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修订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明表(2015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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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新罚则新制度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较旧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该法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作了较大改动。

针对不同部门分段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执法不力等问题,特别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等内容,还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进一步完善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防止以罚代刑。

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方式、手段。

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高罚款额度,还增设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比如,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给予拘留的处罚。

三是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比如,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
品安全管理规范。
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 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 4 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 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8页
修订《食品安全法》思路二
5 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 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6 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 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
2015年:《食品安全法》经全国 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 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3页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
1 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 慑作用没得到充分发挥。
2 要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 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3 要以法律形式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体 制、制度保障。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
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页
《食品安全法》变迁历程
1965年:国务院批准试行《食品卫 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 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 的规定不足。
硬杠

第16页
新《食品安全法》亮点三
1 经营病死畜禽要“蹲班房”
2 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货值金额30倍罚款
3 一年三次违法要被“关门”
4 非法提供场所也要“挨板子”
5 出现问题,经营者要先赔钱
第17页
7 完善由食药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 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第9页
修订《食品安全法》思路三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依据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
未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且未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前)或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案件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模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模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自 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 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或者其它条件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能够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 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 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第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项款第(五) 项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能够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门公安机关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 项1 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它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 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1 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1 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 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1 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第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作者:王崇民林雨晨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5年第10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法律条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现在的154条,该法对保健食品、农药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网购食品、食品追溯等诸多环节进行了修订或补充,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和实施,替代了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更全面、深入地明确了食品生产、监管等要求,进而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本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及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既反映了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状况的复杂程度,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决心。

本刊记者根据业内人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内容的深度分析,从新法的大修改、新法的五大亮点和四大新增法规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新法的大修改经营网络食品必须“实名制”,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基础层面,为明确管理责任,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其次是管理职能层面,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应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最后,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修改。

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索赔,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就需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
1 / 5
2 / 5
3 / 5
4 / 5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毁灭有关证据的, 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5 / 5。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及罚款幅度.doc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及罚款幅度.doc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违反条款处罚条款是否适用三步式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营法》第三十五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二十二条第一款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法》第一百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二十二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否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3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条第一项二十三条第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一款第一项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条第五项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否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否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否5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条第七项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同上否6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条第八项二十三条第合格的肉类制品一款第四项。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汇总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1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对常见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的汇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形。

例如,一些小作坊、小摊贩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食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一些超市或小卖部,可能会出现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对于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危害公众健康。

按照上述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了不当的污染,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处罚条处罚内容备注违法行为款款由县级以上人销售食民政府食品药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品,无门没收违法所需许得和违法生产可;食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未取得食品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小第一百用于违法生产作坊和生产经营许第三十二十二1可从事食品五条第经营的工具、设食品摊条第一备、原料等物贩等的生产经营活一款款动品;违法生产经具体管营的食品、食品理办法添加剂货值金由省、额不足一万兀自治的,并处五万兀区、直以上十万元以辖市制下罚款;货值金疋未取得食品额一万元以上第一百食品药添加剂生产第三十的,并处货值金二十二品监督2许可从事食九条第额十倍以上二条第一管理部品添加剂生一款十倍以下罚款。

