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网络媒体时代的媒介自由与司法公正
浅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浅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李密摘要法律谚语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假如说司法公正使正义得以实现,那么,舆论监督便是使正义得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民众对司法活动的渗透越来越深入,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实现了监督本位的回归,增强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干涉,造成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妨碍。
因此,如何利用好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拟从两者的角色定位入手,全面分析二者间的关系,并试图建构两者理性互动的制度理念。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赋予了民众新的话语权,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
网络舆论以其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参与人员的广泛性、信息传播的互动性等优势区别于传统媒体,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防止司法偏执与专横,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网络民意的非理性造成对司法活动的粗暴干涉,成为左右甚至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强大力量。
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如何理性定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构筑两者间的理性互动制度,是当前迫切而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色定位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作为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块重要基石,反映了自由、正义和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网络舆论监督舆论是指公众依据其内心的信仰和道德标准,对某一社会现象、社会上有争议的话题所作出的自发性评价。
网络舆论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要切 实保 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司法案件时,要 准守职 业道德 ,严格按照所掌握的证 据等资料对案件进行分析 , 切不 可因迫 于舆论的压力而草草做 出结论。
4结论 互联网时代技 术的发展改变着 中国人 民的思维和生活方式等 ,网 络提供的多元化声音的舞台。社会转 型期的种种矛盾出现已经媒体机 构 的竞争 ,引导非理性舆论出现。减少 “ 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不 仅需要保证 司法 的独立 、公正性 , 提 高媒体 的专业和道力 , 才会防止网络时代下的 “ 媒介审判”。
2 “ 媒介 审判” 的产 生原 因
2 . 1 社会 处 于转 型期 涌现 的各 方面 矛盾
媒体 _ 丁作者要 明确 自身定位 , 加强媒体 自律。媒体报道新 闻时要 严格准守客观 『 生的原则 ,不可妄加评论 。其次 ,媒体_ T作者要加强学 习法律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 ,准守职业道德 。一旦有司法事件进入新 闻事件后 ,传 媒_ T作者 要坚持新 闻的真实性 、客观性 、公 正性等原 则 ,坚持 中性语言 ,忠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 目,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创造 良 好 的舆论环境。
3 . 2提高媒体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
1“ 媒介 审判”概念 的界定 “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抢 在司法判决之 前 , 对犯 罪嫌疑人进 行 定性 、 定罪 的报道 ,并通过报道对 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 , 最终 影 响司法判决 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 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非法道义上的裁判 , 也叫 “ 报 刊审 判 ”。这个起源 于美 国 “ 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 ,在我国学界 中 ,尚 未 有一个确 定统一 的定义 ,但 我 国知名 的新 闻传 播法学家 魏永征教 授对 “ 媒介审判 ”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魏永征教授将其 特征概括为 “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 对涉案人员做 出定 性 、定罪 、 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
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
浅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判决书上网”为例
沟通 , 防止人情案 、 关 系案和金钱案 的发生 , 进而斩断滋生腐败 的温床。 ( 二) 有利 于为一些司法不公的个案提 供救济手段 普刺策 曾经说过 :“ 罪恶 、卑鄙和腐败 最害怕的就是报纸 ,因为任何法律 、 伦理 和 规章制度都无法 与报纸相 比” 。 这充分肯定 了新闻监督的重要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是新 闻监督 的新型形 式之一 , 其监督的力度和效 果更是不容小觑。 对于一些热点案件 ,司法机关为了维 护 社会正义 ,会及 时对社会舆论做 出回应 ,做 到有错必纠。 例如 , 2 0 0 3 年刘涌案说明了民
时 ,民众 的不满与谴责迅速在互联 网上爆发 了。之后 ,由于媒体 的介入和争相报道 , 引 起了社会 的关注 ,形成了强大 的舆论压力 , 法院最终对刘涌案提审 , 判处其死刑 。网络 舆论对司法机构形成强大压力 , 从而维护 了 司法正义。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相互统一 , 二者都 有追求社会 正义这一终极价值 的共 同 目标, 司法 引导舆论 良性发展 , 舆论影响司法正常 运转 , 坚持舆论 自由价值和司法独立价值的 有机统 一 ,从 而实现两 者综合利益 的最大 化。网络舆论是人类历史文明进程中的一大
的社会舆论。如果社会舆论 只是在街谈巷议 中存在 ,力量是 有限的,但要是通过 互联 网这一新兴的媒介迅速传播 ,其效果就会成倍 的放 大。本文以 “ 判决书上网”
为倒 ,分析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 正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更好 发挥网络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公正 ;判决书 ;上网
