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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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摘要家政服务业是指提供家庭日常生活服务的行业,涵盖了多个领域,如家庭保洁、育婴护理、老人照顾等。

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为家庭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政服务业的规模还相对较小,发展潜力巨大。

为了推动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商务部制定了本意见,旨在加快行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培育市场主体,并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的规范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1. 制定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2.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政府将为家政服务业提供财政扶持,通过加大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家政服务企业的创新发展与规范运营。

3.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商务部将会同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探索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升服务质量1. 建立家政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商务部将联合相关机构建立家政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家政服务质量标准,对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2. 推行从业人员培训:商务部将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的培养,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3.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标准化:商务部将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制定和推行业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三、培育市场主体1. 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商务部将组织开展家政服务行业的创新示范项目,鼓励家政服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行业的发展与升级。

2. 加强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建设:商务部将加强对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小冯在工作时不慎摔断右腿,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冯可以享受的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用人单位按季支付伤残津贴C.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D.工伤保险基金按季支付伤残津贴【答案】 C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中,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是()。

A.小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小张,在国有企业全日制就业,但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C.老王,户籍在农村,并在户籍所在地务农D.小赵,户籍在城镇,并在户籍所在地职业技术学校念书【答案】 D3、(2017年)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地之日起()内,提交婚育证明。

A.30天B.60天C.3个月D.6个月【答案】 A4、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是()A.商务部B.全国总工会C.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案】 A5、某公司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公司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36万元,则其每月需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该控制在()元。

A.7200B.21600C.39600D.28800【答案】 B6、小明申请了教育救助并获得批准。

那么根据相关法规,对小明进行教育救助的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确定、公布。

A.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小明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B.经济社会发展水平C.小明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D.班主任的建议【答案】 A7、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A.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支付到90岁为止B.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C.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D.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答案】 A8、(2020年真题)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关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那曲地区比如县商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那曲地区比如县商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序号:
职权编码
14NQBRXSWJCF-I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经营者不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提供保修服务、履行三包责任;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那曲地区比如县商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比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注意事项

备注
序号:
职权编码
14NQBRXSWJCF-6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那曲地区比如县商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
商务局办公室
设定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比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注意事项

备注
序号:
职权编码
14NQBRXSWJCF-1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在缺碘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那曲地区比如县商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
商务局办公室
设定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
餐饮经营者违反经营的行为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停业。
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一立(受)案一调查取证T审查T处罚前告知T决定一送达T执行T结案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要求,为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实施“家政服务工程”。

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业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尤其在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家庭结构变化的背景下,家庭对于专业化的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而目前家政服务业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需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项目目标1.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通过加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家政服务的专业水平,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家庭服务,提升家庭生活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2.促进就业创业。

家政服务业是一种劳动密集型行业,可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特别是对于一些持续失业或困难就业人员来说,提供了良好的创业机会和就业渠道。

3.推进产业升级。

通过提高家政服务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现代化发展,进一步引导就业和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三、项目内容1.培训和技能提升。

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

通过设置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课程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水平,提供更加专业和有保障的家政服务。

2.政策和法律支持。

制定出台相关的家政服务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家政服务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和市场准入条件。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家政服务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创新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创新,提供新的服务模式和产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家庭对于家政服务的需求。

同时,积极推广家政服务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四、项目实施1.加强协作合作。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将加强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家政服务工程”的实施。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服务业的管理,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育婴服务、老年护理服务、病患护理服务等,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机构、个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家庭服务业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可靠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符合服务对象的合法需求。

第四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家庭服务业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家庭服务机构应设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

第八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包括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并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制定服务准则和操作规范,明确服务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提供安全、专业、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利用或侵犯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所承担的服务工作,并按时按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接受一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享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29•【文号】财办建[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支持开展家政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选择部分家政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见附件1)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重点支持:1.已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积极采用三网融合新技术,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升级技术服务系统,整合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增加加盟企业数量,扩大网络覆盖面,科学实施运营管理;尚未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高标准新建网络中心。

