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
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摘要目前公告送达制度存在适用条件,公平价值的失衡、送达期限过长和发布范围过小的缺陷,为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对此应该建立“五个平台”信息互动机制,完善送达期限,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和互联网的优势,落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信息互动机制作者简介:陈春喜,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1-0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型社会步伐的迈开,我国人口社会流动性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趋势,跨省、跨地区的流动屡见不鲜。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无法及时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时,无疑公告送达成为人民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最后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的送达方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屡见有当事人一脸气凶凶的样子跑到法院以自己和家人都不知道此事,没有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为由来“兴师问罪”,给法院与法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纠纷的及时解决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公告送达在实践中的不足和缺陷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
①在实践中,由于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的严谨程序,给法院和法官留下了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让某些当事人利用了制度设计的漏洞,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法律光环呵护下的公告送达制度在也逐渐地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告送达适用条件上的缺陷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看,公告送达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法律条件之一,既公告送达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对于第一种适用条件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该司法解释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的步伐。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公告送达是为了保障原告在无法提供被告住址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实现送达,提高了结案率,保障了原告的诉权,同时在穷尽其他方式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也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程序公正。
但是,司法实务中,公告送达不但大大延长了原告的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
对被告来说公告送达让其知晓的可能性极低,也不乏有部分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真实联系方式,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应该慎用公告送达,当事人也应当提前“做功课”避免公告送达。
1公告送达的基本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上海高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第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由此可见,要适用“下落不明”,不仅要求法院按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无法送达,还要求受送达人住所地的相关部门证实其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情形实属正常,因此也很难界定“下落不明”。
2.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手段,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
基层反映:浅析基层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
2.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送达难问题
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观点是只要法院立案后,之后的事情就应该是法院负责,所以一部分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送达信息不准确,这就直接导致法院送达难。要解决这一难题,应该强化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可以规定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受送达人准确有效的地址时,由其承担送达不能及送达迟延的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在起诉时向受诉法院递交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存在或不准确,则送达不能或重复送达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期满未能提供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职业化法官制度,加强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素质,就法官的高要求高付出与低待遇高压力高风险的矛盾,增加法官职业安全感,提高法官待遇等规定,积极而大胆地改革对法官不公平的制度,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完善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升迁机制,切实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国家的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民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认同,进而上诉或者上访。目前民事审判中主要是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自费药是否扣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等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不公正,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继而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民事送达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送达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送达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因此,要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送达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送达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送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送达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建立送达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倒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
五、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送达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送达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送达工作的行为。
总之,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评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不断完善送达工作机制,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作者:陈学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现行送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送达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立法作者简介:陈学滨,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11-02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将产生实体、程序上的效力。
由此可见,送达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规范的送达,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前提。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而送达又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送达所耗费的时间并非是可以延长或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
由此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高效结案。
一、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大,且近几年我市部分地区受民间借贷风波影响,大量债务人外逃避债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住所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一致。
送达时,法院须先按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再按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最后须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才能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而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甚至多次的“找”。
(二)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或逃避承担责任,故意躲避法院的送达同时受传统厌讼观念影响,有些当事人以为拒绝法院的送达是对对方当事人最有力的抗争。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送达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受送达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而通过电话又可以联系到该受送达人,但其就是拒不到法院应诉,也不提供其实际所在地,只以各种借口作搪塞。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而该受送达人还往往就公告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已经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过,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故认为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是违反了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送达程序是一项关键的程序,它确保当事人之间的通知和文件传递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合理正确地执行送达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一、送达程序的定义和作用送达程序是指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将法律文书传递给当事人的一种程序。