进步 ,能够 推动 民主公 平与社会正 义的发 展。“ 判决书上 网” , 让普通民众能够了解司 法审判 ,监督司法机关 和司法人员 ,无疑是 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中的一大创举 。 但 是司 法公正不仅仅 在于 “ 判决 书上网” ,更 重要 的是整个司法制度 的健全与完善 ,让公共权 力在 阳光下运行 , 接受公众的检验 。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快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媒体监督司法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但是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仍不断出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如何使媒体与司法这两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谐相处,使社会公正得到更好地实现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媒体;新媒体;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一、新媒体、旧媒体概述媒体,或称传媒,是一种介质,是舆论的一种物质载体。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传播方式。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或传播媒介,对技术有完全的依赖,而且实现了应有的简单、方便和快捷,例如互联网、手机,微博等,它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机会,这有利于充分反映来自社会各方的愿望、意见、要求和呼声。
这种传播方式的重要突破在于:用户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和满足,并将得以最终实现在信息的海洋里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参与到内容的制作和发布中来。
旧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通过传统的媒介,人们看到了自己眼睛所看不到的那些很多、很远的事情,使自己的耳朵听到了更多地方、更多人发出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出现又进一步颠覆了原有的格局,尤其是户外媒体的出现成为人们在户外立体舒展、身心投入的媒介。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受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收者,他可以自己检索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扩展,由此,民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积极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新媒体在传播时间上往往十分迅速,但在客观性和准确度上却不及旧媒体。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新媒体时代的传媒伦理与法律
新媒体时代的传媒伦理与法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主要渠道。
然而,传媒在新媒体时代面临着伦理和法律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时代的传媒伦理与法律问题,并分析应对措施。
一、伦理挑战1.隐私、道德与真实性在新媒体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犯。
很多媒体和个人在报道时忽视了隐私保护的原则,导致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此外,一些新媒体平台容易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了公众利益,严重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准则。
2.版权和知识产权新媒体普及的同时,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
许多新媒体平台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作品,这违反了传媒行业的伦理和法律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问题,也是维护创作环境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挑战1.网络言论与自由表达网络言论的自由度在新媒体时代得到了更大的扩展,这是一种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一些媒体和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恶意中伤他人,甚至散布谣言。
因此,合理规范网络言论的同时,保护自由表达的权利也成为了当务之急。
2.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新媒体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复杂。
很多传媒机构和新媒体平台收集和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未能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
这引发了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行为等法律纠纷。
因此,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众权益,是新媒体时代必须面对的法律挑战。
三、应对措施1.建立行业规范在新媒体时代,传媒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行业规范,确保媒体报道的公正、真实和负责任。
同时,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和更加严格的审核机制,引导从业者遵循伦理准则,保护公众利益。
2.加强法律监管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加强法律监管是必要的。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升执法水平,加强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形成一种规范化的环境。
3.促进网络素养教育为了应对网络言论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新闻传播学专业社交媒体在舆论导向下的社会公平与人权媒体关注度研究
新闻传播学专业社交媒体在舆论导向下的社会公平与人权媒体关注度研究社交媒体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新闻传播学专业来说,研究社交媒体在舆论导向下的社会公平与人权媒体关注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展开探讨,包括社交媒体对社会公平的影响以及人权问题在媒体中的关注度等方面。
首先,社交媒体在当今社会中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重要平台。
