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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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基本关系

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基本关系

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的基本关系反垄断法与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

内生并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反垄断法,其实施的逻辑前提和法律解释都离不开经济学分析的指引。

垄断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双面的。

一方面,垄断适应了经济效率的要求,使生产向具有优势的企业集中,进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

但另一方面,当垄断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时,可能会采取各种反竞争方法,导致社会的整体效益下降。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通常指的是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市场分割、排他性交易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

因此,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还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在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的情况。

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取更高的利润。

但是,这种定价策略会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

而反垄断法则可以通过限制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价格水平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反垄断法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市场优势来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地打击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反垄断法与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还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反垄断适用除外与有效竞争的法经济学分析单发勇

反垄断适用除外与有效竞争的法经济学分析单发勇

Vol.9No.22012年2月第9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2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通过保护特殊领域的垄断,许可对竞争的一定限制,因而,表面上看,反垄断适用除外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反动’”,“属于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但是,适用除外制度不仅可以在法律上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经济上也可以一定程度的均衡规模经济和积极竞争之间的协调性,真正的实现“有效竞争”。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是针对垄断的双重性提出来的,垄断并不必然导致经济的低效率与浪费,有时反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技术进步与创新;垄断也并不必然限制竞争,正如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有竞争更可取。

”[2]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置正是保护垄断积极方面的体现。

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肯定一定范围的垄断存在,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市场结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增大规模经济效应,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且就从反垄断的立法理念来看,反垄断法反对的并不是一切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非法的滥用这种优势来扭曲竞争机制。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

本文从规则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旨在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

一博弈理论简介(一)博弈论的名称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

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

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

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

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

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

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

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

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

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

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

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

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

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

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

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

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强制性地要求与其有供应关系的经营者签署强 制性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其主要形式为维持转 售价格。
①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动因:维持转售价格的产 生是因为上游制造商与下游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并 不总是协调一致,可能是以制造商为导向的,也 可能是以销售商为导向的,还可能是双方为了共 同利益协同、合谋的。销售商可能想厚利少销, 从而阻碍了制造商通过市场需求带动生产规模的 扩大,形成规模效益,以增加市场份额意图的实 现,这时制造商可能会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①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垄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②行政性

③行政性垄断削弱企业竞争能力。④行政性
垄断背离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
(1)地区垄断。
(2)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交易。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5)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③限制竞争协议妨碍竞争机制发挥功能。
2. 限制市场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
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①固定价格的协议。 ②市场划分协议。 ③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④联合抵制协议。 ⑤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④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2)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的条件:

①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者流通,或者促
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②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③除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须者外,对有关
行为人不强加限制;

④对于可能性。
(3)限制竞争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即使企业之间 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 形,但其仍然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即进行 申报并获得执法机关的批准。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和法理基础高桂林、肖彦山关键词: 经济效率/法理基础/价值目标内容提要: 通过规范分析,认为垄断造成损失的实质是机会成本损失,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

垄断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

而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

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自由竞争,使市场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反垄断法应当主要关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以达到或接近完全竞争水平。

对寡头垄断市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以结构规制为辅。

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只应当关注赤裸裸的卡特尔和为了垄断而进行的合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模式已经失去了作为反垄断分析工具的重要影响。

但是结构主义模式仍然继续影响着反垄断政策,尤其是涉及到直接竞争者之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合并。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垄断的社会损失,进而揭示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目标。

一、垄断的社会损失厂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也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

为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会努力高效率地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地利用资源。

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大,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

如果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这种结果出现。

在垄断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

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加大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

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

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垄断和反垄断的问题也越来越引人注目。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节国内经济竞争的法律制度,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

一、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经济学。

经济学认为,独占市场的企业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但这种高额利润往往是通过限制竞争而获得的。

因此,垄断会损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使企业和消费者都受到损失。

反垄断法的主要理论基础有如下几点:1. 经济效率理论:经济学认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消费者福利。

