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九不准的工作制度
“九不准”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的九项规定,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以下是一份关于“九不准”工作制度的范文,供您参考。
一、不准迟到、早退、矿工、私自外出1. 全体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
2. 上班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需要,应向直属上级报告。
3. 禁止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如需通话,应到指定区域进行。
二、不准在工作中闲聊、打闹、玩手机1. 工作期间,禁止闲聊、打闹,影响工作效率。
2. 禁止在工作时间玩手机,包括接听电话、浏览网页、玩游戏等。
3. 如有紧急事项,请使用公司提供的通讯设备,以免影响工作。
三、不准在工作中擅自离岗、换岗、顶岗1.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进行工作。
2. 未经直属上级允许,不得擅自离岗、换岗、顶岗。
3. 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四、不准在工作中出现不文明行为1.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2. 禁止在工作中出现粗口、暴力、歧视等不文明行为。
3. 如有矛盾,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得私下争吵、打架。
五、不准在工作中泄露公司机密1.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2. 禁止将公司文件、资料、技术等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如发现泄露机密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配合调查。
六、不准在工作中收取客户好处费1.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取客户好处费。
2.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如发现收取好处费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配合调查。
七、不准在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1.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禁止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
3. 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并积极配合处理。
八、不准在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1.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质量要求进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2. 禁止在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公司声誉。
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
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法律会对其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做出限制。
这种限制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从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犯罪分子的伤害,并防止他们利用其职业或行业背景再次犯罪。
以下是三个典型案例,展示从业禁止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林某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决定对其实行从业禁止,限制其终身从事医疗行业。
该案件发生在2012年,林某在医院手术中故意给患者注射过多的麻醉剂,导致患者窒息死亡。
此后,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
案例二: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缓刑3年,并被禁止终身从事公职。
该案发生在2015年,王某是某高校教务处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缓刑3年,同时禁止其终身从事公职。
案例三:张某因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被禁止终身从事美容美发行业。
该案发生在2016年,张某在美容美发店内提供卖淫服务。
法院认定其行为破坏社会风气,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禁止其终身从事美容美发行业。
总之,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保护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在执行从业禁止时,必须注意具体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确保不会误伤无辜。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还有很多其他的明显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例如,资本市场犯罪中的内幕交易、诈骗等犯罪,或者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从业禁止可以作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力制裁措施之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业禁止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限制期限的规定。
例如,禁止终身从事某些行业,实际上也可能只是针对一定的时期,比如五年、十年等等。
在执行从业禁止时,也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恰当的判断。
总之,从业禁止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但是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于从业人员禁止制度的意见
关于从业人员禁止制度的意见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从业人员禁止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行业中,对个人或一些群体实施禁止从业的政策或措施。
这一制度往往是通过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行业规范等手段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促进行业发展。
然而,这一制度也常常引发争议和讨论,因其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不公平性、侵犯个人权益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持有以下意见。
首先,我认为从业人员禁止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些行业或职业具有特殊性,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和道德品质对公众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犯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人员,对其实施禁止从业是必要的,可以有效避免不良人员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
然而,在执行从业人员禁止制度时,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公正性。
禁止从业的依据应该是客观、明确的,不能主观臆断或随意逐个扩大。
相关部门在决定禁止从业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如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的程度等。
禁止从业的决定应该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程序基础上,避免将其滥用作为打击异己、排斥竞争者或打击不同意见的工具。
此外,禁止从业制度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避免过度限制。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行业的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定也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和需求。
