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经2011~2012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2015~2016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一、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为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即每人两年共计16万元。
根据通知精神,学校决定提高博士后的工资标准。
同时,提高博士后合作导师向学校交纳的招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4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8万元。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二期博士后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来校报到的交通补助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在职博士后若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再发放。
四、博士后进站后,学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作为博士后的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等科研支出,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六、学校(财务处)为博士后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经费的使用,应由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七、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两年1万元/人的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提留0.5万元的管理费,作为本院、系(所)博士后活动费,余额(含税)作为合作导师的指导费。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标准予以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和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现将我校国家资助及单位自筹博士后经费标准及使用情况作以下调整:一、调整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
二、经费结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结构,由原来的科研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福利费用调整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科研补贴经费纳入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范围,每年申请三月份和九月份各申请一次,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评审批准立项。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经费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档案随转的博士后工资和相关补贴在生活经费中列支,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管理文件执行国家工资;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交通和会务费用等;设立博士后奖励基金,用于博士后科研奖励、优秀博士后奖金等,博士后科研奖励参见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优秀博士后的评选与奖励办法另外制定,生活补贴不足部分由学校补充。
三、经费使用:生活费用由学校以工资津贴的方式发放到本人银行财户;学术交流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用正规发标报账,办公用品和书籍等多项用品的购置发票需出具带有销售部门公章的明细单,单件超过200元的物品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出站后归还。
金额使用分成三个阶段,分别为入站之后可用7000元,完成中期考核任务后可以使用第二阶段7000元,完成出站任务、通过在站报告后再使用第三阶段6000元;科研奖励根据博士后完成任务后,超额部分每年末进行核算发放。
四、医疗待遇: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在党和国家的关心和重视下,二十多年来,我国博士后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培养和使用年轻优秀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
鉴于2006年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已按原标准拨付各设站单位,国家将根据新的标准向设站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对已于2006年9月30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补发。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结构,由原来的科研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福利费用调整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科研工作补助经费纳入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范围。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五、要严格执行日常经费标准,切实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立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博士后工作投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6-11-14阅读3279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博管办[1994]11号 1995年2月20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缓解博士后日常经费紧张的状况,经人事部和财政部批准,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从每年15000元提高到20000元。
根据《关于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专发[1994]7号文),现将提高日常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鉴于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均已拨付各设站单位,因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主管部门将根据新的标准向其补发差额部分;但对应于1994年3月31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补发。
二、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后,由于国家追加拨款不能立即到位,为使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请各设站单位在未收到日常经费及应补发的经费之前,积极想办法暂予垫支。
三、过去,我们曾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不得低于75%。
由于目前各地区、部门、单位用于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生活方面的正常开支差别较大,因此,对日常经费使用比例暂不做统一规定。
但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凡有正常开支渠道的,不要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以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更多的经费用于研究工作。
四、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和科技工作的国家专项拨款,由各设站单位统一掌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各设站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可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1.doc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XXX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条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四条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XXX 集团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即每人两年共10万元。
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日常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4万元(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不用交费)。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博士后延期三个月以上的,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若在职博士后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予发放。
三、如果博士后一年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二年薪级工资晋升一级。
四、每位博士后进站后,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给其所在院、系(所),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每位留学回国的博士后来校报到后,由学校财务处拨款2万元到其所在院、系(所)作为该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科研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按相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
六、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0.5万元/人作为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留0.2万元作为主管博士后科室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和博士后来校的科研费用。
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为加强我校博士后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经费筹集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学校、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主要用于博士后的薪酬、福利和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由科研项目设立机构提供,主要用于科研支出。
二、统招统分博士后薪酬1.统招统分博士后实行年薪制。
年薪标准根据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学校的出资比例确定:理工医科按1:1出资,社会学科按1:2出资,人文学科按1:3出资。
2.为了鼓励博士后和导师合作从事高质量的科学研究,学校设立校级博士后岗位,在培养经费上给予从优资助。
对于校级博士后岗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与学校出资比例为:理工医科按1:3出资,社会学科按1:4出资,人文学科按1:5出资。
所有学科高层次引进人才首次招收博士后时一次性给予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合作导师每有1位博士后获得优秀博士后称号,将一次性获得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对于部分特殊学科流动站(中国语言文学、戏剧与影视学、中国史、考古学、世界史、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言文学、数学)所在院系,给予2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在站名额,由各院系统一按“出站一个进站一个”的原则进行循环使用。
校级博士后退站时,核减所在院系校级博士后岗位相应名额。
对于人文社科领域重大招标项目的首席科学家一次性给予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3.最低薪酬标准:理工医科不得低于8万元/年,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不得低于6万元/年。
学校最高出资额度为8万元/年。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正式报到时,一次性将两年经费转拨至学校博士后工作财务专用账号。
4.薪酬标准可应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进站一年后调整一次。
5.博士后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而退站的,将根据博士后进站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其在站期间所有薪酬和福利总收入的30%。
三、在职博士后薪酬在职博士后工资由所在工作单位发放。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号:人发〔2001〕136号发文时间:2001-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章附则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深人社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4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提高深圳人才环境吸引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标准从原每人每年8万元(总额不超过16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2万元(总额不超过24万元),申请及发放方式不变。
博士后研究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含当日)后通过中期或期满考核的,当次博士后生活补助按新标准执行;于201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中期或期满考核的,当次博士后生活补助按原标准执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对设站单位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的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名博士后3万元提高至5万元。
博士后研究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后(含当日)通过开题考核的,日常经费补助按新标准执行;于201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开题考核的,日常经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
