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程序违法情况研究
【诉讼法案例分析】程序违法案例分析
诉讼法案例分析一、案情:参见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0号二、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1)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在一审立案时未提交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2)一审法院在送达一审开庭传票时,被传唤人处填写的是其法定代表人,而非公司,是否构成程序违法?2.本案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主张的律师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否合法?三、法院判决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问题。
二审最高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证据并非当事人起诉的必要条件,峄兴公司、福兴公司不得以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在一审法院立案时未提交证据为由,抗辩本案起诉不合法;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中包括了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即使《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系延后提交,但该证据系证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是否支出本案律师费这一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虽然一审法院在送达一审开庭传票时,误将峄兴公司、福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传唤人,但该笔误行为并未实质影响到峄兴公司、福兴公司对本案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
经本院查阅一审卷宗以及询问当事人,一审法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各方当事人也均已到庭陈述意见,故笔误行为亦并未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当事人已经充分行使了发表意见的权利。
故此,本院对峄兴公司、福兴公司认为一审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律师费属于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实现本案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主张本案的律师费金额亦符合《云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案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峄兴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本案律师费由峄兴公司承担,福兴公司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对送达程序违法的检察监督
法 人 员 的 正确 履 行 而得 以实 施 。如 果 法 律 得 不 到 正 确 有 效 地 实 施 , 是 对 法 律 的亵 渎 和 否 定 , 律 的权 威性 就 法 和 公 正 性 也 就无 从 谈 起 。送 达 程 序 也 是 如 此 ,看 似 简
障、 民事实体正义实现上所具有 的重要意义 , 以及 实践
中存 在 为 数不 少 因送 达 不 当而 引 发 申诉 、上 访 的 的 申
诉 案 件 . 民行 工 作 的职 能 要 求 出发 , 大 对 送 达 程序 从 加 不 当 民事 案 件 的 监督 。对 于 切 实 保 障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 法 律 的神 圣 与 尊 严 无 疑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体 措 维 具
干规定 ( 行 )等相关规定及 时将案件线索移交 渎职 试 》
侵 权部 门审 查 。 三是 对 送 达 程 序 中反 复 出 现 的 同 一类 问题 。检 察 机 关应 以相 关 的案 例 为 基 础 。说 明法 院送 达 不 符 合 规 定 、 作 不 规 范 从 而 引 发 的矛 盾 和 问题 , 据 “ 高 ” 操 根 两 最 近联 合 签 发 的 《 于 对 民事 审判 活 动 与 行 政 诉 讼 实 行 关
工 作人 员 在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渎 职 行 为 加 强法 律 监 督 的若
缠诉 , 在一 定 程 序 上 影 响 了 社会 稳 定 。 二 是 导 致 诉 讼 效 率 降 低 , 成 了司 法 资 源 的 浪 费 。 造
一
些 案 件 法 律 关 系简 单 、事 实 清 楚 ,本 来 能 够 及 时 审
行政诉讼的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的程序违法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的程序往往会存在违法行为。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程序违法的现象及原因1.审理权限和程序的乱用行政诉讼中,一些法官或法院可能滥用审理权限,将不应由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
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权限,容易导致无效的审判和资源浪费。
2.违反诉讼程序的时间限制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存在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限等时间限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或法院往往无视这些时间限制,无故拖延程序。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3.证据收集和质证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是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可能未按照规定收集或保全证据,或者法庭未准确质证证据。
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收集和质证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和实质正义。
4.裁判文书和送达手续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的结果通常以裁判文书形式公布。
而有时,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结论或者配送有违法违规情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或法院在送达裁判文书时不按照规定进行通知,或者选择不当的送达方式,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改进措施1.加强行政法官和法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违法问题部分源于法官和法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不足。
因此,应加强对行政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水平和职业操守,以确保行政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强化行政机关对诉讼程序的尊重和遵守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行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限的遵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诉讼程序违法的证据研究
诉讼程序违法的证据研究周浩仁【摘要】对诉讼程序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的主要措施是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证明诉讼程序违法的主要证据是起诉书、送达材料及送达回证、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合议庭笔录、判决书和裁定书等,这些证据具有独立性、单方性和对照性.证明诉讼程序违法证据的提出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主要的提出方式是移卷、调查核实和当事人提供.对于证明诉讼程序违法的证据无需质证,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审查和认定,主要的审查方法是比对和核实.【期刊名称】《淮南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21)004【总页数】8页(P11-17,46)【关键词】程序违法;证据;程序性上诉;诉讼程序【作者】周浩仁【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不仅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
