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建质〔2017〕24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三、主要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30•【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12.07【实施日期】2004.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行为,加强制定过程控制,提高制定工作效率,保证制定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四条标准立项分为项目提出、项目审查、项目批准三个阶段。
第五条项目提出。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提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
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任务要求组织拟定编制大纲、确定主编单位、列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六条项目提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表》;(二)标准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背景(问题)、目的、适用范围、关键技术、国内外研究及应用情况、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三)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七条项目审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厅有关处室(以下统称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制定范围、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及编制经费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项目批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复核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同时抄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标准编制第九条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
第十条大纲编制。
立项计划下达后个月内,主编单位应成立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包括主要内容(章节目录)、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及调研计划、试验及检验技术方案等,并负责组织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
研讨会应邀请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及专家参加,对拟定的编制大纲和技术方案进行深化讨论,确定编制大纲,形成会议纪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建标[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9日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过60余年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完善标准体制机制,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等有关要求,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4年2月4日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每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哉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工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苏建科[2006]363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XXX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XXX实施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
列入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表》。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经费用于编制(修订)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沪建研[2004]261号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正文:----------------------------------------------------------------------------------------------------------------------------------------------------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修改)第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含规程、规定、条例、细则等)是技术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了搞好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标准水平,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统一标准。
它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部颁(专业)标准的补充,在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情况下,必要时可制订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的地方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国家标准、部标准的规定不尽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时,对土木、建筑、城规、市政、公用、环境、建材、三防(防火、防爆、防毒)、交通、公路、航运、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城建、抗震、人防及其他专项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均应制订相应的勘察、规划、设计(土建、公用、工艺)、施工及验收的地方技术标准,并按照出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批准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优秀地方标准的评选奖励;组织和推动本市工程建设方面在国内外的标准化活动等。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鲁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立项、组织编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省建设标准设计站(以下简称“省标站”)具体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论证、编制、复审、修订、咨询、宣贯培训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工程建设标准,纳入建设工程类科技成果的评奖范围和优秀勘察设计评奖范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成果纳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个人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
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注册期继续教育50%的选修课时。
第六条鼓励有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社会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安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行为,加强制定过程控制,提高制定工作效率,保证制定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四条标准立项分为项目提出、项目审查、项目批准三个阶段。
第五条项目提出。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提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
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任务要求组织拟定编制大纲、确定主编单位、列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六条项目提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表》;(二)标准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背景(问题)、目的、适用范围、关键技术、国内外研究及应用情况、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三)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七条项目审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厅有关处室(以下统称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制定范围、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及编制经费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项目批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复核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同时抄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标准编制第九条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
第十条大纲编制。
立项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主编单位应成立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包括主要内容(章节目录)、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及调研计划、试验及检验技术方案等,并负责组织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
研讨会应邀请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及专家参加,对拟定的编制大纲和技术方案进行深化讨论,确定编制大纲,形成会议纪要。
工程中心标准化管理制度
工程中心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中心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中心内的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工程中心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中心应当不断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工程中心设立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标准化管理规定,组织标准化培训,监督和检查标准化执行情况。
第八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标准化管理计划和政策,审定重要标准化文件。
第九条工程中心应当设立标准化管理小组,负责具体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条工程中心应当设立标准化管理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包括项目计划、实施、监控和总结等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员工手册,说明员工应当遵守的规范和流程。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项目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控制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汇报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投诉渠道,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对违反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级等。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对积极履行标准化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将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建设厅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XXX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化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第七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十三条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四条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五条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八条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第十九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湘建科[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湘建科〔2004〕25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工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局、园林局、有关单位: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已于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按建设部建标[2004]20号文件和本文的要求执行。
二、各市、州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重点在于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监督。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制定、审批、发XXX管理。
四、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1、工程建设的设计要求;2、工程建设的施工要求;3、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及验收要求;4、其他技术规定。
五、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1、省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年计划,下达《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表1),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起草。
