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再构建——以实体控制、程序制约为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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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高检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已经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1.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政策引导、指标评价,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加强个案管理,通过个案过程管理、结果评判,强化业务办理与管理并重,办理中有管理,管理促进办理、管理保障办理,有效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切实把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作为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我国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重构——以日、韩等国检察官指挥监督机制为蓝本

论我国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重构——以日、韩等国检察官指挥监督机制为蓝本
罚 、 育 、 防功 能 。 教 预

难 以 有 效 开 展 ; 对 于 主 刑 而 言 , 加 刑 罚 的执 行 相 附
监督基 本缺 失等 。 2 现行监 督 内容不 明 确 。《 事 诉 讼法 》 是 、 刑 只 原 则 性 授 权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对 刑 事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刑 罚 执 行 中 纷 繁 复 杂 的 情 况 , 察 机 关 如 何 对 检
务 与 目标 , 及 当 前 执 行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诸 多 不 合 以
法 、 规 范 现 象 相 比 , 行 监 督 所 取 得 的成 效 还 是 不 执
题 , 重 制约 着检 察机 关法 律监督 职 能的发 挥 。 严
( ) 状 及 其 存 在 的 问题 一 现
阶 段 性 、 面 性 的 , 体 情 况并 不 乐 观 。如 执 行 监 片 总
要 ]日、 等 国检 察 官指 挥 监 督 机 制 是 制 约 型监 督 和督 察型 监 督 相 结合 的 一 种 较 为 理 想 的 刑 罚执 行 韩
监 督 模 式 . 此 为 蓝 本 , 建 符合 我 国 国情 的 刑 罚执 行检 察 监 督 机 制 , 克 服 我 国现 行 刑 罚 执 行 “ 后 型 监 督 以 构 是 事
起 监督 者 与被监 督者 的争 议 。
的 缺 陷 及 其 原 因
我 国现 行 刑 罚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通 常 是 在 某 一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后 , 察 机 关 介 入 监 督 , 种 监 督 大 多 检 这 事 前 不 参 与 , 后 对 文 书 或 者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式 的 事 监 督 , 形 式 上 或 备 案 式 的 监 督 , 于 事 后 型 监 督 是 属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独立的检察权。

然而,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防止滥用和腐败。

为此,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旨在限制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边界,保证其合法、公正、透明的行动。

1. 人大监督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权的有效行使至关重要。

人大监督机制包括对检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批准、法律法规的制定、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等。

人大代表通过听取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审议其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评价。

2. 法院审判监督机制法院是司法机关,负责对涉及行政、刑事等案件进行审判。

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监督,可以对法院判决、裁定等进行监督;同时,由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进行审理。

这种相互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依法、公正、客观地进行工作,避免滥用权力和任意处理案件。

3. 内部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了专门的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自身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种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制约和惩戒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检察机关自身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还建立了举报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发和举报,进一步推动权力监督的实施。

4. 媒体和舆论监督机制媒体和舆论监督是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媒体通过报道、评论等渠道,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引导公众对权力行使进行守望和监督。

公众的舆论监督也起到了警示和提醒的作用,对检察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舆论压力,促使其依法行使权力。

5. 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关非政府组织可以监督和评估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在需要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我国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多方参与,形成了一套相互配合的体系。

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

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

彭剑鸣(致公党贵州省委, 贵州 贵阳 550005)摘 要: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发掘有助于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具有监察法中的立法依据和学理上的理据,对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赋予不会改变现行司法系统的结构。

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主要包括秉持中立立场审视和实施职权行为、兼顾监察法任务的多重性、克制习惯偏好。

