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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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束管监测系统的使用,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有效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措施1. 系统使用1.1 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熟悉系统操作流程,具备操作权限方可使用。

1.2 系统使用人员应对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正常运行。

1.3 系统使用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系统资源和优化系统设置,提高系统的性能和效果。

2. 数据管理2.1 所有数据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2 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2.3 对于涉密数据,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3. 系统安全3.1 对于系统的安全漏洞和风险,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3.2 系统使用人员应定期更改系统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安全性,不得随意泄露或共享密码。

3.3 系统使用人员应禁止使用非授权软件或插件,以免对系统造成安全风险或影响系统性能。

4. 问题反馈和处理4.1 对于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并寻求解决方案。

4.2 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处理系统问题,并向用户解释原因和提供解决方案。

4.3 对于系统中的功能改进和优化建议,用户可以提出,并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评估和落实。

第三章监督1. 监督机构1.1 对于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2 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2. 监督措施2.1 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行系统使用情况的抽查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2.2 监督机构可以要求系统使用人员提供相关操作记录和数据,以核实系统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3 监督机构应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系统监测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系统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安全、保密、合法、合理、规范是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系统管理员负责执行。

第二章系统使用管理第六条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使用系统,并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系统设置,不得擅自卸载系统组件,不得恶意破坏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行为,不得利用系统进行非法盈利。

第八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系统操作管理,个人使用系统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泄露系统操作密码。

第九条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发现系统存在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处理。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十一条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合规地采集、处理、存储数据,不得违法或者违规使用数据。

第十二条数据的采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不能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数据的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数据,不得隐瞒数据。

第十四条数据的存储应当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删除数据,不得私自提取数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发现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应当及时通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依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系统管理员可以警告、停止使用系统、限制使用权限、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系统管理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系统管理员所有。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
1、各采煤工作面两巷隅角安装束管检测探头,安装不到位不
的生产。

2、各采空区密闭内,及工作面隅角有害气体,每天进行采样
化验,并将化验的结果报有关领导及科室,做到资源共享。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煤炭自然
发火的相关规定。

4、所有闲杂人员免进监测室,否则罚款30元/次。

5、对于探头安设不到位、不及时,罚检测工30元/次.
6、不按要求、不按时化验罚检测化验工30/元。

7、发现检测管路及探头有故障时要求在24小时内处理好,否
则罚款50元/次。

8、要经常检查井下分路箱中的滤水器,发现有水时逆
时针拧开滤水器下端的放水阀门,待放完水后顺时针拧紧阀门。

9、要经常检查井下采气点的滤尘器,发现灰尘多时用
清洗剂清洗过滤芯或更换粉尘过滤器。

10、管路避免与水接触,以免影响仪器的正常检测。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编号:SY-AQ-03275(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thod for use of beam tube monitoring system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矿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该系统使用管理由矿安检科负责。

第三条建立气相色谱工作站,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

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设置束管检测地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人工采样分析。

第五条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系统安装第七条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阻化剂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束管检查管理制度范文(2篇)

束管检查管理制度范文(2篇)

束管检查管理制度范文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为保证各矿井束管监测系统正常运转,更好的发挥系统作用,特制定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束管监测1、微机及色谱仪束管分析操作人员必须进过培训,并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及色谱仪的维护,并做到能对仪器的简单故障进行维修,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束管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密闭前取样时,必须先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的浓度,只有在有害气体浓度不超《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3、管路的敷射,吊挂要整齐有序。

4、束管监测的滤尘器应悬挂在监测地点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正对风流方向,滤尘器要设在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点。

5、管路敷设完毕后,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____完毕后,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记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取样到地面分析与标气数值进行比较,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

6、监测密闭内和采空区内气体变化时要提前把束管和滤尘器保护好,以防受损。

7、检测人员要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包括氮、氢发生器加蒸馏水,抽气泵要加润滑油等),要有设备系统维护和检修记录以保证该系统的顺利进行。

8、经常检查管路,发现分路箱中的滤水器有水时应及时放水;井下采气点的滤尘器灰尘过多时及时清洗或更换;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

9、每天必须对采空区密闭内和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的气体取样分析一次,严格按照取样程序写清楚地点及时间并将化验的结果报有关领导及科室,做好各种记录。

