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合同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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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运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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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的运行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8分,主要涉及立法、执法与司法、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等知识点,其中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考试重点。

考生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法律解释的考查,除了会与法律推理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外,还可能会与法律渊源、法律位阶等知识点结合考查。

此外,法律解释也可能会与证成、法律推理等一起考查。

(2)对于法律推理的考查,常会结合法律适用、法律渊源、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等一并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立法1.立法的定义(1)立法的概念①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的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②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a.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相同,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b.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立法的内涵与外延①立法的内涵即立法的特征:a.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b.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c.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e.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专门活动;f.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②立法的外延表明:a.立法是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立法产生后的每一历史阶段的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

b.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c.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性。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圣才出品】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圣才出品】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完全实现。

2.意义合同的履行是缔约的真正目的和合同法的全部意义,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和保护、对违约的救济等均是以保证或促进合同的履行为核心的。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①理论基础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乃是基于双务合同对价的交换性、原因的相互依赖性以及与此相关的本质上的牵连性。

②制度价值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在于终局性地消灭权利义务,而在于促使相互联系并互为原因(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①必须是双务合同。

②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

③抗辩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

④相对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

(4)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没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仅有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该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

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相对人在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三、情事变更1.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变更,又称艰难情形,指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致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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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条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评价后,所得出的肯定性结论。

合同要达到当事人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能力;(2)标的合法;(3)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符合法定形式;(4)合同应当具有合法的原因。

2.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方、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表人追认。

(2)合同的形式①形式的意义形式的意义在于使表意人有机会再次考虑自己的意思表示以避免轻率。

②形式的分类以形式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将形式分为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

以形式的外部表现为标准,可以将形式分为书面形式、认证形式、公证形式与其他形式。

③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法律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遵守特定形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种形式,将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④违反约定形式的后果当事人关于形式约定的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要。

a.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形式,但目的是作为权利义务存在的证据时,就不能认为合同不生效力。

b.即使形式是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改变或者废除先前的有关形式的约定,以避免无效后果的发生。

(3)合同的标的①合同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从合同生效的要旨看,将标的理解为债权的标的或义务的内容更为合适。

②合同标的合法标的合法,是指标的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二、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合同的无效(1)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又称合同的绝对无效、当然无效,指合同因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当然地不发生效力。

(2)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一)——三大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由于具备某种情形,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履行给付暂时保留以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1)先履行的一方为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①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且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②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③对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失;④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出权;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c.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期限内,一方移转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4)租赁合同为非永续性合同。

2.租赁合同的形式和租赁期限(1)形式①租期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②租期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2)期限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②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不定期租赁(1)不定期租赁的三种情形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的义务①交付出租物;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③修缮租赁物义务;④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a.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b.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⑤出卖租赁物通知承租人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本体)【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的本体)【圣才出品】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2分,主要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渊源、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的要素等知识点。

考生尤其要把握以下内容:(1)对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考查,通常会将任意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等各种分类相互杂糅来考查,有时还会加入法律原则等知识点来对考生加以干扰。

(2)对法的要素的考查,通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考查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有关知识点。

考生要注意把握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3)对于法律责任的竞合的考查,可能会与法律规范的竞合等知识点相结合来加大考试难度。

此外,法律责任的免责也可能会同时考查。

(4)对于法律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考查,可能会结合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位阶、国法等知识点。

(5)对于法律关系的考查,则会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相结合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法的概念争议: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法的概念分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二者的区别如下:二、法的特征与本质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应区别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①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②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①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係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係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係。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2X-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採取一定的形式为标準所作的分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第十四章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运达期限内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约定地点,货物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价的合同,又称运送合同。

1.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4)特定运输的强制缔约性。

《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客运合同(1)客运合同的成立①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客运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如乘坐公交车的,在乘客登上公交车时,客运合同成立。

(2)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①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a.持有效客票承运。

b.限量携带行李。

c.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②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a.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b.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

《合同法》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c.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①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①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基础理论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必须互不支配、互不管理、互不隶属、互相独立。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人身关系一旦被侵害而产生赔偿责任,则赔偿责任属于财产关系,而不再是人身关系。

由此,民法的最主要内容分成人身权、物权、债权三个部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规范确立的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应坚持的指导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行为人自主决定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强迫的原则,又称自愿原则。

