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风险。

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指在技术领域中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行业规范性的文件。

它们对于保障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提高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规范技术活动而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其遵守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权益。

而技术标准则是由技术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它们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技术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比如在建筑行业,相关的建筑技术法规要求建筑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因为技术问题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食品行业,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至关重要,它们规定了食品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其次,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促进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率。

比如在汽车行业,制定统一的汽车零部件技术标准可以促进不同厂家之间的合作,提高汽车零部件的互换性和通用性,降低汽车制造成本,提高汽车的整体质量。

在电子产品行业,制定统一的电子产品质量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利益、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技术法规,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才能保障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个行业都应该高度重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加强技术监管,提高技术标准的制定水平,推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实践中的有效执行。

技术标准属于标准化法吗

技术标准属于标准化法吗

技术标准属于标准化法吗技术标准是指在特定的技术领域中,为了保证产品、服务或者过程的质量、安全、互操作性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而标准化法是指国家或者行业组织为了规范和统一某一领域的产品、服务或者过程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那么,技术标准是否属于标准化法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关系,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讨论和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技术标准并不属于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是由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而技术标准虽然也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某一领域的产品、服务或者过程,但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作为一种参考和指导。

技术标准的制定往往是由行业组织、标准化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制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法是相辅相成的。

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托于标准化法的支持和保障。

标准化法为技术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得技术标准得以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执行。

同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可以为标准化法的完善和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依据。

因此,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法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关系。

另外,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法的制定都需要充分考虑到市场需求、行业特点、科技发展等因素,以及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技术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和程序,而标准化法的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因此,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以实现最终的目标。

综上所述,技术标准并不属于标准化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充分考虑彼此的需求和特点。

只有在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法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法之间的关系,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论行政法中技术标准的运用

论行政法中技术标准的运用

论行政法中技术标准的运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技术标准在行政法中的运用越来越受到。

近年来,一些涉及到技术标准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如与中兴通讯的专利纠纷、特斯拉汽车刹车事件等。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层面。

因此,本文将从技术标准在行政法中的意义、具体运用、作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技术标准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技术标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需要依据技术标准来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产品质量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

技术标准在行政法中也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

技术标准通常被应用于那些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案件中,用来判断事实、收集证据以及进行程序性审查等。

例如,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技术标准是专利审查的重要依据。

技术标准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同时,技术标准也可以优化行政管理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技术标准也是法治政府形象的重要体现之一。

技术标准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事实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在很多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

此时,技术标准可以作为一种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需要根据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来进行认定。

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在行政调查和诉讼中,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相应的主张。

此时,技术标准可以作为一种判断证据是否充分的依据。

例如,在环境监测中,需要收集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证据来证明环境污染的情况。

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在行政决策和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此时,技术标准可以作为一种审查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例如,在行政许可中,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技术标准来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在行政法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此时,技术标准可以作为一种判断权利和义务分配是否合理的依据。

技术法规与标准

技术法规与标准

什么是技术法规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技术法规和标准相比,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

相同的部分是:它们规定的内容都有产品特性、相应的加工或生产方法、相应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不同的部分是:1)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是自愿性、非强制执行的;2)技术法规中包含有行政管理性规定,而标准中没有;3)技术法规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批准发布,标准则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发布,包括可以由民间机构批准发布;4)技术法规可以只作出原则的规定,具体技术内容可以采取引用相关标准的方式,而标准往往是规定具体的技术内容。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

什么是标准分类号?若果您拿到一份标准,您在标准封面的左上角会发现类似下面的两行字母和数字,他们就是标准分类号:ICS 13.120A 12。

位于上方的是“国际标准分类号(又称ICS号)”,位于下方的是“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编制、维护和管理的国际性标准文献专用分类号。

世界贸易组织(WTO)委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负责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中有关标准通报事宜的具体实施。

为此,WTO秘书长与ISO 秘书长共同起草了一个备忘录,明确规定,标准化机构在其通报工作中,要使用国际标准分类号。

ICS是一种数字等级制分类,根据标准化活动和标准文献的特点,类目设置以专业划分为主,适当结合学科分类。

原则上由三级构成。

一级类按标准化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划分,设41个大类,402个二级类,833个三级类。

一级类和三级类采用双位数表示,二级类采用三位数表示;各级类目之间以圆点相隔。

技术标准体系介绍

技术标准体系介绍

技术标准体系的十七大类具体标准要求按照GBT15497《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要求,组成技术标准体系的标准有以下十七大类具体标准,如图4-6 技术标准体系结构形式所画出的十七个方框。

这“十七大类”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就全国各企业而言,“十七大类”是可以涵盖任何企业的技术事项的。

就某一个企业来说,则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剪裁”。

对这些标准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技术基础标准1. 概述技术基础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企业技术基础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作为企业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基础。