垄断会减少产量,提高价格,降低经济效率,因此反垄断法主要目的就是增加竞争。

2. 消费者主权理论:垄断企业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和价格定价权,消费者由此丧失了选择的权利。

反垄断法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主权。

3. 公平竞争理论:反垄断法要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某些企业在不正当的竞争中获得利益,而使其他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

4. 政策理论: 反垄断法的实践结果可以成为未来经济政策的指南,对经济活动的安排和产业结构的建立影响深远。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层面上,反垄断法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维护市场竞争:1. 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在价格、供给、销售地域、采购或销售对象等方面限制自由竞争行为,从而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重点保护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垄断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容易限制竞争,提高价格,反垄断法要求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开放,公共场所或国家主导市场的产品要强制开放竞争。

3. 管理产业集中度:当某个产业的企业数量少、企业之间的市场份额差别大时,很容易形成垄断。

因此,反垄断法要求当产业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加强对该产业的监管。

4. 维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维护消费者主权,其中一个重要的任务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

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

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

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

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

①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

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

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

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

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

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

②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

《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力法经济学探析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力法经济学探析
权具有 市场支配力 。但权 利人现 有 的市 场支配力 与反 垄 断没有 必然 的联 系 ,反垄 断关 注 的焦 点应该 是市场
和其他财产类似 , 不能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力 , 但可以
推定具有垄断l 生 。人们认为: 第一 , 知识产权的市场支 配力不 同于反垄 断法的市场 支 配力 : 第二 , 多数情 况下
其反竞争后果; 第二个时期 , 虽也持上述观 , 但法院认 为权利人的垄断范围应受限制, 一般倾向于判定权利人
承担反垄断责任. 其标志是“ 九条禁忌” 。 上 世纪 7 0 年 代, 反垄断机构受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影响, 认为包括知
识产权在 内的反垄断执法应着重考虑效益的最大化 ,
第二 。 从 1 9 1 0年 到 1 9 7 0年 : 第三 , 从上世纪 7 O年 代
中期到 1 9 9 5 年美国反垄断机构发布《 知识产权许可
反垄断指南》 。前两个阶段法院认为专利法和版权法
就是授予一定的垄断特权 。 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
缺, 提高知识产品的价格并收回投资。 次, 从知识产
而权 利人拥有 的排他权 ,能人 为地制 造知识产 品的稀
支配力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 、
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市场支配力
1 . 知 识产权 反 垄 断与市 场 支配 力关 系 的演变
Hale Waihona Puke 知识 产权 法与反垄断之 间经历 了三个 阶段 : 第


从1 8 9 0 年制定谢尔曼法开始持续了大约 2 0 年:
MODE RN EC 0NOMI C RE S E ARCH
反垄 断与知识产权 市场 支配力法经济学探析 ※
蔡 晓东 陈敏娟

经济学如何解读市场垄断现象

经济学如何解读市场垄断现象

经济学如何解读市场垄断现象市场垄断是指在某个特定市场上只有一家或有限几家企业占据绝对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企业可以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控制市场供给,从而影响市场运作和资源配置。

经济学家通过多种理论和方法对市场垄断现象进行解读,并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一、垄断的成因及类型市场垄断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的限制、技术壁垒、专利权保护、自然垄断和垄断集中等。

根据垄断市场的参与者数量和市场结构的不同,市场垄断可以分为完全垄断、局部垄断和纯垄断。

完全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者,而局部垄断则是指市场上有一小部分企业垄断,纯垄断则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

二、市场垄断的经济影响市场垄断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产生着深远影响。

首先,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操纵价格来获取高额利润,而消费者则面临较高的价格和较低的消费者福利。

其次,垄断还会抑制创新、降低经济效率和限制市场竞争。

最后,市场垄断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增加社会贫富差距,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三、经济学解读市场垄断经济学家通过多种理论和方法对市场垄断现象进行解读。