通过社交媒体,人们可以自由地发布和分享信息,与他人进行互动交流。
这种开放的交流环境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
在社交媒体上,人们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自己的声音,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阶层背景。
这种平等的言论空间为社会中弱势群体提供了发声机会,引起了更多人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关注。
另一方面,社交媒体的普及也使得人们更加容易获取与人权相关的信息。
不同于传统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新闻传播更加自由和广泛。
人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获得来自世界各地的新闻报道,包括关于人权侵犯的报道。
这种媒体关注度的增加,使得更多人了解和关注人权问题,为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提供了压力。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交媒体在舆论导向下对社会公平和人权媒体关注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于社交媒体的开放性和自由性,有些时候,不负责任的言论和假新闻也可能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
这些不实信息的传播可能误导公众对社会公平和人权问题的认识,甚至损害相关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机制来监管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发布,以确保真实的信息传播,避免对社会公平和人权问题的不当干预。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推荐也可能影响到公众对社会公平和人权问题的关注度。
社交媒体平台常根据用户的兴趣和喜好推送相应的内容。
这种个性化推荐的机制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范围的狭隘化,让用户只看到与其兴趣相关的内容,从而忽视了其他重要的社会公平和人权问题。
因此,社交媒体平台应该采取措施,确保用户能够接触到更全面的信息,引导他们关注更广泛的社会议题。
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该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监管,确保社交媒体在舆论导向下仍然能为社会公平和人权问题的关注提供积极的影响。
浅议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_韩芳
◆司法天地
5条规
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而在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由
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主观性等特质,使网民
,报道事实真相,通
过公开、透明的案件信息引导网民进行理性思考,积极行使话语权,主动引导网络舆论。
还可以针对个案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对热议案件进行专业点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的视角关注在案件的真正焦点上,培养公众运用法律思维进行理性思考的能力。
第四,要加强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工作,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制度用来规制网络舆论监督,因此将立法工作提上日程是当务之急。
应通过相关法律在保护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用法律规范网络舆论行为。
我们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制定法律明确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边界,充分而合理地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建立完善的预防、惩罚、救济制度,用法律规则来规范网络舆论,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发展。
注释:
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法律适用.2009
(1)
.陈婴虹.论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
(2)
.宋双,薛颖.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协调.长白学刊.2005(1).◆司法天地。
新媒体发展与司法公正研究
一
出“ 做到 司法 公正 , 要 必须遵 从 民意 ” 而当前 民意 最有效 的反应 , 渠道 正是 新媒体 , 善用 新媒体 , 纳新媒 体, 接 已经 成为社会 大众和 司法 工作 者在 维护 司法公正 中达成 的一个 共识 由于新 媒体本 身所具有 的 自主性 、 开放性 、 动性等特性 , 互 决
越 多来 自新媒 体 的影响 , 如何 在新 媒体环 境下 , 新媒体 担负起 法公正 的有效 实现 的关键 力量 , 为建设社会 主义法 治国家作 出 让 更
取得 了很好 的社会 效果 。 王胜 俊院长 在工 作报 告中叶指 合理表 达舆情 民意 、 确引导 舆论监 督 、 正 促进 司法 公正的 社会责 了贡献 , 任, 又最大 程度的避 免新 媒体对 司法 公正的不 当干 预 已成 为迫切 需要解 决的 问题 。
新媒 体具有 自主性 , 由于新媒 体 的传 播技术 , 信息 发布者 不需要 围 内做 出符合法 律逻 辑的判 断和 行为 。两者 在司 法独立 这个切 经过像传 统媒体经 历审查等环 节进 行信息传播 , 以客观 的呈现 入 点上 产 生严重 矛盾 ,新媒 体上倾 向性 的评 论和 未审先 断的做 可
、
新 媒体 的特点和 社会价 值
新媒体作为 一种新 的媒介 形式 , 有它 自己的 特 点。首先 , 新
媒体 具有开放性 , 它是一种 所有人 对所有人 的传播” , “ 即通过新 定 了在 新媒体 上发布 、 价司法事件 并且怀 疑司法 公不可避 免的 评 媒体 , 每个 人都可 以进 行大众 传播 , 自己想 要传播 的信 息发表 融入 了主观 成分视 角 、 将 甚至完 全是 带有一 定主观 引导 的 , 并且这 在新媒 体上 , 并且 对不特 定人进 行信 息反馈 , 而这个 信息 反馈 的 种 相对主 观的信 息传播是极 为迅速 和广 泛 的, 能 引起 很大一部 更
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网络 时代 “ 媒介审判 " 现象 的成 因
。魏 居娴 赵 丽ຫໍສະໝຸດ 【 摘要 】网络让每个人都 能够发表 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 网络成为舆 论的一种新 的载体 。 许 多 司法案件在 网络舆论 的关注 下, 迅
速演变为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 媒介审判也在网络时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 本文从网民、 新媒体、 社会环境、 历史传统等方面分析了
场”。 ④
由博客 、 论坛 、 微博 、 微信等组成 的以
“ 自发I 生” 为基本特征的融合 了人际传播 、