过度限制会导致禁止从业制度僵化,限制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和平等就业权。
此外,应加强禁止从业决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个人有权知道被禁止从业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并有权申诉和辩护。
对于一些涉及名誉、声誉和人生发展的重要决定,应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让个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的权利。
最后,应该加强对被禁止从业人员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那些被禁止从业的人员,社会应该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找到新的发展方向和机会。
这既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的要求。
综上所述,从业人员禁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执行应注重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职业禁止”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范围
“职业禁止”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可以看出,职业禁止对于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如何理解并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职业禁止,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性质与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九)将职业禁止规定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增加在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后,由此可见,职业禁止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就职业禁止而言,从立法目的来看,旨在将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的人员,从特定的职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
从规定适用的基础看,职业禁止主要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后,这完全是基于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考虑。
从处罚措施来看,职业禁止强制行为人在3年到5年内不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且该种强制得到刑事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可以说,职业禁止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可能再次引发的危险状态。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职业禁止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前提条件。
适用对象仅限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
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权利或方便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等。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该职业应遵守的义务,比较典型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过失犯罪行为,如危险品肇事罪中,从事化学产品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明显违反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实施的各种行为。
同时,职业行为中违背该职业约定俗成的基本规则、道德义务的,也可以认定为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从业禁止制度范文
从业禁止制度范文从业禁止制度是一种法律、政策或管理措施,用于禁止一些人员在特定行业从事一些职业活动。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职业道德,防止不适当的行为和利益冲突。
从业禁止制度在不同国家和行业中采取不同的形式和应用范围,下面将以中国的从业禁止制度为例,进行相关探讨。
中国的从业禁止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禁止从业的情形,主要包括被依法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限内的人员、因犯罪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的人员、职务犯罪被依法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吊销执照的人员、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等。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是对违法违规人员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整个社会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一种维护和提升。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可以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
很多行业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如医生、律师、教师等。
如果这些人员存在道德失范或犯罪问题,将对公众的健康、财产和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通过实施禁止制度,可以杜绝不法人员进入该行业,从根源上减少安全风险和服务质量问题。
其次,可以维护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一旦有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或从事不正当行为,将对整个行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实施从业禁止制度,可以及时剔除不合格人员,保持行业的专业形象和良好口碑。
再次,可以促使行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对广大从业人员起到了威慑作用,迫使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敢越雷池一步。
这种约束和压力将促使行业人员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追求高品质的工作和服务。
然而,从业禁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违法违规的标准和程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因为从业禁止涉及到人们的就业、生活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制定合理、公正和严密的标准和程序非常重要。
其次,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避免任意和滥用权力。
从业禁止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也要遵循法治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2019法考必备考点:职业禁止的后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职业禁止的后果一、职业禁止的后果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即一般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区分职业禁止和禁止令例如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禁止令);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从业禁止)。
1.针对职务便利、背职犯罪,期限三至五年,其它法律优先。
起算日期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是主刑的执行完毕,不是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2.我国刑法禁止令应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