监察委员会履行客观义务的方式是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提交证据、公允评价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违反客观义务的消极后果包含了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职务犯罪调查收稿日期:2020-10-10作者简介:彭剑鸣(1967-),男,重庆璧山人,致公党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Objective Obligations : Internal Constraints for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Peng Jianming(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hina Zhi Gong Party, Guiyang 550005, China)Abstract :To explore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elp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to strictly exercise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as the legislative basis in line with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o grant objective obligations to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will not change the structure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system.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mainly include taking a neutral position to review and implement power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multiplicity of the tasks required by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restraining habitual preference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ways to fulfill the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collecting and submitting evidence in a comprehensive manner, fairly evaluating the facts of a case, guaranteeing the protection for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duty-related criminals according to law and putting an end to illegal evidence collection.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violating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both procedural consequences and substantive consequences.Keywords :supervisory committee; objective obligation;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03-07 ]DOI:10.13310/ki.gzjy.2021.01.001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虽然学界对监察委员会权能的性质认识尚未达成共识,但监察委员会将其被赋予的各种职责实践化并已经对整个管理系统产生影响是不争的事实。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2-03-1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对质为核心的刑事法庭调查规程研究”(20BFX09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优秀青年项目“诉讼专门性事实查明机制研究”(2021YQWF07)作者简介:朱梦妮(1988-),女,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等。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朱梦妮(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摘要: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使直面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工作新的制度基点。

目前,行政权检察监督在我国呈现出三种模式并存的基本格局。

依托检察建议的“建议型监督”模式不具有强制力,该柔性工作方式是由其运作机理和制约实质决定的。

倚赖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型监督”模式增强了监督刚性,却也暴露出源自诉讼性质和对抗构造的深层困境。

以圆桌会议为载体的“协商型监督”模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效果,但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其完整样态、法律定位以及整改承诺的法源属性。

这三种彼此独立、又相互联动的监督模式能形成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一体化行政权检察监督体系,呈现出以简案建议、繁案协商为基本架构的监督常态,并将诉诸法庭、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武器。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权;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协商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5-0124-08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的深入阐述,我国检察工作如何在坚持检察权始终保有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其权力外延、有序变革其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成为检察理论在新时代下的元课题。

(一)行政权检察监督的制度边界直面公共行政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开展的法律监督活动,在新的检察职能构架中具有重要地位。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作者:常嘉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4期摘要:在“两反”转隶前,司法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批捕等一系列职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有对全部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和处分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

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的路径选择:(一)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二)构建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上下协同;(三)完善线索收集管理机制;(四)进一步推广与监察委等单位多种协调沟通方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五)发展信息化侦查手段,提高侦查部门装备水平。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0-03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自1954年《宪法》颁布建立国家司法体制以来,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但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发展原因,对法律监督这一司法体系重要环节缺乏必要的概念厘清和功能界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府两院”正式变更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全面转划为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仅保留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建构好新的侦查工作机制,运用好检察机关侦查权,是目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理论和实践难题。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及意义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是因为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明显,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性质与工作方法在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量刑建议权监督机制的构建

量刑建议权监督机制的构建

件 ; 四, 其 即使 检察 官 不 同 意 , 告 方仍 可 以要 求 法 被
官依 法减 刑 1 3 / 。俄罗 斯则 通 过对 量 刑 折 扣 的规 定 限制 了检 察官 的量 刑建议 权 。俄 罗斯 刑事诉 讼 法典 对 法官可 以给予 的量 刑 折 扣作 了 限 定性 规 定 , 即法 官 所判刑 罚 不得超 过 所实施 犯 罪法定 最 重刑 种最 高 刑 期或数 额 的 2 3 由此 , /, 被告 人 从 辩诉 交 易 中能 确
的标准 判刑 , 果法 官 认 为 某 一 罪 行需 要 加 重 或 者 如 减 轻处 罚 , 必须 有 陈述其 理 由的 书面报 告 。同时 , 为 保 证该 《 南》 指 的有效 执 行 , 国量 刑 委 员会 还 设 计 美
收 稿 日期 :0 2— 6—1 21 0 5 作者简 介 : 尹
国对检 察 官 的礼 遇 也 使 得 检 察 官 一 般 不 会 铤 而 走 险 、 规越 界 。正是基 于 以上 几点 , 犯 包括 量刑 建议 权
在 内的辩 诉交 易制 度 在 美 国虽 然 时 有 反 对 之 声 , 但 其仍 然适 用 至 今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发 挥 作 用 、 断 并 不
发展 。