三大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违法进行了列举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诉讼程序违法进行上诉和申请再审。
“上诉都可以被区分为对‘事实错误的上诉’与对‘法律错误的上诉’两种,‘法律错误的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上所存在的违反法律问题所提起的上诉。
”[1]审判过程体现在诉讼程序之中,诉讼程序违法的事实也是需要证据来体现和证明的,可以证明诉讼程序违法的证据有哪些?对于诉讼程序违法的证据由谁来提出?对于这些证据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文章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诉讼程序违法的类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进行某项诉讼活动而没有进行、超出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以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
讨论诉讼程序违法的证据就必须先分析诉讼程序违法的类型,对于诉讼程序违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和二审诉讼程序违法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将诉讼程序违法分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和二审诉讼程序违法,对于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可以通过检察监督、上诉和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对于二审诉讼程序违法可以通过检察监督和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取得积极进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
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
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doc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题,规定了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理等多项内容,即允许对一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而采取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即对认为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民事再审案件所做的事后性的检查、监督与纠正。
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设立的一种纠错与制约的司法救济机制。
从审判工作的结果来看,它为纠正某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作法却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相矛盾,即导致“终审不终”,司法裁判的不确定。
由于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存在缺陷,即只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而没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造成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存在大量地调案复查,于是在审判实践中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某些司法原则,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则、回避原则、裁判中立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等相冲突,以及存在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等再审制度的弊端。
正因为如此,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操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困惑,具体表现为:(一)在认定新证据方面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导致“终审不终”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界定。
既然该法对证据举出的期限没有作出界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举出证据,甚至有的当事人将本应在一审提出的证据故意隐瞒等到二审甚至在申请再审时才举出证据,这就势必损害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与价值,使法律无法确定其最终裁决的权威。
司法送达问题整改报告
司法送达问题整改报告1. 引言司法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送达给当事人的行为。
司法送达的准确、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送达问题频频出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报告将从多个方面提出整改建议。
2. 问题分析2.1 司法送达流程不透明目前,司法送达流程的透明度不够,当事人很难了解案件的办理进程,导致很多当事人对送达的时间和方式不了解,影响了法律文件的送达和对案件的及时处理。
2.2 送达时间不确定司法送达的时间不确定性使当事人难以做好准备,影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收到法律文件而错过申诉期限,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3 送达方式不多样化目前,司法送达的方式主要以邮寄和传统的人工送达为主,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
当事人可能由于地址变更、不在家等原因错过送达,进而影响到案件的进展。
3. 整改建议3.1 建立送达信息公开平台为了提高司法送达的透明度,建议建立一个送达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案件的送达进展情况。
平台应包括送达时间、地点以及送达方式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3.2 加强送达时间的约束为了解决送达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建议设立送达时限,明确规定法院在收到法律文件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送达。
同时,对于送达时间的延迟,应当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3.3 探索新的送达方式为了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议在传统的邮寄和人工送达方式的基础上,探索使用电子邮件、短信、手机应用等新的送达方式,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的成功率。
4. 效果评估4.1 提高司法公正度通过建立送达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提高司法公正度,减少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4.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加强送达时间的约束,当事人可以及时准备并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送达程序是一项关键的程序,它确保当事人之间的通知和文件传递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合理正确地执行送达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一、送达程序的定义和作用送达程序是指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将法律文书传递给当事人的一种程序。
它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律文书被及时知悉和执行的基本途径。
送达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二、送达程序的注意事项1. 确保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应当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送达他人等多种方式,当事人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送达地址准确无误。
2. 注意送达时间:送达程序的时间要求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送达的时间要求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进程。
