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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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广州南沙新区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南沙新区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三条[南沙新区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南沙新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进行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责及人大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南沙新区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区县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各种专项资金统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先行先试]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审批权限下放]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16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沙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在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确认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南沙区开展港澳企业直接登记试点改革,先行先试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南沙区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提供信息化支撑,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相关业务系统。

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和区级人民政府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管理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穗建规字〔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第三章配售第四章附则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本级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供应配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程序推出供应由政府定价、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住房,并在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代持管理机构的协助下,面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本细则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与申购人、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出卖人。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划分比例建议,并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市本级各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申报定价方案、提交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负责会同代持管理机构进行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现场选房和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穗建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1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有哪些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有哪些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有哪些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也面临着住房问题带来的困扰。

为了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住房措施,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

首先,广东省推行了“公租房”政策。

公租房是指政府建设、投资、管理,供低收入或困难群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广东省在各个城市建设了大量的公租房,通过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等方式,让低收入人群能够以较低的租金租住质量较好的房屋,提高了居住条件。

其次,广东省实施了“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与购房者共同投资购买商品房,购房者只购买一定比例的房产权,其余比例由政府持有,使得住房价格大幅降低。

广东省通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提供了一种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的途径,有效缓解了住房压力。

再次,广东省鼓励发展租赁市场。

租赁市场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广东省鼓励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企业等将闲置房产出租,提供租房需求人群的多样化选择。

同时,广东省也出台了支持租房的政策,例如提供租房补贴、税收优惠等,刺激租房市场的发展,进一步保障群众的住房需求。

此外,广东省还注重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农村住房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例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提升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环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权益。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农村的发展。

综上所述,广东省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住房措施,包括推行公租房政策、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鼓励发展租赁市场、改善农村住房条件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东省的住房问题,提高了人民的居住水平,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穗建规字〔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核程序第三章申购资格后续管理第四章附则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规定的申购人,申请购买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结果的公告,指导各区资格审核相关工作,建立、维护、管理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资格审核、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户籍居民或就业人员网上申请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协助不便上网人员进行网上申请。

广州 南沙实施方案

广州 南沙实施方案

广州南沙实施方案广州南沙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广州南沙位于珠江口东岸,是广州市的一个重要区域,也是中国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区域。

南沙作为广州市的门户和窗口,承载着重要的经济、贸易和物流功能,是广州市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为了更好地推动南沙区域的发展,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方案至关重要。

二、发展目标。

南沙区域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优势,因此,制定南沙实施方案的首要目标是加快区域的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的产业竞争力。

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南沙区域的开放发展。

三、实施举措。

1. 优化产业布局。

南沙区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产业优势,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南沙区域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提升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水平。

特别是要加强港口、航道、码头等物流设施的建设,提高区域的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

3. 优化营商环境。

南沙区域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项目落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行政效能,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4.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沙区域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水污染治理、大气治理和垃圾处理,提升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5. 深化改革开放。

南沙区域要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与国际接轨,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技术,推动南沙区域的开放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南沙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障措施。

首先是要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为南沙区域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其次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多部门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南沙旧改推进方案

南沙旧改推进方案

南沙旧改推进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旧区的重建和改造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南沙作为广州市的一个新区,既有新的各种设施和基础设施,也有大量的老旧社区和住宅。

南沙旧改工作是促进全区经济、社会、人文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现状分析旧区规模南沙区旧物业面积约为3000万平方米,其中70%以上的住房为商品房。

南沙区共分为17个街道,居住人口约110万人,人口密度较大,一些住房条件较差的老旧小区的人口密度超标多达2-3倍。

旧区建设面临的问题南沙区的旧改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规划和设计由于以前的旧区规划和建设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南沙区的旧改规划和设计需要重新进行。

如何在重建过程中合理规划、设计、布局,是南沙区旧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南沙区的旧改需要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政策上需要提供规范的政策和法规,以确保旧改工作的顺利实施;资金上需要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以保证旧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环保和安全南沙区重建过程中需要注意环保和安全问题。

传统的重建方式存在很大的污染和安全隐患,需要采取新的环保和安全技术。

南沙旧改推进方案南沙区旧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

因此,南沙旧改推进方案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全面推进。

具体方案如下:规划和设计南沙区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旧改规划和设计标准,以保障南沙区旧改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具体措施如下:•制定旧区重建规范和标准,制定旧区建设地块使用年限和产权;•优化旧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更加完善的公共设施和住宅配套;•采用新的建筑和设计技术,提高房屋设计和施工质量;•合理规划业主公共部分和业主私有部分,确保小区业主利益得到保障。

