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doc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doc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技术、性能、安全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细化、具体化的文件。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技术标准、性能标准、安全标准和有效性标准等分类。
第二章制定与修订原则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和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的技术机构负责。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标准的分类和编制第八条医疗器械的技术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性能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进行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安全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要求的文件。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要求的文件。
第四章标准审查与发布第十二条制定或修订医疗器械标准的单位应当进行标准的审查,包括技术审查、安全审查和有效性审查。
第十三条审查通过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单位应当将标准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医疗器械标准应当及时发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生产医疗器械,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测试。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选型和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六章处罚与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ﻫﻫ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得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与监督管理得单位或者个人,ﻫ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注册产品标准.(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得标准。
ﻫ(二)注册产品标准就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ﻫ设区得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得产品标准。
ﻫ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ﻫ第二章标准工作得管理机构与职能ﻫﻫ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得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得方针、政策与管ﻫ理办法;ﻫ(二)组织制定与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与计划。
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与行ﻫ业标准得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得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ﻫ(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ﻫ(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得表彰与奖励。
管理标准工作经费.ﻫ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ﻫ准化工作得技术指导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ﻫ(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得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得建议;ﻫ(二)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ﻫ疗器械得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ﻫ(三)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得工作;(四)开展标准工作得培训、宣传、技术指导与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ﻫ(五)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参考国内外医疗器械的技术发展状况和质量标准,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与相关的技术及时更新保持一致。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由专业技术机构牵头负责,征求有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确定适用范围、技术规范、试验方法、标志及标签、包装、使用说明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时应当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医疗器械标准相协调。
......附件:1. 《医疗器械标准分类》2. 《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及要求》3. 《医疗器械检验标准》4. 《医疗器械包装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疾病的设备、器具、器械、材料或其他物品。
2. 标准制定: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以便衡量和控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确保其安全可靠。
3. 标准管理:指对制定、修订和实施标准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标准的发布、宣传、解释和监督等。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7年04月26日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2023修正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器械是指用于对人体进行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或缓解疾病的设备、物品、材料或其他产品。
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是保障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的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性,制定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2.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医疗器械标准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的成果和实际经验,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公正性:制定标准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的客观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3.合理性: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并权衡各种因素,寻求最合理的解决办法。
4.可操作性: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方便各方的实施和监督。
3. 标准管理的主要内容《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标准分类:将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对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才能上市销售。
推荐性标准是供企业参考使用的,不具有强制性。
2.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了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责任分工,包括标准的编写、审定、公布等环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标准的修订和废止:规定了标准修订和废止的程序和原则,确保标准的及时更新和适应性。
4.标准的执行检查:规定了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4. 标准制定与管理的意义制定和管理医疗器械标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患者安全:合理的医疗器械标准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安全,减少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发生。
2.促进医疗器械质量提升:科学的医疗器械标准可以促进医疗器械质量的提升,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3.推动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可以促进医疗器械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推动行业的发展。
4.规范市场秩序: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合格产品的流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 * 标准化法》《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 * 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五)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七)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是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一、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制定和修订医疗器械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和水平,确保医疗器械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
医疗器械标准是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各相关单位在生产、流通、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按照医疗器械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三、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标准的有效执行,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医疗器械标准要求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医疗器械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为了提高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的标准意识和操作水平,应当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各种途径,向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宣传医疗器械标准的重要性,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标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标准意识和操作水平。
五、医疗器械标准的完善和提高。
医疗器械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研究和探讨,及时修订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确保医疗器械标准与时俱进,适应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需求。
六、医疗器械标准的国际合作。
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我国医疗器械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医疗器械的国际竞争力。
七、医疗器械标准的重要性。
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医疗器械标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共同维护医疗器械行业的良好秩序。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与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是指规定医疗器械在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方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术语、分类与代码以及质量体系要求等的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的工作,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机构,负责医疗器械标准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应遵循公正、科学、权威、民主、透明的原则,尊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公平、合理和科学。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因素,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编制、修改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编写规则和方法,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对比研究。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标准需求评审:根据国家医疗器械政策和需求,确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需求。
(二)标准制定或修订方案的制定: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方案。