其中,边际成本和边际收入分析、价格歧视理论、供需不对称理论和进入壁垒理论等是常用的解读方法。

1. 边际成本和边际收入分析边际成本和边际收入分析是研究垄断定价和利润最大化的重要工具。

垄断企业通过比较边际成本与边际收入的关系来确定最优定价策略和产量水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时,垄断企业达到最优产量水平。

2. 价格歧视理论价格歧视是指垄断企业根据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和支付意愿来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这可以进一步增加垄断企业的利润。

常见的价格歧视策略包括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等。

3. 供需不对称理论供需不对称理论认为,市场垄断的形成往往是由于市场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对称关系。

当市场需求较为弹性,而供给的弹性较小时,容易形成垄断市场。

供需不对称理论提供了解释市场垄断成因的一种重要分析框架。

从经济学角度读反垄断法

从经济学角度读反垄断法
严 重 犯 罪 。 它 的 第 二 条是 :任 何人 垄 断 或 企 图垄 断 , 与他 人 联 合 、 ” “ 或
格, 况且加 了客户不是必须使用 , 换句话说 足根本没有“ 捆绑销售” 的 受害者, 欧盟何来惩罚性判决?第二是欧盟认定通信协议( CPI ) T / 不 P 属于知识产权而要求微软公布其技 术。如 果每个 国家 的软件企业都
有明星的商业活动 中广告费会加倍, 一般人认为这是 因为明星 的 出场费贵, 导致活动的转播权贵, 以广告费贵, 所 而从经济学角度分 析, 确是因为观众喜 欢看 明星才导致商家 出高价争夺高额广告 时段 , 才导致了电视 台出高价争夺高额的转播权,才 导致明星的出场 费更 高, 一切部是需求 者制造 了价格 , 限制贸易或商业就不是商家垄 断而


被“ 误渎” 的经济学
( ) 一 美国的谢 尔曼法案
19 年 7 2日 , 国通 过 “ 80 月 美 谢尔 曼 反拖 拉 斯 法案 ” S ema Ani ( hr n t
并也不能达到永久性 , 到时候会不会 『来个什么“ 耳 反拆分法” 来控制过
多的拆分给市场造成 的资源浪费 ?
能 开发 出一 种 通 信 协 议 , 世 界 上就 不会 有 微 软这 样 的超 级 公司 了 , 那
兆谋垄断州际或 国际的商业和贸易, 是严重犯罪 。 问题在于, 究竟什么是“ 限制贸易” ?什么是“ 进行或企图垄断” ? 我们至今没有一个标准或权威 的答案 。 制定者 自己就懵惜懂懂, 执行 者又如何 能保证达到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 目标 昵? 为什 么要“ 限制 贸易” ?即使没学过经济法的人都知道企业的 目 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 成本最小化, 企业要想成本最 小化就要尽快实

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规制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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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经济机理——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经济机理——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争议所 订 立 的一 份 和解 契 约 , 是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又
者 和解 , 执法 机 关 无 须 收 集 证 明经 营 者 违 法 的 足
够 证据 , 营 者 也 不 需 要 承 认 违 法 行 为 , 可 结 经 即 案 。 因而能 够 为 执 法 机关 节 约 大 量 的 执 法 资 源 ,
方案 。传 统 的反 垄断 执 法则 是 一种 典 型 的政 府 干 预方 式 , 政 府干 预 亦 可 能 存 在 失 灵 。反 垄 断 执 但
“ 是一 个独 特 的和富有 想象 力 的混 合 物 的代表 , 它
是私人 契约 的灵 活性 与最 终 判决 的法 律影 响 力 的
结合 ” 。反垄 断执 法 机关 与 涉 嫌垄 断 的经 营 者 … 选择 和解 的第 一 个 经 济 上 的 原 因 , 该 制 度 相 较 是 于契约 制度 与 传 统 反 垄 断 执 法 制 度 而 言 , 有 较 具
过度 利用带来的风 险。此外, 和解双方应在程序的启动 时间、 缔约 时间、 和解 期限 等时间要 素上 作 出
理 性 的选 择 。
关键词 :反垄断法 ; 执法和解制度 ; 法经济 学; 经济机理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09 9 D 4 4 F6 . 文 献标 识 码 : F 1 D 44 文章 编 号 : 0 820 (00 0 一O80 10 —56 2 1 )5O4 —7
反 垄 断 执 法 和解 制度 的经 济 机理
基 于 法 经 济 学 的分 析 范 式
l 殷继 国
I 中南 ( 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 武汉407) 湖 3 3 0
摘 要: 相对 于契约制度和传统 的反垄 断执 法制度 而言 , 垄断执 法和解制度 具 有比较优 势, 反

