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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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业务讲解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业务讲解

注:基建年末无余额,也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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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结转原因
★ 选择“其他” 就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 选“追加预算时间较晚” 就须在“备注”栏及文本说明中注
明财政部批准文号。(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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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送时间及要求
★ 报送时间争取与决算一致
第一批
第二批
• 部直属各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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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说明
需按基本、项目分别编制。简单说明工 作内容,使用以前年度资金情况单独说明, 结转/结余原因须详细说明。
例:项目支出-农业业务培训经费(2050803) 上年结转、结余**万元。当年预算批复**万元,其中
追加资金**万元(财政部文号)。本年支出总计**万元, 其中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万元,年底累计结转/ 结余资金**万元。
★ 追加项目的代码不得占 用预算已批复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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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基本支出
★ 必须全部填报。
★ “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分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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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项目支出
★ 年初或年末一方有余额,就必须填报。
★ 注意正确项目起止年份(会导致资金统 筹、报表逻辑关系、后续存量资金填报)
★ 基建项目要在“是否建设性资金”栏中 标注“是”。
•追加资金,备注栏注明财
政部批准文号。
•追加资金与年初批复为同
一项目,填在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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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统筹安排的结余资 金填报
★ 收到资金
填报在“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资金”栏中。 ★ 使用资金
填报在“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栏 中。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8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8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管理的日益完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逐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定义,规定要求,操作流程以及管理效益等方面,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进行论述。

一、定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指的是对财政所拥有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用的规章制度。

这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提高财政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规定要求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要求针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以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1. 结转结余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必须明确清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便于监督审计。

2. 结转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具体的项目或者经济活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性。

3.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结转结余资金的运作必须考虑风险,合理规避操作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操作流程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结转结余计划编制: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结转结余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额度和用途。

2. 结转结余资金划拨: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将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给相应的项目或部门,确保资金的按需分配。

3.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审批:接受资金划拨的项目或部门需要进行资金使用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4. 结转结余资金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5. 结转结余资金效果评估: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进行结转结余资金的效果评估,为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四、管理效益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管理效益:1.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可以确保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果。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续,结余资金不实际上交国库,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时,全部作为预算来源,编制预算 (动用结余安排基 本支出)

上报表与确认表区别:不确认不使用结转或结余、
也未产生结转或结余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过滤当 年收=当年支)

举例说明动用结余
2010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录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当年实际支出 科目名称 (项目) 项目代 码 项目 单位 自 止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预 算 数 使用以前年度 结转和结余资 金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备注
合 计
当年 财政 拨款 支出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小 计
结 转
谢谢
项目支出结转 89.6%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完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强化部门主体责任,规范财务管理 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取得各界理解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共五条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共七条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共三 条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 用》共两条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共三条 第七章《附则》共五条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 资金的措施》
共三条 《办法》规定:中央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 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 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 预算; 对当年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因特殊原 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其他原因需要收 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当年部门预 算、调减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或专项缴库等方式,将资 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
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库[2010]1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
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在“303 结余”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

其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政府性基金结余”科目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其他资。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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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财务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资金的结余管理,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形成的结余。

(三)定义结余资金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单位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二、结余资金的分类(一)按照资金来源分类1、财政拨款结余:指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尚未使用完的部分。

2、事业收入结余: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

3、经营收入结余: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

(二)按照资金性质分类1、基本支出结余: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形成的结余。

2、项目支出结余: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支出形成的结余。

三、结余资金的核算(一)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在财务核算中,设置“结余”科目,对各类结余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二)定期核算财务部门应每月对结余资金进行核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结余资金的使用(一)优先安排用于原项目的后续支出对于项目支出结余,在项目未完成或有后续支出需求时,应优先安排用于该项目的继续实施。

(二)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急需开展的项目。

(三)补充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经决策,可以将部分结余资金补充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以增强单位的发展后劲。

五、结余资金的审批程序(一)提出使用申请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结余资金的使用申请,说明使用的理由、金额、预期效果等。

(二)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的来源、余额、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领导审批根据单位的内部审批权限,依次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四)集体决策对于重大的结余资金使用事项,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财政结余是指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之间形成的盈余资金。

为了有效管理财政结余,提升财政资源利用效率,制定和实施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概念及意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财政收入超过支出后,剩余的资金进行结转形成的资金。

结转资金的形成,既是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结果,也是财政预算稳定平衡的要求。

合理配置和利用结转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结转资金的安全性,防范各类风险。

2. 合规性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结转资金的合规合法。

3. 透明度原则:保障结转资金管理过程的透明度,提升决策的公正性。

4. 有效性原则:提高结转资金的使用效果,推动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

5. 长期性原则: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用于长期投资,增加财政收入的持续性。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并加强定期审计。

2. 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评估结转资金的使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结转资金的安全性。

3. 优化资金投资渠道:结合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并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4. 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结转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 推动财政改革:通过改革财税体制,优化财政收支结构,提高财政使用效率,减少结转资金的形成。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实践案例以某省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为例,该省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通过设立专门的结转资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结转资金的用途和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的投资和使用。

同时,该省还加强了对结转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结转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结语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一定预算年度内,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预算安排和相关规定,尚未支出或支出后剩余的资金。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结余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核算、使用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资金结余的分类(一)按资金来源分类1、财政拨款结余:指财政部门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使用完的部分。

2、上级补助结余:指预算单位收到上级部门补助的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使用完的部分。

3、事业收入结余:指预算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剩余的部分。

(二)按资金性质分类1、基本支出结余:指预算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基本支出所形成的结余。

2、项目支出结余:指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专项资金所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核算(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财政资金结余进行准确核算。

(二)财政资金结余应当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各类结余的来源、性质和金额。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一)基本支出结余1、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用于弥补下一年度基本支出的资金缺口。

2、对于连续多年形成的基本支出结余,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项目支出结余1、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结余,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财政。

2、项目尚未完成但当年预算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3、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支出结余用途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监督(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结余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进行清查和核实。

(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25•【文号】财预[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

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

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

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

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一、修订本章的相关背景结转结余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当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单位结转结余数额较大,突击花钱。

近年来财政加强结转结余管理的做法:200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2006年,暂行规定修订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2010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二、中小学校结转结余的概念和管理要求结转和结余的概念:原规则——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新规则——《制度》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制度》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体现财政分级管理原则。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制度》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范围缩小新增加强事业基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制度》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事业基金: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起蓄水池作用,调节年度之间收支平衡。

1.在预算管理方法上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即中小学校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4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0]45号2010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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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
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

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八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九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
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

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

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

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因结合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数进行调整的,应商财政部同意并调整“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调整编制“二上”预算。

(四)部门预算草案上报阶段。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财政部可结合中央部门的
当年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商中央部门对有关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及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

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央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同时废止。

附:1.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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