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之比较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真实性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不虚假陈述、不误导使用者。
相关性原则:会计核算信息应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决策相关。
可比性原则:同一施工企业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施工企业之间,会计核算方法、程序应保持一致,便于比较。
一致性原则:同一经济业务在不同时期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规范科目使用:施工企业应规范会计科目的使用,确保会计信息的分类合理、准确,方便报表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税收政策
施工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税收政策概述
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集成化:整合企业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会计制度: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统一核算要求:施工企业应按照统一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信息能够相互印证。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标准:施工企业应按照统一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等标准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标准的意义:规范和标准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标准的实施: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规范和标准的会计核算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内容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标准
《建造合同》准则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探讨
《建造合同》准则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探讨《建造合同》准则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探讨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工程合同的相关信息,财政部于2006年6月颁布了新的具体会计准则一一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视之为建造一项资产或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建造合同》准则在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帐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做出了较大改革,更能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便于有关方面全面了解工程项目的经营情况。
1《建造合同》准则下会计核算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的差异a.确定收入的时点和金额不同。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工程价款收入是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
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施工企业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与结算额没有关系,它主要是由施工企业根据预计合同收入总额,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计的,具体方法是: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合同的收入与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b.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亏损时,计提合同损失准备,即如果建造合同预计的总成本将超过总收入,出于会计上的稳健原则考虑,应将这部分亏损全部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中去。
具体确认时,应先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的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然后再用预计总亏损减去当期的工程毛利(亏损),计入“合同预计损失”帐户,列入损益表。
《建造合同》准则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探讨
总亏损减去当期的工程毛利同收入 和合 同成本 进行 配 比 ,准 确 ,
计入 “ 合同预计损失”帐户,列入损 理预计提供信息 。 益表。而 《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没有 要求计提合同损失准备。 c 帐务处理不 同。 . d 提供 的会 计信息不同 。采 用 . 地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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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造 合 同 》 准 则 下
施 工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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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规 范 施 工 企 业 的会 计核 算 , 的 会计 核 算 的差 异
便于全面 、准确地 了解有关工程合同 的相关信息 ,财政部于 19 年 6月颁 98
能科学预测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 、具 有丰富的编制经验。因此 ,建设合同 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要根据内外部变化,
b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21 加 强 企 业建 造合 同管理 工 作 . . 《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
实行建造合同核算的关键是合理 对工程项 目实行成本动态管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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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 ) 合同成本不 性、适用性。为此, 在实际工作中,要 的施工组织设计 、熟悉现场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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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分析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分析作者:檀江云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第02期[摘要]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来财务实践所作的财务核算方面的探讨,其目的是在于在目前新会计准则下,解决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使会计核算既能真实企业经营成果,又能减轻企业现时税赋负担,为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地方经济的稳步提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一、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区别和差异不仅体现在文字的表述和格式等等方面,还在相关的计量的计算和确认的方法等内容上都稍加调整,在如下几个方面得到表现:①新准则第6条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
如果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新准则中添加的内容规定,那么要按单项的合同去处理,第一是该追加资产,与原来的合同中的资产的差异性很大,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功能等各个方面;第二是我们不必关注原合同的价格在确定追加产品的造价时,损益管理、销售和财务等费用不应计入合同的成本当中。
这样可以将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能够计入合同成本。
这样准则更有国际化是趋势,也增强了原则的方向性。
②新准则第19条和第20条对合同结果可靠估计的条件中,将“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修正为“很可能流入企业”;将合同完工进度选用方法的“已完合同工作测量”修正为“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③新准则第23条中要求当期合同收入应该是完工的进度比例在总合同中所长的收入与以前会计期间已确认收人后的金额的差值,并且用完工的进度比例来确定当期合同的费用。
二、新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鉴于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会计核算:1.合同收入的确认合同的收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是客户和承包商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金额,二是额外不能确定的收入,本收入不是在双方的合同商定中产生的,不属于收入的基本内容,是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合同的变更,以及在工程的进程由于赔付、奖励等等形式所产生的收入,虽然这种收入不是最初所能确定的,但是属于构成合同总收入的一部分。