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以法经济学为视角的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以法经济学为视角的分析
f o r m o f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s h o ld u b e i mp r o v e d .T h i r ly,i d n v e s t i g a t i n g v i o l a t o r s s h o u l d b e s t en r g t h e n e d .L a s l t y ,c o s t o f b r e a k i n g t h e l a w s h o u l d b e i n c r e a s e d .
Z HANG J i a ・ - y u MO L i a n g ・ — y u a n
(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 A n h u i U n i v e m i t y o f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H u a i n a n , A n h u i , 2 3 2 0 0 1 , C h i n a )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1 6 7 2— 8 5 0 5 ( 2 0 1 4 ) 0 2— 0 0 7 8— 0 5
An An a l y s i s o f Le g a l Li a b i l i t y o f t he Ant i - mo n o po l y La w f r o m La w a nd Ec o no mi c s Pe r s p e c t i v e
第3 3卷 第 2期
Vo 1 . 3 3, No . 2
西 华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X i h u a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反垄断法,经济学,基础]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反垄断法,经济学,基础]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的反垄断法都同时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济学两领域。

反垄断法是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创设的法律。

垄断反垄断法法经济学经济学基础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的社会损失市场竞争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边际收益是否接近边际成本。

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必须高效率的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的利用资源。

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这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

只有竞争均衡出现时,市场中的资源才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才能达到最大,社会总财富才能达到最大。

如果市场中出现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们会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的收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社会总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

(一)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如果仅仅限制产品价格而不限制产量,垄断成员为了增加利润就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这样垄断价格就难以维持,所以数量垄断总是与价格垄断联系在一起的。

产量的减少会造成生产者剩余损失,导致社会得到的产品达不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而垄断高价又同时引起互补品的价格上涨,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生产互补品的行业也会萎缩。

(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分两种情况:第一,部分消费者放弃购买垄断产品转而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无法从垄断者的垄断利润中得到弥补,这是社会净损失。