1 、 媒 介审判 新 闻传 播法 学者魏永 征将 媒介 审判 概括为 : “ 超越 司法程序 抢先对案 情作 出 判断 , 对涉案人员作 出定性 、 定罪 、 定量刑 以及 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 审判的报道
在事 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 、 夸 张的乃至是
场 ”与 “ 司法场 ”等其 他场 的关 系时 , 布 组织传播 、 大众传播等诸多传播形式 的新
媒体, 形成 了传统大众传媒之外 “ 媒 介审
根据 C N N I C的 《 第3 3次 中国互联 网 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至 2 0 1 3年 1 2 月底 , 我 国微博用 户规模为 2 . 8 1 亿, 网 民 中微博使用 率为 4 5 . 5 %。 微博 已经成 为大
“ 媒介审判”现象 出现 的原 因
【 关键词 】 网络时代
媒介 审判
群体极化
一
、
“ 媒 介审判” 的重新认识
和影 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的行为 。 ③ 二、 网络环 境下 “ 媒 介 审判 ” 出现 的 1 、 媒介 的特殊性
的属性从 一开始就与它背后的 “ 权力 ”密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3 新 研 导 2 1 0 闻 究 刊 0. 19
Jun lm e e rh ea I 媒介 观察 o ras R s ac H rd i l
厅报道和评论 。 此外 , 中共中央 宣传 郭、 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司法部 阳新 闻 出版 署 于 19 9 6年 发 布 的
监督的 自由性 、 典型性、 时性原则 及 对审判独 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从 根源上讲 ,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源 于审判独立和新闻 自由赖 以建立的
价值基础不完全相同。
( ) 体 监 督对 司法 公 正 的 消 二 媒
响的 内容 ,不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 郭门的侦破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
对公开审判 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
记者 ,记者没有优于普通旁听者的
特权。 ( )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我 国
传 媒
关系
公正 的报道和评论。审判公开制度
的确立是媒体报道案件 的重要法律
依据 。
( 法庭 准 入规 则 。 1 9 二) 9 4年 实
法律 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 和《 未成年人犯罪法》含有限制报道未 ,
以便 在 实现 司 法正 义 的 同 时充 分发 挥 传媒 的舆 论监 督 功 能
极 的 负面影 响 , 干扰 司 法 独 立 。在 冲 突 中把 握 两者 的 平 衡 应 注 意 媒
体 监督 不 能越 过 审 判 独 立 的 边界 ,
一
在 监 督 方 式 上 应 以 以事 后 监 督 为
主 ,在 职 业 操 守 上要 加 强 自我 约 束 。在 报 道 范 围 上 应 受 一 定 的 限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作者:叶页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越来越开放,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多元化,作为社会民众喉舌的社会舆论发挥的作用日趋重要。
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判决不公,报道不当,出现了“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等现象。
网络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不少司法案件由于网络舆论的传播而成为了热门话题。
例如“许霆盗窃案”,“梁丽拾金案”,“药家鑫杀人案”“李昌奎死刑争议案”“南京彭宇案”等等。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两个重要参考因素。
两者在最终的价值判断上高度一致,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平衡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至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司法独立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案件,如“孙志刚案”、“邓玉娇案”、“齐玉苓案”、“黄静案”等,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
但另一方面,“张金柱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法律案件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
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因此,舆论干预并不完全都是正义的,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是且只能是法律和事实,要减少网络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干预必须从源头做起,需要每个司法工作者都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
一、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一)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郑州市某公安分局警察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撞到了一对骑自行车的父子,儿子当场死亡,父亲被裹在车轮下并向前拖了1500米后死亡。
此案被报纸跟踪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当时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闻自由名词解释】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名词解释】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一、引论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
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
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新闻自由可能以及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时如何进行规范与处理等内容进行粗浅的探讨,并结合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或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
试析新媒体语境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从“媒介审判”到“公众陪审”
为纳入 体制性 解决 轨道 ”l 2 I 。 媒 介 审判 :传 统媒 介 时代的 角色越 位
中在少数大众传媒组织机构 ,能够进入媒介拥有话