2.支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龙头家政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加快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培训实操教室、保洁设备、烹饪设备等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3.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型模式。

4.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相关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商贸服务司)。

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庭服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家庭服务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服务至上,顾客为本”的原则,以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家庭服务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顾客需求。

第四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第五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素质,使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家庭服务中心设立总经理一名,直接下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服务部等部门。

第七条家庭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及时进行考核和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第九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每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了解工作进展,进行工作汇报和交流讨论,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服务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顾客满意。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顾客投诉,确保顾客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记录和档案,保护顾客隐私,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落实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上半年笔试真题选择题、判断题B卷

2024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上半年笔试真题选择题、判断题B卷

2024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上半年笔试真题选择题、判断题B卷一、【单选题】1. 下列条件中、哪些条件下、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A、士官服现役满10年的B、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C、所有被评定为6级残疾等级的D、是因公牺牲士兵的子女的正确答案: B2. 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最为关注和渴望满足的需要是()。

A、婚姻家庭B、工作生活C、社会尊重D、健康维护正确答案: D3.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当合乎()的要求时、个人感到骄傲与自尊、反之则感到罪恶与羞耻。

它关系到社会制度、规范及社会现状的维系。

A、本我B、自我C、超我D、他我4.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方法》、下列特困人员、可以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是()。

A、周某、65岁、走失后被宣告失踪B、吴某、经康复训练后恢复了劳动能力C、郑某、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D、王某、考入某中等职业学校正确答案: D5. 社区是指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

以下几个选项中不是社区对人类行为影响的是()。

A、社区成员具有某些共同特征B、社区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社会交往关系,在交往中彼此产生影响C、社区本身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它对其成员不具有约束作用D、社区成员对社区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也影响着社区成员的行为正确答案: C6. 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

A、 100%B、 150%C、 200%D、 300%7. 组员之间形成亲密的关系,并开始出现组内部权力竞争是在()。

A、小组准备阶段B、小组开始阶段C、小组转折阶段D、小组成熟阶段正确答案: C8. 社区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主要强调综合运用实践模式(如地区发展、社会策划、社区照顾等),通过科学的工作过程,采用系列专业技巧,处理社区问题,推进社区发展。

A、专业方法B、实践方法C、理论方法D、个人经验正确答案: A9. 社会工作者小张计划采用“由社区照顾”的策略帮助社区的8名残疾居民。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08•【文号】商商贸发[2009]276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家政服务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家政服务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是安置就业的重要领域。

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超过2000美元,正进入家政服务需求旺盛期,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广阔。

然而,由于接受培训的人员供给不足、服务不规范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这项工程作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的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主要内容(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对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保养、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我国境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家政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政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家政服务业协会是家政服务组织的行业组织,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有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家政服务组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两种用工形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收取适当的技术信誉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为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处理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

以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家政服务组织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九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为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商务部颁布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颁布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消费者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商务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三章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四章消费者行为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展开商务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三章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四章消费者行为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12月18日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含答案解析)05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含答案解析)05

2024年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含答案解析)0531.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是()。

A.商务部B.全国总工会C.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案:A解析:在这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32.国内某大学于2005年经登记成立校友基金会,多年来一直利用校友捐款开展公益服务,社会反响良好。

2019年,该校友基金会拟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

根据《慈善法》,关于该基金会公开募捐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基金会在该大学官网发布募捐信息后,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B.该基金会于《慈善法》公布前设立,可直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C.该基金会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D.该基金会经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答案:D解析:《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33.根据《慈善法》,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慈善组织应当终止的是()。

A.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B.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C.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D.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答案:B解析: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①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②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③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④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34.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増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慈善组织可以直接购买股票B.慈善组织可以用政府资助的财产进行投资C.慈善组织可以利用捐赠款进行保值、增值投资D.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答案:C解析: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消费投诉举报调研报告(精选)