(三)征求意见:发布标准制定或修订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四)标准制定或修订:根据专家和社会各方的意见,进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五)标准发布和实施:组织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征求专家、企业、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重点关注国家医疗器械政策、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需要,及时根据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和性能优良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立足于现实需要,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等策略,适应我国的特点,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经过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制定和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依据下列要求:(一)基本要求与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相一致;(二)严格遵循科学性、技术创新性、实用性、安全性和规范性的原则;(三)标准文本应当简洁明了,便于理解,条文清晰,章节分明;(四)标准的控制性指标应当明确、数量化和质量管理要求应当具体;(五)依据产品风险等级和特点合理确定监督检验和标准实施的周期。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开展征求意见和评审工作,保障标准是否合理、科学、实用。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定期评估和修订医疗器械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章节二: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由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器械生产者、用户、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需要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和修订应当采用下列程序:(一)立项: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要求以及拟组成的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组的人员、任务书和工作计划等。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及实施专业标准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最佳实践,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并有专业技术与质量控制的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对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退役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明确各方责任,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技术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制定。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及国际国内的科学研究成果,倾听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企业、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进行前期调研,明确标准制定的范围、目标和主要内容,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评价原则,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尽量减少标准的冗余和重复。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随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三章标准的修订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及时修订标准中存在的不适应现实需要、不合理、不科学的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工作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征求使用单位和生产企业的反馈,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修订后的医疗器械标准应当与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
第十四条标准修订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标准的发布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发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推广。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当明确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时间、有效日期以及适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提供标准内容的解读说明。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满足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要求,促进医疗器械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其他标准的相关内容,不得伤害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职责。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以下原则:(一)贴近医疗器械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需要;(二)符合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要求;(三)公开、公正、公平,避免重复标准的制定;(四)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其他标准的相关内容;(五)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依托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官方或者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二)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三)由创造商、用户、科研院所等联合制定。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标准项目;(二)成立标准工作组,并确定组长和秘书;(三)组建专家组,并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四)起草标准并完成初稿;(五)征求公开意见,进行审查修改;(六)通过技术委员会审定并发布。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用途,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其中,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列入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制定或者修订医疗器械标准应当有技术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三)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应当注重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协调一致,避免对境内外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维修和报废环节的管理,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销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提高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水平,推动医疗器械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的原则,坚持法治化、风险导向、结果导向的管理方法,采取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的研究,适时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调整,并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修订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高、性能稳定,能够满足临床诊疗需求。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推行“先进预警、后期跟踪、生命周期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能可靠。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不良事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追溯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的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确保在不良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追溯到相关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信息。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7年04月26日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4月17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促进医疗器械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委)在相关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的分类、特性、用途和风险等因素,采取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参照国际标准的制定方法和原则。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听取专家的评审和建议,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及时反映医疗器械行业的最新技术发展和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保障标准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的注册和备案管理,作为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评估依据。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建立监督检查体系,对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意识。
第四章标准的监督第十三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的跟踪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的评估机制,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更新标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是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记、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的文件,用于指导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功能和用途,综合考虑国内外科学技术进步和医学实践的最新成果。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分类与代码》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分类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等。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制定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单位应当是具备医疗器械标准相关技术知识和能力的机构。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参考文件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际协定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设立制定组,草案编制,评审、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批发布。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草案的发布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及时修订、废止,确保标准与技术的发展保持一致。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与实施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标准应当由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单位组织发布。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当同时发布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制定单位、发布日期及实施日期等。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可以采用印刷品、电子文件或者其它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应当由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举证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未能及时修订、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准,在一定时限内可继续执行。
第四章附件附件一:医疗器械标准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二: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与废止程序附件三:医疗器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四:医疗器械标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医疗器械标准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二: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与废止程序附件三:医疗器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四:医疗器械标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6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1号令《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1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11月1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四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第二章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
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管理标准工作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的建议;(二)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三)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四)开展标准工作的培训、宣传、技术指导和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五)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导言医疗器械是保障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物品,其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器械的品质和安全,我国制定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生产者、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医疗器械以及与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的机构。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特殊性、使用环境和医疗需求,确保医疗器械的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应充分考虑医疗技术和科学的发展进步,根据医疗器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反馈,及时更新和完善标准内容。
第三章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权威标准化机构或者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应当由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执行,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涉及医疗器械标准的检验、认证等工作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标准违法行为,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十条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标准的全程追溯和监控。
