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上海闽申农业科技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王 娜
[裁 判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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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之外的费用,法院能否支持?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 下, 履约方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合同履行 中,一方受 有损害,主张损害赔偿 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损害赔偿
能否作为不支付对价的抗辩 ? 【 案情]
原告 ( 反诉 被告 ):A 对 外 经济合 作 发 展有 限公
物流 服 务总承 包商 。实施 过程 中采 取一 事一 议 、签订
补 。4 . 堆 存 费按 月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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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9 个 叶片 的运输 有 书 面合 同约定 外 ,其余 部 分 的运 输 双 方未 签 订 书面合 同 。关 于 1 1 套 设备 之 外 9 个 叶片
海上货运代理合 同纠纷案评析
大连海事法院 巨 乐
【 提要]
海 上货运 代理 合 同中 ,一 方 当事人 主张合 同约定
元 协查 费 ); ( 2)人仓 费 1 0 元/ m ,出仓 费 1 0 元, m 。
3 . 港 口装卸船 ( 班轮条款 ) 包干费用3 0  ̄ ; / m 。 ( 包括装 船 、短倒、保管、签订港 口 合 同、作业监管等 )。4 . 堆存费0 . 6 元/ t / 天 ( 免费堆存期为3 0 天 )。” 合 同第四大项第 ( 二) 项约定了费用结算方式 : “ 1 . 以上所有费用按批次结算 。2 . 公路运输费用B 公司 应在货物装车前预付A 公司3 0 %的公路运费 ,待货物 全部到港后 ,B 公司在 1 5 个工作 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汇 人A 公 司指定账户 。3 . 关于港 口包干费、出入海关监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正文:一、案件背景该纠纷案涉及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原告为公司,被告为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约定由被告运输原告的货物。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导致货物损坏和延迟送达,引发了本次合同纠纷。
二、案件主要争点⒈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责任归属问题:原告主张货物损坏是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所致,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则主张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要求免责。
⒉延迟送达责任归属问题:原告指责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则辩称延迟送达是由于航线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应免责。
三、案件相关事实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约定运输期限、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责任归属等内容。
⒉货物损坏情况: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具体损坏的货物种类、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情况。
⒊延迟送达情况: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送达目的地,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
⒋航线情况:相关航线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气、地理等。
四、证据材料⒈合同正本及副本⒉货物损坏照片及证明材料⒊延迟送达证明⒋航线相关证据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⒈被告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相应的损失赔偿款项。
⒉被告支付违约金,作为延迟送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法律分析根据X法律(法律名词及注释参见附件1),对该案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析,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的因素?⒉货物损坏责任的归属问题。
⒊延迟送达责任的归属问题。
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与适用。
附件:⒈法律名词及注释列表(参考附件1)⒉其他附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证据材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
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十六、在案证据只显示单证权利人的,如何认定单证权利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在案证据只显示单证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推定单证权利人同货运代理人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单证权利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说明]典型案例:货运代理人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但是除了持有货主(外贸代理人)的单证之外,缺乏认定委托人、行为人的有关证据。
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推定货主和货代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单证本身以及单证上的记载可以作为单证权利人发出委托要约的初步证据,货代实际完成受托事务,可以认为其以实际行为做出了承诺,据此推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货代作为实际履行人,应当获得完成货代事务的相应对价。
转委托情况下,单证权利人(货主)为最终受益人,由其负责符合公平原则。
涉及外贸代理时,虽由外贸代理人(单证权利人、名义货主)承担了费用,但因其与厂家(最终受益人、实际货主)约定由后者承担费用,仍可以向厂家追偿,最终达到厂家实际负担货代费用的效果,从而有效平衡货代、外贸代理人、厂家三者之间的利益。
为避免不良司法导向,平等保护确实已委托他人甚至支付了相关费用的单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单证权利人能够举证其已就货代事务委托他人,则可对抗上述一般原则。
此种处理方案能够有效平衡受益人与实际履行人的利益。
相反,若简单驳回,则对实际履行人有失公正。
观点二:依照证据规则,货代作为权利主张方时,应当对谁委托他办理货代业务、谁与其成立货代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不能认为只要货代履行了货代事务就必须有人负责、无法认定其他委托人时即由最终受益人负责。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方物流服务合同,我方只应 当支付公路运费 、通关
费 、出入仓 费 、港 口装卸船 费 和堆 存 费 ,关 于这些
2 O1 7年 总 第 260 期
费 用 ,合 同 只是 约定 了单价 ,没有对 最后 的总价 作
