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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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发出通知。

通知中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通知中还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粤国税发[1995]407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07号)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1995年11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小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的发票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处、各市、县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分局是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检查和违法违章处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下列行为所需填开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除外]。

(一)销售行为(销售不动产除外);(二)收购行为;(三)加工、修理、修配行为;(四)属国税系统管辖的其他收入行为。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划分为如下几种:(一)商品销售发票;(二)收购发票;(三)水、电、气收费发票;(四)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五)其他收入发票;(六)统一发票。

第六条全省印制发票的基本内容,在全国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客户地址、超过票面限定金额填开无效以及备注等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有效生效日期:2003-01-18 补充说明: 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已失效或废止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购业务使用的收购发票,从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其版式、使用规定随后下发),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月30日止。

二、对从事权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是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凡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登记: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见附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符合认定条件,且只需领购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和办理认定登记;需领购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报县(区)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字体:【大】【中】【小】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执行。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买价的依此类推。

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的成本。

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实施办法》第四条“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编印说明&——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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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说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充分利用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优化经济结构,鼓励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性的财税政策,对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我市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和税法宣传的需要,市局编印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我市广大国税干部学习和工作中使用,也方便纳税人能够迅速、全面、准确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本汇编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第二部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依据。

本汇编收集税收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二月十日目录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 (1)(二)福利企业 (2)(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四)医疗卫生 (5)(五)宣传文化 (5)(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政策 (6)(七)民族贸易 (7)(八)黄金 (7)(九)废旧物资 (7)(十)模具产品 (7)(十一)简易征收的政策 (8)(十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8)(十三)修理修配 (9)二、消费税 (9)三、企业所得税(一)免税收入 (9)(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0)(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1)(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1)(六)小型微利企业 (11)(七)高新技术企业 (11)(八)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 (12)(九)资源综合利用 (12)(十)加计扣除 (13)(十一)创业投资企业 (14)(十二)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14)(十三)税额抵免 (14)(十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27)(十五)动漫企业 (27)(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27)(十七)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7)(十八)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28)(十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 (28)四、出口退税 (28)五、车辆购置税 (30)六、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31)第二部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5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56)《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60)《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49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9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1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1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1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10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11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1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 (138)《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30号 (13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19号 (14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8号 (141)第一部分行业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资源综合利用●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1.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脂、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6年3月末期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应转成本税额=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0.26
•【字号】粤国税发[2007]204号
•【施行日期】2007.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超出《通知》规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确有必要在2007年度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规定的调整方式以及在《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因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涉及需要退税或抵缴税款事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后,应及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大集中系统修改相应的应税所得率参数。

四、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税务分局所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随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税字〔1995〕69号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
〔2008〕1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 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
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 依4%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销售发票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员名册、合作社章程、种养规模等明细资料 知》财税〔2008〕81号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税字〔1994〕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水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

二、对部分水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2);(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转税征管加强专项评估,在对重点税源行业典型企业评估的基础上,要从已经评估的案例中筛选出主要违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相同问题的同类企业进行集体约谈或纳税提醒,督促企业自行补申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环节风险事项的分析,重点开展以下核查和评估工作:一是对2008年下半年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增值税税负较低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长期增值税留抵数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四是对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五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六是对以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较大且支付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做好所得税常规风险项目分析,开展重点风险项目审核。

1、加强对税基管理中费用类风险项目的分析。

针对目前劳务费用虚列侵占所得税税基现象,将税前扣除项目中劳务费用、会议费用、运输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通讯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7个费用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

2、在常规风险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重点风险项目的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财税[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出口退税相关文件

出口退税相关文件

2006.09.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分类号】5-2-309【有效性】全文有效【来源】2007年1月修订版【税种】进出口税【级次】出口退税【文号】国税函〔2006〕904号【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

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领用,开具【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15-08-14【实施时间】201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根据《》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问题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二)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未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领用无抵扣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三)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问题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佚名【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年(卷),期】1998(000)009【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了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

同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明确了“奖励金来源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总局稽查局认为,湖南省税务部门的这些做法值得各地参考。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具体内容1997年11月,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包括以下四项【总页数】1页(P63-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相关文献】1.湖南省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J],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J], ;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无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相关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4号)
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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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税管理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6﹞381号
【发文日期】2006-08-09
【实施时间】2006-08-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06﹞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随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深入,不法分子利用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已成为当前出口骗税的新动向。

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

在日常管理中,征、退税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退税部门发现有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数量、价格异常的,应及时向征税部门通报。

征管部门要及时核实出口企业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如发现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异常的,也必须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形成互动机制。

凡发现本地区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等情况及偷骗税疑点的,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有重大偷骗税嫌疑的,必须立即向省局报告。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 2003﹞35号),并按要求建立起对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出口货物预警、评估分析制度,对辖内出口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分析。

特别是对《通知》中列名的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家具、竹木制品、羽绒、香精香料、水产加工品等应列作重点监控对象。

各地有属于《通知》第三点规定的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出口货物范围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凡出现购进农产品的数量突然增大、价格突然升高,申报这类货物出口退(免)税突然增大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同时
暂缓办理退(免)税,必须在查清无疑点后才可以办理退(免)税。

对在退税审核审批中发现异地供货异常的,必须发函调查,国税机关收函后必须认真核实清楚,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回函,切不可弄虚作假。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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