国外量刑 建 议权 监督 机制概 况
在英美 法 系 国家 , 国对量 刑建 议 权 的监 督 最 美 为完善 具体 。美 国检察 官 的量 刑建 议权 产生 于辩诉 交 易 。根 据美 国较 权 威 的《 莱 克 法 律 辞 典 》 布 的解 释 : 诉交 易 是指 在 刑事 被 告 人 就 较 轻 的罪 名 或 者 辩 数项 指控 中的一项 或几 项作 出有 罪答 辩 以换取 检察 官 的某种 让 步 , 常 是 获得 较 轻 的判 决 或者 撤 销 其 通 他指 控 的情 况下 , 察 官 和被 告 人 之 间 经过 协 商 达 检 成 的协 议 。但基 于辩 诉 交 易 不 公 开 , 视 被 害 人权 忽 益 , 能造成 检察 权 滥用 等考 虑 , 国对辩 诉交 易 中 可 美 的 重要 一环一 检 察官 的量 刑建 议权 采取 了全方 位 较

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

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
督机 构 的 独立 性 。 关 键 词 : 察 权 监 督 制 约 问题 出路 检
检 察 权 是 国家 为 确保 法 律 统 一 正 确 实 施 而 赋予 检察 机关 的一项 独 立而 专 门 的权 力 。 察监 检 督 职权 具 有 集 侦 、 、 讼 监督 权 力 于一 身 的多 控 诉 种 职能 的特 点 。 督 者 必须 受 监督 , 监 不论 谁 是监
中 国特色 的权 力监 督 制约 机 制 , 进 司法 体制 改 推 革 , 障公 正 、 洁 执 法具 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现 实 保 廉
刑 事 检察 工 作试 行细 则 》 《 于贪 污 受 贿案 件 免 、关 予 起诉 工 作 的规 定》 《 于检 察机 关 接 受人 民代 、关
本 文 系 国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国检 察 权 制约 机 制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 7 F 0 8 的 研 究 成 果 。 中 ( 0B X 1)
权 、 事 、 人 , 立健 全 决 策权 、 管 管 建 执行 权 、 督 权 监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的权 力 结 构 和 运 行 机 制 。 加 强 对 检 察 权 运 行 的监 督 制 约 , 深 化 检 ” 是 察 改 革 的重要 内容 之 一 。 因此 , 入 研 究 如 何 构 深
建 既符 合 我 国 国情 和 宪政 体 制 , 符合 权 力运 行 又 规 律 的检 察权 运行 监督 制 约 机制 , 积极 探 寻 检察
权 运行 监督 制 约机 制 的正 确 路径 , 于构 建具 有 对
权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的建 立 , 后 颁 布 了 《 民检 察 先 人 院侦查贪污贿赂 犯罪案 件 工作 细 则 ( 行 ) 、 试 》 《 于 保 护 公 民举 报 权 利 的 规定 》 《 民检 察 院 关 、人

量刑监督制度:解构与建构

量刑监督制度:解构与建构

向法 院提 出纠正意见 。检 察机关作 为专 门的法 律监
督机关在行使量 刑监督权 时必须严格遵 守 国家 法律
的规定 , 量刑监 督权 的行 使必须符合法 定事 由、 循 遵
法定程序 , 这是确保量刑监督权正确行使 的关键 。 第二 , 量刑监督的分散性和局部性 。在司法 实务 中 , 国的量刑监 督并未形成系 统 的监 督体系 , 我 而是

部分 。 诉权是 一种 司法请求权 , 公 它本 身不具备终
结性 即最终判 定性和处 罚性 ,而是 国家刑罚权 实现 的准备和条件 ,在刑事 司法过程 中具 有承前启 后 的 作用 ,它所包含 的实体性要 求只有通 过审判才 能最 终实现 。 察机关 指控犯 罪, 检 就是请求法院 以裁判的
[ 关键词] 量刑监督; 诉讼化 ;程序构建
[ 中图 分 类 号 ]9 6 3 D 2 .4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0 8 7 7 (0 9 0— 0 10 文 10— 6 2 20 ) 2 0 8— 5


量刑监督存在的场域与特征分析
效是相 当有 限的。具体来说 ,这表现为 以下几个方
的活动 。从本质上说 , 量刑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 监 督权 的一种重要表现 形式 。通过对 我 国检 察机关 法 律监督活动 的考察 ,我们可 以发现 量刑监 督有其
特 定的场域 , 并遵循一定 的运作规则 。 第一 , 量刑监督 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检察机 关通过各种监 督途径 发现法 院裁判 中存在量刑错 误 时,可 以依照法律规 定 的相关 程序
分散于不 同的诉讼 阶段通过若 干方式对 法 院的量 刑 活动产生影 响,但 总的来说量 刑监督所 能发挥 的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公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13个。