语 权 的只是少 数精 英 阶层 。那些 社会 经济 地位 高 、 社 会关 系强 的能更 多地 表达 自己的利 益 ,从 而得 到 国家 的保护 ;而那 些社 会经 济地 位低 、社会 关 系弱 的人 ,则 由 于表 达 渠 道 的缺 乏 而 无 法 保 护 自身 利
界对 媒介 审判 的看法 通 常是 : “ 媒介 审判 是媒 介 角 色 的越位 或错 位 ,这种 情 形往 往 与新 闻炒 作有 关 ,
形成 的舆 论氛 围会 影 响 司法公 正地 进行 审 判 。”I 4 I
论 坛 ,任何 一 个博 客 ,任何 一条 手 机短 信 ,都有 可
能成为富有影响力 的 “ 意见领袖” ,这就使得原 】 本集权在传统媒介手 中的话语权均分至每个民众手 中 ,使 得每 个公 民都 有 可能 成为 新 闻发 布者 、文化 传播 者 、学术 评 论者 和各 式 发言 人 ,且发 言 的声音
差 ,具体 表 现在 “ 司法 的天然 职能 在于解 决 民众 问
得 了 “ 四种 权力 ” 的地位 。第 四种权 力并 非实 在 第
赋 予 的权 力 ,而是 指媒 介 因其传播 的工 具性 资本 获 的 “ 话语 权 ”等 软权力 。 我 国 《宪法 》虽 然 明 确 规定 了 公 民有 言论 、 出版 、集会 等表 达权利 ,但 宥于 社会结 构 和经济 水
一
、
在 我 国 尚 未 为新 闻立 法 的情 况 下 ,尤 其 在 新
益 。在媒体对一些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 的司法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与之相伴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并非一个新鲜的概念,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它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更为复杂的态势。
简单来说,“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还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就凭借自己的报道和评论,预先给案件定性、定罪,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司法的公正裁决。
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审判”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新媒体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极为广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发布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而这些未经严格核实和筛选的信息很容易迅速扩散。
其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旦某个热点事件被曝光,瞬间就能引发无数人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再者,部分新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采用夸张、煽情甚至歪曲事实的手法来报道新闻,从而吸引更多的眼球。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它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但当媒体的舆论压力过大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对于当事人来说,“媒介审判”可能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甚至在未被定罪之前就遭受社会的唾弃和歧视。
即使最终被证明无罪,所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弥补。
此外,“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过度的舆论炒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比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其描述为“罪大恶极”的形象。
公众在这种舆论的引导下,纷纷要求严惩嫌疑人。
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可能表明,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最初报道的那么严重,或者甚至可能存在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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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网络媒体时代的媒介自由与司法公正
作者:宋陆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5期
司法发展的过程,其中一条脉络就反映在司法和媒体的关系的变化上,从秘密审判到舆论监督,再到逐渐产生分歧。
从近代以来,新闻媒体的报道,有效减少了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使得司法逐渐进入了公正的轨道。
但是,媒体市场化使得媒体主导社会舆论并开始对司法产生巨大的影响。
法官司法成了舆论司法,法庭审判成了舆论审判,在后网络媒体时代,微博时代,使得这种现象愈发严重。
媒体,现代法治建设的双刃剑
媒介自由,是言论表达自由的一种延伸和发展。
各国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一直以来对于媒体自由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
在20世纪之后,随着大众媒体的逐渐成熟和发展,逐渐出现了媒体为代表的公众舆论,而以媒体报道为代表形式的舆论监督,成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
长期以来,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公开化,司法公正化方面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舆论监督促进了现代法治的进步和发展,这种说法毫不为过。
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后网络媒体时代,产生了不小的分歧和冲突。
随着媒体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竞争的激烈,特别是称为“眼球经济”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而极力捕捉有爆发力和吸引力的新闻点。
我国正处于司法体制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就是传说中的改革深水区,各项矛盾开始显现。
同时,民众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开始对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给予很重要的关注,对于司法1不公正产生了异乎寻常的关注和愤怒,这也使得司法活动成为了媒体吸引眼球的重要方式。
媒体一贯用煽情的语言和华丽的辞藻将案件呈现。
媒体,也不可能不带有任何的倾向性,所以在司法活动之前就造成了一种倾向性“舆论力场”。
根据D.H.wafer“议程设置过程功能”理论,新闻媒体决定说什么,怎么说,引导公众意见。
“舆论力场”会让正确的意见失声,如果判决不符合“民意”,司法人员的舆论压力是相当巨大的就像美国大法官说的,我们很平静,但我们处于风暴的中心。
司法人员处于社会中,不可能不受到媒体信息的影响,如果司法人员也带有了媒体的倾向性,司法的公正又如何来保证?