它是民法作为私法的最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自主参与行为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与什么样的人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参与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以何种形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自主参与的核心是行为人自愿参与到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给自己设定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可能产生的权利。

与此相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则是违反自主参与的,因此不符合意思自治。

(2)自己责任行为人自己承担因自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有利的或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3)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诚实行使权利,信用履行义务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1)订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时,行为人应当诚实行事,不欺不诈。

如因为一方恶意磋商或欺诈等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履约时诚实信用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的解释【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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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概述1.合同解释的含义合同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之性质、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以及明确合同条款含义;而狭义的合同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关于合同解释的含义,需把握以下三点:(1)合同解释的主体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自然有解释其合同的资格。

但合同法设立合同解释规则,固然有指导当事人合理解释合同的用意,但其首要的意图,还在于建立裁判规则。

(2)合同解释的本意合同解释在于探求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

合同解释的本意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是让法官代替当事人订合同。

(3)合同解释的目的合同解释的目的是合同实现,即通过廓清疑点、消除争议,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2.合同解释的意义合同解释可以满足多方面的判断需要,具体说有以下几点:(1)判断合同的成立;(2)判断合同的生效;(3)判断合同的类型;(4)判断合同的性质;(6)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7)判断格式条款的含义;(8)免责条款的解释。

二、合同的解释规则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句(词语)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真意。

当然,仅以文义解释往往难于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且文义解释容易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导致误解或曲解当事人真实意思,因此,须与其他解释方法结合运用。

2.整体解释整体解释又称关联解释,是指用合同不同条款作相互对照,以确定个别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在进行整体解释时,原则上合同条款之间没有轻重之分,但这一规则还有一些例外:(1)在解释涉及合同效力的规定时,合同前言中有关订约目的的表述可能具有相关性,也可能不具有相关性;(2)在存在冲突时,专门性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3)当事人各方自己可能会对其合同中的不同规定或合同的各部分做出明确的轻重划分。

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若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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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三十章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主体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1)仅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属于作者。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作者的继受人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者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3.外国人(1)《著作权法》第2条:①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③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④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2)《著作权法》第11条:①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③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④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著作权的归属1.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2.特殊情形下著作权的归属(1)演绎作品①含义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②权利归属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①含义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②权利归属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①交付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

③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担从合同义务。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标的物。

③检验标的物。

对于买受人的验货期间,应掌握下表内容: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主义交付主义,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及孳息在交付完成时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1)交付主义在本质上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紧密关联。

“所有权移转”完成,则“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则“交付主义”实现。

表现为:①对于动产交付主义是指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

仅仅移转表面占有,而没有移转所有权意思的,不是交付,如借用、租赁中的移转占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当事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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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当事人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7分,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适格、共同诉讼、诉讼代理、第三人、公益诉讼等知识点。

考生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1)对于当事人适格与诉讼行为能力,通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予以考查,考生要把握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2)对于当事人的确定,考生要重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把握题干中当事人的准确定位。

(3)对于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会相互混合加以出题;此外,考查共同诉讼时,同时会考查诉的合并。

(4)对于公益诉讼,可能会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相结合加以考查。

(5)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会与第三人申请再审相结合来加大试题难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理论1.概述(1)当事人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①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②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当事人基本理论的内容当事人的基本理论包括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诉讼承担、特定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等内容。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1)含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①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2)一般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3)特殊情况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可能有诉讼权利能力。

这种情形是指虽然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活动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议,却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

这主要是指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相关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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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我国民法上所讲的合同。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合同因涉及经济流转和社会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适用范围很广,因而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合同涉及的是经济流转和社会交往中的权利义务,其法律制度的设立主要依据商品关系的一般规律,因而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为指导。

(3)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主体之间不具有平等性,即使名为“合同”,也不能被认定为合同。

3.合同的分类(1)合同分类的意义①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合同法立法体系。

这里所说的“科学”,就是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易于掌握、便于操作;②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区分案由和适用法律规则;③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相关义务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的合同。