南沙区旧改工作需要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具体方案如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并开展与居民互动,了解群众期望和诉求;•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给予对重建旧区的优惠政策和财务支持,并加强对开发商和业主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推动PPP模式,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缓解资金压力。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穗建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6月14日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共有资金,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共有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示范文本。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共有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核实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相关材料后,规范办理共有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资金结算和暂时停止支付业务等手续。

在审计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行政部门对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时,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穗南开发改〔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发改〔2017〕50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11月2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为全面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南沙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多重战略叠加优势,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聚焦优势、突出特色,着力在就业发展、实习研修、创新创业、交流交往、便利生活、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实施积极行动,为港澳青年来南沙区发展提供优质环境、便利服务和有力保障,支持港澳青年施展才华、追梦圆梦,促进港澳青年更好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持港澳青年就业成长第一条就业补贴。

对到南沙区就业执业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最高12万元就业奖励。

对在南沙区就业执业的港澳青年,按其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薪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条招聘录用奖励。

对引进并促成10名及以上港澳青年到南沙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给予累计最高10万元促进就业奖励。

对录用2名及以上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招聘录用奖励。

第二章支持港澳青年实习研修第三条实习支持与奖励。

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港澳青年学生实习项目的补贴奖励。

南沙区为港澳青年实习提供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

(一)对参加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并在期间获评优秀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实习奖励。

(二)对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实习实践项目的港澳青年的实习就业基地,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三)对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的港澳青年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实习补贴。

第四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对在南沙区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职称提升补贴。

存量房房源转化为共有产权房实践案例

存量房房源转化为共有产权房实践案例

存量房房源转化为共有产权房实践案例哎呀呀,今天咱就来说说存量房房源转化为共有产权房这个超有意思的
事儿!
你知道不,就比如有个老小区,里面好多房子空着没人住,多浪费呀!
这就好比是一块宝藏没被挖掘出来。

但要是把这些房子变成共有产权房呢?那可就完全不一样啦!
我就见过这么一个例子,在一个城市的角落里有一片存量房。

政府和相
关部门就开始行动啦,他们积极协调,就像一群勤劳的小蜜蜂在努力工作。

他们和业主们沟通交流,“嘿,咱把这房子利用起来咋样呀?”业主们一听,“嗯,这主意不错呀!”于是大家就齐心协力搞起来了。

然后呢,这些存量房开始了华丽的变身!原本破旧的外表被重新粉刷,
就像灰姑娘穿上了水晶鞋一样。

里面的设施也都更新啦,哇塞,焕然一新呀!接着,符合条件的人们开始申购,这可热闹了,大家都憧憬着能拥有这样一个特别的房子。

这可不就像是给这些房子注入了新的生命嘛!它们不再是被遗忘的角落,而是成为了大家温暖的家。

每一间房子都好像在诉说着:“看我,现在多棒呀!”
这就是存量房房源转化为共有产权房的神奇之处呀!它能让那些看似没
用的房子重新发挥出巨大的价值,给人们带来希望和温暖呀!这样的实践案例不应该多多推广吗?不应该让更多的人受益吗?反正我是这么觉得的,你呢?。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穗南住房〔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南沙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南住房〔2018〕88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为具体推进我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完善人才公寓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使用、运营和管理,经区政府批准,现制定并印发《南沙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南沙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南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7月4日南沙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各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穗组字〔2010〕46号)以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南沙区通过各种途径建设与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首次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广州版与京沪有三大差异

首次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广州版与京沪有三大差异

首次试点共有产权住房广州版与京沪有三大差异

【期刊名称】《住宅与房地产》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5月11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对外宣布,南沙已同意将区属国企广州南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首筑花园作为首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项目,预计于8月接受申购。

与已试点共有产权房的京沪相比,广州版共有产权房运作
系统优先聚焦区域内无房的中高端产业人才,以出售时周边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价更加市场化。

【总页数】1页(P6-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1.2
【相关文献】
1.对我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情况的分析与探讨 [J], 殷贵梅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J],
3.住建部支持京沪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J], 王瑞红[1]
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意见》支持京沪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 [J],
5.新型住房制度下共有产权住房的实践与思考--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例[J], 罗异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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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灵山岛尖泼盆冷水后还觉得是未来珠城吗?

南沙灵山岛尖泼盆冷水后还觉得是未来珠城吗?