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探讨
挖 还 不 同 的 确 认 。新 《 造 合 同 》 则 在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上 比 旧 施 工 企 业 会 理 . 掘 企 业 潜 力 . 可 利 用 于 评 价 和 考 核 企 业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业 绩 。 建 准 计 制 度 更 为符 合权 责 发 生制 的要 求 ,更 为 严 格地 遵 循 了谨 慎 原 则 。 因此 . 新 准则 提供 的 会计 信 息更 能 符合 有 关使 用 者 的要 求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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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 、 退 、 移 、 废 和清查制度; 领 转 报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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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简述
《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简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筑施工企业2003年起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完善,形成了以《建设施工合同》为会计假设前提的核算模式:先在未完工时按“合同收入”为导向预计“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产生虚拟的营业利润,然后在完工时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出实际的营业利润。
即,在未完工时《资产负债本》反映的是《建造合同》实际发生的状态,在《利润表》上反映的是虚拟的会计成果,只有在完工时《资产负债本》和《利润表》形成统一的实际会计成果,为了实现以上会计核算目标,《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专门设置了两个成本成本类科目:“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其中“工程施工”有三个明细科目“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和合同毛利”,而“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
“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在工程未完工时,一直反映在账面上,只有当建造合同的工程整体完工时,才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冲平。
正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能执行建筑法规及《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及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期末余额是相等的,即:“工程施工-工程结算=0”。
体现了建造合同工程本身不作为施工企业存货列报的会计意图。
但是在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实环境下也会出现的特殊情况:1、当“工程施工-工程结算>0”时,是合同双方不规范操作下出现的问题“工程施工”科目期末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期末余额时,主要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不规范操作,都未能执行建筑法规及《建造合同》的规定,既有建设单位有意或者恶意拖欠“工程结算”的原因,也有施工企业自身为了承揽工程主动垫资施工的原因。
使施工企业失去《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假设的核算前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时,施工企业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合同收入”及时确认当期的“工程结算”,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亏损合同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合理地预计存货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项会计准则,并结合指南和讲解进行解读。
准则第一章重点强调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识别标准。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合同条款,包括工期、款项、质量等相关内容。
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建造合同的履行进展,对应确认收入和费用。
准则的第二章则详细解释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方法和核算原则。
准则第三章对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准则的规定,收入可以分为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实际成本法两种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以建造工程完工比例来确认收入,而完工实际成本法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
成本方面则根据合同的不同阶段,分别采用直接成本法和部分分摊法进行核算。
准则的第四章规定了建造合同中其他重要问题的处理方法。
如保修期的处理、合同超常损益的核算等。
准则第五章则详细解释了建造合同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建造合同的基本情况、相关会计政策和方法等。
除了准则本身,财政部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的指南,对准则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解释和指导。
指南从定义、识别、测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为企业遵循准则提供了实际操作指南。
此外,财政部还举办了一系列会计准则解读会,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准则的培训和讲解。
这些讲解会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准则的核心要点和适用原则,解决企业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困惑和难题。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企业。
准则的指南和讲解提供了具体的应用指导和解释,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该准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问题
小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实务问题摘要: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范没有做到相应的发展,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特别是在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当中。
在我国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实施以来,我国很多的会计核算问题在《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
所以,作者将自己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做出些许的建议,以期望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以后的工作当中给于解决。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问题中图分类号:[f23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abstract: at present, because of our country’s social and economic rapid development,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legal standard do the corresponding development, such circumstances appeared a lot of problems. especially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ccounting measures for implementation, the our country has a lot of accounting problems in the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and”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ccounting method “have not been clear specification. so, the author in the actual work of the problems are discussed, and make some suggestions to expect these problems can be in the later work to the solution.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ccounting; practice problems前言:在我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经济市场地位也是初步的建立起来。
新税制下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核算办法论文
新税制下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核算办法探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168-02摘要本文从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核算存在问题与缺陷入手,根据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特点,通过对比两种不同核算办法,进一步探讨完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核算办法。