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主要是:①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双务合同以同时履行为原则,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担保时,他方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单务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②在风险负担方面单务合同的风险由所有权人负担,但对方有过失的除外。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则有三种情况:a.在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双方不能同时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人即免除义务;如一方已经履行的,对方应当予以返还,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b.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致使不能同时履行时,债务人元权要求对方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c.由于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履行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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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方式1.合同订立概述合同的订立是从协商到一致的过程。

这个过程就是一个相互协商、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过程,就是一个要约、承诺,甚至包括反要约在内的较为复杂的过程。

2.要约(1)要约的一般含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个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构成要件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③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④要约中必须含有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⑤要约中必须含有要约人放弃最后决定权的旨意。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赋予相对人以承诺的权力,即对方一旦完全接受要约,则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并非任何一个与缔结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都是要约。

有时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只是吸引相对①广告原则上广告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广告中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确定内容,又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及愿意承受约束的意旨,就应当视为要约。

②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③招股书股票发行的招股书应视为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l5条明确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④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视为要约,挑选后付款的行为视为承诺。

在顾客挑选后付款前,没有承诺,也即合同并未成立,在顾客与超级市场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存在。

⑤商店的商品标价陈列商店将商品陈列于货架标价出售的行为属于要约。

但是,商店为招徕顾客而将商品陈列于橱窗的,或者将商品加上“展品”、“非卖”类标记的,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⑥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中装有待售的货物,它已向任何人发出了出卖这种货物的“要约”,如果有人在售货机投入所需的货币,它就提供所卖的货物。

⑦商品价目表商品价目表一般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推销其商品而向公众发出的欲交易的信息。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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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基本原理1.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如设定质押),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就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所具有的功能。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包括孳息和其他收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其他收益如利润等。

(4)处分。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据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方法(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在物最初产生时取得或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生产、劳动;②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③收取孳息;④添附取得。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⑤没收与征收;⑥因时效经过而取得。

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⑦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⑧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买卖;③赠与;③互易:④继承。

4.所有权的消灭(1)因民事法律行为造成。

①抛弃。

这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②合同转让。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如标的物因自然损耗而灭失,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因侵权行为而灭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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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八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形式
民事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意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包括行为和沉默。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明示形式,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除外。

2.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形式具有固定性、再现性,因此比较正式的合同一般要求采取该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2)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后者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以及核准登记形式等。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行为形式
行为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来与他人订
立合同。

4.沉默
(1)沉默是指当事人既不用语言,也不用行动,而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

(2)沉默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时,才可认定其表达了一定的意思,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理解小贴士: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甲乙约定,甲向乙发出供货要约后,乙在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接受。

二、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对其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哪些条款,往往影响合同的成立或履行。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代表合同的最完备内容,最有利于权利义务实现和纠纷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基本条款有8项,分别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理解小贴士:本条所列8大条款仅有提示性作用,违反这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2.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代表合同成立的最低限度要求,缺少必备条款,合同将不能成立。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有3项,分别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标的;
(3)数量。

3.基本条款不足时的法定补充
(1)合同的履行期限届至时。

债务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2)如果当事人对必备条款外的其他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若仍不能确定,则适用法律规定的补充性条款,即《合同法》第62条。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⑦关于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条款的商品价格确定问题。

a.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b.一方违约时,按照对违约一方不利的原则确定价格的执行。

4.合同条款的解释
合同条款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一般从合同条款所用词语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即文义解释。

确定合同条款含义的解释方法还有:整体解释(结合合同相关条款)、目的解释(按照合同目的解释)、习惯解释(按照交易习惯)、诚实信用解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与非格式条款相对应的,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在拟定时未与对方协商。

(3)可重复使用。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相对方同意后。

才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格式条款的撤销和无效
(1)格式条款的撤销。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无效。

主要有三种情况:
①合同无效的,格式条款自然无效。

②格式条款为《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条款无效: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1)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有通常理解的,按照通常理解。

(3)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要约
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成立要件
(1)要约须由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

①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

即外界通过要约的内容就能知道该要约由谁发出。

②受要约人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特定的。

在特殊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不特定,如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

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要约人明确表示其提议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b.要约人明确承担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所产生的后果,即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应具有向不特定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2)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指要约包含了未来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4)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例如,意思表示中含有“需要签订确认书”,则不是要约,因为意思表示作出方明确排除了受意思表示约束的可能性。

又如,在以寄送合同书的方式作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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