据证 明反诉 的 叶片损 害和 诉称 的经 济损 失 。
出确认 ,因此原告对 以上5 项费用 的总额是如何得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 0 8 条的规定 提起诉讼 ,请求 :1 . 依法判决被告 向原告支付物流
服 务 费用共 计 3 1 7 6 6 0 8 . 2 4 元 人 民币及 其 利息 ( 请 求 金额 总计 3 6 0 万元 人 民 币 );2 . 依 法 判决 本 案保
意为对方设 定义 务 。当事 人约定 采用书 面形式订 立 合 同 ,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 式但 一方 已经 履行 主要 义务 ,对 方接受 的 ,该合 同成立 。 当事人 主张对 方 承担违 约 责任 的前 提是 “ 受 有损 失 ” 。
[ 案 情]
诉请有着密切的联系 , 符合法律规定 ,予以受理, 并与之前 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
部分损失之前 ,我方没有义务支付运费。2 . 关于原
告诉 求 的 1 1 套 风力 发 电 机组 的费 用 3 1 7 6 6 0 8 . 2 4 元 人 民币 ,我 们认为依 据不 足 、数额 不对 。原告应 当 提供 该 3 1 7 万余 元 的细 目和 每一 项 的金额 。根据 双
原告 A 公司 ( 以下简 称原告 ) 诉 称 :2 0 1 0 年l 2
月9 日,原告与被告B 公司 ( 以下简称被告 ) 签订 物一直存放在鲅鱼 圈港 ,堆存 费与 日俱增 ,被 申 了《 物流合作框架协议 》,约定 由原告作为物流服 请人拒不支付物流服务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篇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本解答所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委托人”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在转委托中,还包括接受发货人、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
“货运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用法。
但“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商业概念而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包括:1、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人,即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代理人”;2、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又分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当事人”。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表述方式带有普通法代理概念的痕迹。
本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并参考《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货运代理合同作出上述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的“货运代理人”,如没有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
二、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货运代理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法》分则中与货运代理合同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运合同中保函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海上货运合同中保函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汤竟峰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实务》
【年(卷),期】2000(000)008
【总页数】3页(P26-27,35)
【作者】汤竟峰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0.72
【相关文献】
1.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上海闽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连云港亚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J], 顾双杰
2.海上货运输合同纠纷案——Z公司诉W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J], 宋晓珂
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WW公司诉YY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J], 董世华
4.货运代理合同中付款条件条款的效力分析——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J], 李剑
5.“一带一路”实践下独立保函若干法律问题阐释——兼评《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J], 殷敏;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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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件背景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非常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由于复杂的国际法律体系和各国的法律制度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案例介绍买方公司A和卖方公司B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以货物装运至目的港为交付条件。
合同约定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或损坏,由买方公司A承担责任,但卖方公司B需要提供相应的运输保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台风,导致货物受损。
买方公司A认为卖方公司B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运输保险,因此要求卖方公司B承担货物损失和运输费用。
法律问题及争议点该案例涉及到法律问题和争议点:1.合同履行问题:卖方公司B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输保险?2.货物损失责任: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买方公司A是否承担了货物损失的责任?3.不可抗力事件: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是,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何影响?解决办法为解决上述争议,可以考虑解决办法:1.合同履行证据:买方公司A可以要求卖方公司B提供运输保险的证据,如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如果卖方公司B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可认定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有利于买方公司A主张其损失由卖方公司B承担的主张。
2.解释合同条款: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判断卖方公司B是否截断了货物损失的责任。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买方公司A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则即使卖方公司B提供了运输保险,也不能免除买方公司A的责任。