送达程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持送达记录:送达程序完成后,相关机构应保留送达记录,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当事人也应留存送达凭证,以确保能够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联络到或者地址有误,这会影响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时,法院可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公告在相关媒体上,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2. 送达地址变更: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
为了避免信息交流中的混乱和延误,当事人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3. 拒收送达:有时当事人可能故意拒绝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这可能会导致送达程序的中断和延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4. 虚假送达:虚假送达是指某方故意虚构或误导对方的送达行为,以达到欺骗或延误对方的目的。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法院未送达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送达工作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送达是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定程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院未送达法律后果,旨在提高司法送达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法院未送达的法律后果1. 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未送达法律文书,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如被告未收到起诉状,无法在法定时间内答辩;原告未收到传票,无法按时参加庭审。
(2)案件审理期限可能延长。
由于当事人未收到相关文书,法院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庭审时间,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3)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法院未送达法律文书,可能使当事人认为法院存在不公正行为,损害司法权威。
2. 影响判决的效力(1)可能导致判决书被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若法院未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提出再审申请,导致判决书被撤销。
(2)可能影响执行。
若法院未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可能无法及时履行义务,导致执行困难。
3. 影响法院的公信力(1)损害司法权威。
法院未送达法律文书,可能使当事人对法院的权威产生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
(2)影响司法公信力。
若法院未送达法律文书,可能导致其他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预防法院未送达法律后果的措施1. 加强送达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送达效率和质量。
2. 采用多元化的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确保送达工作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送达工作制度,明确送达时限、送达要求等,确保送达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加强对未送达案件的监督,对未送达的法律后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法院未送达法律文书,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判决的效力以及法院的公信力等方面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比较典型的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
比较典型的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王某于2011年12月28日怀孕足月入住医院待产,该院医生在没有任何剖宫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投诉人进行了剖宫产手术。
术后第二天产妇感觉自觉双脚和腰部无任何反应即向医生提出,医生说没事未作任何处理,在2012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涉及本案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申请法医鉴定。
现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关注的重点都是实体而忽视了在执行过程中程序是否公正合理。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保证程序过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
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我们也深刻认识到这个“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并作出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
但是,▲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现象仍时有发生。
小编整理以下内容。
▲一、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王某于2011年12月28日怀孕足月入住医院待产,该院医生在没有任何剖宫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投诉人进行了剖宫产手术。
术后第二天产妇感觉自觉双脚和腰部无任何反应即向医生提出,医生说没事未作任何处理,直到第四天医院会诊初步认为是麻药造成的马尾神经损伤综合征后,于2012年1月2日转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南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8月24日好转出院。
为了公正、合法、及时解决本次医疗损害纠纷,上诉人相信并求助于法律,在2012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涉及本案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申请法医鉴定。
2013年1月5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对需要鉴定的材料进行了质证,并在法院主持下,摇号选定了被上诉人(医院方)提出的备选鉴定机构。
2013年1月30日,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听证会,在一审法院法官邹某(技术鉴定室)、何骏某(本案审判长)全程参与监督下,所邀请的鉴定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听证,并作相关医学检查(含法医学检查),2013年2月28日,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医院对王某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王某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方的过错行为所致;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具备直接送达条件 采用公告送达违法
具备直接送达条件采用公告送达违法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通常是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施或拒不接收时使用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其他送达方式不能够实现时,法院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否则这种方式就是违法的,因为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属于首选的送达方式。
本文将讨论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违法的相关问题,并探讨如何规避这种违法行为。
在民商事诉讼中,送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送达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院的负责人员一般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来选用适当的送达方式,以确保当事人知悉相关的裁判文书,在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完成诉讼程序。
而当涉及到不同送达方式时,公告送达往往是最后的选择。