10、地面化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室内禁止烟火。

11、保持化验室内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打扫。

12、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挪作他用和不用,严格执行工作开机制。

13、束管分析操作人员进行束管分析操作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厂家的培训内容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14、正常情况下,束管监测分析报告每周上报一次通风处,条件有变化时,根据领导的安排确定分析报告次数,并及时上报。

煤炭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煤炭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装备的正常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应用监控系统、装备的各单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公司所有井工矿含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洗煤厂、装车站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矿井改扩建计划,同时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保证矿井改扩建过程中系统装备到位,监控有效;新建或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试运行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矿井设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洗煤厂、装车站安全监控系统由洗煤厂、装车站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第四条矿井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矿通风、安监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回收安全监控设备.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第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宜对风筒状态进行监测.第七条安全监控主机或主通讯电缆发生故障时,各分站传感器必须能够正常工作且必须保证瓦斯、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未联检设备进行置换.对于厂家研制的安全监控新设备,未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报相关安监部门批准备案的,严禁在井下做工业性试验.第九条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各单位必须与公司实现联网.第三章设计和安装第十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洗煤、装车作业规程等规程、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第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设备连接时,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监测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受条件限制的可敷设在同一侧,敷设在同一侧时监测电缆与动力电缆应保持井筒内,巷道内的距离,且位于动力电缆上方.固定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悬挂,临时移设电缆用绑扎带或其它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且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其它应符合机电完好标准.第十二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使用电缆传输信号的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同时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性能.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第十三条所有接入监控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联检证明.第十四条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硐室或房间中,安设时应采取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五条井下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一断电范围内;二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掘进工作面内;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被串掘进巷道内.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高瓦斯矿井以及有条件的低瓦斯矿井的监控分站应实行专用电源供电,以保证监测监控的连续性.第十七条监测分站电源箱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放电试验、检修和更换设备.第十八条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接线图进行连接,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后实施.第十九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四章传感器的设置第二十一条甲烷、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杂物,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风门开关、设备开停、烟雾、负压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可靠反映监测点实际情况的位置.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第二十二条传感器的设置及瓦斯断电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按照高瓦斯矿井设置监控设备: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1所示设置.当高瓦斯矿井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过1000m时,在回风顺槽的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T3.图1 采煤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T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回风顺槽甲烷传感器;T3—回风顺槽中部甲烷传感器.T1、T2、T3报警浓度≥%CH4,T1断电浓度≥%CH4,T2、T3断电浓度≥%CH4,T1、T2、T3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4—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T5—回风顺槽一氧化碳传感器, T6—回风顺槽温度传感器; T4、T5报警浓度≥24ppm ,T6报警温度≥30℃.(二)采用两条回风巷道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第二条回风巷道内按照第一条回风巷道内的甲烷传感器设置方式设置甲烷传感器.(三)采用专用排瓦斯巷道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专用排瓦斯巷道内及工作面回风与排瓦斯巷回风混合回风流处传感器应按图2设置.回风顺槽超过1000m 时,在回风顺槽的中部增设传感器T3.图2 有专用排瓦斯巷道的回采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T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回风顺槽甲烷传感器,T3—回风顺槽中部甲烷传感器,T5—工作面回风与排瓦斯巷回风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T1、T2、T3、T5报警浓度≥%CH4,T1断电浓度≥%CH4, T2、T3、T5断电浓度≥%CH4,T1、T2、T3、T5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4—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CH4,断电浓度≥%CH4,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6-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T7-回风顺槽一氧化碳传感器,T8-专用排瓦斯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T6、T7、T8报警浓度≥24ppm.T9—回风顺槽温度传感器,报警温度≥30℃.T10—专用排瓦斯巷风速传感器,报警风速<0.5m/s.四房采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传感器应按图3所示设置.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距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图3 房采工作面传感器布置示意图T1、T2—房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报警浓度≥%CH4,T1 、T2断电浓度≥%CH4, T1、T2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顺槽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双巷混合风流处增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CH4,断电浓度≥%CH4,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4—双巷回风温度传感器,T5—双巷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T4报警温度≥30℃,T5报警浓度≥24ppm.高瓦斯矿井的房采回风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五单巷掘进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按图4所示设置.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图4 单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布置示意图T1—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掘进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3—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1、T2报警浓度≥%CH4,T3报警浓度≥%CH4,T1断电浓度≥%CH4, T2断电浓度≥%CH4,T3断电浓度≥%CH4、T3断电浓度≥%CH4,T1、T2复电浓度<%CH4,T3复电浓度<%CH4,T1、T2断电范围:掘进巷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断电范围:当T3附近甲烷浓度≥%CH4时: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当T3附近甲烷浓度≥%CH4时: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的单巷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六低瓦斯矿井双巷掘进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按图5a所示设置.