现予公布:一、重大课题[GJ2024A0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张和林[GJ2024A02]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雅频二、重点课题[GJ2024B01]检察机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王永金[GJ2024B02]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李爱君[GJ2024B03]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GJ2024B0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刘志远[GJ2024B05]检察机关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元明,中国政法大学郭志媛[GJ2024B06]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蓝向东,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GJ2024B07]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张相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郑雅方[GJ2024B08]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田凯[GJ2024B09]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定位和工作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魏昌东,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刘继春[GJ2024B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缐杰[GJ2024B11]数字检察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研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胡东林,浙江大学胡铭三、注意事项1.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将另行通知,未获立项者不予通知。

检察机关如何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如何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
一 一
检 察 机 关 是 国 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关 ,对 刑 事诉 讼 活 动 是 否合 法 进 行 监督 是刑 事 诉 讼 中 检 察机 关 除 侦 查 、批 准 逮捕 、提 起公 诉 之外 的又一 项重 要职 能 , 是其 法律 监督 职能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然 而 现 阶 段 ,检 察 机关 的工 作 偏 重 于 打击 刑 事 犯 罪 ,忽 视 了 对 刑 事诉 讼 活动 的监督 ,法律 监督 缺位 。 是立 案 监督 难 。一 方面 ,检察 机关 立案 监督 形式 化严 重 。 公 安 机 关 为保 证 较 高 的 成 案率 ,对 已 发生 的各 类刑 事 案 件 均 采 取 不 破 案 不 立案 的错 误 做 法 。对 此 ,检 察 机 关 往往 睁一 只 眼 闭 只 眼 。并 且 ,监督 也 往 往 采 取 口头方 式 ,并 未 下 发 未 下 达 正 式 的法 律 文 书 ,或 是 下 达 正式 法 律 文 书后 , 因督 办效 果 差 ,多 为 石 沉 大 海 。另 一 方 面 ,立 案 监 督 门槛 高 。被 害人 通 过 控 告 申 诉 部 门要 求公 安 机 关 立 案 的 ,需 提 交证 明犯 罪 嫌 疑人 犯 罪 的 有 关 证 据 。被 害人 因 缺 乏必 要 的侦 查 设施 、手段 及 经 验 取 得 证 明 犯 罪嫌 疑人 犯 罪 的有力 证据 ,检 察 机关无 法 受理 。 二 是 诉 讼 监 督 方式 有 限 。 比如公 安 机 关 补 充 侦查 超 期 后 , 公 诉 部 门 只 能通 过 发 布 纠 正 违法 通 知 书 的方 式 进 行 纠 正 ,效 果 往 往 不 尽 人 意 。再 如 法 院 审判 超 审 限 的 问题 ,判决 书未 及 时 送 达 或 者 上诉 状 未 及 时 送 达 等 问题 ,都 无 法 靠 检 察建 议 或 者 纠 正 违 法通 知 书来 确保 实际 权利 不受 损 害 。 三 是 审 判 监 督 乏力 。检 察 机 关进 行 审 判 监 督 的 主要 途 径 是 向上 一 级 审 判机 关 提 出抗 诉 。但 根 据 现 行 法律 规 定 , “ 人 民检 察 院 对 违反 法 定 程 序 的 庭 审 活动 提 出 纠正 意见 ,应 当 由人 民 检 察 院在 庭 审后 提 出。” 审判 监督 以事后 监督 、 书面 监督 形式 进行 , 并 不 能保 证 庭 审 活 动 置 于 有效 监 督 之 下 。其 次 ,对 于审 判 人员 的 违法 行 为 ,检察 机关 也缺 乏有 效 的制 裁措 施 。 四是 执 行 监 督 困 难 多 。现 实 中 ,由于 关 押 场所 严 重 不 足 , 看 守所 普遍 存在 关 押 已决犯 的做 法 , 这点 已经 违 背了法 律规 定 , 但 检察 机关 是否 对 这种 行 为作 出否定 , 法律 并无 明确 规 定 。 另外 , 在 减刑 、 假 释过 程 中 , 违 法行 为发 现难 。对 于减 刑 、 假 释 的监督 ,