消费投诉举报调研报告(精选)

消费投诉举报调研报告(精选)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

以下是收集整理的消费投诉举报调研报告(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普通消费者家庭引入家服务现象越来越多,促使家服务行业不断扩张。

市工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结合消费者协会数据,详细统计了全市家服务行业的消费投诉情况,认真分析了造成当前家服务行业消费投诉集中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管建议。

一、家服务行业消费投诉现状(一)合同类投诉比较普遍。

这类投诉的具体表现:一是合同规定模糊,对具体细节约定不明。

一些家合同中提到“约定人员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服务,家公司要提供其他服务人员”但“自身原因”的具体范围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家公司随意调换服务人员。

二是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服务,存在服务滞后、服务延迟的现象。

三是家服务人员由于自身原因突然离岗,家公司未及时找人替岗,或者替岗的服务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

四是一些家机构先把价格标注的相对较低,待服务人员开始提供服务时,再以多种理由临时加价,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

(二)欺诈类投诉呈现多样化。

(三)质量类投诉较为典型。

该类投诉主要集中在家公司服务质量方面。

一是“以次充好”。

一些规模较小的家机构,为减少成本,使用自己勾兑的清洁剂等材料,一方面不能达到服务标准,另一方面劣质的洗洁剂易给LED等设备造成损害。

二是“道德风险”。

由于少数家服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较低,部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三是“名不符实”。

据消费者协会统计,当前多数家服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达标准,尤其在育婴师、“月嫂”等需要特殊服务领域,目前仅有30%的服务人员取得了正规的资质证书。

(四)“私约”类投诉维权困难。

(五)“保险类”投诉约定不明。

由于现在家有许多时候是高空作业,并缺少相应的防护措施,所以在服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许多意料之外的危险,而部分家公司没有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与业主签订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12月18日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条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

[法律]家政、家电、汽车销售等部分民生类典型事项相关部门

[法律]家政、家电、汽车销售等部分民生类典型事项相关部门

家政、家电、汽车销售等民生类典型事项主管部门(一)家政、搬家、钟点工等家庭服务业合同、收费纠纷投诉举报由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

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退费、开卡、使用、转让、变更、注销、充值不开票据的投诉举报由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三)汽车销售延伸服务(贷款、上牌等)、不履行合同或相关约定、捆绑(保险等)销售的投诉举报由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12.28•【字号】苏商秩[2014] 1088 号•【施行日期】201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商务厅2014年12月28日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全省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 9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商务领域从事经营、服务的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商务领域社会法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实施惩戒的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信息,应当以货物进出口、境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商业特许经营、典当、拍卖、酒类流通、直销、零售商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成品油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美容美发服务、洗染服务、家电维修服务、家庭服务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8•【文号】商服贸函〔2021〕512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服贸函〔202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工会、团委、妇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家政扶贫成果,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助力乡村振兴,商务部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2021年10月8日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有效提升家政服务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成效,巩固家政扶贫成果,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城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助力乡村振兴,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附件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家政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家庭服务业”等同于“家政服务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失信家政服务企业;(2)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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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拟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为满足家庭生活需求,通过家庭服务机构由家庭服务员提供的有偿服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非营利目的的家庭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从事家庭服务并取得报酬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国家标准,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应用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行业发展,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家庭服务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行业信息,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七条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以下简称中介式)两种。

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八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聘用已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家庭服务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服务内容;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五)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机构应保证家庭服务员已投保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三章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家庭服务员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四)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自身、消费者安全,关注关联第三者权益;
(五)注重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习惯,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提倡讲普通话。

第十九条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消费者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庭服务员和提供服务。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所指派家庭服务员道德品性、教育状况、职业技能、
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对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

家庭服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更换家庭服务员:
(一)不符合本办法及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经相关各方同意后,与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服务机构办理解除手续。

家庭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期间如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消费者应当及时通知家庭服务机构,并采取必要救治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确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政服务消费便利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聘用家庭服务员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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