南沙灵⼭岛尖泼盆冷⽔后还觉得是未来珠城吗?灵⼭岛尖的规划,太响亮了,第⼆个珠江新城,副中⼼CBD的概念,不仅亮瞎群众的眼,还让⼿中的钱包蠢蠢欲动。

我们来看规划。

官⽅定位中,灵⼭岛尖未来会被打造称现代⾦融服务集聚区、总部商务办公区等⾼端商务功能区,对标的竞争对⼿是“珠江新城”。

不仅拥有先天的岛岸景观资源,,还有提前配置好的⼀系列公共配套滨海景观(悦海钟楼码头⼴场、⽔舞⼴场、新渔⼈码头、观海平台、瀑布⼴场、滨江湿地艺术栈道等)。

居住区的学校配建也是扛⿍湾区实验学校的名头,商业配套更不⽤说。

以凤凰⼤道为分界线,左侧是居住地块,右侧是商务地块。

先天的牌实在太好,政府诚意满满,怎么看都是贵族⾼级范⼉。

2014年出让第⼀个地块,近两年步调开始加紧,接下来是要接下南沙供应的⼤旗的。

⾃2014年10⽉⾄今,灵⼭岛尖已推出18幅地,其中,商住和住宅地块则有10块,出让预计可供应108万㎡商住⽤地,⽽按照灵⼭岛尖的规划,左侧的居住地块建筑⾯积是196.63万㎡,保守估计,也有15000套以上的供应。

灵⼭岛尖的每⼀个地块,都有⼈才公寓的配建要求。

既然是说房选房,那我们着眼到房产。

在之前的南沙科普⽂中《南沙,这可是能上的最有⼀个国家级新区了》我们可以从南沙的各区规划中看到政府的发⼒点,这篇,就是落地到区域的着眼点了。

如果是纯住区,灵⼭岛尖不会受到如此⼤的关注,除了先天景观,后天赋予的定位,产业、⾦融、商务、总部经济才是灵⼭岛尖的核⼼价值,这也是购房者在房价中买单的预⽀溢价。

其实关于灵⼭岛尖,让⼈引发深究兴趣的其实是这⼀点:既然是⾦融CBD,为什么18号线不设站?要知道,有群友提出疑问,南沙换到⼗五号线什么时候开建的时候,我的判断很清楚:南沙是⼴州在湾区的影响⼒的重⼤棋⼦,特别是对于珠江西岸的辐射,⼩弟多好办事。

故⽽,南沙的重要性在于湾区四通⼋达的区位,⾸先是⾼速地铁与主城打通,其次是外延辐射周边包括中⼭、珠海、东莞甚⾄江门,核⼼就是通过交通路⽹的建设加快⼈⼝和资源的流动,促进经济价值。

广州南沙实施方案

广州南沙实施方案

广州南沙实施方案
首先,广州南沙实施方案将着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南沙区作为广州市的重要门户,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南沙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实施方案将加大对南沙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南沙区的基础设施水平,为南沙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实施方案将大力推动南沙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南沙区将以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南沙区产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实施方案还将大力支持南沙区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为南沙区的产业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此外,实施方案还将积极推进南沙区的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

南沙区将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同时,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对南沙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南沙区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最后,实施方案还将积极推动南沙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

南沙区将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实施方案将支持南沙区与周边地区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的
繁荣发展。

总之,广州南沙实施方案将为南沙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南沙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南沙区将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各项工作,推动南沙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广州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0年度南沙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摇珠仪式方案【模板】

2020年度南沙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摇珠仪式方案【模板】

2020年度**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摇珠仪式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住建规字〔2019〕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2020年度**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摇珠仪式方案,具体如下:一、本次摇珠范围根据我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度**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的公示》与《关于2020年度**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符合申请条件人员补充名单公示的通知》,已将2020年度**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结合2019年度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申请人递交的《**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申购人申购意向房源相关事宜告知书》回执,本次摇珠实际共有43位申请人参与,具体名单及房源详见附件。

二、具体安排如下:(一)摇珠时间:2021年2月5日15时;(二)摇珠地点:广州市**区首筑花园前广场;(三)摇珠方式:采用机械摇珠方式,用摇珠机逐一摇出写上编号的乒乓球,按乒乓球编号顺位确定对应号码申请人的选房顺序。

