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农村“僵尸”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贷款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九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第三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四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四十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相关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在了农民们的生产、生活中。
然而,也有一些所谓的“空壳社”出现,这些合作社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成立。
这些合作社的存在不仅给合法的专业合作社造成困扰,而且也给农民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那么,为了保障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对这些“空壳社”进行专项清理。
二、目的实施“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目的在于发现、清理、整治那些没有真正开展经济活动,不符合专业合作社条件的“空壳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合法收益。
三、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制、互助合作等形式;合作社的会员必须以自愿入社、自愿退出、以盈利为目的、风险由社员分担等几个条件为限。
因此,本次“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的标准,要求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必须具备必要的组织架构、人员、资金等要素,必须符合募集资金的规定,并且必须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合法纳税,实际从事经济生产活动,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若不能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将被纳入清理行动的范围。
四、程序1、启动阶段主管部门组织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等多个部门的工作组,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同时,向全区域内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布清理通知,要求一个月内对于自身是否符合管理条例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后需反馈认定结果并按管理规定进行合并或清算。
2、实施阶段对于申请中未符合《管理条例》的社组,进行实地勘察,深入了解、调查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查验其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等,以判定其是否为“空壳社”。
对“空壳社”的处理方案为:(1)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进行责令整顿,限期改正;(3)解散或者注销。
3、通报阶段工作组根据实施阶段的结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相关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前农村“三资”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农村“三资”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农村“三资”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农村贷款难、违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和建议,才能更好地推进“三资”清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1. 政策执行不到位在“三资”清理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
一方面是“一刀切”,对所有的资金进行清理、收回,导致一些正常运转的农村企业和合作社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是“宽松放任”,对违规违法的“三资”企业和合作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其恶性竞争、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2. 监管不力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三资”清理工作中监管不力,导致一些农村企业和合作社滥用资金,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一些地方政府对“三资”企业和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及时进行监管、审计和检查,导致资金被挪用、贪污腐败等问题频发。
3. 农村贷款难由于“三资”清理工作的推进,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农村企业和合作社的贷款风险意识加强,对农村贷款把控更加严格,导致了一些真正需要贷款支持的农村企业无法获得金融支持,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 违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对“三资”清理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顿,但是依然有一些农村企业和合作社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虚假申报、骗取补贴资金,一些合作社违规分红、利益输送等问题依然屡禁不止。
二、建议相关政策执行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不能“一刀切”。
各级政府应该对农村企业和合作社的“三资”情况进行细化分析,对于一些合法合规的农村企业和合作社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而对于违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严厉处罚。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三资”企业和合作社的监管力度,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被挪用、贪污腐败等问题。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整顿力度,规范农村企业和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化解乡村债务推进乡村振兴
化解乡村债务推进乡村振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乡村债务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必须积极化解乡村债务,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现状以及推进乡村振兴的策略和措施。
一、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乡村债务化解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债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化解乡村债务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乡村债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化解乡村债务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 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化解乡村债务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解决了乡村债务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
二、乡村债务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债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农民借贷问题:由于农民缺乏资金来源,很多农民通过借贷来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
但是由于借贷渠道有限,利率较高,很多农民陷入了债务困境。
2. 村集体债务问题: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资金需求较大,通过借贷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借贷风险的存在,一些村集体债务逐渐积累,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3.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但是由于资金使用不当和债务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债务不断增加,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三、推进乡村振兴的策略和措施为了化解乡村债务,推进乡村振兴,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措施:1.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同时,鼓励发展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金融组织,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贷款服务。
2. 加强债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债务风险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债务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清理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一步摸清资金、资产、资源的存量、结构、分布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三资”台帐,促进农村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全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底数,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全部纳入村级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和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实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二、清查范围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止2023年8月31日之前形成的所有资金、资产和资源。
1、资金。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一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2、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捐赠、资助、补贴等形成的资产;拥有的库存物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工作内容(一)清查存量。
对各村各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做好各类应收及预收账款、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有关抵押、担保事项的核对。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已经从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转变,农民合作社成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发展农民合作社,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政府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推出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收入,政府减免或免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减轻其负担,促进其发展。
二、金融支持政策其次,政府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发展。
通过设立专门的农业信贷政策和基金,提供贷款资金和低息贷款支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政府还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
三、土地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
政府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的成立,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例如,在合适的地段,政府提供给农民合作社免费或者低价使用的土地,使其能够更好地发展。