日常经费补助主要应用于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专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各单位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做好立项、招收、指导、考核等环节的工作,杜绝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现象。
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任何伪造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正文:----------------------------------------------------------------------------------------------------------------------------------------------------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国家科委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发展,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
使用计划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使用。
管委会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管理工作活动经费等项开支。
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已拨款二千万元人民币(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外汇),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管委会办公室已将此款存入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并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和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在站实际人数和新招收的计划人数,按规定标准划拨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七条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及各级政府的资助。
第八条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国家另拨的其他各项专款等。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博士后和日常经费系博士后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从博士后批准正式进站的当月起按年度划拨给建站单位,直至二年期满或博士后出站时为止。
各建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改据送管委会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宇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略)三、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略)四、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第一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文号】国办发〔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同时,我国博士后制度还存在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培养质量有待提升、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
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巩固博士后制度独特优势,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
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
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核心,强化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XXX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四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XXX集团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
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博士后制度日益发挥着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特区,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为此制定了相关政策,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日常管理经费支持。
二、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政策概述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是指市政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提供的生活、科研等方面的经费支持。
根据相关政策,深圳市为每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提供不超过30万元的日常管理经费,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经费申请与使用流程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职博士后流动站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日常管理经费申请。
2.单位审核通过后,将经费一次性划拨至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账户。
3.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合理规划经费支出,确保用于生活、科研等方面。
4.经费使用过程中,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挪用、滥用经费。
四、管理措施及监督1.博士后流动站要加强博士后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
2.定期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3.对于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经费。
五、政策意义与影响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博士后队伍。
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创新活力,推动科研项目顺利进行,为深圳市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六、总结与展望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政策作为一种创新举措,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生活和科研保障。
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
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使用博士后各项经费,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按照有关精神,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和校博士后工作配套经费等三部分。
博士后公寓建设经费属国家及XX省一次性拨款的专项建设经费,学校另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具体负责上级财政拨款及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其他博士后经费每年由校博管办根据当年学校流动站建设工作需要及各流动站博士后招收计划,统一制定年度预算,预算额度报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研究审定,校博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
我校原则上保证每个科研流动站至少1个国家日常经费资助人数。
第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校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年年底由各流动站从当年进站的博士后中(在职脱产除外)择优评选出国家日常经费资助人员,具体资助人数由校博管办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确定。
第八条校博管办每年提取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的剩余部分,如其出站留校,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其出站到校外工作,则经费由校博管办收回,并退回博士后日常经费账户。
第三章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是由联合招收企业支付给学校的管理服务费和专家指导费,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校企双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并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浙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等资助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蓬勃发展,为建设“重要窗口”提供智力支撑,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决定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引才补贴、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资助标准及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及范围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万元,资助2年。
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其中,各流动站的申请人员应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招收计划规模基础上扩招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2.省属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高校列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人员,由省级财政依据标准补足差额;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地方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资助标准及范围博士后研究人员引才补贴的标准由一次性3万元提高至一次性20万元。
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首次就业在浙江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且回国后首次工作在浙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博士后保障性日常经费资助计划
博士后保障性日常经费资助计划
一、目的
为了支持博士后工作人员在从事科研工作的同时兼顾生活,确保其日常正常开展研究生活所需,特设立该资助计划。
二、资格
(一)担任本院博士后工作人员。
(二)每月参与科研工作时间不少于160小时。
(三)未获得其他机构日常经费支持。
三、资助标准和形式
(一)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人民币。
(二)资助形式为现金,每月底统一发放当月资助额。
四、使用范围
资助款项仅限用于支付个人生活日常开支,不得用于购买任何与研究无关的设备及消费品。
五、保障期限
最长保障期限为完成博士后任务的预期期限,但每年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延长支持。
六、责任与义务
(一)资助对象需按时提交每月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严禁将资助款用于从事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三)出现严重违规或不作为情况下,本学院有权终止资助。
以上就是"博士后保障性日常经费资助计划"的内容大致框架,如有需要可以具体完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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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用由学校以工资津贴的方式发放到本人银行财户;
学术交流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用正规发标报账,办公用品和书籍等多项用品的购置发票需出具带有销售部门公章的明细单,单件超过200元的物品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出站后归还。金额使用分成三个阶段,分别为入站之后可用7000元,完成中期考核任务后可以使用第二阶段7000元,完成出站任务、通过在站报告后再使用第三阶段6000元;
科研奖励根据博士后完成任务后,超额部分每年末进行核算发放。
四、医疗待遇:
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一、调整标准:
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
二、经费结构: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结构,由原来的科研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福利费用调整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科研补贴经费纳入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范围,每年申请三月份和九月份各申请一次,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评审批准立项。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经费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档案随转的博士后工资和相关补贴在生活经费中列支,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管理文件执行国家工资;
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交通和会务费用等;
设立博士后奖励基金,用于博士后科研奖励、优秀博士后奖金等,博士后科研奖励参见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优秀博士后的评选与奖励办法另外制定,生活补贴不足部分由学校补充。
关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标准予以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和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参照国家标准执行。现将我校国家资助及单位自筹博士后经费标准及使用情况作以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