特殊情况可由省建设厅下达增补计划。
2、负责起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由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业学术团或组织行业主管、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京建科教[2002]5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京建科教[2002]5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制定企业标准,须按本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规定。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体现本市地域特点和工程建设技术发展实际要求。
(三)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技术指标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经济上合理可行。
(四)国家、行业没有现行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填补的项目。
(五)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订实行计划管理。
地方标准立项由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经市建委综合研究列入计划后组织实施。
地方标准年度计划须按规定抄报建设部。
地方标准立项应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主编单位、参编单位、项目负责人、参编人员、可行性报告、实施进度、完成时限等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建办标[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建标[2000]34号)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二、地方标准备案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也可由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我部提出申请。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不符合上述制定范围的标准,一般不作为地方标准进行备案。
四、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相关规定。
地方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要求。
五、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遵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在标准备案申请材料中逐条进行说明。
六、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发布的通知、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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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批 准并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建委《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 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 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市地方工 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批准地方标准制订、修 订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 本市地方标准;组织优秀地方标准的评选奖励;组织和 推动本市工程建设方面在国内外的标准化活动等。 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系隶属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版权属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所有, 其出版和发行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二条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 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 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 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 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 绘图方法。 9.“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 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 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 合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科研标准管理科 张民
什么是标准
《辞海》标准:衡量事物的准则。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 词汇》GBT20000.1-2002 第2.3.2条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 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 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 :标准宜以 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 共同效益为目的。” 第2.3.4条技术规范的定义为“规定产品、过程或服 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第2.3.5条规程的定义为“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 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
组织管理的要求
1)主编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重要调整要向委里报告,名 称和主编单位的调整须经委里批准,参编单位和参加单位 的调整须经市场管理总站批准,主要内容重大变化及进度 拖延三个月都要先向市场管理总站报告。每阶段的工作进 度要告知市场管理总站。主编单位还应在标准编写完成后 列一份宣贯计划并写一篇对本标准的解读文章,另外在标 准实施后要主动了解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标准实施一年之 际写一份标准执行情况的报告。 2)信息共享:编制组应共享信息,资料要汇总到主编单 位,以避免重复工作,由主编单位统一集中分发。 3)资料归档: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要求是完整的技术 档案。 4)协调配合:主编单位要做好标准的通稿工作,主参编 单位要相互配合。
编制工作的注意点
通过编标准带出企业的专业人才,提升企业的软实力。 没有标准出问题是点的问题,有了标准出问题是面的问题,很严重。 选用设备方面尽可能向国产化靠,还要考虑走出去,用标准来形成良 好的市场环境。 编标准期间会多会少不怕,主要的是会议要有成效,能让大家知道下 一步该怎样做。 编制的进度要按计划完成,编制速度慢了,技术就有可能被替代了。 编规范首先工作要规范(学习好编写规定)。 好的规范应该是原创的(不要仅是从其他标准中摘录的东西,编制人 员要把好编写关)。 规范除了条文技术内容外还要考虑社会责任。 规范编写时应先详尽再选择。 编写规范的过程也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
提高标准的质量水平
前提是结合我国国情和本市的特点以及现 有的管理体制,不要盲目先进; 要站在全市的角度来确定技术内容; 在编写上,应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 写规定》的要求,内容要全面,章节要清 晰,要有可操作性,具体条文表述要准确 不能含糊(写出一个条文让两个以上的人 看,理解一致的话,基本可行了)。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 管理规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 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哉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 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制订、修订 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 设标准的实施工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2.标准按性质分类
我国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 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 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1.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2.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3.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要重视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的三个重要作用,在编制标准时要体现出这 三个作用: 政府监管的手段和依据: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违 反的话,不管是否产生后果,都要处罚。进行全 过程监管)。一般条款(违反的话,原则上是“ 民不告官不理”。实行事后监管)。 技术行为的准则:为技术人员提供依据,因此要 让人容易掌握。 科研新成果的实现:必须是成熟可靠的,有工程 验证过的成果。
标准的分类 1.标准按级别分类
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不同,《标准化法》将 我国标准划分为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 业标准四级。 四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 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 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和行业 标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 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 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要注意的是,一般在上级标准公布之后,下级标准即行 废止。但由于标准的技术要求因下级标准高于上级标准, 所以也可能出现上级标准公布之后,下级标准不废止的 情况。
工程建设标准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 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 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 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 具有普通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灵活加以选用。 推荐性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执行 (1) 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必须执行; (2) 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 范围内必须执行; (3) 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 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必须执行; (5)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 合; (6) 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 标准。
具体对象上的区别使用
当针对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 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 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 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等; 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 “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 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在工程建设领域,标准、规范、规程是出现频率 最多的,也是人们感到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 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 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 个术语的根本原因。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 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编制工作
标准立项后,分四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有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1)准备阶段:要开展深入仔细的调查研究,资料要收集齐全(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包括现行的和在编的国标、行标、本市的标准、科研新成果、现场 调研、验证性的实验、国外的标准规范、国外的成果)。并与市场管理总站 签订编制合同。在这阶段还要完成开题会,第一次会议很重要,“宣布班子 ,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决定任务”。还要讨论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标 准的主要章节内容即编制大纲、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 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2)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要广泛,定向的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另外管理层面要考虑相关 的委、办、局,还有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在这阶段要完成征求意见稿。 (3)送审阶段: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并有市场管 理总站和主编单位委托建委科技委召开标准审查会议。 (4)报批阶段: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 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的文件包括科技委审查意见、报 批稿(包括电子文档)、专家意见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编制说明 (包括电子 文档),并经主编单位审查盖章后报市场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