由违反两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决定,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
3.我国刑法中违反禁止令的后果:(1)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理模式与前同;(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两者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制裁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只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而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除了产生行政效果外,还可能产生刑事法律效果。
4.二者关联(1)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2)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宣告禁止令的,不适用职业禁止。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被判刑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规定。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犯罪惩罚的效果,防止被判刑人通过从业继续从事犯罪行为。
从业禁止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以行业特性具有犯罪侵犯性的个人。
例如,需要具有特定的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人们,如律师、会计师、医生等职业人员,他们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履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因此,如果该类人员涉嫌犯罪被判刑后,法院通常会对其实施从业禁止制度。
此外,从业禁止制度还适用于那些占据特殊地位的个人,如政府官员、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传媒从业人员等,他们的职业行为和观念对社会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如果这些人员涉嫌犯罪或犯罪被判刑后仍从事相应职业,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形象和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掌握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十分重要,首先,需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判断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从业情况、犯罪行为和其特殊情况等。
其次,应依据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禁止从业期限。
确定从业禁止期限通常采取量刑公式,将具体的从业禁止期限与其他刑罚作为量刑要素加以综合考虑。
最后,需要明确从业禁止制度实施的具体方式和效果。
例如,有的行业需要在该领域内联网联库,及时获取相关人员的办案信息,从而在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系统中记录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确保从业禁止措施的有效实施。
还有一些行业在实施从业禁止制度时,需密切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有关人员从业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效果。
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建议从业禁止制度是一种限制个人从事特定职业的政策措施,旨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提升行业规范。
然而,对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执行效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将对从业禁止制度提出几点具体建议,旨在优化其实施模式、提高执行效果,并兼顾个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在实施从业禁止制度时,应注重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具体的违规行为范围和后果,以便从业人员能够清楚地知晓何为违规及其所承担的责任。
相关权威机构应尽可能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案例分析,以便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制度规定,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从业禁止制度应该贯彻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原则。
在初始阶段,可以将禁止范围限定在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欺诈、侵犯公民权益等,以便评估和改进制度的有效性。
随着制度成熟和完善,可以逐步拓展禁止范围,涵盖更广泛的违规行为,以实现更全面的规范管理。
这种渐进式的实施方式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同度和执行效果。
第三,执行机构在实施从业禁止制度时,应合理运用奖励与惩罚的机制,以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对于遵守制度规定、履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应给予适度的奖励和荣誉。
而对于违规从业者,则应加大惩罚力度,通过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手段对其进行惩戒。
还可以建立公开透明的违规行为曝光机制,以警示从业人员并引起公众的关注,形成更加严格的行业自律。
第四,要加强对从业禁止制度执行效果的监测和评估,以不断改进和优化制度。
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监测调研,了解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和效果,并根据调研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还可以邀请学界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和监督,以确保执行力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针对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我们应该注重明确标准的制定、由浅入深的渐进式实施、奖惩机制的合理运用以及监测评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这些具体建议的目的是优化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个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刑法中关于从业禁止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刑法中关于从业禁⽌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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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从业禁⽌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因利⽤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五年。
《刑法》
第三⼗七条之⼀【禁业规定】因利⽤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五年。
被禁⽌从事相关职业的⼈违反⼈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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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某些犯罪分子在刑罚期满后,限制其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的规定。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通过对其适用探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实施效果。
一、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人在刑罚期满或者获得假释以后,在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方面另有规定的,适用另行规定。
