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法院1、立案、审理及判决过程缓慢(1)法院正常的立案(受理)、送达、开庭、判决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但具体期限应该告知;(2)民事诉讼凸显新情况(涢景园林在诉讼期间还清欠款),法院没有先例,以证据灭失为由,判决担保公司承担诉讼费(即败诉),敷衍了事;(3)法官对部门专业(贷款担保与续贷周转金)政策不理解,只重证据,不注重政府文件规定和操作流程,在采信和判决中有失偏颇(如周转金的性质是否为贷款,三方协议的金额、时间及盖章与借款合同的差异);(4)在调解中强加意志(多次要求我们撤诉),人为拖延,典型不作为(如华祺瑞、希宁化工从立案7.10到下达传票9.6,期间经历了2个多月,且开庭时间在1个月以后10.19和10.20)。
2、传票送达困难不少企业贷款逾期后,企业法人采取跑路或玩消失,导致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只能采取登报告知,费用另外计算(如坤兴实业、博大炭化、路嫱、武汉太鑫、湖北悟缘)。
担保公司在传票送达中全程提供服务。
3、案件执行力度不够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期后,法院采取的手段不力,对12起案件的当事人基本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特别是涉及到有执行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不执行到位(如安陆强盛、黄永惠),甚至连被执行的对象就不清楚(如稻香米业)。
(二)企业1、赖账思想严重,主动还款或者配合还款意识差,大都持观望态度;2、恶意骗取、套现(如湖北悟缘、湖北龙尘、华祺瑞)。
(三)合作银行1、为规避自身风险,出现“见保就贷、逢贷必保”的怪现象,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企业明明经营正常、抵押物充足,各项条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银行就是不直接面向企业贷款,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如源盛钢构、乾峰科技、华方医药)。
2、一旦企业失信,银行状告担保公司,通过法院强制划缴担保资金(坤兴实业423万元、双枪制衣128万元、博大炭化3家990万元、俊德化工400万元、稻香米业200万元、东润矿业600万元、天力达254万元、希宁化工346万元、湖北悟缘323万元,合计11家3664万元)。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民事诉讼送达的困境与破解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承接着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送达,诉讼进程能否顺利进行。
当前,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更登记滞缓、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确、拒收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难”成为常态,已经真切地成为法院的一大难题。
一、民诉法六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1、无奈的直接送达在基层法院,案件受理后,向被告的送达往往以电话送达开启,原因在于当前案多人少矛盾凸出,在高强度工作压力下,要求法官就每个案件均前往当事人住所地送达真可谓分身乏术,决定着“电话送达”成为首选。
然而,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送达成功与否掌握于当事人手中,因此一个案件仅领取传票一项的电话通知平均次数为3次,而其中却时常伴随着当事人的恶意拖延。
在电话送达后无人领取或电话根本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送达一般会切换到直接送达的另一种实践模式——“住所地送达”。
但该种送达方式成功率亦偏低。
现代楼宇社会,邻居之间互相了解甚少,无法通过周围人来确认当事人是否实际居住;而小区物业建设并不完善,没有物业或者有物业但登记不全面等原因无法确认住户的真实信息;而且在被告方为个人的案件中,住所地送达受“八小时”限制,法院上班时当事人大多也外出工作。
住所地送达中还呈现出较为普遍的现象: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家,有同住人在家,但是否受送达人“同住亲属”确认困难,在没有第三方及相应证件的验证条件下根本无法确认。
二、方便与问题交织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在送达前期应诉材料过程中运用率较低,其可以说仅是一个辅助送达手段,根据样本案件分析,其一般只适用于无法电话联系而住所地在外地的受送达人,以及电话联系后主动要求法院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
后期裁判文书邮寄送达率较高,主要缘于“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建立,:前期直接送达当事人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而庭审缺席情况下;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数次通知而拒不领取判决书的败诉方;当事人要求邮寄的。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事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已被转移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到亲属、朋友等名称下,或者将财产变卖或者藏匿,以躲避执行,这样会给执行程序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执行程序不完善有些地方的执行程序落后,执行手续繁琐,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执行人员的工作意识、水平、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强化执行监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完善执行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科学的执行程序和规范,加强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执行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规范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标准,为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强化执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为民事执行打造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给案件的审理以及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本文从成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1. 传统的送达方式落后,滞后在传统的送达方式中,通常是通过邮寄、传真、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现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逐渐引入了短信、微信、抖音等新的快捷的交流平台。
但是这种传统的方式和快捷的交流平台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送达的难题,因为很多人并不怎么使用电子邮件、挂号信、短信等方式,也不会及时查看。
2. 账号、地址未按照实际变更和更新在法律程序中,民事诉讼的责任方必须提供自己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在诉状中注明。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者是其他需要,很多人会更改自己的住址或联系方式,这样会导致送达的难度加大。
3. 法院管辖范围的限制法院有管辖范围的限制,一般是按照案件所发生地的司法辖区进行处理的。
因此,在跨地域、跨区域的案件审理中,送达难度往往会比较大。
而且,由于一些法院在地域范围上产生类似于覆盖和重叠的情况,也会导致送达的难度较大。
4. 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意识不强,信息难以获取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弱,很多人并不会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描述得十分准确,这样就会导致收寄人的信息出现失误、漏洞或者不完整,还有一些人在涉及到案件问题时,会不提供自己的信息,这样也会导致送达难度的增加。