3.不可抗力防御:买方公司A可以主张台风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运输保险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卖方公司B可能可以辩称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并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
案例结果及启示在本案例中,买方公司A最终提供了卖方公司B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运输保险的证据,并成功主张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启示:•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明确约定运输保险责任,并要求卖方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评析——结合2012年货代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海事 法 院经审理认 为 ,原告 与被告 之间就 委托报
关业务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当适用 《 合同法 》 第4 0 6 条规定 : “ 有偿 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 的过错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被告有义务按照委托合同勤勉 、谨慎地及早通知原告
办理一批货物 的出 口报关手续 ,被告接受 委托并 于
本案属于典型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 原告委托被
告代 办 出 口报关业 务 ,由于核 销单 的交付延 误导致 经
济损失 ,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此种延误和损失有无
过错 ,如果 有过错 是否 应 当向原告 承担责任 ,并 且应
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赔偿责任。对此 ,应当从两方面进 首要条件。货运代理合 同纠纷是货运代理纠纷的主要 行分析 : 第一 ,货运代理纠纷性质的判定 ,这是决定 类型之一 。在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 的委托代为办理
海上 货运 代理纠纷案评 析 术
结合2 0 1 2 年 货 代 司法 解 释 的新 规 定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 院 周华伟
[ 摘 要]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 问题 ,货运代理 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 件 ,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 是否承担违约责
任 以及赔 偿责 任 的范 围。货运 代 理纠纷 涵盖 多种性 质
第 3 6 卷 第7 期 4 7
[ 评析】
( 4 ) 委托方将货物包装 、熏蒸 、刷唛、修理等 货运事项交 由货代企业办理 ,此时合同具有完成工作 成果 的性质 ,应当按照承揽合同关系处理。… 辨别当事人双方形成何种类型的合同关系 ,是适 用正确的法律规定 ,并依此判断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引言】本文档详细记录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各方当事人、合同内容、争议事项、法律依据以及最终解决方案等内容。
【一、案情背景】1.1 当事人介绍1.2 合同缔约过程1.3 货物描述及运输要求1.4 运输期限及费用【二、争议事项】2.1 运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运输2.2 货物损毁及延误2.3 运输公司未按合同期限送达货物2.4 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三、法律依据】3.1 出运合同法律条款3.2 适用国际海商法规3.3 相关国际公约与合同条款【四、证据调取与分析】4.1 合同及相关附件4.2 货物运输记录4.3 交往函件和电子邮件4.4 目击证人证言4.5 鉴定意见和专家报告【五、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5.1 运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5.2 货物损毁及延误的责任归属5.3 合同条款解释和适用法律5.4 可能的法律后果及赔偿金额5.5 解决方案的研究和建议【六、最终结论】6.1 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6.2 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6.3 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和诉讼风险6.4 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执行方式【七、附件】1. 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2. 运输记录和货物跟踪信息3. 相关函件和电子邮件往来4. 鉴定意见和专家报告5. 相关法律文件和公约【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赔偿金额:指因违约或其他责任行为导致的损失,需支付给受损害方的金额。
3. 出运合同:指货物运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约定货物运输条件的合同。
4. 国际海商法规:国际海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包括国际海商法、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NAVIGATION航海18所有人已经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故而银行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
因此,无论是从物权法角度还是从侵权法、合同法角度,银行作为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均无法律上的依据,若本案中银行未撤诉,法院也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顾双杰〖提要〗海上货运代理实务中,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现象屡见不鲜。
受托人在转委托时一般应征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或以行为表达的默示同意,否则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若牵涉到货代企业以自有的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货物的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则应分别适用与运输、仓储合同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情〗原告:上海闽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亚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原告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分批出口800吨鲜香菇。
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于2014年10月向被告发出订舱委托书,委托被告办理包括装箱、陆路拖车、报关报检、订舱在内的货代事宜,订舱委托书中载明冷藏集装箱设定温度为0℃。
被告接受委托后,转委托案外人安排集卡装载冷藏集装箱空箱前往原告指定的河南工厂装货后陆运至连云港,并完成了报关报检、订舱等出口货代事宜。
当货物运至仁川港后,买方发现货损,委托汎韩检定进行检验。
汎韩检定分别于同年12月20日、21日、24日起对存放于冷藏海关保税仓库内的上述货物进行检验。
经核对冷藏集装箱温度记录数据,发现集卡司机在中国内地陆运期间未将电源连接至集装箱上,认定货损原因系陆运操作粗心所致。