”这一条款是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犯人在刑罚期满后可能面临的从业限制。
二、适用范围1. 职业医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临床医师工作。
3. 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等: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行业。
4. 其他特定行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特定行业制定从业禁止规定。
1. 刑罚期满:在刑罚期满后,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就会适用,对犯人进行从业限制。
2. 假释获得:在假释获得后,如果刑罚期限还未满,犯人同样会面临从业限制。
四、从业禁止制度的作用和实施效果1. 防止再犯罪:限制犯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可以有效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禁止犯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可以减少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3. 教育矫治作用:从业禁止制度可以对犯人进行教育矫治,督促其改正错误,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4. 落实法律规定:从业禁止制度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约和规范,是法律的具体落实。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适用情形。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对于限制犯人的再犯罪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实施效果。
对于犯人的教育矫治和法律规定的落实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九)》禁业条款性质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禁业条款性质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分析,此条款是对非刑罚处罚的补充。
这一规定逐步扩张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对原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补充,使得刑罚方法与非刑罚方法的衔接性进一步增强,促进了刑罚体系的完善。
标签:禁业条款;法律解释;非刑罚处罚方法;保安处分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9.067刑修九对刑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这项制度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项重要创新,然而,如何界定这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理解和把握其具体内容,合法又合理地实际适用和执行,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课题。
1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非刑罚化浪潮发源于20世纪中叶,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统刑罚的弊端,推动了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的态度的转变,同时也使现代社会在治理犯罪时更人道、更经济,因此,有学者将非刑罚化称为“犯罪与刑罚演进过程中带有人道主义色彩的一道风景。
”当代中国的非刑罚化则是起源于1979年刑法,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没有忽视非刑罚措施这一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第一条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做出了修改,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非刑罚措施的规定,此次修正案对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意味着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调整和完善。
技师规章制度十大禁止
技师规章制度十大禁止第一条:禁止擅自改动设备技师在进行维修或者检测设备时,严禁擅自改动设备的零部件或者结构,必须按照生产商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条:禁止未经授权维修设备技师在维修设备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未经授权的技术人员不得私自维修设备,以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坏和安全隐患。
第三条:禁止使用劣质配件技师在更换设备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原厂配件或者经过认可的品牌配件,严禁使用劣质配件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
第四条:禁止违规操作设备技师在操作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设备或者进行不当的操作,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者安全事故。
第五条:禁止私自调整设备参数技师在调整设备参数时,必须按照生产商的要求进行设置,严禁私自调整设备参数或者随意更改设备的控制设置,以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设备技师在维修设备时,必须使用公司提供的专业维修设备和工具,禁止擅自使用个人设备进行维修,以免造成设备故障或者安全隐患。
第七条:禁止私自接触设备内部技师在维修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拆卸设备的外壳或者未经许可接触设备内部的零部件,以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禁止私自修改维修记录技师在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如实记录设备的维修过程和维修情况,严禁私自修改维修记录或者做假记录,以保障维修质量和设备的安全性。
第九条:禁止未经允许进行设备改装技师在进行设备维修时,禁止未经设备制造商或者相关部门允许进行设备改装,以免影响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禁止私自向客户索取报酬技师在进行设备维修时,不得擅自向客户索取报酬或者私下要求客户支付额外费用,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和价格标准进行收费,确保服务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技师作为设备维修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修质量,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进行违规操作,以免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安全带来隐患。
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
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是指教职工在职期间,被限制或禁止从事其他与工作岗位相关或竞争的职业活动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教职工的工作权益,确保他们专注于本职工作,并避免利益冲突和资源的流失。
下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实施原则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对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
首先,教育工作是一项特殊的职业,要求教职工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专业素养。
禁止教职工从事其他与工作岗位相关或竞争的职业活动,能够确保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专注性。
其次,教育资源是有限的,教育机构需要合理配置这些资源以实现最佳教学效果。
如果允许教职工同时从事其他相关职业活动,将导致资源的过度分散与浪费。
此外,加强对教职工禁止从业的规范,也有利于维护竞争公平,防止职务滥用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其次,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禁止从业的范围和标准。
禁止从事与工作岗位相关或竞争的职业,需要具体明确禁止的职业范畴,以避免过度限制或模糊指导。