二、对策1. 引入新的交流方式对于目前传统的送达方式,应该逐渐引入新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让送达的方式更加便捷、快捷,同时也能够满足民众多样化的需求;2. 数据库化管理应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个人信息库,建立新的电子数据挖掘机制,通过新闻网站、社交网站等手段分析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模式,以便更准确地获取涉案人的联系信息;3. 强化送达方式的标准化流程教育当事人加强对个人信息管理的重视,加强民众对送达方式的了解,增强法院的送达能力,同时开拓民事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形式,提升质量而创建流程。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民事送达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送达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送达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因此,要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送达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送达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送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送达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建立送达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倒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
五、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送达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送达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送达工作的行为。
总之,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评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不断完善送达工作机制,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在民事司法领域,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中常见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甚至假离婚等手段,逃避执行义务。
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资金转移至难以追查的账户,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和处置困难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查找难度大。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存在于异地,或者是无形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价值评估和处置较为复杂。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和困难。
(三)执行协助机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银行可能拖延提供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可能在办理房产查封、过户等手续时拖延。
(四)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五)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工作任务繁重,而执行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执行工作压力大。
同时,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民事执行困难和障碍的对策(一)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查控网络,整合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各类财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完善财产处置机制优化财产评估和拍卖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对于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成因:1.社会原因: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执行难问题屡禁不止。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执行难的出现。
2.司法原因:一些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够。
可能是由于执行力量不足或执行方式不当,导致民事诉讼执行出现困难,甚至出现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多次但仍然逍遥法外的情况。
3.法律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不够完善。
执行程序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财产查控、拍卖程序等,容易被执行人利用,导致执行难。
4.制度原因: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问题审查与追责措施不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等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监督与追责措施不够力度,导致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形成执行难的局面。
二、对策:1.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严明的法治环境。
2.完善执行制度。
加强对执行程序的,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
建立规范、高效的财产查控和拍卖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提高执行效率。
3.加强司法力量建设。
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执行能力。
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督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执行质量评估机制。
4.建立执行问题追责机制。
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和追责,对失职渎职的执行人员进行问责,形成监督执行的有效机制。
5.加强执法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加强执法部门的协调管理,形成高效的合力,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制度,加强司法力量建设,建立追责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发生。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已经生效、裁定已经发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判决、裁定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巨大难度的情况。
执行难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其根本原因包括三个方面:法制建设不健全、执行机制不完善、被执行人资产难以追讨。
首先,法制建设不健全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条文的针对性不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监管不严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难问题。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往往会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变卖、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被执行的结果。
其次,执行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
目前,我国的执行机制主要分为司法执行和行政执行。
司法执行由法院自行或者通过执行机构进行,它的执行程序相对较为严谨、规范,但执行成本高、效率低。
而行政执行则有着快速、高效的特点,但是却由行政机关执行,这就可能会出现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问题。
同时,一些监管机构的建设也不够健全,对执行难问题的处置能力有限,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最后,被执行人资产难以追讨也是民事执行难的根本问题之一。
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从执行对象的财产总量、财产状况、财产种类到执行程序本身的审查难度,都对执行难度造成了影响。
