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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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正文:----------------------------------------------------------------------------------------------------------------------------------------------------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1979年3月7日)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精神,对团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团员缴纳团费,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按照工资比例缴纳: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元以下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三;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一元到一百元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零一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农村中的团员,每三个月缴纳团费一次。

有劳动收入的团员,每次缴纳团费五分,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由其自愿。

农村中县、社办企业中的团员,除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外,其余均按农村团员的数额缴纳。

三、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团员,每月纳缴团费一次,每次五分。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团费。

四、在中等学校,小学学习的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缴纳数额由本人自愿。

五、团员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及经常劳动收入缴纳团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可以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

六、无力缴纳团费的团员,经过团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团费。

七、共青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免缴团费。

八、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缴纳团费。

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应该按照团章规定进行适当教育、处理。

九、团的基层委员会收得的团费,可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

团县、地委可留用上缴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除上缴。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中央组织都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筒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敷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惠答复如下: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土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颧,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团费情况报告

团费情况报告

团费情况报告关于团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XXXXXX第二届委员会就我院自第一次团代会以来的团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作如下报告:一、2008年5月XXXXXX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团费共结存7529.20元,2009年至2011年共实收团费.40元,合计.60元。

二、按照团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四年里,共支出团费.4元。

截止2011年,团费尚存6796.2元。

在支出的团费中:1、上缴上级、学联会费共计9700.00元;2、团代会贺礼共计2600.00元;3、文体活动支出元;4、购买《团支部工作手册》、《团员证》、《订阅中国青年报》、《活力宝典》、《基层团支部工作手册》共花费4084.40元;5、团干部纪念品共计1149.00元;四年来,我们严格执行XXX、团省委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做到专人管理。

在校财务处设有专门账户,做到收支两条线。

对团费的开支,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三、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的意见全院的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总体上看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改进和加强,团费的使用力求最大限度地压缩开支,少花钱、多开展活动。

四年来没有从团员身上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越来越引起各级团组织的充分重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尽管如此,对于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在一些方面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值得各级团组织高度重视:一是随着扩大招生、团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团员团籍管理难度加大,同时一些自费学生虽是团员,但由于组织关系不到位,加上管理不严等诸多主客观原因,使得团员流失,团费收缴工作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二是部分团员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主动履行团员义务、不按时交纳团费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得部分团组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比例上交团费。

另外部分团组织对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够得力,这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三是青年教职工的团组织建设不健全,造成部分团费的流失。

关于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鹰潭市委组织部(通知)鹰团组字[2011] 3 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团委,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委,市直及驻鹰各有关单位团委: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团的组织按照规定逐级上缴团费,不仅是团员和团组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是为团的工作开展提供部分经费,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圆满完成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动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上年月平均收入计算。

企业下岗职工每月交纳团费0.20元,特别困难的每月交纳团费0.10元。

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后,有固定工资收入时;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均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个体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乡级以下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0元(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有工资收入的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3.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0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0元。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免交团费。

(红头文件)关于2011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红头文件)关于2011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2011〕9号签发人:各系团总支关于2011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团费收缴工作是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尤其是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状态的重要标志,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是密切团员与团组织的联系,增强广大团员的团员意识,切实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圆满完成2011-2012学年度全院团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团费的缴纳(1)全院团员应按共青团章程规定缴纳团费(2)缴纳标准:6元/人/年(3)预备党员须交纳党费12元(4)对不按时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进行批评教育,凡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离团组织处理。

二、团费的收缴和要求各班团支部应要求各班团员填好团员花名册,并交于院团委组织部(1)要确保团费的准确性(2)系团总支须在交纳上来的资料上签字并盖公章—1—(3)团费缴纳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4)做好团费汇总表并核对信息(5)院团委组织部须对团费收缴工作进行统计、核查,团费上缴情况情况将作为本年度共青团系统的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各系团支部务必配合,保证团费收缴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三、团员遗失团员证或团档案时,应及明报告所在团总支和学院团委,在确认无法找到时,由院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补办团证、团档案的相关要求(1)各系团支部应在团员花名册后填好相关信息进行备注(2)补办团员证收费标准:5元/人(3)补办团档案收费标准:10员/人共青团**学院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缴纳团费团证通知存档(1)。

※※※※※※※※※※※※※※ 2011年10月12日印发联系人:※※※电话:******** 共印※份—2—。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5.04施行日期2008.05.04文号总工办发[2008]20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04年,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对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作出部署。

现针对各地贯彻中,特别是基层工会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经费独立核算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等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关于做好团费收缴及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团费收缴及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团费收缴及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
为了切实做好团费收缴及毕业生的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现就本学期团费收缴及今年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作如下安排:
1、本学期团费收缴。

请将本学院所有团员的团费收至2018年8月,并于6月 8日前交于院财务工作办公室(文体馆N102)后将相关票据交往院团委S415办公室(每人每月0.2元,6个月共计1.2元。

其中60%上缴校团委,40%留存院团委)。

2、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接。

请各团总支将毕业班团员的团员证统一收齐后(将组织关系转出一栏填写完整,2018年6月30日,因毕业,组织关系转出,团费交至2018年8月)并于6月8 日(下周五)下午2:00派专人至文体馆S411办公室统一办理转接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