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式和机制的思考

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式和机制的思考


定 程度上直接影响到 主诉检察 官主观能 动性的发挥 ,同时也
有的 上存 在的不足 ,以及改进 与完善对刑 事诉讼活 动法律监督方式 使主诉检察官 的义务履行和责任追究落空 。在检察实践 中, 基层 院领导还往往从上级 院考核 角度 出发 ,将 主诉检察官所办 件质 量风险和错案责任追究 ,但 客观上也诱发 了主诉检察 官办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 动法 律监督机 制方面存在 的主 理 的一些 疑难案件提交 院检委会讨 论决定 ,其 结果虽避免 了案
要 不 足
惰 , 忽略 不 ( ) 多强调“ 1过 互相配合” 牵制 了监督 机制作 用的发挥 。如 案 工 作上 的“ 性” 往 往对 相对 难 以查 清 的犯罪 事 实“ ,
重实 体 监 督 、 程 序监 督 的情 况 时有 发 生 。 轻
() 2 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出现 “ 盲区” 目前 , 。 检察机 关约有
体化 ” 式不仅不 符合我 国现行政 治体 制架 构和公 、 、 方 检 法三
6 %至7 %的公诉案件 因属依 法可能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0 0 拘 机关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各有分工 、 相制约 的原 则 , 至会 有损 互 甚 动摇检察机关 的宪法地 位 ; 检 察一体化” 而“ 方式虽可 役、 管制 、 单处罚金 的刑事案 件而适用 简易审判程序 。检察机关 宪法原则 , 对此类 案件 自向法院移送提起公诉 的全 部案卷材料后 ,一般不 能有助于检察工作 效率的提高 ,但却 可能对整体 办案质量造成 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鉴于法律未对 简易程序审判监督 作 出明
社 区、 委会 、 府也应 伸出援助之 手 , 居 政 共 生命的事件发生 。 会。
同对精神病人进行管护 。

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探索

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探索

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探索【摘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然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尽人意。

如何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的发挥,这不仅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社会法制的公平正义的理论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实践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路径探索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相关立法不够健全虽然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但各个监督环节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各种监督手段不能相互衔接。

并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在违法行为发生前不能起到预防作用,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不能起到制止作用。

第二,检察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

检察监督的程序不够完善,在实践中无法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

例如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行为,审判机关的裁判、执行等情况,通常只有在有关当事人控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获知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程序的操作性不强无法保障监督结果的落实情况。

第三,检察监督制裁手段和制裁机制的缺乏。

针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仅能通过纠违通知书等方式实施监督,缺乏刚性的保障和制裁力度,难以发挥监督应有的效果。

(二)监督意识欠缺一是在日常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干警常常满足于做好批捕、起诉和侦查工作,对依法监督重视不够,没有把监督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

还有些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只注重打击犯罪,不注重保障相关人员的人权,重实体而轻程序。

二是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为了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更好的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在工作中重视配合而忽视监督,出现不愿监督、不忍监督和不敢监督的观念,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法律监督程序不完善,导致监督力度不足1.立案监督层面立案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立案行为纳入监督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是我们党领导反腐败斗争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重拳反腐的路径选择。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坚持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零容忍”态度彻底反腐败,不断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用道道禁令严反“四风”,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以强化制度约束严管干部,形成了抑制腐败、惩治腐败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

要继续保持这种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凡发现腐败案件,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查办腐败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历来是我们党治理腐败的基本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但腐败频发、多发的势头仍未有效遏制。

究其原因,与反腐力度不够直接相关,难以遏制腐败势头,标本兼治状况下,治标力度不够,治本难以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明确提出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反腐治标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进展之速、效果之巨,营造着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拥护。

每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心存敬畏,不应心存侥幸,谁要以身试法,必将身败名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10.26•【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报告--2007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的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正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采取措施落实会议要求和审议意见,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的经常性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为了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

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积极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主要业务工作规程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执法规范体系。