有些高价值财产诸如商标、专利、股权等,由于其流转手段很多、审查难度大等原因,使得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变得异常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困扰执行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行机制,打通信贷渠道,增加执行监督等事宜。
具体建议如下:首先,要完善法律条文和改进司法程序,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这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修订和司法实践来完成。
具体而言,需要创造更为严谨的法律程序和更为健全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法律的实施性与权威性。
其次,要加强执行机制建设。
这需要在现有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上加强监管和改进,以提高效率和减少不当干预。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使得司法执行和行政执行可以互相协调,共同推进执行工作。
法律文书送达难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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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文书 送达存 在 的迟延 问题
法 律文书送 达制度 在整个 诉讼制 度 中具有极 其重要 的作用 。 有 些基层 组织 和公 民担 心惹麻 烦而 不愿配合 , 拒绝代 收或担 当见
送达 制度 的顺利 运作 可 以使诉 讼制 度 的各个 阶段 有机地 联 系起 证 人 。再有 , 法律 本身并 没有 规定 相应 的制裁 措施 , 在一定程 也 来, 保证 诉讼活动 有序进行 , 而保证 正义 、 率等诉 讼价值 得 以 进 效 度上 纵容 了上述行 为, 使法 院的送达工作 不断的陷入相 同的 困境 。 实现 。 但现 实情 况是 , 国的法律 文书 送达制 度存 在着 一些 比较 我
定不少 , 大多缺 乏实 际操 作性 , 但 以至 于“ 某基 层法 院统 计符 合法 次。据统 计 , 基层 法 院在送 达工 作方面 大概 要耗 费 4 %的精 力 。 0
律 规定 的送达 仅 占 5 %” 其 次 是主 观性迟 延 : 5 : 在诉 讼过程 中 , 常 这 不仅因 为法院方 面办 案力量 不足 , 费 问题 也是造成这 个 问题 经 有当事 人因为 眼见诉 讼结 果于 已不 利 , 人为 地拖延 诉讼进 程 。 而 二、 客观 上的迟 延 直 接送达 、 留置送 达 、 交送 达 、 转 委托送 达 、 邮寄送 达 、 公告送 达 。 这 六种送达 方式 的具体 的实现方 式和程 序 , 《 在 民事诉讼 法》 最 和 格 的规 定来对 其适 用进 行 限制 。尽 管这些 限制 的 出发点 是 为了 的原 因。法 院往往 不 得不 为直 接送 达和 邮寄 送达这 两种 方式支 付 高 昂的额外 费用 , 而这 些 费用 通常 又无法 在财政上获 得相应 的 四、 解决法 律文 书送 达难 的建议 对策 第一 , 该加强 法制 宣传 。 应 要注重 对于 诉讼 当事人和诉 讼参
民诉毕业论文
摘要关键词:民事诉讼;现状;问题;对策一、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1. 立法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民事诉讼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
2. 审判体系日益健全:我国建立了四级法院体系,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判体系。
3. 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果:我国法院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审判流程的公开、透明,提高了审判效率。
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形成:我国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成本较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使得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放弃诉讼。
2. 司法腐败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问题,损害了司法权威。
3. 律师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缺乏专业素养,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诉讼程序复杂:诉讼程序复杂,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操作,增加了诉讼成本。
5. 执行难问题:部分裁判文书难以执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对策1. 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降低诉讼成本,让更多当事人能够行使诉权。
2.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司法腐败。
3. 提升律师辩护能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4. 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让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5.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裁判文书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应对措施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应对措施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民事诉讼往往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民事诉讼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了解这些常见障碍并掌握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顺利推进民事诉讼、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一、证据收集与保全的困难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然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或者不清楚如何获取有效证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易记录、沟通邮件等,但当事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或者不知道如何从相关渠道获取。
应对措施:在纠纷发生之前,要有意识地保存与纠纷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记录。
纠纷发生后,及时咨询律师,了解哪些证据可能对案件有帮助,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
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如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其次,有些证据可能掌握在对方手中,对方拒绝提供。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难以获取关键证据。
应对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开示,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民事诉讼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一方面,案件受理费可能较高,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
这可能会让一些当事人望而却步,不敢轻易提起诉讼。
应对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另一方面,律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案件,需要聘请专业能力强的律师,费用可能更高。
应对措施:可以在选择律师时,充分了解收费标准,并与律师协商合理的收费方式,如风险代理等。
同时,一些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三、送达难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一个重要环节。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因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机制不够健全以及贪腐和腐败现象的存在。
本文将从立法和制度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以及打击腐败和贪腐方面阐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立法和制度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在立法和制度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应当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制定更加完善的债权保护机制,强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高债权人判决权的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被侵害。