公告送达方式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其直接送达条件明确,只有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居所或者其他可以接收文书的地址无法查明;2.通过电话、短信、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现代通讯方式无法送达;3.通过其他方式确有送达困难的。
只有在以上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如果法院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没有妥善履行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就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违法的风险是什么呢?一方面,公告送达方式无法保证文书能够准确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且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裁判内容,因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无法获悉诉讼进程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其错失自我保护的权利和机会,极大地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涉及到财产权益时,后果会更加严重。
那么如何规避公告送达方式违法的问题呢?在进行公告送达之前,法院应该充分履行其他送达方式,确保尽可能多地尝试寻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其送达法律文书。
如果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充分,并且在指定的期限内连续公告,以此尽可能地确保当事人知悉裁判内容。
而且,公告应该发布在案件涉及的区域内的报纸、村镇政府及其下设机构等公共场所,且应该通过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媒体、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来发布,以便可能的到达当事人的手中。
送达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审判权。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瑕疵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还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送达瑕疵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送达瑕疵的定义送达瑕疵,是指送达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送达行为不合法、不有效或部分无效。
送达瑕疵可能发生在起诉状、答辩状、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过程中。
三、送达瑕疵的类型1. 送达主体瑕疵:送达主体不合格,如非法定送达人员、非法定送达机关等。
2. 送达对象瑕疵:送达对象不准确,如送达给非当事人、错误送达等。
3. 送达程序瑕疵: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依法公告送达、未依法直接送达等。
4. 送达内容瑕疵:送达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等。
四、送达瑕疵的法律后果1. 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送达。
当事人未申请重新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重新送达。
2.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因送达瑕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诉讼时效。
3. 诉讼费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送达瑕疵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退还诉讼费用。
4. 案件中止、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因送达瑕疵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或终止案件。
5.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送达瑕疵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瑕疵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如妨碍诉讼、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向乙送达起诉状,因送达人员非法定送达人员,导致送达瑕疵。
法官违法情况调研报告
法官违法情况调研报告法官违法情况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成员,其职责是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然而,有时候法官也会违法行为,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环境。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并分析法官违法情况的现状和原因,为改善司法系统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1. 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案件文书和法官个人档案进行分析,获取数据和信息。
2. 借鉴以往类似研究,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了解法官违法的主要原因和背景。
三、调研结果:1. 法官违法情况存在普遍性:根据案件文书和档案分析,发现一定数量的法官存在不正当行为,如受贿、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
2. 法官违法原因多样化: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法官违法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金钱利益诱惑、职业压力、个人思想问题等。
3. 法官违法的影响严重:法官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损害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4. 法官违法需要加强监督:以往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法官的违法行为长期得以存在。
必须加强法官的监督,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官考核和惩罚机制。
四、调研建议:1. 完善法官监督机制:加强法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职,不得违法行事。
2.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降低法官违法的风险。
3. 加强法官队伍管理:对进入司法系统的人员进行严格筛查和选拔,确保法官队伍的质量和能力。
4. 启动法官违法行为的快速查处机制:对发现的法官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五、结论:法官违法是当前司法系统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加强监督机制、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队伍管理等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各方合力,才能有效遏制法官违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民事裁判文书滥用后果主义的裁判方式的案例
民事裁判文书滥用后果主义的裁判方式的案例法律规定,法庭的判决应该基于法律事实,而非对案件产生的结果进行判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民事裁判文书出现了滥用后果主义的情况。
这种裁判方式会严重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小王与小张的交通事故纠纷小王和小张在一条马路上发生了正面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过事故定责后,小张被认定为全责方。
但是,法院在做出判决的时候考虑到小张的家境较为贫困,判定小王只能获取部分赔偿金。
这种判决很显然是滥用了后果主义的判断方式。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规定乙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向甲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然而,在付款期限过后,乙公司仍未支付款项,甲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法院判决时考虑到甲公司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认为乙公司不支付款项也是有理由的,因而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
这种判决方式同样是滥用了后果主义的思维方式。
案例三:丁先生与多位邻居的房屋修缮纠纷丁先生和多位邻居存在房屋修缮需求,但是协商多次无果,争吵不断。
最终,丁先生决定独自进行修缮,并要求邻居向其支付部分费用。
