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源复兴经贸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顺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顺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166号
•【施行日期】201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顺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16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为北京金顺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报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国寿财险京发[2012]80号)、《关于代为北京海虹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申报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国寿财险京发[2012]81号)和《关于代为北京顺利达汽车修理厂申报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国寿财险京发[2012]8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金顺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上述机构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
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的机构和网点,应停止以产品说明会形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对其作明确授权,并统一管理。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禁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越权或未经授权召开产品说明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
五、2016年1月1日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实施录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能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1.07
•【字号】京保监公告[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京保监公告[201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我局依法注销“中英英才(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京保监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13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3-22 16:19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3-22执行日期:2007-3-22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三节资格变更及延续第四节资格终止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北京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北京保监局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为配合《试点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保监局配套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京保监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促进人身保险公司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代理机构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二、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销售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销售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合作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其所属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销售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三、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等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公开信息。
四、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调整业务、财务等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和系统改造工作。
六、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范,督促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和《关于各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44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在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对象本通知中信息披露的对象特指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北京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告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的范围各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营销服务部、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许可证丢失和吊销,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需向社会进行公告的有关事宜,均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如下:(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二)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京保监发[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204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为掌握在京各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加强业务交流和市场监测,依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报送《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表(见附件一、二)于2008年1季度开始填报。
各公司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补报2008年1季度和2季度的报表。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文件中要求报送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统计表》停止报送。
凡是2008年尚未开展银邮保险业务的公司,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以正式报告形式向我局报告,可免报报表。
凡新增银邮渠道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应于业务开展当季开始报送报表。
二、自2008年3季度起,报送方式为每季后10日内,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表报至我局指定邮箱,后将书面报表一式两份以报至我局。
三、凡是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在当季报送报表的同时,报送情况说明:(一)初次开展或停止开展银邮保险业务的;(二)新增或终止银邮保险代理关系的;(三)实施银邮保险业务管理新举措的;(四)银邮保险业务出现大幅波动的;(五)开展银邮保险业务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的;(六)上一报告期数据报送有误,在本报告期进行调整的;(七)填报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八)其他需要向我局报告的情况。
四、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注明填报单位名称(同时加盖公司公章)、报表日期、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友谊民航机票代理处等十六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友谊民航机票代理处等十六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昌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485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友谊民航机票代理处等十六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2010]485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你会《关于代为北京友谊民航机票代理处等十六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0]9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北京友谊民航机票代理处”等10家机构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已核准机构持保证金缴存凭证到你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不予核准“鸿腾国中(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2.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附件1: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附件2: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
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销售规范用语,明确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隆源泉盛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隆源泉盛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597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隆源泉盛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十四家机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京保监许可[2010]597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你会《关于代为北京隆源泉盛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0]115号)和《关于代为北京新兴快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等十五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0]11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北京新兴快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等33家机构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已核准机构持保证金缴存凭证到你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不予核准“北京隆源泉盛商贸有限公司”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2.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附件一: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附件二: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未核准机构清单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宏源金昌汽车修理站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宏源金昌汽车修理站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7.28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330号
•【施行日期】2008.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宏源金昌汽车修理站C类保
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330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理申办C类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安保京文[2008]4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北京宏源金昌汽车修理站”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该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计时间:2008年7月16日至 2008年7月16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红联顺商贸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事项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红联顺商贸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7]556号
•【施行日期】2007.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红联顺商贸有限公司保险兼
业代理资格变更事项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7〕556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红联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类别的请示》(京保协发[2007]11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红联顺商贸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类别变更及险种变更事项(详见附件)。
二、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上述机构持原许可证到你会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附件:兼业代理类别及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统计地区:北京市
统计时间:2007年12月18日至 2007年12月18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监管费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监管费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京保监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监管费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保监办发[2009]3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现对已缴纳的2008年度及以后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办理退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退费范围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退款申请书》(见附件一)(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原件对于个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监管费的,须提供与缴款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正反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上)。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丢失的缴款人,须提供缴款时的银行进账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与缴款人一致)。
二、报送要求(一)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保监局中介处;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保险行业协会;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申请材料送至代办申请的保险公司。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务于5月底前将申请材料由专人送至接收单位。
(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分别负责转发本通知至B类、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同时,安排专人严格审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并填写《非税收入退款明细表》(见附件二),于6月30日前将所收材料及《非税收入退款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一并由专人送北京保监局办公室。
三、其他事项北京保监局作为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执收单位负责收集和上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退款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等两家机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等两家机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0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381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等两家机构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38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等两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请示》(平保产京分发[2008]5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等2家机构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已核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已核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计时间:2008年8月12日至 2008年8月12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兴裕洋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兴裕洋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02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244号
•【施行日期】2008.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兴裕洋商贸有限公司等七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244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兴裕洋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申请变更B 类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类别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08]34号)和《关于代为北京世纪通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申请变更B类保险兼业代理类别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08]3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兴裕洋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上述已核准机构到你会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不予核准“北京正人信和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
统计地区:北京市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鼎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鼎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6.30
•【字号】京保监许可[2009]315号
•【施行日期】2009.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鼎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09]31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为北京鼎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金海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兼业代理机构变更险种的请示》(京人保财险发[2009]21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金海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一)。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该机构到我局更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不予核准“北京鼎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2.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附件一:
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附件二:
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市中汇通经济贸易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市中汇通经济贸易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05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86号
•【施行日期】2012.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市中汇通经济贸易公司等两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86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市中汇通经济贸易公司等两家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变更险种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2]1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督促已核准机构到你会换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不予核准“北京市中汇通经济贸易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2.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附件二:
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作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作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合作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安排,至2007年9月23日,银行邮储类机构进行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的宽限期已经结束。
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与各商业银行分行及邮政保险代理局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附有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邮政保险代理局的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名录。
二、对截至2007年9月23日仍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储类机构及其营业网点,保险公司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合作关系,不得再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银行邮储类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情况,保险公司可登陆北京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
三、各保险公司要针对银行保险代理渠道进行专项清理,我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与银行邮储类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崔媛、王巧展联系电话:************,************传真:************特此通知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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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源复兴经贸有限公司保险
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59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1.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金源复兴经贸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险种变更事项的批
复
(京保监许可[2011]597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金源复兴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变更险种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11]13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不予核准“北京金源复兴经贸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
二、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兼业代理险种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申报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