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筒对侧,距掘进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图5a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布置示意图T1、T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报警浓度≥%CH4,T1、T2断电浓度≥%CH4, T1、T2复电浓度<%CH4,T1、T2断电范围:掘进巷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CH4, T3断电浓度≥%CH4, T3复电浓度<%CH4, T3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图5b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布置示意图七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b设置.T1—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掘进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1、T2报警浓度≥%CH4,T1、T2断电浓度≥%CH4, T1、T2复电浓度<%CH4,T1、T2断电范围:掘进巷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双巷回风流混合处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CH4, T3断电浓度≥%CH4, T3复电浓度<%CH4, T3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的双巷掘进的回风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回风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八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九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口以里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十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风时,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当甲烷浓度≥%CH4,断电范围为: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当甲烷浓度≥%CH4,断电范围为: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十一设在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及在回风联络巷中设置电气设备的必须在其上风侧3-5米处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本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十二地面瓦斯抽放与井下抽放泵站以及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空气中甲烷超过%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十三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米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瓦斯抽放泵站电源.十四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十五低瓦斯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存在3台含3台以上电气设备构成一个配电点的,在其上风侧10-15米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不构成配电点的必须每隔1000米安设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和机电硐室安装温度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十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设置甲烷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内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CH4.十七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一氧化碳浓度大于或等于24ppm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十八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十九井下煤仓、地面原煤仓上方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4,复电浓度为<%CH4,断电范围为: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地面原煤仓上方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二十井下固定的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24ppm.二十一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温度为≥34℃.二十二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风筒末端装设风筒传感器;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距离大于1000米时,也必须在风筒末端装设风筒传感器.二十三为监测被控制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设备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或具有馈电状态显示功能;安全监控系统应采用接触式馈电状态传感器实现对馈电状态的监测,不得使用磁场感应式开停传感器监测馈电状态.二十四根据实际需要应增设传感器时,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增设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二十五当综采工作面停采回撤时,工作面及回风巷应保证传感器的正常监测,只有工作面回撤完毕,巷道封闭时方可回收各类传感器.第二十三条 洗煤厂及装车站传感器及断电控制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地面洗煤厂煤仓上方、原煤仓下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 4,断电浓度为≥%CH 4,复电浓度为<%CH 4,断电范围为: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产品仓上方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二封闭的地面洗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CH4,断电浓度为≥%CH 4,复电浓度为<%CH 4,断电范围为:机房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三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CH 4,断电浓度为≥%CH 4,复电浓度为<%CH 4,断电范围为: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四被控开关设备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或具有馈电状态显示功能.五根据实际需要应增设传感器时,由洗煤厂、装车站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增设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第二十四条机载、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采掘机、锚杆机、梭车、铲车、运煤电瓶车、防爆装载机等采掘工作面使用的设备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当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时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时必须实现自动停机,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只有当甲烷浓度降到%以下时,方能重新启动运行.二辅助运输防爆胶轮车设置的车载式甲烷断电仪,当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时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停车,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只有当甲烷浓度降到%时,方能启动车辆.三非防爆车严禁在高瓦斯矿井使用,在低瓦斯矿井进风巷道内使用时,车辆必须装设车载式甲烷断电仪及车辆定位仪,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的报警值、断电值与防爆车设置相同.非防爆车严禁进入回风巷.四特殊作业环境下,需要调整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的报警值或断电值的,必须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第五章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组织、检修机构一矿井及洗煤厂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管理机构,由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安全监测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二中心站必须配备值班人员,且应配备系统维修人员.三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维护及简单维修工作.维修室内宜配备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甲烷校准气体、一氧化碳校准气体等.洗煤厂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厂及相关装车站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维护及维修工作.维修室内宜配备传感器的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校准气体等.(四)各矿井使用的机载、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通风队负责标校,并建立台帐、收集相关资料.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使用的机载、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指定人员维护管理,并建立台帐及相关维护记录.第二十六条校准气体一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二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三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调校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断电功能测试必须在井下或现场进行.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三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7~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矿井在用各测点的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标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左右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人员必须与中心站值班人员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需重新调校.四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五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逻辑等.六每7~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的测试工作必须在被控开关带电状态下进行.断电控制测试内容包括断电控制功能是否完好和馈电状态传感器状态转换是否正常.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第二十八条维护一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瓦斯检查员每班一次使用光学甲烷鉴定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作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二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三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机载、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的电源供电必须稳定可靠,具有在未投入或故障时闭锁控制设备功能,断电控制线的接线、改变或拆除必须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四所有入井机车的机载、车载式甲烷断电仪必须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停用.如甲烷断电仪故障,必须先处理,正常后方可继续生产.五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移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六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跟班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七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八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测量上限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九监测分站或电源箱备用电池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十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

