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某些项目或资金出现结余的情况。
对于这些结余资金的合理管理,是财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1. 合理规划处理财政资金结余时,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未来资金需求,制定合理的结余规划。
这一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到资金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使用效益。
2. 优先用于公共利益财政资金结余在使用时,应首先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例如,可以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教育医疗水平等,以增进社会福祉。
3. 风险防控在资金结余管理中,需要加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
这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资金流动性风险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途径1. 存款管理财政资金结余可以通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方式进行管理。
在选择存款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存款期限、利率、流动性等因素,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效益。
2. 基金设立针对特定资金结余,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这些基金可以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支持,如科研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等。
通过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3. 支出调整对于结余资金,可以通过调整支出计划实现合理利用。
灵活调整预算,合理安排资金运用,可以更好地满足财政需求,减轻资金闲置的风险。
四、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具体措施1. 完善预算调剂机制建立灵活、高效的预算调剂机制,对资金结余进行及时调剂和再分配。
这样可以避免部分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强化财政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结余的监督,确保结余资金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提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财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务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公司在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情况下,扣除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各项费用后,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公司核算和统计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髙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部门:指公司财务部门或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研发团队是指承担对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及核心成员。
第二章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发团队应抓紧办理项目中各项资金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财务决算。
公司管理层、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财务决算。
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公司财政部收回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研发团队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收到研发团队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发文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未使用完毕或未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等。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和认定(一)财政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预算年度内未执行完毕,需要在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准确分类和认定。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清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或终止,如已完成或终止,相应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2、项目进展缓慢或长期未执行的,应当分析原因,对确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收回资金统筹安排。
3、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应当予以收回。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和统筹使用(一)收回对于经清理认定的财政结余资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二)统筹使用收回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统筹使用:1、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支出。
2、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财政收支缺口。
3、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项目。
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接受监督。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编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上一年度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在财政运作中,有时会发生财政结余的情况。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这些结余资金,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推动经济发展。
二、资金来源1. 财政结余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财政收入超过支出的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活动中产生的结余资金。
2. 财政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理归类,并纳入结转管理范围。
三、资金管理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设立专户,确保独立、安全管理。
专户账户应当设置有关密码保护、签章验证等安全措施。
2. 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3.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政预算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运用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方面,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资金运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的收益。
3. 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运作策略,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财务监督1.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公开透明等方式推动资金管理的公正与公开。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
如有财政损失或其他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通过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高效管理财政结余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财政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过核算后剩余的资金,通常发生在财政收入超过支出的情况下。
财政结余的处理,对于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结余的运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1. 财政结余的界定财政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入超过财政支出,形成的闲置资金。
财政结余可以分为年度结余和跨年度结余。
年度结余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与支出的差额。
跨年度结余则发生在年度结束时,将当年的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
2. 财政结余的重要性财政结余的产生,不仅代表着财政收支平衡的良好状况,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将结余资金用于公共利益的增进。
合理、科学地管理财政结余资金,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财政结余的管理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结余的合理运作,以下是一些财政结余管理的原则:3.1 提高透明度财政结余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规定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财政公开制度,定期发布财政结余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2 合理运用财政结余资金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财政预算的需要进行合理运用,主要用于公共事业投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支出。
同时,要注重结余资金的长期稳定运用,避免过度分散或过度集中。
3.3 加强监督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资金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防止财政结余资金被滥用或浪费。
4.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程序为了规范和管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管理程序:4.1 财政结余的核算和审定年度结余以及跨年度结余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核算和审定,确保结余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结余资金的计划安排结余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计划安排,确定用于投资、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支出。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在预算期限内使用的资金余额。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结余资金,制定本办法。
二、结余资金管理的原则1. 合理保障结余资金应当合理保障,确保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使用。
合理保障包括妥善保管、稳定增值等方面。
2. 安全运作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注重安全运作,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减少风险。
3. 透明公开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接受社会和各方监督。
三、结余资金的保管1. 建立专门账户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结余资金账户,对结余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2. 资金划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用途,将结余资金划拨到相关的专项账户。
3. 定期核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结余资金的账目,确保账目的准确性。
四、结余资金的增值管理1. 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应当对结余资金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适合的投资渠道。
2. 合理投资财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进行结余资金的增值管理。
3. 收益使用结余资金增值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社会救助等公益事业。
五、结余资金的使用1. 落实拨付结余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批,并及时拨付给需要的部门和单位。
2. 优先用于重大民生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优先用于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福祉的重大项目。
3. 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六、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部门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对结余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 监督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七、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确保结余资金的合理保障和安全运作,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通过建立结余资金账户、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实现结余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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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一、总则为规范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进度、预算调整等因素,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结余资金分类(一)项目结余资金:指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指因预算调整,导致部分预算资金未安排使用的资金。
