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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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非暂时性差异有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常见的非暂时性差异有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常见的非暂时性差异有以下几种情况(1)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在以后年度不能扣除,因此超过部分形成了非暂时性差异。

注意: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差别。

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即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教育经费,超额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是准予扣除的,因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的的金额,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造成暂时性差异。

(2)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60%,但最高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要以60%发生额为限,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

对于超出部分不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超出部分的金额,就形成了一项非暂时性的差异。

注意:与广告支出的对比。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此可见,超过当期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额部分在未来期间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就会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随着时代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广告越来越成为企业推广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而对于广告投入的合理性和效果的评估,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成了企业需要了解的关键指标之一。

本文将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使用广告预算和合理配置广告投入。

一、FMCG行业快速消费品行业(FMCG)是企业广告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FMCG行业中广告投入涉及到多种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门户网站等。

对于这一行业企业,广告费用占用公司预算的比例通常在15%~20%之间。

FMCG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在35%,高于整体水平。

相较于其它行业,其求质流量的特点对于广告费效果的追求更为直接和显著。

二、医药行业医药行业的广告费投入相对较小,但是每一项广告费的投入必须达到最佳利益的标准。

医药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寻找适合自己产品和品牌的广告区域,网络广告和新闻发布会。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相对较高,通常在50%~60%之间。

这是因为医药行业的广告费用投入并不是每一次都能收到效益,并非可预测,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积极地以一定的费用去促进销售的。

三、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广告投入相对低而公司的宣传更多表现在公关和文化建设上,线下活动、金融博览会等会成为金融行业营销的重要手段。

金融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30%左右,相对较高的水平,主要是由于金融行业的产品特殊性和价格昂贵性,导致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费用增强市场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汽车行业汽车行业是企业广告费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相对于其它行业,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用的投入通常达到企业预算的20%~30%。

汽车企业的广告型态多样,例如电视、户外广告、印刷广告,其中电视媒体更是成为广告载体的重点之一。

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50%左右,这也是该行业在营销方面颇为注重样式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电子商务行业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广告费用一般占到企业营收的30%~40%,是广告投入非常大的行业之一。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书
甲方:上海兰信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甲方为集团母公司,甲方持有XX医院管理公司xx%股权,XX医院管理公司持有XX医院100%,因此甲方为乙方实际控制人。

第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发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由甲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乙方不在进行扣除。

同事根据规定甲方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执行该分摊协议后,根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该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有效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1号文执行,文件到期废止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仲裁或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乙双方应客观、全面的履行本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2018年01 月01 日。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上海徐汇区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目录: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涉税风险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七、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但未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名单企业境外取得所得未申报涉税风险八、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风险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与企业同期(所属期1-12月)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之和比较。

问题指向:可能存在少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案例某企业2017年度预收款收入共计500万元,收入对应的项目未竣工,但由于应客户要求提前开票,企业在2018年年初确认了增值税收入并缴纳税款。

随着项目的推进,根据权责发生制,该收入应计入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企业为了调节收入,这部分收入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而计入了2019年收入。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餐”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问题指向:(1)误将本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错误归集到其他科目,比如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主营业务成本之类的科目,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是企业在纳税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广告宣传费用。

那么,什么样的广告宣传费可以扣除?扣除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费用必须是发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费用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三是费用必须是合理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广告宣传费用是指企业为推销自身产品或服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发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会展、促销、公关、赞助等方面的支出。

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时,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范围,确保不会出现过多或者不合理的费用被列入扣除范围。

再次,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合理合法。

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时,应当遵循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

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为扣除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费用而引发税务风险。

最后,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合理合法地确定扣除范围,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为税法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是企业在纳税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企业在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时,应当遵循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确保所列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避免因为扣除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费用而引发税务风险。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确定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确保企业纳税合规,避免因为税法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指引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指引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二、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填写思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发生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该表主要根据上述项目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进行填报。

该表的具体填报内容主要分为支出、扣除和纳税调整三块内容,其中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计算、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为重点和难点。

四、主要项目填报解析两列填报内容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问题一、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问题二、食品企业为营业员报销健康证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可以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三、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收入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文件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问题四、股东向企业捐赠资金,企业接受这部分资金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3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3版)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号)第八十六条
1.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利息收
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入免税,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利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第42行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关联企业借款
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表”第18行次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扶贫捐赠
门和直属机构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捐赠可据实扣除 2.“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 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 整明细表”第7行至第11行、附列 资料相关栏次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 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 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 九条
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 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 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税政解析4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时候需要关注哪些问题?跨年未扣除完的如何进行结转?为此,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上述问题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对纳税人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相关规定(一)一般企业扣除标准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上述规定中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从目前有效的政策文件看,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41号)。

(二)三类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财税[2017]41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其是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和执行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件内容的政策延续。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 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 (10000-5000)x 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 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人不足6万元,故通 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 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这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管程序,方 便了纳税人,给广大中低收人群体更多便利和 税改实惠,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前获得可支 配收人的支配权。

由于中低收人群体的边际消 费倾向相对较高,这一新规可以促进及早消费 和投资,加快国内大循环速度。

二、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自 《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此外, 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 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 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 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 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 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 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构成条件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