四、技术培训政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政府为其推出了技术培训政策。
通过举办农业技术培训班、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等方式,帮助农民合作社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五、市场准入政策为了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推出了市场准入政策。
政府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准入机会,帮助其更好地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六、资源整合政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需要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政府为此推出了资源整合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为农产品增值和延伸产业链提供有力保障。
七、信息服务政策信息服务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通过建设农产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方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先进的、及时的、全面的信息支持,帮助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银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培训典型,逐步推广此项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财农〔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10]31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10〕318号2010年10月20日)
大连银监局: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适用范围的请示》(大银监发〔2010〕17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有关精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部分历史公共积累是国家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扶持其发展的政策形成的,国家实际上承担了部分经营风险。
为增强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农村信用社改制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其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形成的公共积累应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弥补亏损,提取呆账准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结束——。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系统金融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发11号文件精神,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合作、融资担保、保险代理等金融服务,在打通金融惠农“最后一公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制度建设滞后、经营管理粗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整体偏弱、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信用合作组织设立登记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加强规范引导。
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实力的需要,是破解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是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安全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推动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合作社形式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者组织,旨在通过合作社的模式和方式,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融资一直是一个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缺乏资信度、风险高、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偏好传统企业等。
针对这些困境,合作社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一、缺乏资信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为小规模的农业生产者组织,其个体信用较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
这使得合作社融资难度增加,甚至无法得到融资支持。
解决这一问题,合作社可以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提高组织的信用度。
可以与当地政府、农业机构等合作,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信用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通过与信誉较高的企业合作,作为背书方来增强自身的信用度,从而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
合作社可以通过建立自身信用档案,逐步积累信用记录,以提升自身的资信度。
二、风险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天气、市场、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金融机构一般较为谨慎,对高风险的项目持观望态度,这也增加了合作社融资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合作社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风险分担协议,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从而获得融资支持。
合作社可以利用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购买相关的风险保险产品,用于规避和分担经营风险,增加投资的可预期收益率,吸引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三、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融资决策过程中,往往缺乏对农业专业的了解,难以准确评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合作社可以在资金申请之前,积极主动地向金融机构提供合作社的经营资料、财务信息、发展规划等相关资料,积极开展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宣传和推介活动,增加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了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与专业的农业技术咨询机构合作,获取科学的生产管理方案和发展规划,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增强吸引金融机构的信心。
四、金融机构偏好传统企业传统的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传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支持相对较少。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家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XX〕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X政办发〔20XX〕115号)等规定,为加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运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发展建设不规范、未实际运作等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稳定农村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运营行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质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整顿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时,重点审查以下各项内容:(一)是否有名无实,未实际运营;(二)是否存在虚假运营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三)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行为;(四)是否通过虚假登记材料或者其它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五)运营是否规范。
三、整顿原则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全县要按照宁缺毋滥的总体发展要求,严格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分门别类、分类指导。
(一)规范发展一批。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守法经营、实际运作、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但在组织建设、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运行不规范的,进行规范化建设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
1.加强宣传培训。
以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内容,通过电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深入民心、深得要领,让广大人民正确认识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意义、运营方式以及利益分配方式。
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等进行第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训,转变其思想观念、提升其管理能力、增加其运营效益。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国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棉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经显现。
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
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
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几个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
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
对此,要坚定不移。
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农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专业合作社清算协议
农村专业合作社清算协议
甲方:XXX(清算组代表)
乙方:XXX(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农村专业合作社清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算范围
本次清算范围包括合作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甲方成立清算组,负责合作社的清算工作。
2.登记债权债务:清算组登记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对债务进行分类。
3.清理资产:清算组对合作社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现。
4.清偿债务: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5.分配剩余财产:在清偿债务后,清算组将合作社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债务清偿顺序
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2.税款;
3.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债务。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清算组代表):XXX 乙方(债权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作社清理实施方案