2. 技术基础标准内容(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指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包括:a)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如GB/T 1.1;b) 标准编写规则,如GB/T 20001;c)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如GB/T 1.2的有关规定;d) 各类标准的通用编写规定,如GB/T 1.1的有关规定;e) 当GB/T 1.1不能满足企业特殊需求时,可制定标准编写规定,如: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规定。

(2)通用技术语言标准。

为了使技术语言达到统一、简化、准确,以便于互相交流和正确理解,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标准。

包括:a) 术语标准。

术语标准一般规定术语定义(或解释性说明)和对应的外文名称。

包括:——全国通用的综合性术语标准;——行业通用的术语标准;——企业术语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可根据GB/T 20001.1制定企业常用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术语标准。

b) 符号、代号、代码、标志标准。

c) 技术制图标准。

国家发布的通用技术制图标准和有行业特点的制图标准,企业应直接采用。

对一些生产、技术中需要统一而又无现行国家标准的图形、符号、代号、代码或标志,企业可根据GB/T 16901~16902制定企业制图标准。

(3)量和单位标准。

对于量和单位国家标准应强制执行,企业可直接采用,也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内容,转化为企业标准。

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_龚贵寒

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_龚贵寒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2卷 总第53期) Journal of Inne r Mongoli a Agric ul tura l Unive rsit y(Soc ia l Sc ie nce Edi tio n)No.5 2010(Vo l.12 Sum No.53)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龚贵寒(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 要:国家标准作为裁量基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国家标准属何种性质的规范,学术界尚无定论。

本文从如下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就形式性判断标准而言,国家标准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就实质性判断标准而言,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法律规范(本文特指部门规章)无异,推荐性国家标准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

关键词:国家标准;法律性质;形式性判断标准;实质性判断标准DOI:10.3969/j.issn.1009-4458.2010.05.006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58(2010)05-0015-03一、引言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国家经济、技术和管理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作为裁量基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关于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定论。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作为国务院部门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的行政规范包括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此,判定国家标准的性质,主要是判断其属于部门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而部门规章属于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非法律规范,所以,判断国家标准的性质,也就是判断其属于法律规范还是非法律规范。

本文拟从实质性判断标准和形式性判断标准两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二、形式性判断标准形式性判断是指根据部门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在形式,来判断国家标准属于何种规范。

技术标准-详解

技术标准-详解

技术标准-详解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目录• 1 技术标准的概述• 2 技术标准的分类• 3 技术标准的作用• 4 技术标准的发展趋势• 5 发展技术标准的意义技术标准的概述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

它包涵有两层含义:(1)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了一道线,只要不达到此线的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2)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是完备的,如果达不到包含有一定量技术解决方案的这一类标准。

现实中,我们对于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有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有许多人认为许可本身仅仅就是标准的许可,也有人认为只要建立标准就可以坐享技术许可的成果。

殊不知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是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的系统工程,是一个管理的问题,这个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规划工作,在建立标准之前就先行介入了。

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是沿用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这一思路。

这一思路贯穿于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始终,同时,这一思路又是以一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来实施的。

因为从建立标准的初期,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工作就要介入,首先的工作是申请专利,因为专利技术是技术标准实施许可战略的基础,而技术标准的公布,往往又会造成资料公开,使得一些技术不再符合专利法上“新颖性”的有关规定,从而丧失获得专利的可能,这就使标准的对外许可能力大打折扣。

其次是在技术标准化阶段将这些专利技术容入到标准中,在建标准的同时就要构建此标准体系的技术许可框架。

技术标准的特征

技术标准的特征

技术标准的特征
技术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技术标准的特征包括:
1. 科学性和先进性:技术标准的制定需要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其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技术标准应该能够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为技术创新和进步提供指导。

2. 通用性和适用性:技术标准应该具有通用性和适用性,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地区、行业和企业。

技术标准应该能够为各种技术活动提供统一的规范和指导,以确保技术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权威性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通常由权威机构或组织制定,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技术标准的实施需要得到相关方的认可和遵守,以确保技术的安全、可靠和有效。

4. 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技术标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能够为技术活动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检验方法。

技术标准应该能够被实际应用和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5. 时效性和更新性:技术标准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技术需求和发展趋势。

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更新性是确保其科学性和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技术标准是技术活动的重要规范和指导,具有科学性、通用性、
权威性、可操作性、可验证性、时效性和更新性等特征。

BOT中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争议解决初探

BOT中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争议解决初探

Abstract: BOT as a new kind of investing and financing method has been w idely used in the world and even
some important construction and m anagement of public equipments in the city.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various understandings towards the legal nature of its basic p rotocol - the chartered p rotocol among countries. Such dis2 pute also exists in the law circle of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statement of its definition, legal features and rela2 tions,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it should belong to internal adm inistration contract, and therefore gives the sug2 gestions for related legislations in attemp t to fill in the blanks in such fields. Key words: BOT; chartered p rotocol; legal nature; resolve the disputes