款门产活动明知未取得 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 未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产3许可从事食 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 件用非食品原第三十 第一百 由县级以上人 食品药 料生产食品、 四条第二十三 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 在食品中添(一)条第一品监督管理部管理部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 第一百 品监督管理部 食品药 二十二 门责令停止违品监督条第二 法行为,没收违 管理部 款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门加食品添加项款第门没收违法所门剂以外的化(一)项得和违法生产公安机学物质和其经营的食品,并关他可能危害可以没收用于人体健康的违法生产经营物质,或者用的工具、设备、回收食品作原料等物品;违为原料生产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经食品货值金额营上述食品;不足一万元的,生产经营营并处十万元以第一百上十五万兀以养成分不符第三十合食品安全二十三下罚款;货值金四条第5标准的专供条第一额一万元以上(五)婴幼儿和其款第的,并处货值金项他特定人群(二)项额十五倍以上的主辅食品;三十倍以下罚第一百款;情节严重经营病死、毒第三十二十三的,吊销许可死或者死因四条第6不明的禽、条第一证,并可以由公(七)款第安机关对其直畜、兽、水产项动物肉类,或(三)项接负责的主管9其制品接责任人员处经营未按规五日以上十五定进行检疫日以下拘留或者检疫不第三十第一百合格的肉类,四条第二十三或者生产经(八)条第一营未经检验项款第或者检验不(四)项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第三十第一百由县级以上人家为防病等四条第二十三民政府食品药特殊需要明(十条第一品监督管理部食品药令禁止牛产二)项款第门没收违法所品监督经营的食品(五)项得和违法生产管理部经营的食品,并门第一百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添第三十二十三违法生产经营公安机加药品的食八条条第一的工具、设备、关品款第者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直78原料等物品;违(六)项法生产经营的9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明知从事第第一百由县级以上人食品药1 一百二十三二十三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0条第款规条第二品监督管理部管理部定的违法行款门责令停止违生产经营致 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1等污染物质2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另需依其直接负责的第一百照有关 第四十主管人员和其二十三法律、九条第他直接责任人条第三法规规一款员处五日以上款定给予十五日以下拘处罚违法使用剧 1毒、高毒农药 1 的 由公安机关对 留为,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门没收违法所 食品药 第三十二十四得和违法生产品监督四条第条第一经营的食品、食 管理部 (二)款第品添加剂,并可门项(一)项 以没收用于违品监督管理部法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许可 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 第三十第一百酸败、霉变生二十四1四条第虫、污秽不条第一5(六)洁、混有异款第 项物、掺假掺杂(四)项或者感官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用超过保质第一百料、食品添加 第三十二十四1剂生产食品、四条第条第一3食品添加剂,(三)款第或者经营上项第一百生产经营超第三十二十四1范围、超限量四条第条第一4使用食品添(四)款第加剂的食品 项期的食品原(二)项 述食品、食品 添加剂(三)项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第三十1日期、保质期四条第6或者超过保(十)质期的食品、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第七十按规定注册六条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第八十途配方食品、条1婴幼儿配方第八十7乳粉,或者未一条第按注册的产四款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第八十要求组织生二条第产三款1以分装方式第八十由县级以上人第一百民政府食品药二十四品监督管理部条第一门没收违法所款第得和违法生产(五)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第一百料等物品;违法二十四生产经营的食条第一品、食品添加剂款第货值金颔不足(六)项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第一百元以上的,并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生产婴幼儿一条第二十四货值金额十倍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1产食品添加9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2理部门责令0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五款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第一百七条二十四第四十条第一条第一款第款(八)项第一百第六十二十四三条第条第一五款款第(九)项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2夕卜,生产经营1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2全性评估,或2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第一百四条第二十四(十条第二三)项款没收违法所得七条二十四第四十条第三一条款第三十第一百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2器、运输工具3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2 装食品、食品4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第一百第三十二十五四条第条第一(九)款第项(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品添加剂,并可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规定的食品、七条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颔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转第六十2基因食品未九条5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第五十营者米购或条第一2者使用不符款6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第五十三条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第一百业,直至吊销许二十五可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添加剂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加剂、食品相第五十 关产品五条第六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由县级以上人食品药说明书存在第一百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 2瑕疵但不影二十五 品监督管理部 管理部 7条第二门责令改正;拒 门响食品安全款不改正的,处二且不会对消千元以下罚款费者造成误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者 第五十第一百未按规定对条第一二十六 2采购的食品 款条第一8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第五十 款第添加剂进行 二条(一)民政府食品药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品监督门责令改正,给 管理部 予警告;拒不改门正的,处五千兀项以上五万兀以导的检验由县级以上人 下罚款;情节严食品生产经重的,责令停产 营企业未按停业,直至吊销规疋建立食许可证品安全管理第一百2制度,或者未第四十二十六9按规定配备四条条第一或者培训、考款第核食品安全(二)项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由县级以上人加剂生产经民政府食品药营者进货时 第五十品监督管理部未查验许可条第一百 门责令改正,给 食品药 证和相关证二十六予警告;拒不改 品监督 明文件,或者第五十条第一正的,处五千元 管理部一条门未按规定建款第以上五万兀以立并遵守进第五十(三)项 下罚款;情节严货查验记录、 三条重的,责令停产出厂检验记停业,直至吊销录和销售记许可证3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第一百3定食品安全零二条1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第四款口食品的容第三十器,使用前未三条第经洗净、消毒一款第3或者清洗消(五)2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项设施、设备未第五十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六条3营者安排未第四十3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十三条第食品经营者一款第3未按规定要(八)4求销售食品项第七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3规定向食品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3规定建立生第八十7产质量管理三条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由县级以上人第一百民政府食品药二十六品监督管理部条第一门责令改正,给款第予警告;拒不改(十)项正的,处五千元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3查评价,或者8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3等集中用餐9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4业、餐饮服务第一百二十六第四十条第一七条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六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提供者未按条第一规定制定、实第五十施生产经营五条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4 第五十饮具未按规1 八条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款第(十食品相关产4i-r H . -hL +品生产者未第五十2按规定对生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卫生行第一百的,处五千兀以政部门二十六上五万兀以下依照前条第二罚款;情节严重款规定款的,责令停产停给予处业,直至吊销许罚可证第一百责令改正,给予质量监二十六警告;拒不改正督部门条第三的,处五千兀以依照第三)项产的食品相款上五万兀以下款规关产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定给予检验的的,责令停产停处罚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食用农产民政府食品药品销售者应品监督管理部当建立食用门责令改正,给食品药农产品进货第一百予警告;拒不改品监督4第六十二十六管理部查验记录制正的,处五千兀3五条条第四门度,如实记录款以上五万兀以食用农产品下罚款;情节严的名称、数重的,责令停产量、进货日期停业,直至吊销以及供货者许可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9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机关1 0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2015年10月1日实施).doc