(四)受邀请参加本次摇珠仪式的申请人需提前30分钟到仪式现场进行活动登记(受防疫措施影响,邀请人数不超过8人)。

其他申请人可在线观看摇珠仪式直播(直播方式另行通知)。

(五)具体步骤:1、工作人员核对43个乒乓球编号,43个编号一一对应申请人公示名单的序号。

2、工作人员将所有43个乒乓球放进摇珠机。

3、在公证人员、申请人的监督下,工作人员逐一摇出乒乓球,按乒乓球编号顺位确定对应号码申请人的选房顺序。

4、摇珠结束后,现场公布结果,并由申请人代表签字确认后装订存档。

5、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三、公示结果摇珠选房顺序号结果将在广州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附件:1.2020年度**区首筑花园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房源信息表2.**区首筑花园共有产权人才住房选房顺序号摇珠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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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立法目的 (1)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1)第三条管理职责 (2)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 (3)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3)第五条房源筹集方式 (3)第六条新建房源方式 (4)第七条盘活存量房源方式 (5)第八条土地供应 (5)第九条规划选址 (6)第三章审核配售 (6)第十条申请对象 (6)第十一条申请流程 (6)第十二条分配程序 (7)第十三条配售过程的社会监督 (7)第四章共有产权住房相关事项约定 (7)第十四条销售价格确定 (7)第十五条产权份额 (8)第十六条购房合同签订 (8)第十七条信贷优惠政策 (8)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 (8)第十九条使用约定 (9)第二十条限售期规定 (9)第二十一条上市流转 (10)第二十二条抵押管理 (11)第二十三条继承和赠与管理 (11)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费 (11)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 (11)第五章监督管理 (12)第二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12)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12)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责任 (12)第二十九条违反使用约定的责任 (13)第三十条信用信息管理 (13)第六章附则 (13)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13)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决策,跨职能部门的协调以及计划落实的指导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规划保障,建设用地的供应以及新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的收储管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统筹投资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税务征收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区金融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申请银行贷款协调工作。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沙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公积金贷款保障工作。

区组织部、建设局、城市更新局、国资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设立事业单位南沙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暂定名,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

区住保中心是本区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共有产权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机构。

区住保中心作为产权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区住保中心可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将共有产权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委托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和管理企业(平台公司)实施。

区住保中心和平台公司的工作职责、运营、资金等管理规定,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五条房源筹集方式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

可以通过集中新建、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通过接管、盘活政府和国有企业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原则上以集中新建和配建为主,盘活存量为辅。

第六条新建房源方式通过新建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途径包括以下三种: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

该方式是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机构利用储备用地直接组织开发建设。

本区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交由开发商建设。

该方式是政府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途径出让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开发商组织建设,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项目建成后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机构按限定房遵循相关流程价组织配售。

开发商在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

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机构,由其组织配售。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前,需要取得区住保中心意见。

第七条盘活存量房源方式通过盘活存量的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途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从已配建的存量拆迁安置房划转。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不含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转作共有产权住房。

其中市本级城市更新项目剩余拆迁安置房源划转需报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批准;区级城市更新项目剩余拆迁安置房源划转需报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批准。

第二,从存量人才公寓划转。

在区政府所持有的人才公寓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将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转作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盘活国有企业存量住宅。

通过协商收购等方式,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存在住宅转变为共有产权住房。

第八条土地供应政府组织集中新建和“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由开发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通过配建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比例、建设标准以及收楼标准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性质。

第九条规划选址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三章审核配售第十条申请对象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重点解决区域内中高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兼顾进驻本区的央企、重大开发投资和优先发展企业无房员工的住房需求;房源充裕情况下,申请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区内具有刚性需求的新入职无房职工。

具体申请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流程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请与线下提交资料接受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申购,主要包括:发布申购公告、接受网上申请、线下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申购材料及公示审核结果等几个程序。

具体申请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分配程序新增的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按批次集中摇珠配售方式进行分配。

由区住保中心发布共有产权住房出售信息,组织配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不同层级(类别)申请家庭选房、选定房号后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和区住保中心及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签约备案等几个程序。

具体分配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配售过程的社会监督共有产权住房选房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四章共有产权住房相关事项约定第十四条销售价格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销售价格应在出售前结合具体建设项目确定。

定价应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综合考虑申购家庭承受能力加以确定。

第十五条产权份额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同一个项目内各单元产权份额比例均相同,不同项目产权份额比例可以不同;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百分之五十。

政府产权份额由区住保中心持有。

第十六条购房合同签订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区住保中心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禁止出租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条信贷优惠政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区住保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区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不动产登记中需明确在限售期内共有产权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内部流转和出租等要求。

第十九条使用约定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区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区住保中心,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担保等行为的,区住保中心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限售期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区住保中心或其委托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一条上市流转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上市转让将其所购买的房屋产权份额。

流转方式有内循环方式和外循环方式等两种。

现阶段采用内循环方式,考虑在房源充裕的情况下,逐步放开外循环方式。

具体做法如下:(一)内循环方式流转。

购房人在区住保中心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二)外循环方式流转。

在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购房人和区住保中心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

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

原购房人和区住保中心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完整的住房产权。

第二十二条抵押管理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在征得区住保中心(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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