以政府保证 ,从而为项目提供了必需的特殊的政 策环境 ,保证了项目参与人顺利签订和履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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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申利静摘要目前对技术标准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并且我国的技术标准含义与分类与国际上也存在区别,这导致了人们在讨论技术标准时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差别。

本文首先择要介绍了技术标准的相关含义以及分类。

我国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而在认识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时,也应当一分为二地对待,并且应当从整个技术标准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强制性标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推荐性标准并非法律规范。

关键词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法律规范一、技术标准的含义在我国,关于技术标准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说法:1.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将标准定义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1996):“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3.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通用词汇》: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另外该指南还指出定义了“可公开获得的标准”,即:“作为标准,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可通过修正或修订以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所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视为公认的技术规则。

二、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一)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二)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ISO/IEC导则第2部分(1996年版)强制性标准一词首次出现是在该导则第11章“法规中的标准引用”的第11.4条,其含义是“借助于法律或在法规中专门引用而强制性地应用标准”。

这表明,国际上的标准具有的强制作用来源于法律规定或法规引用,不是标准本身。

但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这就表明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方面就等同于技术法规。

只是在效力位阶上尚未达到法规的地位,而仅仅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但是这并不影响其法律规范的性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对于强制性标准的效力,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并且该法第四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的技术标准与国际上技术标准的定义不同,并不排除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及以国家公权力强制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

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限定在下列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

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国际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套用我国的技术标准,否认技术标准实际上发挥的规范作用,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具有的强制力。

三、技术标准的性质在我国通常认为法律规范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在当前技术发展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生产者残废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灾害等。

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对违反技术规范造成的严重危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规范与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范可以规定有关人员负有遵守和执行技术规范的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基于以上理论基础,可以看出强制性标准完全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是一种法律规范。

但是有学者主要从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上质疑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属性。

有学者指出:“法律规范所以区别于其他的社会规范,并不仅在于强制力的性质和程度、制定和实施方式、国家参与性方面,更在于其组成结构的独特性。

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来,符合结构的一切特点。

当然法律规范的结构从不同的角度又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从法律的语言表现角度,存在法律规范文法结构;从法律体系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系统结构;从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的关系的角度,存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其中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第一种是“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范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大要素组。

第二种是“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大要素组成。

虽然学说存在差异,但是它们都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整体性,即均应当包括一定的制裁因素或者法律后果在里面,也就是说没规定法律后果的某些规范或者要求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后果是能够在法律上成立,也就是能够由强制力保证相关要求的实施,对违反者施加不利的后果。

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技术标准并不能构成法律规范,因为在相关的技术标准文本中并未规定法律后果。

“从标准的外在名称、形式、结构和内容,以及制定和颁布程序来看,它都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外形。

”但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已经被兜底性地规定在1988年《标准化法》之中,其第四章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另外,在《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刑法》中在认定不合格产品时都援引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由此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经成为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活动的重要指导。

判断强制性标准是不是法律规范不能局限于具体的标准行文本身,而应当将其放到整个技术标准法律体系之中进行判断。

法律规范并不要求具体的规范表述中直接涵盖所有的要素,而是可以隐含某些要素,或者援引其它法律规范进行补充,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刑法中往往存在空白刑事规范,即相关的构成要件需要援引其它法律规范的刑法规范。

“与完备刑法规范相比较而言,空白刑法规范最显著的特征即表现为存在较大规范弹性,其构成要件的完备需要援引具体的非刑事部门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规范要素判断,才能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构成要件明确性。

”对技术标准法律规范性质的另一种质疑来源于技术标准所规制的对象。

例如,有学者指出“……从本质上讲,标准和法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

标准只是一种规定事或物的技术特性或特征的技术规范,是调整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则,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则;标准是针对‘事或物’的规则,而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准则;标准具有技术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践性,而法律则具有人为性、规范性、正当性和强制性。

”但是,应当注意的的是,规定的事或物的特征必定是认为的事或者物,而决不能是自然或其规律,而在规定这些事或者物的技术特征时必然会影响到与此事或者物有关的人的权利和义务。

正如物权法的调整客体虽然是物,但是最终调整的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所以,从标准所规制的对象的角度并不能否定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属性。

技术标准与一般行为规范的重要区别在于,他将人们的某种行为方式或者结果予以量化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四、结论对于技术标准是否是法律规范要一分为二地进行判断,推荐性技术标准因缺乏强制性而不能成为法律规范,但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则是一种法律规范。

“国家标准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观;而从实质性标准看,推荐性国家标准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强制性国家标准却与法律规范并无实质性区别。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法律规范并不等于法的形式渊源意义上的法律,而仅仅是与其它一般社会规范相区别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判断技术标准是否是法律规范的标准仅仅在于它是否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而不考虑它的效力等级,并且其效力等级也是在确认其为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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