第十一条对违反医疗器械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管理,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用途,科学合理确定标准项目和内容;2. 结合国内外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展和创新,不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3. 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制定和修订;4. 充分征求相关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5. 标准的发布前,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标准的发布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针对医疗器械的分类、命名、术语、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评价指标、验收标准等进行规定的文书。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1. 标准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以保证医疗器械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得和使用标准;2. 发布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标准数据库,方便行业内外人员查询和使用;3. 对于重要的标准更新和修订,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提供过渡期;4. 对于重要的标准修订,应及时组织重要行业会议或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
第四章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应符合以下要求:1. 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于违反医疗器械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4.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进行标准的修订和更新。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一览:1. 医疗器械分类表2. 医疗器械命名规范3. 医疗器械术语表4. 医疗器械技术要求标准范本5. 医疗器械测试方法标准范本6. 医疗器械评价指标标准范本7.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全面规范。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的医疗器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管理、创新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是指供临床医疗诊断、治疗、监测、预防等一切用途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类似物品。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和许可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注册第一节医疗器械的分类第八条医疗器械的分类原则是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风险程度和技术特征进行分类。
第九条临床诊断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影像器械、临床检验诊断设备、专业检测设备等。
第十条医疗治疗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治疗仪器、假肢矫形器材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体外循环设备、植入器械、体外支持器械等。
第十二条监测设备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体外监测仪器、生命体征监测仪器、呼吸机等。
第十三条康复护理类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辅具、康复器材、护理设备等。
第二节医疗器械的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注册是指依法进行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备案,并颁发相关许可证。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该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审核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文件,并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注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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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01月04日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1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11月1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四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第二章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
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管理标准工作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的建议;(二)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三)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四)开展标准工作的培训、宣传、技术指导和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五)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
第七条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提出医疗器械各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及研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建议。
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三)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负责报批标准的整理、校核、编辑工作;(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技术指导。
协助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标准执行中的技术问题;(五)负责收集、整理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建立本专业内的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档案;(六)开展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培训标准工作人员。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三)负责辖区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四)指导、协调委托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
设区的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第十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开展科学验证、进行技术分析、做好验证汇总,按规定起草标准草案稿,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审核。
第十二条审定后的标准由起草单位按要求修改,经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四章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第十三条注册产品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要求起草。
第十四条制造商在申报产品注册时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
注册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二)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三)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四)产品概述及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五)产品自测报告;(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境内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境内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境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六条初审和复核注册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二)产品命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三)预期用途的确定是否准确;(四)检验项目的确定和检验规则的合理性;(五)验证方法和验证结论是否正确。
第十七条注册产品标准由制造商根据复核意见整理或修改,由复核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号、备案。
注册产品标准编号由注册产品标准代号、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别)、注册产品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其中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对应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为一位或两位汉字,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或省、自治区+设区市简称。
国别简称表示为三位英文字母,对应进口的医疗器械。
示例:YZB/X(XXX)XXXX-XXXX▔▔▔╲▔▔▔▔▔▔▔▔▔▔╲▔▔▔▔∟发布年号│││││└─────注册产品标准顺序号│││└───────────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别)│└──────────────────注册产品标准代号第十八条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修订发布后,在正式实施前,制造商应根据修订、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注册产品标准,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报原复核部门复核。
第十九条制造商应对注册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内容负责。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
无相应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视为不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一、立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医疗器械标准是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共同遵守的技术法规。
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是整个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基础。
从《条例》发布之初,《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就列入《条例》配套规章的立法计划。
针对《条例》中没有给出注册产品标准法律地位的问题,我们多次协同局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汇报、协调,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月10日开始施行。
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注册产品标准获得了法律地位。
二、《办法》起草过程《办法》讨论稿于2000年6月起草完成。
先后在2001年2月召开的全国医疗器械监督工作会和2001年4月召开的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会上征求意见。
经2001年6月18日专门召开部分省市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管标准工作的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修改完善后,于6月底报局办公室法规处。
根据法规处意见,9月25日我们再次召开医疗器械司、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和受理办参加的扩大司务会,对送审稿内容逐条讨论修改后,又于10月10日会同局办公室有关同志共同讨论,完善。
在此基础上,10月17日,任局长又亲自带领器械司、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受理办对送审稿逐条斟酌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局务会审议。
2001年11月19日经局务会审议,原则通过。
三、重要条款说明(一)《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医疗器械标准的类别,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注册产品标准的法律地位。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标准化法》和其相关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故第三条(一)笼统地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二)规定了注册产品标准的定义。
(二)当前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没有统一归口的技术组织,标准制定、验证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负责。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分设在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由于标准工作是基础性技术工作,工作复杂,任务繁重,而基本没有经济效益,同时各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很重。
因此,大多数专业标技委的工作都处于维持的状态。
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在其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研究、技术指导和协调。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拟设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三)全国的标准化工作一直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主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医疗器械的标准工作也一直在他们的统一管理之下进行。
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虽然接受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管理,但成立和换届都须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也须通过他们。
所以,《办法》第七条明确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任务时,表述为“国家设立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而没有再具体明确谁设立。
另外,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已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故《办法》未涉及此部分内容。
(四)关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有专门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本《办法》不可能将其内容一一重复,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是医疗器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又不可能把这部分内容完全省略,所以在第三章做了简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