其次,要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制定和执行禁止从业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不得违背合法权益,要尊重教职工的自由选择权。
最后,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禁止从业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度。
然而,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教职工可能由于经济压力等原因,希望通过从事其他职业来增加收入。
如果禁止从业的制度过于严格,会给部分教职工带来经济困扰。
其次,禁止从业制度的执行存在难度。
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督体系不完善,一些教职工可能会违反禁止从业制度而不受惩罚,从而影响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禁止从业的范围与形式还有待明确。
针对不同教育岗位和行业,应有具体的禁止从业范围和操作指南,以便教职工能够明确遵守规定。
综上所述,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是必要的,它可以确保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专注性,避免利益冲突和资源流失。
2019法考必备考点:职业禁止的期限
2019法考必备考点:职业禁止的期限
一、职业禁止的期限
为3年至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刑罚”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不是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职业禁止。
当然,因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背职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的,法院也可以在宣判无期徒刑、死缓时决定职业禁止令,只不过,此种情况下职业禁止令的起算点,需在无期减刑为有期徒刑之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起算(不在羁押时起算)。
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的时间。
例如甲因违反证券行业职业要求,情节严重,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决定宣告禁止其从事证券业务;因《证券法》第233条规定,此情形可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据此,法院可以宣告其终身从业禁止。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从业限制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从业限制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越来越多的职场从业人员开始关注自身的身体健康问题。
出于这种背景,相关部门也逐渐制定了一系列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本文将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的从业限制规定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加深对这一重要政策的理解。
一、职业禁忌规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的从业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职业禁忌规定。
职业禁忌规定是指某些职业或工作对于特定人群来说,可能存在不良影响或危害健康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限制或禁止。
例如,对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心脏病患者以及某些传染性疾病患者等,职业禁忌规定通常会限制他们从事一些体力劳动较为繁重或对身体健康要求较高的工作。
二、工时限制规定除了职业禁忌规定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还包括了工时限制规定。
工时限制规定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规定了从业人员一天或一周内的工作时间上限,以防止劳动过度引发身体健康问题。
例如,在某些特殊行业中,如危险品运输、石油钻探等,工时限制规定通常相对较为严格,以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防护措施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还包含了防护措施规定。
防护措施规定是指对于某些可能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工作环境,规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
例如,在一些化工厂、医疗机构等特定工作环境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通常会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佩戴特定的防护设备或提供相应的防护训练,以减少工作带来的危害。
四、康复辅助规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从业限制规定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康复辅助规定。
康复辅助规定的目的是为已经患有某些职业病或劳动相关的健康问题的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与辅助设施。
例如,在某些需要长时间坐立工作的行业,应提供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的座椅,以便从业人员在工作的间隙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放松。
结语综上所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从业限制规定是为了保护与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论职业禁止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论职业禁止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职业禁止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可以包括职业限制、职业限定和职业淘汰等概念。
下面我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和辨析:
1. 职业禁止:
职业禁止是指某些特定职业或行业在法律、道德或社会规范上受到限制或完全被禁止从事的情况。
这些禁止可能是出于安全、伦理、法律或其他原因而设立的,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某些犯罪分子或被判刑的个人禁止从事特定职业,如金融业或教育行业。
2. 职业限制:
职业限制是指对从事某些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要求和限制。
这些限制可能涉及学历、技能、培训或资格等方面。
例如,某些职业可能要求获得特定的学位或执照,以确保从业者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职业限定:
职业限定是指某些职业或行业在从业者数量上受到限制的情况。
这种限制可能是出于市场需求、资源供给或其他因素的考虑。
例如,某些高级职业或专业可能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限定了从业者的数量。
4. 职业淘汰:
职业淘汰是指某些职业或工作由于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变化或其他原因而逐渐失去需求或被取代的过程。
这可能导致该职业从业者的数量减少或被迫寻找其他就业机会。
在辨析这些概念时,关键是理解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
职业禁止是对某些职业或行业施加严格的限制或禁令,而职业限制是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要求和资格的限制。
职业限定是对从业者数量的限制,而职
业淘汰是由于市场或技术因素导致某些职业的减少或消失。
这些概念在社会和经济背景下有不同的应用和影响。
禁止培训与职业歧视制度
禁止培训与职业鄙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的平等和宽容的工作环境,禁止任何形式的培训与职业鄙视行为,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合理发展。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以及外包服务人员。
二、定义1.培训鄙视:指企业在培训活动中鄙视员工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因性别、种族、宗教、国籍、年龄、婚姻情形等因素对员工进行不公平对待。