3、团员证补办。

需补办团员证的同学,由团总支统一开具证明(详见附件1)并收齐一寸照片和工本费2元/本,于6月8日下午同一时间集中办理,逾期不予补办。

附件1:补办团员证人员汇总表
共青团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
补办团员证人员汇总表扬州大学广陵学院(盖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同学:
大家好!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党组织和团总支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费收缴工作:
1、每月团费缴纳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
2、团费必须在团组织收缴,不得私自收取;
3、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都需要经过团组织的批准;
4、团费收缴应当及时填写明细到团组织;
5、收缴团费的人员必须保证财务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团费使用工作:
1、团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利用于团组织的正常运营、活动开展及经费支出;
2、团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批准,并做好记录;
3、团费的使用必须合法,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4、团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团组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要实行节约原则,不得滥用团费;
三、团费管理工作:
1、团组织应当定期检查团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并保证团费的安全;
2、团组织应当定期对团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完整性;
3、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团费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团费的真实性;
4、团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团费的有效利用。

特此通知。

学生会
XXX。

4120810911112820关于做好2011年度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4120810911112820关于做好2011年度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攀学院团﹝2011﹞18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团委: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团组织关系的转接,这是团籍延续的一种方式。

新学年是共青团健全基层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的重要时机,为了进一步做好2011级新生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团费收缴工作,根据我校的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生团员的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新生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由二级学院自主办理。

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核对2011级新生团员的团籍档案、团员名单,并作好统计整理;2011级新生团员的团籍档案由各二级学院团委负责管理,团员证由各二级学院收齐后统一注册并自主办理团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最后将相关的汇总资料交校团委组织部记录备案。

注: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

二级学院团组织接受新生团员的组织关系时,应先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转入组织关系时间(统一为2011年9月15日)。

二、注册及补办工作1、注册及补办2008-2010级团员注册手续由各二级学院团委自主办理,2008-2011级团员团籍档案补办手续则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校团委组织部统一办理。

2、注册及补办须知(1)注册须知: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核对各年级团员团籍档案、团员名单。

团员证由各二级学院收齐后统一注册,二级学院自行管理团员团籍档案,并对团员信息作好相关统计整理工作,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2)补办须知:对团员证或团员档案丢失的团员(2008—2011级)进行补办,各二级学院须事先做好登记,将需要补办的团员名单交于校团委组织部。

补办时需交一寸免冠照片1张,办证、建档工本费各2元/人,并补交一年团费1.2元/人(补办团员证和团员档案任意一项共计4.4元/人,二者均补办共计6.4元/人)。

补办工作由校团委组织部统一办理。

三、团费收缴工作团费为1.2元/人/年,由各二级学院团委统一收取(2008—2011级)并做好登记(班级、人数、金额等详细情况)后连同团费上缴校团委组织部,由校团委上缴至上级团组织。

08团费收缴规定

08团费收缴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县团员青年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

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

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财预[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7]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

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同时,在完善各项制度和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考评管理试点,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管理,夯实基础,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温组发〔2008〕46号

温组发〔2008〕46号

温组发〔2008〕46号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市直单位党(工)委:近日,省委组织部转发了《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组发〔2008〕1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党员交纳党费基数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市直机关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固定部分(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以上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如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煤气误餐补贴等)、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怃恤金等;对企业不包括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共青团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公司委员会文件

共青团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公司委员会文件

共青团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公司委员会文件新工团〔2007〕15号★关于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团委(工委)、总支、支部: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按时按标准收缴团费,也是团组织一项基本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衡量基层团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团组织要坚持标准,按时收缴团费,每半年分别于6月25日前和12月15日前汇总交公司团委(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111号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公司团委邮编:712000)。

按照团中央团费收缴规定和标准:工资收入400元以下的按0.5%的比例交纳,工资收入400元(含)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

公司团委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规定团费缴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500元以下的交纳2元,月收入500至1000元的交纳3元,月收入1000至1500元的交纳4元,月收入1500以上的交纳5元。

各分公司团委(总支)每季向团员收团费一次,每半年将所收缴团费总额的30%向公司团委缴纳,其余70%留存作为补充分公司团委(总支)活动经费。

对公司各单位团费收缴情况,公司团委将于每年年底在团委网站进行通报和公开。

各分公司留存的团费,只能作为开展团的活动时购置宣传、文体用品及学习资料,不得作为它用,要建立“团费收支明细帐”,做好收支记录,并附相应发票或单据,做到收支公开、管理有序,同时要做好团费交接管理。

分公司团委(总支)团费收支使用情况,于每年年底汇总后向公司团委汇报。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团工委所收缴的团费,分别汇总至各相关分公司团委(总支)管理、使用和上缴公司团委,项目部团工委不得留存。

附: 团员交纳团费明细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团费收缴通知抄送: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团委,公司党委各部室,存档共青团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公司委员会 2007年5月29日印发年()半年团员交纳团费明细表单位(盖章):团组织负责人:注:每半年缴纳一次,分别于6月2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团费汇到公司团委,同时将此表一并报送团委。

党费收缴标准2008

党费收缴标准2008

篇一:《《党费收缴规定》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2008执行》中组部印发党费收缴规定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2008年04月01日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李亚杰)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

《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篇二:《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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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团通〔2008〕11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委(总支、支部):
近几年来,在各级团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团费收缴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绝大多数团组织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工作,但也有少数团组织对于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还不够,不能按规定、按标准、按时足额收取、上缴团费。

为此,团市委要求各级团组织对团费收缴工作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的规定》(附件一),认真做好2008年度团费的收缴工作,并加强管理,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缴团市委组织宣传部,
1
团市委将把各级团组织团费收缴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一: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的规定
附件二:2008年度团费上缴指标
共青团郴州市委员会
2008年12月2日
2
附件一: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人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
3
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4
(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8.2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的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
5
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

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省级团委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团费收支情况和按规定应上缴的团费报送团中央。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6
附件二:
2008年度团费上缴指标
团委(总支、支部):
经核定,你单位2008年度团费上缴指标数为
元。

共青团郴州市委员会
2008年12月2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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