其次,应当健全起诉和执行程序。
完善执行程序,确保执行程序的严格和规范。
同时,还应该建立和改进起诉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当完善执行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
完善执行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控制,保障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只有通过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机构。
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机构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应当提高执行标准和质量。
加强执行标准和质量控制,健全和完善执行评价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最后,应当加强执行监督和纪律审查。
加强执行监督和纪律审查,杜绝执行行为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提高执行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打击腐败和贪腐首先,应当加强对腐败和贪腐的监管和打击。
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和贪腐问题,加大调查和打击力度,严惩腐败和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纪律和惩罚机制。
建立健全纪律和惩罚机制,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措施,对违法和不当行为坚决予以惩处。
最后,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机制。
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机制,加强对执行信息的公开和公示,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执行情况,推动执行工作更加公正、健康和高效。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王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才能适用。
但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立法上和实践上阐述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下落不明作者简介:王莉,永城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28-02送达是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整个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完成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但在实践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不断增多,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适用增多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送达,实际上,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参加诉讼的案件很少,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很难达到送达的效果,同时,公告送达也会削弱受送达人参加诉讼的机会,所以,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不能送达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然而,近年来,公告送达的适用日渐增多。
以永城法院为例,2012年1-5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91件,其中公告送达68件,占3.7%。
(二)公告送达方式单一,流行形式现象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三种可选择的公告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法官只采用一种公告方式,很多公告都是“一‘公’了之”,并不关注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
更有甚者,个别法官仅将公告入卷,既未在报纸上刊登,也未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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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摘要]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现象普遍存在。
文章将从我国现行主要送达方式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民事诉讼送达难产生的现象、原因与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弊端;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共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此外最高法院还颁布了有关当事人地址确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等与送达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送达难现象——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拖,留置送达繁,邮寄送达软,转交送达长,公告送达乱。
这是现今基层法院干警对于送达难现状最无助的呐喊,也反映出送达难程度之深、范围之广。
一、送达难存在的现象
(一)“人”难找
一是受送达人住所地无法确定。
有时候虽然按照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去寻找被告,但按此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或者原告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被告换了地址,或者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临时躲避,甚至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住所,又未告知法院,造成了送达不能。
二是受送达人刻意躲避。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诉讼中预感到己方可能败诉时,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回避法律文书送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往返多次仍然不能找到当事人。
三是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使送达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二)“门”难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即便是顺利找到当事人的住处,家中有人却拒绝开门;而且现在许多住宅小区都安装了对讲机,一旦被拒绝,诉讼文书便无法送达。
另外,“门”难进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上,在现今人情味浓厚的环境下,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不积极配合委托送达工作,部分转交义务单位也是能拖就拖,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尽可能地为受送达人拖时间,争取使受送达人“利益”的损失最小化。
这些情形虽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无疑对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三)“字”难签
“人”找到了,“门”进去了,可“字”没签仍然无法使得送达完成。
一是在留置送达时。
留置送达具有严格的条件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二是见证人签名;三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开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地方保护意识比较强烈,再加上村民间平时来往密切,甚至存在一个村一个家族的情形,其互相保护意识就更加强烈,所以对穿制服来“找麻烦”的法院工作人员更是不欢迎。
即便是在平时送达时找人问路,对方也对开着警车穿着制服的法院工作人员持有抵触情绪,往往是一问三不知。