《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罚金罚款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罚金罚款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罚金罚款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罚金罚款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工资薪金金额1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8%。

罚金罚款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工资薪金金额1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8%。

▲支出一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支出二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凭证,不得扣除。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支出三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会议费发票,没法税前扣除。

提醒: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支出四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发票等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出五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没法税前扣除。

提醒: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准则

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准则

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准则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推广和宣传自身产品、服务或品牌形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它是企业宣传活动的一部分,旨在通过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形象,促进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根据会计准则,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费用:包括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广告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宣传渠道和媒体,确保广告能够有效地传达目标受众。

2.推广费用:包括促销费用、促销员工资、样品费用、津贴等。

这些费用用于开展促销活动,如举办促销活动、提供特价销售、赠送样品和礼品等,以吸引潜在客户和增加销售额。

3.市场调研费用:包括对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的费用支出。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从而制定相应的销售和宣传策略。

4.宣传材料费用:包括制作和印刷宣传资料、文具、名片等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些材料用于向客户传达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和产品特点,以增加客户对企业的认知和理解。

5.会议和展览费用:包括参加行业会议、展览和商务洽谈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些活动是企业与潜在客户和合作伙伴交流和展示产品的重要机会,有助于建立和加强业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业务宣传费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1.具备经济利益:宣传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关,即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的盈利或市场份额的增长。

2.可计量性:宣传费用必须可以进行明确的计量,以便于核算和报告。

3.合理性:宣传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即在宣传效果和费用之间存在合理的平衡。

企业需要根据预算和预期效果来决定宣传费用的合理水平。

4.公平性:宣传费用必须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核算和分配,确保各项费用的列支符合实际情况。

5.及时性:宣传费用必须在发生时及时列支,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总之,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涵盖了广告费用、推广费用、市场调研费用、宣传材料费用以及会议和展览费用等多个方面。

企业在进行宣传活动时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内涵界定与税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构成条件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

《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在企业经营中,广告宣传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它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还可以促进产品销售,吸引客户。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地扣除广告宣传费用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那么,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

其中,广告宣传费作为企业的一项合理支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扣除的。

那么,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一、广告宣传费的范围。

广告宣传费是指企业为宣传自身形象、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促销费用、市场推广费用等。

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真实、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支出,才能够被纳入广告宣传费的范围。

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条件。

企业在扣除广告宣传费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广告宣传费必须是直接用于企业宣传推广的支出,不能夸大其内容或者虚构宣传效果。

其次,广告宣传费必须有明确的支付凭证和发票,以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广告宣传费必须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支出,不能超出企业经营活动的必要范围。

三、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

对于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一般是按照支出的实际情况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范围进行扣除。

具体来说,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性标准,广告宣传费必须是企业为宣传自身形象、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 真实性标准,广告宣传费必须有明确的支付凭证和发票,以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相关性标准,广告宣传费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能超出企业经营范围。

四、广告宣传费的申报流程。

企业在申报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对广告宣传费进行清晰的分类和统计,并保存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发票。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6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已超过139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业务宣传费列支范围有何规定?

业务宣传费列支范围有何规定?

业务宣传费列支范围有何规定?
问:业务宣传费的概念及列支范围(相关政策依据?),作为保险行业发放的宣传品是否需要印有公司标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限额内税前扣除,但是总局没有对“符合条件”中的条件作出明确,部分地区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参考上述政策,业务宣传费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因此,贵公司发放宣传品应当在宣传品上做相应的宣传广告方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解析

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解析

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解析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解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间的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商业策略。

广告宣传费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和潜在客户。

然而,如何合理分摊广告宣传费成为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

本文将对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进行解析,探讨其原理和实施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谓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联系或控制关系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姐妹公司、合资公司等。

在企业间的广告宣传费分摊政策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分摊更为常见。

广告宣传费作为企业的一项开支,其分摊政策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分担广告费用,提高整体的广告效果。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关联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分摊政策。

首先是按比例分摊。

这种方法是根据各个关联企业的销售额或利润比例来分摊广告宣传费。

具体来说,按比例分摊的政策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调整,例如按照销售量、销售额、净利润、市场份额等。

这种方法可以保证不同关联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来分摊费用,从而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其次是按贡献度分摊。

这种方法是根据各个关联企业对整体广告宣传活动的贡献程度来分摊费用。

贡献度可以通过客户增长、销售增长、市场份额增加等指标进行衡量。

这种方法更加关注企业对广告活动的实际效果,能够激励各个关联企业积极参与广告宣传活动,并将费用分摊给对整体效果贡献较大的企业。

另外一种常见的分摊政策是按照企业规模分摊。

这种方法是根据各个关联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来分摊广告宣传费。

规模可以通过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额、员工人数等指标进行衡量。

按照企业规模分摊的政策可以确保较大规模的企业承担更高的费用,而小规模的企业则分担较少的费用。

这种方法可以平衡各个关联企业之间的负担,促使合作更加公平。

同时,为了确保广告宣传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关联企业在分摊广告宣传费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分摊政策应当公开透明。

各个关联企业应当明确分摊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且将其告知所有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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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
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适用范围: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
(1)在本企业扣除:
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
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
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
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2、安达公司——另一方
假设2016年安达公司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瑞达公司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安达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

三、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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