同时,消费者购买廉价替代品刺激其他经营者利用稀缺社会资源生产劣质产品,花费了更大的成本。

第二,垄断者提高价格后,部分消费者仍然购买垄断产品,消费者多付的价款,转化成了垄断者的垄断利润,此时社会财富总量并未减少。

反垄断法律中的一个经济学谬误--关于禁止低于成本竞争的解析

反垄断法律中的一个经济学谬误--关于禁止低于成本竞争的解析
确 规 定 : 营者 不 得 以排 挤 竞 争 对 为 目的 ,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经 以
二 、 于成本 竞 争规 定的 无效 性 低
( ) 法依 据 缺 乏科 学性 一 立
现代立法应 是科学 活动 , 坚持科 学立 法原 则 , 求立 应 要 法应 当运用科学理论 , 实事求是 , 尊重 和反映客 观规律 , 这样 才能产生法治社 会需 要的 良法。 因此科 学立 法原 则最 能体 现法律规则效果高低 , 运用经济理论我 们可 以清楚地看 出禁 止低 于成本竞争 规定 是否科学和有效。 1低 于成本 竞争 与垄 断缺乏 关联性 。对 于 这一 点 我们 .
o i l a rl.T eaa s f r esadr u i rv esm a al rfr c r u p oigm n pliglg lt n fhs e l ue h l io o s n slwlp i o evl bec e nef r p s o ooin i ai . t g n ys p c e t lo d u c oo o n z es o
可 以从 理 论 和现 实 两 个 方 面加 以分 析 。
格销 售商 品。美国作为世界 上第 一个制定反垄 断法的 国家, 在其 相关 的法律规定中…( , 聊 也禁止 目的在 于驱逐竞争 对 手 的掠夺性定 价行 为 , 所谓掠夺性定价也就 是低于成本 的定 价, 它与我 国的低 于成本竞争属表述 不同含义相 同。本来 运 用法律禁 止垄 断不 错 , 如果 法律 禁止 了与 垄断 无关 的行 但 为, 则属 法律制定 有过 , 如此不 仅不 能提高效 率、 增进福 利 ,
( co lfE oo i , h nn nU i mt o Eo mc adL w, h n H bi 4 0 6 ) Sho cn mc Z og a nv i c n i n a Wua , ue, 3 0 0 o s e yf o s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 院只判 决过 6 0 起, 仅有 2 8 起 判 罚赔偿 。 补偿 性赔偿 着眼 于 内
部化垄 断者造 成 的外部成 本 , 而 惩罚性赔偿 则不仅 要 内部 化垄 断 者造 成 的成本 , 更应 该要 剥夺其 非法 收益 。
方 的预期 净收 益等 于 0 , 是边 际 预期净 收益 : 当L  ̄ R > CI + C 2时 , 受害 方 的预期 净收益 大于 0 , 才 具有 提起 诉讼 的激 励 。 综上 所述 , 反 垄断 法损 害赔 偿制 度欲 落实 于法律 实践 中 , 应
赔偿制 度 。 的压 力。上述 两 项成本 之和 C = CI + C 2 就 是全 部预 期成本 , 一 般
说来, 该成本 近乎 天文 数字 。 我 国反垄 断法损 害赔偿 制度 实行“ 填 补” 原则, 受害 方提起 诉 讼 的收益应 该 以其所 受损 失为 限 。 假 定受害 方胜 诉 的概 率 为 R , 因为垄 断所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为 L , 那 么 受害方通 过 损害赔 偿诉讼
垄 断 的动 力 , 那 么垄 断者 的预期 违法 净收益 为 0 。 在这种 情况下 , P n = P — C1 1 3 R = P - k I 3 C 0  ̄ 3 R = 0 , 则k = W( R  ̄ C 0 ) 。 因为 P是 垄断 者侵 害 受 害人 所得 收益 , 而C O只 是提起 诉讼 的受 害人 的实际 损失 , 故 通 常可 以认 为P > C 0 , 又 由于 R < I , 所 以k > l , 从 中我们 可 以得 出很
若令C I = C 0 , 即施 行损害赔偿 金等于 受害人实 际损失 的单倍 损害赔 偿制 度 。 其现 实结 果是 日本反 垄断法 颁布 以来 , 追 索 单倍