但法院判决却认为丁先生独自开始修缮导致了邻居的不满,因而只能获得部分赔偿。
这种判决方式同样是滥用了后果主义的思维方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典型的滥用后果主义裁判方式的案例。
这种裁判方式将法律因果关系和结果联系过度,违背了法律的准则和规则,产生的结果常常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法治应该是起到规范和维护的作用,而不是滥用后果主义方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滥用后果主义裁判方式的行为,促进法律的公正和正确执行,协同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什么?在当今法治社会,人们遇到问题,往往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有时候会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是民事诉讼,那在民事诉讼中会有程序违法现象。
很多大众并不知程序违法是什么,所以会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什么?在当今法治社会,人们遇到问题,往往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有时候会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是民事诉讼,那在民事诉讼中会有程序违法现象。
很多大众并不知程序违法是什么,所以会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什么?通说来看,民事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各种活动,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则是指法院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各种行为。
笔者认为该违法行为从时间范围上看,应是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开始直至法院做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为止;从表现形式上看,该违法行为既可以以法院的名义表现出来,也可以以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出来。
▲(一)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1.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为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对发生的程序性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如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民事裁定如果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则属于错误民事裁定,也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2.以民事决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决定是指为正确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对某些特定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处理回避和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另一方面是处理其他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问题,如关于合议庭组成的决定、关于审判期间的决定。
民事决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3.以民事审判保障措施的形式表现。
民事审判保障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法院违规代理情况汇报
法院违规代理情况汇报
近期,我院对法院违规代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汇报和分析。
经过调查发现,我院
存在一些违规代理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运作和司法公正。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我院发现部分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
代理、代理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这些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其次,我院还发现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操作案件等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声誉,也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整治。
首先,对于违规代理行为,我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的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我院还加强了对律师资格的审核和管理,严格规范代理行为,确保代理人的资格合法、行为规范。
其次,我院还加强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了严格的案件操作和
审批制度,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同时,我院还加强了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
最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监督
机制,加强对代理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确保法院工作的规范和正常运作。
总之,我院将严肃查处违规代理行为,加强对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院工作的规范和司法公正。
希望全体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代理,依法办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
民事发改案件实证研究——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发布时间:2021-03-01T06:40:34.6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8期作者:刘媛[导读] 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发改率是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厘清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的问题,切实降低案件发改率,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本文以Y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样本,通过剖析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出正确把握案件发改率,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案件;发改案件;案件质效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样本分析(一)民事二审发改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Y市中院共受理二审民事案件7860件,审结7595件,结案率96.63%,发改案件1431件,其中,发改重审998件,改判433件,二审民事案件发改率18.84%。
(二)民事二审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1)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违法缺席审理。
如(2018)陕0623民初15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开庭传票时,向没有代理关系的人送达,导致案件违法缺席审理。
二是简易程序案件公告送达。
如(2018)陕0625民初16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庭前材料及开庭传票。
(2)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如(2018)陕06民初5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中列泛亚大陆公司和钟长鸣为被告,卷内无原告撤回起诉的相关材料,而结案文书没有二被告信息。
(3)鉴定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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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程序违法情况研究
【关键词】民事送达程序;违法情况研究