上述货物损失总计达到92 325.65美元。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货损。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货物已在目的港交付收货人,所有权已转移,原告无权主张赔偿;原告知晓被告转委托陆运事宜,故原告应直接向第三人追偿;涉案货运代理合同系无偿,被告已完成原告委托的货代事宜且履约中无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路运输法律责任争议解析
水路运输法律责任争议解析1. 引言水路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水路运输中常见的法律责任争议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2. 法律责任的界定在水路运输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船舶责任、货物责任等。
各种责任的界定及相关法规主要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并在实践中进行适当调整。
2.1 承运人责任承运人作为水路运输的主体,其责任主要包括货物的保管和交付责任。
根据《水路运输法》等相关法规,承运人应当保证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被损坏或者丢失时的赔偿责任。
同时,承运人还应当具备合格的船员和船舶设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2 船舶责任船舶责任主要指船舶的安全和航行责任。
在水路运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至关重要,船舶所有人有责任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合格的船员和设备。
同时,在船舶发生事故或损坏时,船舶责任也包括船舶所有人及相关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3 货物责任货物责任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和交付等方面的责任。
根据《水路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货主也有义务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标记和保护,以确保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法律责任争议解析在水路运输中,法律责任常常会引发各种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责任争议案例及其解析:3.1 承运人责任争议在水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当货物损失时,货主往往会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承运人则可能以货物包装不妥、发生不可抗力等理由主张免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情况,裁决最终的责任承担。
3.2 船舶责任争议船舶责任争议主要涉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例如,当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船舶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时,船舶所有人可能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要 不属于 “免责条 款”约定 的 “除外 责任 ”就均应 保人 或者被保 险人对保 险标 的具 有 的法律 上承认 的
当 由R保 险公 司承 担 ,故 首先 应 由R保 险公 司 承担 利 益 ” 。本 案 中 ,s物流公 司委 托 了适 格 的第 三方
保 险标 的物 损失 属于 “除外 责任 ”的举 证责任 。R 即中海集装箱 运输股份 有 限公 司作为承运 人进行 了
[审判 ]
时、完好地运至 目的地的利益。货物出现货损将直 接 导致其 对委托方 的违约 ,故 依法享有 运单项下 对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 案 涉货物 的法律及 经济利益 ,符合我 国保 险法关 于
同纠纷 ,原 、被告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 的 被保险人对案涉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要
[争 议 】
公司过磅后出示的 《衡重记录单 》载明 ,箱号为
一 、 S物流 公 司是 否具有 保险 利益 ,继 而具 备
CSLU1514820及CCLU3825096的两个集装箱毛重 原告 的主体 资 格
为71.46 t、重 车箱 重2.185×2 t、皮 重 l6.08 t、货 重
s物流公司认为 ,其作为被保险人是 当然的适
为 “高河 ” ,航 次 为426S,箱 号 为CSLU 15 14820 R保 险公 司赔 偿S物流公 司保 险赔偿金 3 028.4元 ,并 和 CCLU3825096,托 运人 为s物 流公 司 ,收货人 为 承担本 案 的诉讼 费用 。
王某 ,装货港 为锦州港 ,卸货 港为福 清江 阴 。上述 集 装箱货物经装运港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 限
50.83 t,s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代其客户 即案外人 格 原 告 。R保 险公 司则 认 为 ,s物流 公 司 虽然 形 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浅谈FOB贸易术语下海运欺诈所引起的货运代理人责任问题论文
浅谈FOB贸易术语下海运欺诈所引起的货运代理人责任问题论文浅谈FOB贸易术语下海运欺诈所引起的货运代理人责任问题论文一.问题的提出近来的海事审判实践中,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的案件频频出现。
这类案件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事发后“金蝉脱壳”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卖方只能将为契约承运人代理货运业务的国内货运代理人列为被告。
问题是:此时的国内货运代理人应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二.此类欺诈案件的特征及法律分析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上述欺诈案件的特征和其中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通常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一)买卖双方订立FOB条款的国际贸易合同,由国外买方指定承运人,控制运输过程;我国国内的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换取提单。
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卖方向银行提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用以议付结汇。
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承运人,后者并不具备运输货物的资质和能力,有些甚至是“皮包公司”。
被选择的境外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在法律上处于契约承运人的地位,其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务中也称为HOUSE提单,这份HOUSE提单就用于换取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
这种做法为国外买方与契约承运人的合谋无单放货、事后逃避赔偿责任打下了伏笔。
(二)由于买方选择的契约承运人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因此该契约承运人又委托我国国内的货运代理人另行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运输货物,完成从卖方处接收货物并交给契约承运人的交接过程。
这种做法还有另一个潜在目的:让国内卖方较为熟悉的国内货运代理人与卖方直接接触,增加卖方的“安全感”。