煤矿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及管理由公司通防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或气相色谱工作站),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明确矿总工程师为分管领导和通防管理部为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

通防副总师具体监督落实实施,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封闭后1年内的采空区要利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气体。

无法用束管监测采空区气体的,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人工采样分析。

第五条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不间断测定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 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第六条对采用井下监测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应遵循MT/T 757-1997相关规定及《夏阔坦矿业公司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系统安装第七条矿井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表功能: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5篇)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5篇)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一)成立束管监测队伍,配齐监测人员,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管理,确保束管监测系统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束管监测管理考核规定、气体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和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束管监测系统地面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监测监控室内,仪器仪表摆放整齐、室内装备保持清洁,并挂牌管理。

(三)束管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回撤工作,要符合系统安装规范的规定。

安装前,充分考虑现场条件,优先选用路径较短、沿途拐弯少、管路不宜挤压的线路。

地面抽气泵、气体控制柜、井下分路箱、处水器、采样器的接头等关键部位确保严密不漏风,从地面监控室到井下各测点,必须统一管理,并定期用压气装置检查各管路是否混乱和漏气。

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与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维修管理,为其他区域服务的由束管监测部门管理。

(四)检测地点与范围的确定。

根据生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束管监测系统自身设备的运行特点,规定下列地点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1.自然发火煤层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2.发火厚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空区;3.自然发火隐患较为严重的永久密闭;4.其它可能出现发火隐患的地点。

(五)束管监控室必须有人值班,每天对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地点的气体成份化验分析一次,并形成监测日报表,报总工程师签字。

监测系统未能覆盖的地点(采空区密闭墙等),采取人工取样色谱分析的检查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内容为:CO、CO2、CH4、O2、C2H4等气体,分析结果由总工程师签字后存档备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调度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束管监测系统应具备的技术资料有:1.束管监测日报表和气体分析月报表;2.设备及仪器仪表台帐;3.束管监控故障登记表;4.检查维修记录;5.束管监控运行日志;6.束管监控系统布置图。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2)1. 管理者职责- 设定和实施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规定;- 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系统的安装、维护和升级;- 负责系统的数据备份和恢复;- 提供用户支持和培训。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束管监测系统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提升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依法保护系统数据的安全和隐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束管监测系统指的是用于对物品进行跟踪和监测的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四条所有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章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第五条在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前,用户应进行详细的需求确认和方案设计,确保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系统的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不受外界干扰。

第七条所有用户在使用束管监测系统前,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用户在使用系统时,应按照操作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系统的配置和参数。

第三章数据的采集和保存第九条系统采集到的数据应准确、完整,并及时上传至服务器进行保存。

第十条数据上传至服务器时,应采用加密的方式进行传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用户不得私自删除、修改系统所采集到的数据,如需更改或删除应通过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规定,并及时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不丢失。

第四章系统的维护和升级第十三条系统维护包括设备保养、故障排除和系统优化等工作。

第十四条用户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如发生设备故障,用户应及时联系供应商或维修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