自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特点的极致性表现
不知不觉,传统媒体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互联网都成为了十几年前的事情,现在以facebook,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已经降临,传统媒体的主流意见霸权,逐渐被侵蚀,分众
化的传播模式和结构逐渐形成.在这个时代,所有人既是新闻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新闻的制造者。
自媒体时代,既有网络媒体时代海量信息兼容化和强时效性的特点。
同时又不同于以往传统媒介的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网上的信息发布不再是官方媒体的特权,每个人只要拥有网络终端,完全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也就是对于受众信息接近权的突破,及大众接近利用媒介发布意见的权利。
网络媒体的自由和分散在自媒体时代更加深入,甚至推向了极致传统的司法刚刚开始适应网络媒体时代的冲击,但一个新的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个时代的司法,面临着更加重要的挑战,司法审判不是调解,不可能做到两方都满意,但是不满意的一方会通过自媒体传播将事态扩大化处理,甚至上升为一个社会事件,形成舆论力场,迫使审判朝着对自己有力的方向发展。
这时,一些媒体的新闻点出现,他们利用网络受众的亢奋情绪和巨大能量来达到某些目的,而散布则是操纵网络受众的有效方法,因为在这个状态下,人们不再具备识别能力,而谣言则能随着流言快速扩散,把受众的行为推到极端,直至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也就是传说中的“网络暴民”
众所周知,司法是一项专门性的活动,需要很多专业的知识和积累,在审判中,法官需要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依靠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有时,判决并不是一定符合社情民意,或者说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民的看法和认识。
所以在自媒体时代,司法人员的挑战越来越大。
禁言或者放任,我们应该往何处去?
司法公正在自媒体时代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但是我们是不是因为此抛弃司法公开的原则,或者抛弃司法公正呢?关注国外的司法实践,西方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找出合理平衡二者的解决之道。
我在这里提出几点设想,尽可能使得两者走向平衡
1. 赋予当事人媒体回避申请权,将决定权交予法官
在审理案件之前,我们应当在程序上增加对于媒体报道和公开审判的选择空间,我们可以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选择是否接受媒体报道,可以向法官申请媒体回避,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法律来判断案件是否容易受到舆论污染,受到污染程度来决定是否允许应当准许媒体回避。
2. 给予法官案件审理期间的媒体沉默权力和义务
对于热点的案件,媒体总会把法官作为重要的采访对象,希望从法官的言辞中来判断案件审理的走向和可能出现的审理结果,进而作为新闻的热点,这在西方也是同样的情况,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赋予法官面对媒体时沉默的权利,也是义务,在审理结果出现之前不对案件或者结果对任何媒体进行有倾向性的表述和回答。
3.合理媒体责任,限制再审程序因舆论压力而启动
媒体应当加强自律,在案件报道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公正和客观的新闻原则,不做任何煽动性和鼓动性的报道,但我不希望媒体因为出现这些报道而受到惩罚,霍姆斯法官说过,那些让我们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没有舆论监督的司法,将会是更大的灾难!媒体的责任并不应当被刻意强化,所以,不能仅靠加强管理和处罚的手段来限制媒体。
根据西方的经验,应当让市场和民众来对媒体进行选择,让媒体之间相互监督,让媒体通过自律来监督,成立一个协会,是更好的手段。
司法机关特别是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要严格把关,对案件再审程序启动要慎重,不能因为网络民意舆论压力就启动再审,这是对于法官的尊重,也是对于法律本身的尊重.
这些也只是一些粗浅的建议,我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媒体自由的博弈也将会一直持续,并不会停止。
社会在发展,司法也必须适应这种发展。
在这种持续的博弈之中,司法和媒介都会取得一个崭新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简介:宋陆(1990.1- )山西昔阳人,现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以媒体和司法为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