在此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

上一环节工作没有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下一环节的办案人员要对上一环节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19•【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部署,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林某冰集资诈骗案”等7起涉养老诈骗犯罪领域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林某冰集资诈骗案——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申某球等人诈骗案——以“低价一日游”为诱饵诈骗老年人严某芬诈骗案——以保险理财为名向老年人诈骗李某杰集资诈骗案——以空壳公司高息借款诈骗老年人群体汪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金融创新、免费养老”为名非法集资李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生态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杜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民族资产解冻”名义进行养老诈骗案例一:林某冰集资诈骗案——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关键词】老年人康养领域集资诈骗异常公司全链条惩治【基本案情】2018年5月,俞某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分公司,在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投资养老公寓等养老产业为幌子,以月息1.5%的高额利息(养老补贴)、组织免费旅游、聚会等为诱饵,针对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资。

2018年8月,林某冰加入该分公司,负责为会员服务。

同年11月底,林某冰负责管理该分公司,在明知该分公司并无养老等相应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手段,继续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资。

至2019年8月案发,俞某华及林某冰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2.5万元,所集资金大都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挥霍。

其中林某冰个人牵头非法集资共计100余万元。

2022年3月3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能动履职探析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路径

能动履职探析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路径

能动履职探析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路径文/包强2022年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文章,科学回答了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2022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报告。

报告以“能动履职”为主线,全景式展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稳步向前取得的成果。

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格局中,刑事检察处于重要的地位。

如何破局“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等问题,做优刑事检察,不断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五“点”着手。

支撑点:构建大控方格局以办案为中心,依托“捕诉一体”构建大控方格局是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

经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提起公诉两项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整合,由“捕诉分离”转为“捕诉一体”,对于改进检察工作、保证检察权有效运行具有积极意义,是将按刑事诉讼法逻辑设置内设机构调整为按刑法逻辑设置内设机构的必然结果。

新时代应进一步深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推动“检警一体”,确保大控方格局发挥实效,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化公检联动,密切配合协作,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通过业务研判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增强共识,进一步理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监督活动中的衔接流程,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的政策理念和执法司法标准。

第二,检察能动引导侦查,更加精准打击犯罪。

通过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公检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个案、重案、难案引导;同步推动“类案指导”,通过案例讲评、讲座授课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一类案件侦查取证和案件定性的指导工作;在公安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官联络点,“零距离”提供指引,加强引导侦查工作的精度和深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听证制度的融合发展及实现路径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听证制度的融合发展及实现路径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听证制度的融合发展及实现路径
张翔红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3(36)1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听证制度均是目前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贯彻人民民主全过程的重要制度,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文章从分析二者的关系入手,揭示二者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并从提升一线办案检察官的认识、重视人员选任工作、加强兼具规范性和艺术性的流程再造及落细落实以及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衡平二者关系四个方面,提出融合发展的路径,以期促进其更有效地发挥功能价值。

【总页数】4页(P88-91)
【作者】张翔红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4
【相关文献】
1.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工作的融合发展
2.新形势下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改革及其路径选择——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为例
3.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从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谈起
4.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5.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有效性之实现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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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也越来越成熟。

然而,在量刑方面,我们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就需要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并加强量刑监督制度。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避免量刑不公。

2014年4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曾因未按照事实认定量刑,致使一名被申请人误判入狱,检方对该案进行了回诉,最终被申请人获得了公正判决和赔偿。

此案表明检察机关对于量刑的监督和制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应该加强对判决依据的审查,确保量刑依据合理、准确。

2016年,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检方认为根据犯罪被害人的陈述,该副局长涉及的贪污金额远超过法院定罪量刑。

最终,检方申请二审改判,该副局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除了以上两个案例,2015年,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一名法官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改为无期徒刑。

但检方认为裁判长当时制作的计算表中所呈现的数据不准确,因此向最高法院递交了监督申请,并最终导致该案被撤销。

这些案例说明,检爆机关的介入可以有效维护司法正义。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我国的检察机关来说,加强对于量刑的监督制度就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能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达到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目的。

未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并鼓励更多的人民群众来关注和监督司法的公正性和规范。

要做好量刑监督制度的完善工作,检察机关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量刑标准。

当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避免量刑的主观性和不合理性。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多为执法机关提供专业性的建议,让法律判决更加科学。