第十六条系统的升级和更新应提前进行计划,并确保系统在升级过程中不会影响正常的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警告、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违规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对于由于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总则第1条为保证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井的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及管理由公司通防科负责。

第3条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建立束管监测室,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

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4条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封闭后1年内的采空区要利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气体。

无法用束管监测采空区气体的,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人工采样分析。

第5条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不间断测定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 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第6条对采用井下监测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应遵循MT/T757-1997相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及维护。

系统安装第7条矿井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

(五)报表功能: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六)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24小时连续循环监测功能,系统输出功能齐全,至少可对8个采样点自动巡回采样,可对气体进行浓度分析,分析数据由计算机存储,并计算有关参数,发出自燃发火报警。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1. 系统应设置管理员账户和普通用户账户,管理员账户具备对系统进行设置、监控和管理的权限,普通用户账户只能进行数据查看和部分设置操作。

2. 管理员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3. 管理员应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并设置安全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4. 系统应设有用户权限管理功能,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用户的权限级别,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监测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管理员可以随时查看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 系统应设有报警功能,可以根据用户设置的监测参数进行自动报警,管理员可以设置接收报警信息的方式和级别。

7. 系统应具备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生成统计报表和分析结果,以便进行决策和改进工作。

8. 管理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系统版本和补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9. 管理员应对系统进行定期的培训和使用指导,以保证用户能够正确使用系统并了解系统的相关功能和操作流程。

10. 管理员应及时处理用户的反馈和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用户满意度。

以上是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具体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业公司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煤业公司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各矿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发挥系统监测预防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属各矿。

第三条装备束管监测系统的煤矿都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所属各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应用和功能:1、通过连续监测煤炭自燃过程中标志性气体的组成和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2、通过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3、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灭火措施提供保障;4、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24小时连续循环监测功能;5、束管未敷设到地点,可人工采样检测功能;6、报表功能:根据气体含量自动生成报表等;7、联网功能:达到检测数据共享。

第五条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管路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以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Q2、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

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穿管。

3、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在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在底部设置滤水器。

4、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方便维护,高度适宜。

5、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

6、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

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封闭在一年以下的采空区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的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的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及管理由公司通风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或气相色谱工作站),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

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矿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封闭后1年内的采空区要利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气体。

无法用束管监测采空区气体的,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人工采样分析。

第五条各矿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不间断测定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 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第六条对采用井下监测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应遵循MT/T 757-1997相关规定及《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系统安装第七条各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

(五)报表功能: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1. 系统简介束管监测系统是用于监测和管理束管(管道、电缆等)的一种系统。

通过该系统,能够实时监测束管的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以及检测束管是否存在泄漏、损坏等问题。

同时,该系统还能够进行数据分析和报警处理,提供给用户决策参考。

2. 系统安装与维护2.1 系统安装系统安装需要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安装前,需要进行工程现场勘察,确定安装位置和参数设置。

在安装过程中,要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接线正确接地。

2.2 系统校验与维护安装完成后,需要对系统进行校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校验内容包括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准确性,以及数据采集和传输的稳定性。

系统的维护包括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系统管理3.1 数据管理束管监测系统需要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管理,包括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清理。

数据的存储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和数据量进行管理,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数据的备份要定期进行,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

对于已经过期的数据,要进行清理,避免占用系统资源。

3.2 报警管理束管监测系统能够通过设定预警值来实现对异常情况的报警。

对于发生异常的束管,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将异常类型、位置等信息显示在监控界面上。

报警管理包括报警配置、报警记录查看和报警处理等环节。

3.3 用户管理系统需要有用户管理功能,包括用户账号的创建、删除和权限的分配。

不同用户可以有不同的操作权限和数据访问权限,以便系统的安全和管理。

4. 监测与分析束管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到束管的各项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量等。

系统还能够进行数据分析,分析束管的运行情况和趋势,为用户提供决策参考。

5. 系统安全与防护束管监测系统需要采取一些安全措施,包括系统的防火防爆、防雷、防虫措施等。

同时,还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数据安全,包括数据加密、用户权限控制、系统备份等。

以上是关于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的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及管理由公司通风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或气相色谱工作站),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

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矿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封闭后1年内的采空区要利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气体。