四、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绩效导向:强化结余资金使用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及时清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盘活财政结余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五、结余资金管理程序(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1.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结算,计算项目结余资金。
2.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算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结余资金。
3.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结余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返还。
(二)预算调整结余资金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预算调整的,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2. 预算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六、结余资金使用(一)结余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1. 补充预算执行中的资金缺口。
2. 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3. 偿还政府债务。
4.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途。
(二)结余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 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
3. 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套取结余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如有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结余资金核算(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核算制度,确保结余资金核算准确、及时。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定义和范围2、管理原则和目标3、资金的核算和统计4、资金的使用规定5、监督检查机制6、违规处理措施1、总则11 为规范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2、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定义和范围21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未支出的财政资金。
22 财政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23 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
3、管理原则和目标31 管理原则311 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进行管理。
312 统筹安排原则。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313 绩效导向原则。
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管理。
32 管理目标32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闲置浪费。
322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保障重点支出需求。
323 增强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4、资金的核算和统计41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核算制度,准确核算资金收支和结余结转情况。
42 按照规定的口径和方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相关数据。
5、资金的使用规定51 财政结余资金的使用511 优先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应对未来年度预算收支缺口。
512 经批准可用于其他急需安排的支出项目,但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52 财政结转资金的使用521 按照原批准的用途继续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22 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确保资金按时支出。
53 对于长期闲置的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有权收回统筹使用。
6、监督检查机制6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62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资金的核算、统计、使用等情况。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并推动财政运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接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概念及种类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未使用或未支付的资金。
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财政资金结余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 一般结余一般结余是指财政预算收入超过支出的资金,也包括其他收入、异常收入等形成的结余。
一般结余应当通过预算调整和审议程序,划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 专项结余专项结余是指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的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结余。
专项结余应当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 基金结余基金结余是指由政府掌握或管理的特定用途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结余。
基金结余应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利用原则财政资金结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政策导向,合理配置和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 透明度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产生、使用和处置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法定性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和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公正的决策程序。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结余,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结余预算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结余预算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确保结余资金按照计划合理使用。
2. 结余资金监管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核查结余资金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
3. 结余报告与公开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结余资金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
4. 结余处置程序对于一般结余、专项结余和基金结余,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置,经过预算调整、有关单位审批等程序,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财政部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财政部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六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转为有关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中央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八条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财政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二、定义与分类1. 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已批准支出预算但未支出的资金。
2. 结余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形成的资金。
3. 结转和结余资金分为以下两类:(1)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项目进度、采购周期等原因,确需跨年度执行的资金。
(2)不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政策调整、项目取消等原因,不再执行的资金。
三、结转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合理预计结转资金。
2. 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结转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
3. 结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原批准的预算项目、用途和金额执行。
四、结余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核实。
2. 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 预算单位确需留用部分结余资金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用于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
五、监督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六、责任追究1. 预算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
八、结转资金的审批与使用1. 预算单位在申请结转资金时,应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用途、预期效果、时间安排等。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执行结束后,剩余的资金从预算年度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的资金。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规范与合理性对于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资金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和管理。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高效性,以下是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2. 风险控制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3. 透明公开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需要保持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资金的使用及运作情况。
4. 高效经济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追求高效经济的目标,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1. 资金分配:1.1 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转规模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具体金额。
1.2 结转资金应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确保公共支出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2. 资金管理:2.1 设立专门账户: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便于核算和监督。
2.2 资金监督:建立健全的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对结转资金的使用和运作进行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2.3 风险控制:针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3. 资金使用:3.1 优先保障公共支出:结转资金应优先用于公共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
3.2 合理规划投资项目:结转资金可以适度用于投资项目,但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 资金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推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一定预算年度内,各级财政预算收入与支出相抵后,剩余的资金以及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防范财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原则(一)统筹安排原则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统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领域的资金需求,合理安排使用。
(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收支、核算、使用等环节规范、透明、合法。
(三)绩效导向原则注重资金使用的绩效,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盘活存量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进度,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三、分类管理(一)财政结余资金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未使用完的预算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对于不同类型的结余结转资金,应分别建立台账,进行分类管理。
四、清理机制(一)定期清理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清理领域包括长期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政策已到期的专项资金等。
(三)清理方式对于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对于结转资金,应督促加快使用进度。
五、预算编制管理(一)科学编制预算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减少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调整,避免因预算调整导致资金的结余结转。
(三)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储备,确保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减少资金闲置。
六、执行管理(一)加快支出进度各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及时安排资金支出,避免资金积压。
(二)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建立通报制度对支出进度缓慢的部门和项目进行通报,督促其改进工作。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预算收入超过预算支出形成的资金盈余。