2.职业鄙视:指企业在提拔、晋升、待遇、培训机会等方面对员工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因性别、种族、宗教、国籍、年龄、婚姻情形等因素对员工进行鄙视。
三、禁止的行为和措施1.禁止以员工个人属性作为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不公平依据。
全部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机会应当基于员工的本领、工作表现和潜力等客观因素,不得因个人属性而鄙视或限制员工的发展。
2.禁止在培训课程内容中包含鄙视性言论、图片、视频等内容。
培训料子和讲师应避开使用任何可能冒犯到员工的言辞或图像。
3.禁止在培训和职业发展决策中存在隐性或明显的鄙视行为。
全部的培训和职业发展决策应当公开、透亮和基于客观标准,不得对员工进行不公平的评估或鄙视性的决策。
4.禁止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恶意揶揄、嘲讽、辱骂或恶意调侃。
公司全部员工都应当相互敬重和礼貌待人,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他人尊严的行为。
5.禁止任何形式的报仇行为。
公司不会因员工提出关于培训和职业发展鄙视的投诉而采取任何报仇措施,对于提出合理投诉的员工,应予以合适的关注和处理。
6.禁止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威逼、恐吓或施压,以阻拦其行使平等权益。
公司应确保员工在提出投诉或反映不公平待遇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打压。
四、责任和处理机制1.公司负责人应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在全员培训中重点强调禁止培训与职业鄙视的紧要性。
2.公司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员工可以自由提出涉及培训与职业鄙视的投诉,且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将被保密。
3.公司将对涉及培训与职业鄙视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彻底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矫正和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赔偿等。
职业禁止法律依据
职业禁止的法律依据一、公务员职业禁止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颁布和生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涉及法条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颁布和生效的时间: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涉及法条: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事业单位人员职业禁止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颁布和生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涉及法条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颁布和生效的时间: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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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作者:周广通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我国刑法新增设的职业禁止措施不同于以往的刑罚或相关的行政处罚,是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职业自由限制措施,实质上属于刑法层面的保安处分,可以有效预防行为人再次实施职业犯罪。
法官在适用职业禁止规定时,必须严格适用,以保障罪犯人权,避免滥用之嫌疑。
【关键词】职业禁止保安处分适用条件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职业禁止”也叫“从业禁止”的规定,即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对前科者的禁止性规定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可以看到对该制度的适用尚缺乏明确规定,对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也颇有争议,本文在此就该内容展开初步探讨。
一、增设职业禁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分工愈来愈精细化、专业化,更多的职业具有身份特殊、技术性强、专业知识要求高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工作者与职业联系更紧密,利用职業便利实施犯罪的隐蔽性更高,更不容易被发觉。
对于“利用职业资格而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有前科者凭借职业条件和自身职业技能在特定行业再犯的危险性较高,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再次从事该职业是从根源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的规定,范围相当狭窄,仅限于国家公职而无法覆盖其他行业,无法全面规制与职业相关的犯罪。
有前科者应当被剥夺的相关从业资格,依旧无法通过该条规定得以实现。
最后,行政处罚无法替代刑事制裁的功能。
有观点认为,现行的其他行业单行法规等行政法律文件对该制度已有所规定,在此基础上,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另在刑法中规定剥夺有前科者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只是一种重复多余。
[4]这种观点并不可取,将有前科者的从业禁止规定定位为一种刑事司法处分抑或是行政法上的处罚规定,二者的法律蕴含大相径庭。
在适用程序上,前者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予以适用,而后者则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简单的行政程序直接适用。
显而易见,前者的强制性与严厉程度远高于后者,因而也更为强烈地传递出法律对此类与职业相关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态度与打击威慑力度。
二、职业禁止的性质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制裁措施:其一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在内的刑罚处罚;其二为包括禁止令、政府强制治疗等在内的保安处分。
所谓保安处分,“是针对特定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将来犯罪的危险,因此,作为刑罚的补充或者替代,由法院宣判的、伴随有剥夺或者限制自由内容的隔离、治疗或者改造”。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的职业禁止的特点,我国刑法上的职业禁止的性质应当属于保安处分,而非新的刑罚种类。
理由如下。
第一,职业禁止以犯罪人的犯罪情况以及再犯危险为依据,并以预防行为人将来再犯罪为唯一目的。
换言之,人民法院只能基于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目的,根据对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刑罚执行期间的悔罪表现、个人习惯秉性等在内的影响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的情节或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职业禁止。
第二,职业禁止属于伴随着限制自由的改善处分,限制自由服务于改善目的。
职业禁止的出发点在于帮助和改善犯罪人,即通过强制性的职业限制帮助犯罪人排除重复犯罪的危险,保障犯罪人重返社会后能够步入正轨、正常生活。
第三,职业禁止符合保安处分的规范特征。
职业禁止的规范结构为“再犯危险(假定)+禁止职业”的保安措施(法律后果),其内容仅由刑法总则的条文来承载,其适用根据在于对行为人本身再犯危险性的评价,而不是针对行为人之前所犯罪行的评价。
第四,职业禁止以特定犯罪人为防范对象,其适用期限比刑罚更加灵活。
职业禁止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犯罪人,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
另外,职业禁止的期限相对灵活,通常情况下应当适用刑法规定的3到5年的期限,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可能更长乃至终身。
综上所述,职业禁止并非一个新刑种的设置,也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是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出发,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保安处分措施。