合作社清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合作社管理不善、运作不规范,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如资金管理不到位、资源浪费、成员利益受损等。
因此,对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清理目标。
1.规范合作社管理,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清理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合作社资产清查工作。
对合作社的资金、土地、设施等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合作社资产清查台账,查清资产的来源和去向,防止资源浪费和挪用。
3.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杜绝财务违规行为。
4.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明确成员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加强组织建设。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成员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合作社成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经营。
6.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合作社管理和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四、清理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工作,合作社管理得到了有效规范,资产得到了有效保护,内部管理得到了有效完善,成员意识得到了有效提高,监督检查得到了有效加强。
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有效提升,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了有效增强。
五、总结。
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成员的积极参与。
只有坚持不懈地进行清理整顿,才能使合作社焕发新的活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更大的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依据中央、省、市农办等11部门《对于印发〈展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晋农组办发[2019]10号、运农工办发[2019]3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展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为进一步增强领导,明确责任,正确掌握清理范围和工作步骤,严格依法分类处理,做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现拟订方案以下:一、充足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以来,我县合作社发展快速,在组织带动小田户发展生产、连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使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复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社数目不实、质量不高的问题,有许多合作社有其名无其实,沦为“空壳社”,给合作社整体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展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突出抓好和重视培养合作社发展、促使合作社规范提高的重要措施,是促使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夯实乡村家产发展的组织基础的现实需要,是创造推动脱贫攻坚和实行乡村复兴战略优秀环境的客观要求。
各部门要增强紧急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科学兼顾划划,落实属地责任,实时解决清理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专项清理工作责任主体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共波及15个部门和单位,分别是县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乡村局、县市场监察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县银监办、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扶贫办、县农经管理中心、县畜牧中心、县农机中心、县果业中心。
三、正确掌握清理范围和工作步骤(一)清理范围1.突出要点。
各部门要对各业务领域的合作社进行全面核查,要点对被列入国家公司信誉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样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样情况、民众反应和检举存在其余问题的合作社,核查详细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严格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 依规开展清理工作)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
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确保清理工作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合作社运营行为。
落实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清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空壳社”进行全面排查,包括 但不限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注册 后未开展过业务、名存实亡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
清理方式:采取自行清算、强制 清算、破产清算等方式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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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标准:对排查出的“空壳 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进行清理,包括注销、撤销、 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
清理时间: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 作。
清理标准
合作社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无实质性生产经营。 合作社注册登记后,无正当理由未向社员公开财务、会计资料。 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向社员进行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 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相关信息。
分类处理原则
清理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进行全面排查,包括但不限于未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名存实亡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等类型的合作社。
PART 4
工作步骤和方法
排查摸底(制定具体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要求,确定 排查方式,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制定具体排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明确排查 的目标、范围和时间安排。
明确排查要求:确定排查的具体要求,包括排查的标准、方法和流 程等,确保排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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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农村“僵尸”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贷款政策
清理农村“僵尸”合作社在参加农业普查中,发现部分合作社偏离了初衷,甚至出现了一些“空壳合作社”“僵尸合作社”,并未真正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真正有能力持续发挥合作社引导农业生产的合作社数量为数不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在土地规模经营中节本增效、领富带富作用明显,尽管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覆盖范围变广,但各地普遍存在“空心”“挂牌”等“僵尸”合作社泛滥问题,他们多为没有开展集体生产活动就夭折。
造成这样的原因有多方面。
一、建社门槛低,成员5名以上,农业户口不少于80%,有土地证、身份证即可办理登记注册,就可以申请生产合作社,政府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却让合作社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合作社只是为了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而成立。
二、善经营、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素质人才短缺,且难以引进;
多数合作社为“乡村精英领导型”,既由一个“能人”领导创立,而随意决策方式风险隐患大,很多合作社甚至没有“账本”。
有些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职责不清,制度不全,管理流于形式。
多数合作社的经营、财务等人才储备为零,由于没有相关政策支持,一些先进管理人才、大学生等也难以引进。
解决农村僵尸合作社需要多方协力,我们需要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一、并优重组建成精英合作社对同村的合作社并优重组,是解决僵尸合作社问题的重要方式。
采取并优重组的前提是,僵尸合作社中农户、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优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效益的空间。
对并优主体来说,通过低成本的并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
对僵尸合作社来说,通过并入新主体成为新的合作社,可以有效解决原来的生产销售等困难问题。
二、托管经营注强效托管经营,是指合作社所有者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
也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受托方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托管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种植手段、优质品牌等引入合作社,并且可以返聘合作社原来耕种人员,不仅顺应了土地流向大户,流向专业化生产的趋势,也解决了当地的剩余劳动力。
三、造血和输血同步进行针对那些经营陷入困境,但其生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合作社,可以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合作社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
对这类具备自我发展脱困的合作社来说,所需要的就是为他们止血和输血。
所谓止血,也就是要想方设法减少僵尸合作社的经营压力;
包括加大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对合作社申请商标、申报原产地认证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建立“绿色通道”。
免费提供合作社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服务等等。
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所谓输血,就是根据合作社持续发展需要,继续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财政资助;
或为合作社农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经验等提供必要支持,可以应成立公益性“农业技术讲师团”,以解决合作社与科研单位之间“无缝对接”问题。
通过合作社网络平台,由合作社发布技术需求信息,组织专家讲座、现场指导,进一步提高现代农业的科技含量。
以帮助僵尸合
作社顺利渡过难关;
加快建立现代合作社管理制度。
四、细化产业清除僵尸合作社对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合作社应该直接退出市场。
完善细化政策制度加速合作社去“僵尸”,并集中火力支持带动能力强、发展后劲足的优质合作社。
要细化合作社分类,科学确定扶持原则和政策服务。
如家庭农场式、种粮大户式、联合社式、农业公司等主体形式。
对各种组织形式进行科学评价和差异化遴选,形成公平公正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农民积极性,完善合作社市场。
**镇大学生村官:*** 2017年4月21日/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