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对于促进财政预算的合理运行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下文将介绍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财政资金结余的界定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财政预算支出不需要全部支付而形成的资金剩余。
这些资金剩余可以来源于财政收入的意外增加、预算支出的意外减少或其他因素引发的财政资金结余。
二、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原则1. 合理利用原则:财政资金结余应合理利用,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并确保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 安全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余应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避免对财政预算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3. 透明度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三、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具体办法1. 定期核查和评估:对财政资金结余进行定期核查和评估,确保结余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核查内容包括结余来源、结余金额、结余时间等。
2. 统筹安排和利用:根据财政资金结余的规模和使用需求,制定资金利用方案,统筹安排和利用结余资金。
资金利用应符合财政支出原则和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3. 引导用途合理化: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手段,鼓励财政资金结余的合理用途。
例如,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4. 监督和审计:加强财政资金结余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防止财政资金结余的滥用和浪费。
5. 积极回笼资金:对于长期闲置的财政资金结余,应积极采取措施回笼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促进财政预算的有效实施。
四、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效益与挑战1. 提高财政运行效率: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运用可以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效率,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2. 避免过度存留结余:合理管理财政资金结余可以防止结余过度存留,降低财政预算执行风险,确保公共服务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合理利用财政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使财政职责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
三、结转结余的定义结转结余是指财政预算年度结束后,经过全面核算后的财政资金中未使用、未支出的资金余额。
四、结余的管理原则1. 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结余应当在确保日常运营和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待用资金,提高其运营效益。
2. 安全保障结余资金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失,确保资金安全。
3. 限制使用结余资金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并用于合法和正当的用途。
五、结转结余的管理程序1. 审定程序财政预算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门将进行全面核算,审定结余资金。
2. 录入程序经审定的结余资金将被录入到财务系统中进行管理,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结余资金的使用1. 专项运营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专项运营、项目开发等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 投资回报根据相关规定,结余资金可以作为投资资金,获得一定的回报。
七、结余资金的监督1. 内部监督相关负责人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外部监督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有权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九、附则1.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2. 其他相关事项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结语以上就是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各执法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推动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一定预算年度内,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预算安排和相关规定,尚未支出或支出后剩余的资金。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结余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核算、使用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资金结余的分类(一)按资金来源分类1、财政拨款结余:指财政部门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使用完的部分。
2、上级补助结余:指预算单位收到上级部门补助的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使用完的部分。
3、事业收入结余:指预算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剩余的部分。
(二)按资金性质分类1、基本支出结余:指预算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基本支出所形成的结余。
2、项目支出结余:指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专项资金所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核算(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财政资金结余进行准确核算。
(二)财政资金结余应当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各类结余的来源、性质和金额。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一)基本支出结余1、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用于弥补下一年度基本支出的资金缺口。
2、对于连续多年形成的基本支出结余,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项目支出结余1、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结余,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财政。
2、项目尚未完成但当年预算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3、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支出结余用途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监督(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结余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进行清查和核实。
(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1. 引言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是保障公共财政运行顺利的重要环节。
在财政预算执行完毕后,往往会出现一定的结转结余情况。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结余资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2. 财政资金结余的性质和目的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后,出现预算收入超过支出导致的剩余资金。
其性质是一种公共财富,既需要合理利用,又需要妥善管理。
财政资金结余的目的主要包括: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提高财政效益、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3.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原则(1)按程序进行。
结余管理应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的基本程序。
(2)科学合理利用。
结余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重点优先支持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的项目和活动。
(3)风险控制。
结余管理要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政风险。
(4)依法合规。
结余管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4.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主要措施(1)定期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结余资金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结余资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合理分类。
根据不同类型的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利用。
(3)强化监督。
加强对结余资金使用及流向的监督,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确保结余资金的安全稳健。
(4)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结余资金的实时监控,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5.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效果(1)促进财政支出的合理化。
通过结余资金的合理利用,可以增加对重点项目的投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
(2)增强财政管理的灵活性。
结余资金的存在可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需求,提高财政管理的应变能力。
(3)提升财政服务水平。
通过对结余资金的科学管理,可以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力度,提升财政服务水平,改善民生。
结语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是保障财政稳定运行和提高财政效益的必要举措。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减去财政支出后的剩余资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这些结余资金,需要制定相应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背景和必要性、管理原则、资金运作方式、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背景和必要性财政结余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利用这些结余资金可以带来多重利益。
首先,结余资金可以用于补充财政预算,增加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性。
其次,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最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应急备用金,应对突发事件或经济困难时期。
基于上述背景和必要性,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益。
三、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必须合理,遵循财政规划、财政收支平衡、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使用资金应考虑到财政支出的优先级和紧迫性,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领域和项目。
2.安全性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流失、挪用或浪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3.透明度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该透明,公开公正。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接受社会监督。
4.效益性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理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益。
四、资金运作方式1.存款方式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存放在国有银行或其他具备资金保值增值能力的金融机构。
存款期限和利率可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2.投资方式对于长期利益追求的资金,可以采取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投资应根据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投资项目。
3.项目资金方式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用于具体项目的资金投入。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资金正确、合规地使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中。
五、使用范围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囊括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民生改善、应急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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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3]125号
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附表:
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
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
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
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
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
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
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
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