在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最常见的申诉理由之一便是送达程序不合法,造成送达程序不合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现实经历,从本地区的特殊劳动市场方式、基层法院实际办案情况、展开分析和阐述,以期对基层法、检部门办理民事案件及申诉案件有所启示。
一、安义县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
安义县地处赣西北,属省会南昌市郊县,共109个行政村,1093个自然村,人口26万,其中农业人口20万。
但是安义县城镇、乡村常驻人口总共不足6万,常驻人口大部分为老人、留守儿童、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常年在外创业人员多达20万,并且分布与中国各省市地区。
随着现代交通、通讯设备的发达,安义籍在外创业人员的工作特殊性,更换创业地点、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成了家常便饭,当产生纠纷时,原告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管辖规则,选择被告住所地即安义县法院为管辖法院的占80%,法院能够了解到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可能早已变换,最原始的地址可能就是其祖籍地址,而在家留守的人员往往是不识字的老父母,甚至家乡已经没有相关亲属了。
这使得基层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送达法律文书成了一大难题。
二、申诉案件中最常出现的关于送达程序中的违法情形
(一)邮寄送达程序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有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的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快递企业依法不得寄递。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法院出于节省费用等原因,没有使用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邮寄送达。
当事人以此为理由上诉,即使一审判决完全正确,这种程序“瑕疵”也可能造成案件发回重审。
(二)未经其他送达方式便直接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而基层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却直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审判决书等诉讼文书。
在其他任何可能实行的送达方式没有穷尽之前,便使用公告送达,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举证权、上诉权,到检察院民行部门提交申诉状的申诉人通常是直到执行阶段才知道自己被起诉、被缺席审判的事实。
(三)公告送达程序中张贴法律文书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而在实际送达过程中,法院工作工作人员往往忽视了必须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同时张贴的要求,导致受送达人无
法得知自己被起诉的事实,从而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
三、法院违法送达的原因
(一)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随着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基层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断增多,而法院的政法编制并没有增加,众多复杂繁琐的案件纷至沓来,使得法院审判人员所要处理的案件日益增多,不堪重负,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加之安义县的特殊情况,办案人员无法确保能将所有案件的法律案件的法律文书送门到户。
(二)基层院审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数审判人员看重的是实体程序中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合法,往往忽略了庭审前程序的合法性。
在我院受理的申诉案件中,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法院办案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被告本人,通常做法是到被告所在村委会、村小组,询问村委会主任或村小组组长,确认被告系此村村民,制作简单的笔录了事,要求村委会主任或村小组组长代为转达诉讼一事。
(三)当事人与法官恶意串通
原告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恶意与审判法官串通,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中明知被告住所地、联系方式而不告知,致使法院只能公告送达,然而在公告送达程序中的不合法程序使得被告根本无法得知自己已被起诉的事实。
四、如何更好的避免送达程序的违法情形发生
(一)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今年,高检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议上提出,要深入贯彻“两高”会签文件精神需要把握住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要坚持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的法律定位。
对于法院庭审裁判前的程序,尤其是送达程序,因为法院或者当事人等各方面原因,申诉人无法合理行使其答辩权、上诉权而丧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当其申诉至法院时,检察干警往往只能起到有限监督和事后监督的作用了,尽管如此,检察监督职能依然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并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媒体的宣传作用
今年,我院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专项工作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向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了解具体情况和工作职能的乡镇、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为更好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更好的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是与本院其他科室共同协作,形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项宣传的良好局面。
二是与本院特色亮点的“法律服务联系点”工作相结合,做到送法下乡,宣传到户。
重点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监督理念和监督规律等基本内容,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宣传检察畅通申诉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经验与成效等。
三是与当地媒体积极沟通,拓宽宣传渠道。
加强与新闻媒体单位的沟通,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以及“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邀请媒体深入检察基层,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对工作中的典型予以大力宣传和表扬,结合典型案例,特别是抗诉成功案例和息诉工作做得好的案例,有计划地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以及在构建和谐社会、惩治司法腐败中的重要作用,扩大民行检察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客
观公正、及时生动的展示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三)有效利用检察建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得到纠正,以实现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
近年来,基层人民行检察部门对不符合抗诉标准的诉讼过程中的违法情形,主要是对管辖、送达程序、受理程序、法庭庭审活动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采用了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相结合的监督手段,其中,一般检察建议主要针对个案中需要纠正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或针对发现的某类案件的共性违法问题提出纠正建议,纠正违法主要针对的是个案中情节较严重的需立即纠正的违法问题。
对于检察建议,很多基层法院并不重视,认为其作用不大,然而,事实上,针对个案中需要纠正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况,能够对法院起到警示作用,为以后出现类似问题的案件时不再违反法律程序,尤其是在送达程序中,能够体现明显的警示作用;而因为一类案件的共性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更能够有效体现检察监督职能,开展专项调查活动,获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