论反垄断法与经济学

论反垄断法与经济学
为 ①
11 争 的 条 件 .竞
竞争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 : 广义上 的竞 争泛指经营者实施 的 . 一切 以取得交易机会为 目的的行为 :狭义上的竞争是指经营者实施 的 为 取得交易机会 . 遵循法律 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也就是说狭义上 的竞争 仅指正 当竞争。( 下文若 未指 明. 泛指正 当竞争 ) 竞争一般需具备 以下 条件 : 111 .. 存在两个 以上独立经营者 竞争一词从字面上讲是指 “ 为了己方 的利益而 跟人争胜” 也 是 。 “ 互相争胜 ” 的意思 , 语出《 庄子 ・ 齐物论》 “ :有竞有争 ” 也指“ 特指商 品生产者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 的相互斗争 因此 . 的开 ” 竞争 展需要具有相似经济利益追求 的 . 独立经营者 的存在 。经 营者在经 济 上、 法律上是独立的 , 但所处的行业相 同或相似 . 其商 品或服务可 以相 互替代 . 有共 同的消费群体 具有经济利益上 的利害关系 . 在经济利益 获得方面具有相互排斥性。 是 , 但 仅有一定数量 的经营者 , 也不必然形 成竞争关系 。 有效地竞争 , 需要参 与竞争 的经营者都具有一定的实力 , 相互 之间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能够形成对抗关系 。 1 .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 推行 一系列商业策略 .2 1 从 竞争 的角度讲商业 策略的实施往往都 有一定 的针对 性——竞 争者, 但并非一定是特定的竞争对手。 市场活动 中, 竞争过程 中经营者 可采取以下的商业策略 : 第一 . 降低价格 。 现代社会虽然 已经进入科技 时代 和信息时代 , 但是 , 面对种 类繁多 、 富多 彩的商品 , 费者 也很 丰 消 难 做到全 面掌握商 品信息 , 白、 明 理性消费。因此 , 廉的价格对于消 低 费者仍然很有诱惑 : 第二 , 改进技术 , 提高产 品质量 . 提高劳动生产率 。 只有以提 高劳动生产率为前提 . 才能保 障经营者降价是有利可图 只 有 提高产品质量 . 才能实现 在低价的情况下 . 让消费者获得性价 比高 的商品和服务 , 吸引消费者 ; 第三 , 有特色的广告宣传。我们已经不再 是“ 酒香不怕巷子深 ” 的年代 了。依靠用户的 口口相传 . 不可能迅速拓 宽和 占领市场 . 现代商业 瞬息万变 , 谁能最快 占领市场 . 谁才有机会在 竞争 中获胜。有 特色的广告宣传能够加速人们对商品的认知 , 有利于 竞争 。 四, 第 良好 的售后服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品的价格 固然重要 , 商 品的使用更重要。 好 的、 良 全方位的售后服务 , 是消费者顺利 、 安全 、 便捷的使用商品的保障 1 竞争 的作用 . 2

第七章 反垄断法

第七章 反垄断法

企业合并
《克莱顿法》第7条,《谢尔曼法》第1条
合并政策
结构主义:确定一定的合并水平,超过的不允许合并 行为主义:以具体案件为出发点,分析合并的利弊
合并监督
核心是合并所产生的竞争效果
合并准则
有利于竞争的合并和反竞争的合并 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
企业化趋势 • 1968年的并购准则以市场集中度为主要判据
益为代价而变得更富有。 (二)分配无效率:哈伯格三角形的面积代表着社会总剩余因垄断而
造成的福利净损失,这意味着资源的无效率分配。
(三)寻租。当市场势力通过政府干预而人为地保持下来时,可能会 产生第三种类型的无效率——寻租。寻租(Rent Seeking)是指 那些企业为了影响政策制定者而耗费的没有用于生产的资源。 (四)生产无效率。具有强大市场势力的企业很少有动力来提高成本 效率。
反垄断法概述

概念: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
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

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
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 保护竞争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经济学理论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哈佛学派——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产 生市场绩效(SCP)。因此,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不 是企业行为,而是市场结构; 芝加哥学派——竞争行为,尤其是提高经济效益的 竞争行为,就其本性而言,是要损害竞争对手的。 关键不在于某种行为是否损害竞争者或排斥竞争对 手,而在于它是否促进社会的经济效益,因此,反 垄断法的重点“应从市场份额转向经济效益”
我国反垄断法尚需完善之处

管制性产业的垄断问题
行政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问题
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说明标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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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由于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全面渗透和融合的态势,导致本世纪法经济学的兴起,它运用经济理论方法和价值观研究分析评判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给人以全新的启迪。