无法用束管监测采空区气体的,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人工采样分析。

第五条各矿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不间断测定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 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第六条对采用井下监测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应遵循MT/T 757-1997相关规定及《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系统安装第七条各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

(五)报表功能: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监测效果和数据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束管监测系统的使用者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系统使用和管理第六条监测系统的使用者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使用和操作系统的能力,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七条监测系统用户应严格遵守系统的使用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或损害系统。

第八条监测系统的使用者应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监测系统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条监测系统用户不得私自更改系统设置或修改监测数据,如有需要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监测系统使用者应保护好系统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如账号和密码遗失或泄露,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第十二条监测系统使用者不得故意破坏系统的硬件设施,如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第十三条监测系统使用者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发现系统存在漏洞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第三章数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监测系统使用者应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任何虚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

第十五条监测系统使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上传监测数据,并保存相关的原始资料和记录。

第十六条监测系统使用者应及时处理监测数据的异常情况,并报告系统管理员。

第十七条监测系统用户应配合系统管理员进行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监测系统使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监测系统使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数据校核和验证,并及时修复和更新系统。

第四章系统维护和改进第二十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监测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性能优化。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是指对束管监测系统的使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1. 系统申请与审批:使用束管监测系统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2. 使用权限与分级管理:系统应设定不同级别的使用权限,根据用户的职责和需要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审核和调整权限。

3. 安全保密措施:为保障系统的数据安全与机密性,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系统和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

4. 使用规范与操作流程:制定使用指南和操作流程,明确用户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步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5. 数据管理与备份: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备份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备份数据以应对意外情况。

6. 维护与更新: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功能完善,及时修复漏洞和问题。

7. 培训与技术支持: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用户理解和掌握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8. 监测与监管:对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的顺利进行。

9. 异常处理与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对系统的异常情况和紧急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10. 使用评估与改进:定期对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收集用户的反馈和意见,不断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用户满意度。

以上是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细节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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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束管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系统的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的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该系统使用的技术指导及管理由公司通风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或气相色谱工作站),配备必要的仪器,同时必须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系统装备、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到位。

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矿回采工作面及回采封闭后1年内的采空区要利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监测气体。

无法用束管监测采空区气体的,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人工采样分析。

第五条各矿利用束管监测系统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不间断测定分析,并完成预测预报, 便于掌握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为防止自燃制定预防性措施做足准备。

第六条对采用井下监测型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应遵循MT/T 757-1997相关规定及《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束管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系统安装第七条各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系统数据必须保存10年以上,为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的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三)利用数据库分析某一测点气体含量在一段时间内变化情况的功能,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制定针对性的灭火措施提供参考。

(四)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自动报警,同时以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

(五)报表功能:具有报表、曲线、储存、打印功能,能提供检测日报、月报、检测图谱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六)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24小时连续循环监测功能,系统输出功能齐全,至少可对12个采样点自动巡回采样,可对气体进行浓度分析,分析数据由计算机存储,并计算有关参数,发出自燃发火报警。

第八条束管监测系统的管路敷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管路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行车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管路穿过墙体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

(二)管路上滤水器或其它设施应根据巷道温度、高差变化在适宜的地点设置。

(三)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方便维护,高度适宜。

(四)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两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

(五)束管的敷设标准:大巷中束管应布置在巷道中上部,主管铺设应吊挂,间距均匀不得悬挂在供水管路、风管和电缆上,尽可能与其它管路铺设在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与风水管路放在同侧时,则束管主管必须放在风水管路上方,且高于风水管路0.3m以上,工作面顺槽支管必须安设套管距底板高于2m以上,防止进入采空区压住不能正常采样。

(六)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要对整个系统管路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记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确保系统测量精度误差≤1%,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九条监测点布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封闭一年内的已采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二)正在回采的工作面回风顺槽布置不少于3束束管带有保护套的束管,两个束管监测取样点间距为50m,埋入采空区最远取样点距工作面为150m, 埋入采空区的束管要用DN25~50mm的护管加以保护,防止损坏束管;如埋入采空区内采样点外O2浓度<5%时,CO浓度稳定后,该采样点可以提前停止采样;如果O2浓度≥5%且CO浓度有上升趋势则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两取样点间距,同时通过束管监测确定采空区“三带”范围。