关键词新税制分包工程核算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文作者根据新税制的要求,结合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状况,提出如下几点不同的看法:一、存在问题与缺陷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结合新税制的要求,建安企业对分包工程的核算通常采用以下方法(以下通称新税制核算办法):即分包工程结算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核算,应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与应收分包工程的取费差(或管理费)通过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现对新税制下分包工程会计核算办法存在缺陷,提出如下几点不同的看法:1.所谓的分包工程: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即总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特点与需要,在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后,将工程相对不重要的一些项目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企业根据经营的需要,把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发包出去,并负责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和协调,据之向分包企业收取分包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总包管理费。
就建设单位而言,与之发生经济合同关系的只有一个总承包单位,不论总承包单位采取的是何种经营方式,其计算单月工程价款收入的依据是根据总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单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
就某一工程而言,其主营收入的来源与按总承包合同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始终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就有必要用一个总账科目来归集与反映总承包单位当期从建设单位所取得的工程价款收入,若把分包部分工程价款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工程结算”科目就不能总概地反映某一已完工程实现的全部价款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摘要]财政部于199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建造合同的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差距。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作为新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执行,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与旧准则相比,其作用和影响还是得到肯定的。
准确执行新准则规定的各个方面,才能更真实地反映会计的目标,对会计规范起到一定的完善作用。
[关键词]新准则;合同成本;完成百分比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费用的确认等,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
建造合同准则的性质属于特殊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业和制造业等企业的产品建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而且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
所以建造合同准则既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
2 与旧准则的区别(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新准则无论从定义、分类、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方面,还是从成本核算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企业制度等方面都在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使企业融入世界经济潮流。
(2)核算方法和内容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旧准则中规定的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已暴露出其局限性。
新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损失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做出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核算方法更为合理、规范和科学。
如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的内容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改变旧准则规定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大中型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删 O 务
导 航
F ACCO UNTI NG
大中型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新《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山 西省 电力 公 司 徐 俊 平
【 要 】 自20 年起 , 摘 07 所有大中型施 工企业将 陆续实施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 同》由于旧的《 , 建造合 同》 则、施工企业会 准 《
二、 正确 的施 工企 业 会计 核算 方 式
生 额 等 于 “ 营 业 务 成 本 ” 《 工 企 主 (施
目发 生 额 。
3“ .工程 施 -- 间接 费用 ” 目直 接 I - 科 计 制 度》 为工 程结 算 成本 科 目 ) 。 新、 旧准 则 下 期 末 将 “ 程 施 工 一 工 间接 费 用 ” 配 计 入 有 关 “ 程 施 工一 分 工
业务 成本 ” 目要 符合 配 比原 则 。与 “ 科 主 合 同成 本 ” 。
营业务收入 目发生额 无关的“ 科 工程
施 工一 合 同成 本 目发生 额 不 转 入 主 科 营业 务成 本 科 目。 《 工 企 业会 计 制度 》 “ 程 结 算 施 下 工
计核 算办法》 施 工企业会计制度》 不同企业 、 同时期适用 , 及《 在 不 造成了施 工企业财务人 员对建造合 同的理解不全 面、 不透彻。文章从企业
存在的核 算误 区出发 , 出了正确 的核 算方式 , 提 以供参考。
【 关t词 】施 工企业 ; 企业会计准则 ; 建造合 同
的误 区
1“ 程施 -- 合 同成本 ”《 工 企 是 根 据 完 工 百 分 比法 等 合 理 确 认 企 业 . 工 I - (施
业 会 计 制 度 》 “ 程 施 工 ” 科 目 发 为 工 )
《建造合同准则》核算问题研究
《建造合同准则》核算问题研究作者:苗雷来源:《财会学习》2008年第08期《建造合同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的最大区别在于时点和金额的不同,在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合同收入需要按完工进度确认;在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合同收入的确认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当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企业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施工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难度远远大于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央企相继执行了《建造合同准则》,从执行的结果看,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普遍较差、成本预算缺乏规范的流程、偏离企业实际情况程度较大,致使会计信息质量较差,没有达到《建造合同准则》制定的初衷。
在此,笔者拟对《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及相关问题进行一下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要素(一)关于合同收入的构成问题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及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1、初始收入合同中标价中有条件使用的部分(包括暂定金、备用金、预备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列入初始收入。
2、价外收入价外收入是实质上的合同收入,如价外设备收入(指以发包商提供工程结算价款以外的设备原值,扣除需承包商出资回购后剩余部分的价值后纳入合同收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投标报价中,工程价款结算单价的组成部分不含该部分设备折旧费,发包商以实物补偿承包商应得工程结算收入。
3、合同变更等致使收入减少的因素合同变更也可以导致合同收入减少,如设计变更致使工程量减少以及业主合理地终止合同等情形,这种情形要扣除因合同变更减少的收入。
(二)关于实际成本的核算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对成本核算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地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最新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范例8篇)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范例8篇)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景,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经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资料进行了补充。