国内货运代理人完成上述货运代理业务的操作惯例是:1.与国内卖方联系、接收货物,同时将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转交给卖方;2.向真正具有运输能力的实际承运人订舱,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取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之后,将该提单寄交契约承运人,后者凭此提单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法律文书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法律文书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本案为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申请人代理词如下:
申请人认为,根据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为申请人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灭失、损坏、延误等。
然而,事实上,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了严重的损坏,导致申请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为申请人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然而,根据相关证据,货物的货舱中未发现任何货物残留,货物灭失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因此,保险人不应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赔付申请人。
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为申请人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然而,根据现场勘验报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撞击和挤压,导致货物的包装破损,部分货物出现变形和破裂现象。
这些损坏情况明显是由于运输过程中未能提供充足的保护措施所致,与申请人无关。
因此,保险人不应以货物损坏为由拒绝赔付申请人。
最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为申请人承担货物延误的风险。
然而,根据运输记录和相关证据,货物的运输时间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
这种延误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无法按时出售货物,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保险人应为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负责。
综上所述,根据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为申请人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货物灭失、损坏以及延误。
然而,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谢谢仲裁委员会的审核。
申请人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含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输至欧洲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数量、品质、装运时间、运费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导致B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确保货物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目的地。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恶劣天气、航线调整等原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规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B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的损失。
3.不可抗力因素A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主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该不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恶劣天气和航线调整虽然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A公司作为专业运输公司,应当具备应对此类情况的能力。
因此,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4.赔偿范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相等。
在本案中,B公司因A公司违约导致货物延期抵达,进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结论四、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抵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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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闽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诉连云港亚华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 同纠纷案
文 / 顾 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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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海事法 院审理 认为.原 、} 皮 系海 l 货运 代理 合
箱 、陆路拖车 、报 l 天报榆 、汀舱在I 、 ~的货代 宦 ,订舱 委托 J 关 系的 卡 H 埘 方 ,合 I 州项 f 义 务I 『 避 i 及黄f 承担 均 应 限 定 存 书中载明冷藏 集装箱 没定温度 乃 o O c 合I 科 { 对方范 n ; I 之1 人 J 虽事后} 皮: I 陆路拖车事 系破
彼 告辩称 ,原 告的 诉 清并 厄 实 法 律依据 ,涉案货 物 已在 目的港交付收货人 ,所 r 权 转移 , 无权 主张赔 接 第二 三 人
案情
偿 ;原告知哓被告转委托陆运事 : .故
告: } : 海叫巾农、 l 科技股份行限公 被告 :连 港 、 # 货运 代 仃限公 订 2 0 1 3年 I 2 J J ,原 买方 签 汀蚴 销合 ,约 定 【 I l 原
此外 , 被 告并未有效举 i l l : . i l l ! t ) t J 涉案合 系厄偿 事 实上 , 作为正常商事合 J 州的海 l 货运代 } 合 …,通常  ̄ t q- : 存在民事
完成 了报天报检 、汀舱锋 【 l l 货代事
后, 方发现货损 ,委托 韩榆定进行榆验 讥韩检 定分 别
诉 讼 清求
最后 ,考虑到 案外 人 货 物刮达 I t 的 港之 后未能 及时
安排 检 验 致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敝 榆 验 报 : 所 找 9 2 3 2 5 n 5芰
I , , l f - 偿 委托 『 l d i ' t 9 规定 ,进 ・ 步 】 确 r住海 L 货运 代 合I J A - t  ̄ ! 失 ,应也含货物出 I I i l ' i l l  ̄ , t i 路拖 车阶段 载货冷藏 集装 箝未 I } l 适J 【 } j 过错椎 定责f l J ! l J 这足 为受托 人在 力 、 理 l 常连接 电源所致损失 ,以及货物到港后未及时榆验 所致扩 法律关系 人损 火 个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