三、职业禁止适用的基本条件刑法规定“根据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才能考虑适用职业禁止,这是适用职业禁止的基本条件。
其中,犯罪情况就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即发生与职业有关的犯罪是职业禁止适用的事实前提: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则是通过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和估量,评估其再次实施与职业有关的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确定是否有必要适用职业禁止进行特殊预防,这是职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
职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与事实前提紧密联系,犯罪情况中犯罪行为的类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客观事实,是决定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参考依据。
明确职业禁止适用的基本条件,也就能够划定职业禁止适用的边界。
与职业有关的犯罪这个事实前提圈出了职业禁止适用边界的最外围;分析犯罪情况中与预防再犯罪的需求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借助罪犯的人格这个连接犯罪与犯罪人之间的桥梁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合理的估量,职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确定适用职业禁止最终边界。
(一)职业禁止适用的事实前提发生与职业有关的犯罪是职业禁止适用最基本的事实前提。
所谓与职业有关,指职业因素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之一,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特定义务的行为与犯罪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是认为缺乏与职业有关的行为犯罪是难以发生的。
不能单纯因行为人从事比较特殊的职业而将犯罪人实施的与职业无关或是无实质性关联的犯罪行为,也纳入职业禁止的范围。
在我国《刑法》中,与职业有关的犯罪有很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九章读职罪中大量罪名都涉及到对特定职业义务要求的违反,而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的情况在除了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的渎职类罪名外还可能涉及其他一般的罪名,因为职业是比职务更大的一个范围,有职业的人享有特定范围内的职业资源,就有可利用的职业便利,在实施具体犯罪过程中职业因素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是与职业有关的犯罪都应该适用职业禁止,在比例原则的要求下必须对职业的范围和内容有所限定,防止职业禁止的滥用。
职业禁止入刑的主要目的是剥夺行为人再犯罪的能力,预防与职业有关侵害法益行为的再次发生。
只有那些容易被滥用或受到犯罪侵害的职业,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便利条件,才有必要给予特殊的刑法保护,即与具有较高的敏感性或脆弱性的职业有关的犯罪,再犯罪的风险比较高,犯罪行为对职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有学者从职业需要特殊技能或专业性要求高、受到严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客户对职业具有托付信赖关系、该职业面向的客户具有实质的脆弱性四个方面对职业的特殊性进行评价,认为有必要对教育行业、医疗保健行业、行政行业、法律行业、养老育幼行业、财经行业、运输行业和专门职业人员进行考量,而且随着满足条件数量的增加,职业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不断增加,适用职业禁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鉴于教师、医生、律师、会计师、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等职业都需要专业知识,必须取得法定的职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关的职业,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由于犯罪的机会是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这些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会有一定的职业义务要求,而且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容易形成实施相关犯罪的便利条件,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大大增加了犯罪成功的几率。
而且这类犯罪,不仅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也会危害到国家对这些职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对整个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是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比较恶劣的犯罪,基于对特殊法益的保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才考虑并科刑罚和职业禁止。
所以,职业禁止中职业范围必须严格局限在这些己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的职业范围内,而不能扩大到厨师、维修工、计算机程序员、按摩师等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性职业。
对一般性职业没有职业禁止的必要性,如果刑事司法权过多干预到社会自律机制领域当中,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社会价值。
(二)职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性和初犯可能性的统一。
对于己经犯罪的人,他的人身危险性是指在犯罪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人身危险性是决定职业禁止适用的实质内容。
与职业有关的罪犯再次实施与该职业有关的犯罪的可能性越大,说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越大,越有必要适用职业禁止进行特殊预防。
但是人身危险性属于保安处分的主观条件,如何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准确估量是困扰保安处分适用最主要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判断‘没有再犯罪危险’必须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釋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综合考虑。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人身危险性的量定方法是,从客观的犯罪前后的行为情况和犯罪人本身的特性等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人有关的所有的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
具体到与职业有关的罪犯的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估内容上,一个是犯罪前后情况中与预防与职业有关的再犯罪相关联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罪犯主观恶性,以职业的特殊性,职业与犯罪直接的关系为着眼点;另一个是罪犯的人格,罪犯特定的人格是人身危险性的内在根据,考虑犯罪人自身的特征对再犯罪可能性的影响。
从职业的特殊性、职业与犯罪之间的具体关系中明确犯罪的情况,这是预防与职业有关的再犯罪的客观需求的直接体现。
如果从犯罪情况中能够表明某些与职业有关的犯罪具有高度的再发生的危险,而且其中职业因素在犯罪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那么对这类犯罪再发生预防的现实需求就比较强烈,有必要考虑适用职业禁止补充刑罚的不足,提高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保护效力。
对利用职业便利或是违背特定的职业义务要求而构成犯罪的,犯罪行为如何利用职业便利、违反了哪些具体的职业义务、职业因素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力到底有多大、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轻重等,这些客观情况能反映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也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现实表现,为判定罪犯的再犯可能性提供了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