其次,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

除了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之外,检察机关也需要对于自身的内部流程加强监督,确保量刑的程序合规和标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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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再构建——以实体控制、程序制约为
实现路径
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均衡与公正,远非法院一己之力可以完成,检察机关量刑监督是重要的实现路径。

本文拟从量刑监督的内涵界定入手,探究量刑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以期构建以实体控制与程序制约为实现路径的量刑监督制度。

一、检察机关量刑监督的内涵界定及现状分析
从狭义上说,量刑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并对法院量刑过程是否正当、量刑结果是否公正进行的监督活动。

从广义上看,与量刑有关的刑事诉讼活动都属于检察机关量刑监督的范畴,即从监督侦查机关收集量刑信息开始,贯穿于审查批捕、起诉、庭审、刑罚执行等整个刑事诉讼环节。

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组成部分,量刑监督显得较为薄弱,这不仅存在于传统的“重定罪、轻量刑”观念之中,还表现在量刑监督手段单一、量刑信息收集不力、量刑建议呈形式化趋势、量刑抗辩严重失衡等。

仅就事后监督而言,量刑监督主要集中于对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提起抗诉,对量刑偏轻偏重的案件监督不力,对量刑失衡甚至无从监督。

这不仅因为司法工具主义的理念偏差,也迫于现实的压力,事实上,无罪判决的出现将给检察官个人乃至整个检察机关带来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迫使检察官将更多地精力集中于定罪监督;在立法层
面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除抗诉之外都显得苍白无力,量刑实体标准、量刑程序仍存欠缺也是量刑监督无的放矢的重要原因;就权力属性而言,监督权内在的贫困性决定了其地位的弱势,监督权从一产生就决定了其相对执行权的弱势。

为追求量刑公正,进而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终极目标——自由、人权、法治,量刑监督虽面临种种现实困难,仍应极力寻求构建路径。

二、检察机关量刑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进程中的职能作用较为被动,尚未形成理想的以实体控制和程序制约为实现路径的量刑监督体系,具体表现为:
(一)在实体控制方面
1.检察机关在量刑实体标准制定过程中职能受限,对开展量刑监督产生先天制约。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从“估推式”、行政化量刑模式走向量刑精细化,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改革进程以法院系统为主导,大部分量刑实体标准均由法院自行制定,既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又无独立第三方的有效介入,且部分内容僭越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量刑实体标准的制定,正如美国量刑指南,是在量刑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庞大的实证数据为支撑,对犯罪类别、犯罪情状等进行缜密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数量式图表来描述各种罪行等级数值的数量化量刑模式。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仅规定15种常见罪名的做法并非失之过窄,而是有操之过急之嫌。

量刑实体标准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应当建立在对大量实证资料、典
型刑事判决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由公、检、法、司、学者等广泛参与、深入调研,不宜过快制定量刑标准,也不宜盲目立法化,以维护刑法典作为国之重器应有的权威。

目前,检察机关在量刑实体标准制定过程中作用缺失,显然不利于形成契合中国社会犯罪态势的量刑标准。

此外,各地方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往往比《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涉及的罪名更广,量刑标准有地方化之虞,背离了量刑均衡与公正的改革初衷。

这些因素也不利于检察院内部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开展量刑监督设置了实体制度性障碍。

2.检察机关量刑信息收集不充分,动摇了量刑公正的基础。

法院量刑裁判公正与否取决于量刑信息是否完整全面。

囿于目前律师、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收集量刑信息的能力存在种种局限,检察机关应当成为量刑信息收集的绝对主体。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赋予刑事诉讼中控方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

但实践中,在侦查机关追诉地位未受动摇的前提下,在破案压力的驱动下,侦查机关的关注点仍集中于围绕犯罪构成收集定罪证据,量刑方面仅注重收集法定量刑情节证据,酌定量刑情节证据及犯罪嫌疑人行为习惯、健康状况、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人格证据往往处于被忽视状态。

检察机关习惯于从侦查机关移送案卷中获取量刑信息,并未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量刑信息,即使对量刑情节进行调查核实,也局限于对案卷涉及量刑情节进行确认,主观上未对量刑信息调查引起足够重视,客观上没有太多精力主动收集量刑信息,实践中未尝试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从事量刑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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