本文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对反垄断法上垄断概念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并探讨了现代反垄断法制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同时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进行了经济学的思考。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已为众多学者所论述,笔者无意重复他们所作的卓越工作。

但反垄断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问题。

它不仅与掠夺性价格、市场定义、市场拥有量、资产性合并或股份性合并问题相关,而且包含规模经济、行业结构变化等因素。

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这里有着充分的表现。

所以本文试图展开一种新的思路,即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也就是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反垄断法进行分析。

而在整个法经济学领域,反垄断法不仅是最初的,也是最复杂的分析对象。

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作一粗浅探讨。

一、反垄断法上垄断概念的经济学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反垄断法所要禁止或限制的对象,它一直具有复杂多变的特性。

作为反垄断法之规范对象的垄断,其唯一确定的特性是:垄断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但不同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垄断的规范方式亦是不同的,这些规范方式上的不同反过来又导致了垄断在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上的不同构成。

由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的不同构成要件,这就几乎使我们无法对垄断下一个统一的、精确的法律定义。

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方面,经济学有关的研究成果或许有助于我们对反垄断法上垄断概念的恰当认识。

诚然,反垄断法上的垄断,有别于经济学中的垄断。

但是,在学术研究中,断然分开经济学中的垄断理论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理论是不可能的。

垄断一词就来自经济学,而经济学中的垄断理论则是反垄断法对垄断予以规范的理论依凭。

因此,研究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就不能跨越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

这也正是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经济学中,垄断通常是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市场。

这种联合的或独家的企业,控制着某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统治地位。

它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现象。

判断垄断适度与否的标准,就在于对它利弊大小的比较。

为此,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有效竞争。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保护竞争。

竞争虽然在经济学中一直是个最重要的范畴,但它也一直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竞争的理论也在不断发展着,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竞争理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完全竞争理论,垄断性竞争以及有效竞争理论。

当代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有效竞争模式是竞争的唯一现实模式。

因此,反垄断法特有的法价值——竞争,就其内容而言也应指的是有效竞争。

而在微观经济学中,有效竞争,就是指能够使经济活动保持高效益的不完全竞争。

诚如有效竞争理论最早提出者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所言,完全竞争过去没有,现在或将来也不会存在。

如果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的竞争(或可行性竞争)。

有效竞争较之完全竞争这种最优模式,它是次优的,但它却有可能是可行的。

换言之,有效竞争理论本身就承认了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垄断与有效竞争相容时,就是适度垄断。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必然要破坏企业规模的匀质性,形成大中企业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局面中,只要垄断未使市场结构失去有效竞争或有失去有效竞争之虞,就不应认为是过度垄断。

其次,规模经济。

在微观经济学中,厂商采用一定的生产规模而获取的经济上的利益,简称为规模经济。

在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其规模收益情况顺序经历递增、不变和递减三个阶段。

如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收益反而减少,这种现象称之为规模不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中,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单靠市场机制协调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活动会使交易费用相当昂贵,而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场机制协调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时,多单位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就会取代许多中小企业之间的外部稳定性联系,从而使市场内部化,同时也就产生了垄断性产业集团。

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结构不可能是完全竞争模式的根本原因所在。

但是,企业规模若超过一定限度,则会带来规模不经济。

就垄断企业自身而言,过大规模的长期存在,竞争的外在威胁减弱甚至趋零,其内部的各个利益集团的行为可能偏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而在组织内部追求各集团本身利益,致使企业效益下降。

若企业规模大至接近完全垄断的市场,这种缺陷更为明显。

因此,在判断垄断适度与否时,还要看其是否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最后,公共利益。

垄断的适度与否,也还有一个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

当然,这里的“公共利益”,应当是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不应代之以地方利益、部门利益。

因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形成的地方垄断、部门垄断,无论其动机如何,其后果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

因为它人为破坏了国内统一市场,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垄断,无疑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基础,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