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经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233周转材料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坚持原先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能够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理解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景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运用
《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运用庞洁【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实施以来,提高了会计核算的效率,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会计的目标,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就建造合同准则产生的背景、如何根据建造合同核算要求,准确预计建造合同总收入、总成本以及完工百分比方法的选择、以及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新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作者】庞洁【作者单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公司,北京1000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3.2一、《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制定背景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为了规范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更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体现会计的稳健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可靠,以满足投资者市场经济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和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市场适应能力,我国于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1日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
2006年2月15日本着与国际准则相接轨的原则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在这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新准则把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建造合同并没有明确的分类。
确认收入的依据不同。
新准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对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对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而按照以下两种原则确认收入。
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是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不同制度-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核算对比
不同制度/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核算对比1993年7月1日会计制度转轨以来,财政部先后颁布过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不同制度/准则规定各有不同,本文仅就建筑施工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变化进行了对比。
一、分行业会计制度时期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1992年财政部颁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第70号)等多个行业会计制度,该系列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在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结算价款作为收入额。
具体来讲: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
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企业实现的工程价款收入和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列作营业收入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中外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之比较
中外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之比较[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在上市公司执行6年的时刻里暴露出许多问题。
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在建筑合同支出的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会计处理以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差距。
本文认为,建筑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与执行,除了注意会计核算的简单化和表达会计慎重性原则以外,更应真实地反映会计的目标,提供更加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
建筑合同准则是专门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企业、民用工程以及工程和制造企业建筑的是专门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并花费相当长的时刻。
因此建筑合同准则既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①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②以及美国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5号——长期建筑合同》③进行比较,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某些方面也存有差异。
本文只就其差异方面做一探讨,以期从差异中找出我们的不足,对我国建筑合同的会计规范起到一定的完善作用。
一、有关建筑合同支出确认的比较摸索1.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支出在合同成本比较中,我国关于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支出,直截了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我国所做的规定在建筑合同会计准则指南中的说明是:为了简化核算。
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截了当相关的费用,在能够单独地加以区分并能可靠计量,同时专门可能获得合同的情形下,应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但假如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的当期已被确认为费用,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获得该合同时,这些费用就不应再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依笔者所见,为了简化核算,而将其费用不分核算对象,一笔带过地记入当期费用,明显违抗了会计核算的质量要求,专门是违抗了实际成本原则的要求。
因为,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建筑合同有关费用不是偶然的,每一个建筑合同本身的产生,都势必要产生一定的直截了当费用,有的费用数额甚至比较客观。
因此应仿效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客观如实地尽量表达于合同成本中才合理。
施工、房地产、工业会计核算异同
施工、房地产、工业会计核算异同一生产经营特点的比较这三个行业的会计核算方法都是由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不同的管理要求所决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产品,除代建工程外,一般都是在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和宏微观经济政策的基础上来确定开发项目及其具体内容的,这一点不同于施工企业“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的建造合同。
就产品的产权性质而言,即使施工企业建筑工程依地而建,但其移交给客户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不完整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却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可合法开发、经营土地和房屋的。
在产业链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使用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土地又成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场所。
在合作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若采用出包方式,其承包方就是施工企业。
当然,施工企业也为工业企业建造生产设施、安装设备。
二存货核算的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工业企业在存货内容、会计科目设置、采购成本构成、存货披露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存货种类。