遇到需要留置送达的情形时,要么找不到村干部,要么村干部不肯做见证人,真正做到与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要求相吻合,难度着实很大。
另外在邮寄送达过程中,由于邮政部门并不是法定的送达主体,也没有法定的送达义务,其身份更不能代表法院,因此常常在邮寄送达时遭遇闭门羹。
二、送达难之成因
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疏忽,也有社会发展的客观障碍;既有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也有受法院体制和送达人素质的影响,其中表现为:(一)送达制度本身的不足
一是送达主体单一。
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就成为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只要提供了送达地址,就不再承担其他送达义务。
同时法院送达成功与否亦取决于原告是否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二是送达地址固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固定职业的就业场所为送达地,由于法律规定的送达地址的范围相当狭窄,无法应对当前人口流动频繁的现状,也使得在其他地点向受送达人送达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三是签收人范围狭窄。
我国民事送达中的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
如此狭小的签收人范围使得实践中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逃避或拒绝签收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当事人人为抵触
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对诉讼抱有抵触情绪,故意东躲西藏。
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要其不签收,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有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是外出做生意、打工等。
由于法律缺乏对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制裁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当事人无理行为,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
同时,法律对有关基层组织和公民配合法院诉讼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规定,部分基层组织、公民害怕承担责任,不愿惹麻烦,或者怕当事人无理责难,影响邻里关系,从而拒绝配合。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院系统每年收案数量大幅增加,而司法资源却跟不上诉讼形势的发展,案多人少的现象尤为突出。
同时,有些法院的送达工作都是由负责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完成的,没有配备专门的法警,也没有必要的装备。
三、送达难之解决对策
(一)完善送达制度
由于我国立法工作一直以来受“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都比较粗糙而难以操作。
为此,要努力促成立法工作从“粗放型”尽量向“精密型”转变。
其一,要强化当事人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
准确的送达地址,有利于及时送达,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有明确的被告”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的地址应当明确。
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
提出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时应尽的诉讼义务。
然而,让原告查明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无疑抬高了诉讼的门槛,但是,毫无限度地任由原告随意提供莫须有的送达地址也不免浪费了诸多诉讼资源。
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之日起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给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也可要求原告协助送达。
对于多次提供错误送达地址的,法院应该依职权及时将案件先行驳回起诉。
其二,要适当放宽送达条件。
首先要合理扩大受送达人范围。
我国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送达时,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向上述人群送达,只要其智力水平达到相当阶段,就可以让其负责收件。
对于虽不同住但是
有信息显示与受送达人无矛盾纠纷且来往密切的亲属也应纳入范围。
其次要合理扩大送达地址,不应局限于被送达人住所地、居所地,凡是可以遇见受送达人的地方均可成为送达地,包括住所、居所、工作场所等。
再次,要放宽留置送达条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见证环节繁化了留置送达的手续,成为“送达难”的形式障碍。
在事实上,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及其职能活动的藐视,其消极不合作行为却让法院承担证明责任,这有损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采取留置送达的往往都无法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其三,要合理拓宽送达途径,“送达回证”多样化。
送达回证是证明法院已经向当事人履行送达职责的法律凭证。
目前法院的送达回证单一,只有书面的形式。
建立多样性的送达回证制度,可以节省送达环节的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比如:法院可以电话告知当事人应诉、开庭、证据交换等事宜,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作为向当事人送达的证明。
另外,法院在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采用摄影、摄像等方式作为送达凭证。
同时,笔者认为可确立电子无纸化送达在送达制度中的地位。
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传及电子数据等途径来实现。
电子信号自进入受送达人的接收系统为送达完成。
但是其传递的只是数字信息,不易保存,所以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只限于传票、公告及通知等,而不适宜送达判决书等。
(二)建立妨碍送达、逃避送达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送达过程中,对于那些恶意妨碍送达、逃避诉讼的人,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送达难”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
从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来看,《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对送达责任做出规定,对此我国可考虑建立罚金制度,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恶意逃避送达的行为可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三)建立专人专职送达制度
结合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设立以司法警察为主要成员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专职小组。
因为设立送达专职小组,通过长期专人专职送达,可以积累经验,寻求技巧,最终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同时,设立送达专职小组,也可以为其配备更好的设备,在送达活动中,对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在进行留置送达时,利用现代技术进行摄影、摄像,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
另外,以司法警察为小组的主要成员,在送达文书碰到拒签情况甚至是暴力拒签拒收的情形时,能够妥善有效地处理此类突发事件,减少诉讼活动中的人员伤害。
总之,送达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法院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
就像一根链条,把诉讼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使之形成一个连贯和谐的整体,缺少了它,整个诉讼进程就变得支离破碎,无法有效运作和进行。
因此,我们应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完善送达制度,破解送达难的现实困境,建立顺畅、便捷的送达机制,提高送达的成功率,从而推动和谐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