图1 一条回风顺槽的工作面(“三带”观测)束管埋设布置示意图图2 两条回风顺槽的工作面(“三带”观测)束管埋设、布置示意图(三)如果其它采空区气体有异常变化时,可临时增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第十条束管取样头全部套护管,护管壁上打若干小孔,用钢网将取样头包裹起来,防止碎煤进入。

当取样头进入回风隅角处,打开该吸气口挡盘开始采样,工作面回采结束,为了观测采空区气体变化在回采工作面末采距回撤通道200m、100 m、回撤通道内分别布置一个采样头,随工作面推进,束管及采样头埋入采空区,束管要用DN25~50mm 的护管加以保护,封闭采空区时,防止损坏束管。

第十一条当采空区内O2<5%,CO浓度趋于稳定一个月以上,方可停止束管采样监测。

第十二条编制采区设计、回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束管的走向,监测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三章系统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地面气体分析化验室管理(一)地面化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排气扇、空调,室内禁止烟火。

(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室温保持在10℃~35℃范围。

(三)机房内严禁存放有震源、强大磁场、电场、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物品,以免影响系统运行。

(四)妥善放置和保管各种气瓶和配件,严禁阳光直射或雨雪直入,严防爆炸或其它事故的发生。

(五)高压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而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高压钢瓶上要有代表所贮气体的标记颜色和字样。

(六)室内气样瓶应竖立放置,立地可靠;使用前应认真检查阀门接头和减压阀等是否牢靠好用,使用过程中严禁敲打或调整紧固件,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

(七)仪器接地线必须保持导电性能良好,严禁用自来水管或零线做地线。

(八)工作人员要爱护所有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九)严守工作纪律。

化验室内做到仪器仪表、物品、资料摆放合理,整齐有序,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十)监测系统主机严禁挪作他用或不用,严格执行工作开机制。

不得安装与设备正常运行无关的软件、插件。

(十一)分析人员要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运行日志。

(十二)每天必须检查束管监测系统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地面抽气泵房管理(一)值班人员每天要检查泵房水池的水质、水温情况,定期更换新鲜水。

(二)开启抽气泵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仔细观察抽气泵的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关闭抽气泵,进行处理。

(三)关闭抽气泵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防止出现高负压,造成反水事故。

(四)主泵和备用泵定期切换一次(不超过30天),保证抽气泵完好。

(五)定期清扫泵房内的卫生,保持泵房内的清洁。

第十五条各矿应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所需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

各矿束管监测人员不少于2名,要求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及色谱仪的维护方法,具备对仪器的简单故障进行处置的能力,需经公司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设备在运行6个月后,必须进行全面检修,保证所有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保证连续监测运行,值班人员对当日及以前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填写工作日志,出具气体监测日报表报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十八条每日早班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设备,每7天必须从井下采集各个监测点样本,用色谱仪对束管系统监测结果进行对照分析,并将结果汇报给通风科(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取样分析一次,每月至少要总结一次,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化验员负责将所有的检测分析结果详细记录整理,填报气体分析化验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签字,经审阅的色谱分析监测报表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正常情况下,束管监测分析报告每月上报一次通风管理部,条件有变化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定期召开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分析会,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各类图表、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火区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建立束管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

各矿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报表:(一)设备、仪器台帐;(二)束管监测系统故障登记表;(三)检修记录、巡查记录;(四)矿井气体日检测报表;(五)矿井气体趋势分析报表及趋势图;(六)系统运行日志、使用情况月度、季度、年度报表;(七)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下设置的管路、监测点位置等情况并及时修改;(八)其它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第四章系统维护第二十五条矿井通风部门要安排人员每日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进行维护,重新悬挂。

(二)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对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

(三)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

(四)检查各测点束管观察口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观察点位置,更换不合格观察口。

第二十六条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

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二十七条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采样点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回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班检查维护1次;其它固定测点,每天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一)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

(三)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淘汰的设备。

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配足束管监测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束管采样头安设不到位、不及时、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500元/处。

第三十三条束管管路不完好、漏气,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四条不按要求、不按时化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气体分析相关数据或分析结果弄虚作假不真实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中管路及监测采样点布置与实际不符的,处罚1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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