相比而言,自营建筑安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施工企业拥有相同类型的存货。
这些存货都是为有助于建筑安装工程的形成或者便于施工的进行而储备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的还有库存设备,其价值在领用或安装时一次性转移到工程成本中去,构成工程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设备,不论自行施工还是委托施工企业施工,都由其自行采购与储备。
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承包安装工程所需的设备都不必自行采购,而由发包单位提供。
2.外购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均包括:(1)买价;(2)运杂费;(3)流通环节缴纳的税金;(4)采购保管费,即企业的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房地产和非工业性的施工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外购存货支付的买价中若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制造企业会计核算差异
四、建筑施工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差异1、存货核算上的差异。
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从事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有不同类型的存货,因此,存货比较能够反映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1)存货核算范围的差异。
制造业企业的存货核算范围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半成品、产成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施工企业的存货核算范围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工程施工、制造业生产、辅助生产等。
两者相比,制造业企业存货核算范围包括由于产品包装需要而购入的包装物,施工企业则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周转材料。
(2)材料采购成本核算的差异。
制造业企业对于材料采购成本在会计核算上要求将购入材料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相应材料采购成本。
而施工企业、基建企业的建设物资由于采购程序比较复杂,采购费用较高,专设了相应会计科目如“采购保管费”科目核算各项采购支出,并在一定的期间内合理摊销到各项材料的采购成本中。
2、成本费用核算方面的差异。
(1)成本费用核算范围的差异。
成本费用项目一般包括料、工、资三个项目,基建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更重要的区别是没有成本费用,其相关收入冲减有关投资科目。
制造业企业的成本费用一般体现为所制造产品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人工及福利费、制造费用以及与产品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相关的税费支出。
而施工企业由于工程项目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其成本费用一般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相关的税费支出。
两者相比较,施工企业由于有较多的机械作业,因此在成本费用中单列出机械使用费。
(2)成本核算方法的差异。
制造业企业成本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个别计价法、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
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主要采用项目法。
商业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则比较特殊,一般采用零售价法。
(3)成本结转方法的差异。
制造业企业的成本结转是在产品与产成品之间分配其各自的成本,因此成本结转方法包括不计在产品成本、固定计算在产品成本、约当产量法等。
发包方: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发包方
发包方: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发包方话题:发包方案例分析发包方(2011-02-23 18:00:42)标签:房产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实践中,缴纳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包方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缴纳。
目前,采用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分析采用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时,承包方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法。
一、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工程分包后,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发包方为取得代扣手续费收入,普遍采取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按结算价款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应将分包方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方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根据发包方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施工企业的分包工程主要有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施工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与施工企业本身承建的工程作相同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和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的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正常差异,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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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之比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2-01-06 09:33:00 ] 作者:李立峰编辑:studa110711【摘要】自2003年《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出台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相比,《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相关会计科目发生了一定的变动,本文通过比较,试图进一步明晰二者的区别,以提高两个准则在实际会计核算中的作用。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
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
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
《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
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
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
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
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
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
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
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
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
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
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
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
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
《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
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
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四、结束语以上是对施工企业的几个主要的会计核算科目在《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颁布前后不同的会计处理做的比较说明,但存在一点疑问:在《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中第二条要求在“存货”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而又在第四条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了结算的价款。
两者性质类似,而核算科目却相差很多,据此,似乎把“已完工尚未结算款”放入“应收帐款”较好。
总的来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核算科目,使得核算内容比以前更细致,从而对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和内部监督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产生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