新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2015年10月1日实施).doc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40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4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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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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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项款第(一)项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门公安机关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 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门1 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 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 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 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 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以分装方式第八十第一百8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条第五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 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 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营2 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2 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 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 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 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 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 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制度3 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3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项3 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3 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3 6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3 7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 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 9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4 0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五十五条款第(十三)项4 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 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款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款规定给予处罚4 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凭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考试题库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考试题库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考试题库一、填空題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痰条丽规定:食需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需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需安全管理制度,釆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緒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需安全负赍,对社会和公众负赍,承担社会赤任。

3、《餐饮服务许町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町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町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倉品安全贵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需、食岛原料、食需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耗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需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釆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携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岛保质期滿后六个月, 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強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使用’‘地沟油”的金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赤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町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養用具挂沸、蒸汽消毒保持_100匕10分钟以上。

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丄120 °C以上,保持10 分钟以上。

不能使用热力消丽黍丽承用化学消毒,一般将養用具全部浸还天怎度含有效氯迥mg/L (又称250ppm)以上的液体中5分钟以上。

配好的消毒液一般每4小时史换一次。

7、食岛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墻型「%面均在W_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失进先出的原则。

8、食胳加工丽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金胳,发现有顾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并带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岛应当烧熟裁透,其加工时食岛中心温度为不低于—9、在烹饪后至食用前超过2小吋存放的金岛应当在低于8°C髙于60°C的条件下存放。

食品经营法律法规

食品经营法律法规

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
要求销售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 格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 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
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
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召回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 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 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失三倍的赔偿金;增
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
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出售假冒保健食品药店被判十倍赔偿
续: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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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01504修订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40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4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4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4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有关主管部门
45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1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1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3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3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9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4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36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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