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

但法律上的研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主要是过度垄断的消极后果。

也说是说,反垄断法上的垄断,是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也是受反垄断法谴责的对象。

基于上述的分析,再结合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的不同规制方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我们可以给垄断下这样的定义:垄断主要是指以单独或合谋及其它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经济学论及垄断时侧重于判断市场的状态,而法律上则侧重于在这种状态下经济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

构成垄断的要件是以特定的行为和方式——单独、通谋或用其他方法,达到特定的效果——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有效竞争的开展,违反了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形式上看,有独家的支配或限制,可称之为独家垄断,还有联合的或通谋的支配或限制,可称之为协议垄断。

二、现代反垄断法制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现代反垄断法主要是指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

例如世界上所公认的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法——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

此外,如1957年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1947年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等。

现代反垄断法制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大致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经济自由主义过度的垄断限制了有效竞争,破坏了市场,也就从根本上与西方各国奉行的经济自由主义相对立了。

现代反垄断法滥觞于美国,在日本和德国因美国的介入又得到了完备的制订,这不能不和美国奉行的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相关联。

因此,我们从反垄断法制定的经济背景中可以看出,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理论是反垄断法制定的重要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从亚当•斯密开始。

作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创始人,亚当•斯密对政治经济学的杰出贡献莫过于他比前人更为彻底地阐述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在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问题上,他主张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

这个机制归纳起来,就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

为此,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不遗余力地对垄断和独占进行了有力的批判,提出了著名的“垄断弊害论”,即垄断将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和效益降低,破坏“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

尽管现代经济学对垄断已不再是“全盘否定”,但这一观点迄今仍支撑着现代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也支撑着现代反垄断法对垄断的抑制态度。

与此同时,斯密对英国当时的保护“独占权”的法律给予了强烈的抨击,指出要把英国从独占的危险中拯救出来,唯一的方案,似乎就是适度地、逐渐地放宽给英国的殖民地贸易独占权的法律一直到很大的自由为止。

新自由主义作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属于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

它的基本特征是推崇市场经济的作用,倡导国家应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主张给私人经济活动以充分的自由。

同时,它也强烈反对各种经济力量对竞争的禁锢,以避免效益损失。

无论是该流派的伦敦学派分支,还是弗莱堡学派分支,都对垄断和以垄断力滥用为首的各种限制竞争、扼杀竞争的行为持批判的态度。

这样,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新自由主义在德国的重要分支弗莱堡学派的代表人物路•艾哈德就指出:“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

“在一个以自由社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里,最重要的一件工作是保证自由竞争……一项反垄断的法案是非常重要的,应当把它看作是一条不可缺少的…经济原则‟”1。

二战后,路•艾哈德就任德国政府总理,他极力推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反对卡特尔组织。

自此,为限制卡特尔而立法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

1949年,联邦德国开始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到1957年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

经济自由主义作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此略见一斑。

(二)经济民主主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另一经济学理论基础是经济民主主义。

与经济自由主义相比,经济民主主义对反垄断法的影响相对晚些。

最初明确表示使反垄断法起到实现经济民主作用设想的,是美国罗斯福总统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

该咨文,是基于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以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产生的经验而提出的。

咨文的大意是,对经济力过度集中而置之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的民主的破坏,是走向了法西斯道路。

因而,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

经济民主主义以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

总的观点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民主,国家必须尽可能地保障企业自由,为企业提供开业的平等权利,并尽可能地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地拥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

垄断势力以及垄断力量的滥用部分或全部地取消了在相关市场中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是违反经济民主的。

因而,担负着保障经济民主的国家应以法律为手段,对垄断力量予以有效地控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几乎都以经济民主主义为其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尤其是日本。

日本战后在制定《禁止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有鉴于日本封建势力的强劲,立法者们在该法第一条中就明确提出本法的目的之一乃是“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的发展”。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反垄断法对两者的保护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就在于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既是自由的,又是民主的,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同时,就维护了经济的自由和经济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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