它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律文书被及时知悉和执行的基本途径。
送达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二、送达程序的注意事项1. 确保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应当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送达他人等多种方式,当事人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送达地址准确无误。
2. 注意送达时间:送达程序的时间要求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送达的时间要求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进程。
送达程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持送达记录:送达程序完成后,相关机构应保留送达记录,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当事人也应留存送达凭证,以确保能够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联络到或者地址有误,这会影响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时,法院可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公告在相关媒体上,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2. 送达地址变更: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
为了避免信息交流中的混乱和延误,当事人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3. 拒收送达:有时当事人可能故意拒绝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这可能会导致送达程序的中断和延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4. 虚假送达:虚假送达是指某方故意虚构或误导对方的送达行为,以达到欺骗或延误对方的目的。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试论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诉讼周期 。
了有效保护 当事人权利而根据公平原则设定的法定送达方 式, 具有很高的实践 、 应用价值。但近年来 , 由于客观上经
济 的发 展 和 流 动 人 口的增 加 , 主观 上一 些 法 院 片 面 追 求 及
刘 翔
( 重庆市黔江 区人 民检察 院, 重庆 黔江 4 9 0 ) 0 0 0
【 摘
要】 国民事诉 讼 法对 公告 送 达仅在 适 用情 形 、 告期 限及 后果 方 面作 了简单 的规 定 , 一 些 缺 陷和不 我 公 存在
足, 由此给公 告 送达 留下 了被 滥 用的可 静 } 事 实上也 造成 了公 告送 达在 实践 中被 异 化适 用的 现 象 , 生, 因而有 必要 对公
一
几年来的公告送达情况调查后得 知, 该院在送达起诉状副 本、 诉通知书时采用公告送达的比例逐年上升, 起 最高一年 占到案件 总数 的 1.%。 0 6 而送达判决书采用公告送达 的比 例不仅逐年上升, 且更高于送达起诉状副本、 起诉通知书的 比例, 最高一年达到 了总数 的 2 . 接近 四分之一 。 3 %, 2 另据 调查, 公告送达 的案件 中, 1%的受送达人通过 自己看报 仅 0
办法将诉讼 文书公之于众 , 经过一定时间, 法律上即视为送
达的方式。
公 告 送 达 是 法 院送 达 诉 讼 文 书 的 主 要方 式 之 一 , 为 是
法律明文列举 的直接送达、 委托送达 、 邮寄送达 、 留置送达 等几种方式后仍无法送达 的, 才可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种 理解对 司法实务而言 , 显得更为机动和灵活, 第二种理解虽
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
( 一) 因为立法的不完善, 相关规定中的许 多概念模糊不清
如对 “ 同住成年 家属 ” 的认定 , 按照 《 民诉 法》 第 七十八 条规
受送达 人是 公 民的, 本人 不在 交他 的同住成 年家 属签收 。该 实际所 在地 , 只 以各种 借 口作搪塞 。 在 这种情 况 下法 院只有 采取 定 , 公 告送 达 的方式 。 而 该受送 达人 还往往 就 公告送达 提 出异议 : 法 规定在实践中有两大疑问。 其一, “ 同住” 的标准如何衡量?该规 院 已经 通过 电话 与其 联系过 , 并不 属于下 落不 明的情 形 , 故认 为 定 未详细 列举 “ 同住” 在 时间 以及场 所上 的具体标 准 。其 二 , “ 家 法 院 采取 公告方 式送 达是违 反 了程序 。 ( 三) 立 法 的不完 善也是 导致 送达难 的原 因
3 ) 充分、 合理 性原 则。这 是送 再 按其他 当事 人提供 的地址进行 查找 : 最后须 基层组 织证明 该 当 体 的身份 充分 的参 与诉讼 活动 ( 送 达人 员利用 规定 的送 达方 式 , 依 照法 事 人 下落不 明 , 法 院才 能通过 公告 方式予 以送 达 。而事 实上 , 法 达 诉讼 文书 的具体 标准 。 院在审理 一起 民事案 件的过 程中 , 必 须经过 至少两 次甚至 多次 的 定 的程序和 要求对 当事人 进行送 达 以通 知其诉讼 , 以使 当事 人尽
作 者简 介 : 陈 学滨 , 瑞安 市人 民法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民事诉讼 中的送达 , 是 指人 民法 院依照 法定 的方 式和程序 ,
将 诉讼 文书 送交 给 当事人 和其 他诉讼 参与 人 的行 为 。诉 讼 文书 部分已有规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稍后笔者会列举相关问题予
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庞大的“诉讼代理人”队伍里,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一部分没有司法资格却也以代人诉讼、收取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这三类人中,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的律师有专门的《律师法》加以规范外,其他两类截止目前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范,只是在三大诉讼法中有散列的几条规定,但都是一些宽泛的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很难界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规的缺失,使得代理人行业出现了无序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应尽快加以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一)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根据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方式,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诉讼代理人,这里不做讨论。
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从事诉讼代理的人,在我国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种人员: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4、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5、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以上人员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代理权限的,除此之外的人都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却很难严格执行。
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因为有法律明确规定,自不用说。
关键是还有一部分代理人经常以公民身份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且该部分代理人群体相对固定。
这些人并非当事人近亲属,也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往往以当事人朋友自居,名为给朋友帮忙实为通过代理牟利。
公告送达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矫正
公告送达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矫正发布时间:2022-11-16T02:08:40.90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7月14期作者:周曙旭[导读] 近年来,“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司法实务界及法周曙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淮安 223300近年来,“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司法实务界及法学理论界面前的重要课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尚没有找到特别好的办法解决“送达难”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法院的司法从业人员,在遇到难以送达情况时常常将公告送达作为解决“送达难”问题的“灵丹妙药”,将公告送达当做推进审判程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常用手段。
由此在实务中暴露的许多问题,亟待整治。
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应否适用公告送达,往往由送达人员自行决定。
法官通常不会直接负责送达工作,而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或者外包人员负责该项工作,所以对于公告送达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负责送达人员的意志。
因此造成了“对适用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往往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仍可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形下,为图省事径直适用公告送达,一贴了之,一登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部分法院的案卷中就连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的材料都没有。
笔者通过对本院多名法官的谈话了解到,对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有相当多的法官认为上述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现在每个法官经手的案件数量都比较多,且案件的未送达率较高,尤其当事人是农村户籍的案件,由于有大量外出务工情况的存在,邮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更是常见。
因此如果每一起案件都以所谓“穷尽一切手段”的方式送达,一是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二是会严重拖延办案期限,影响办案效率,办案人员及辅助人员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放在找人上,从而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
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诉权的目的相悖,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不能因此就获得行为上的正当性。
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时候,还可能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为了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故意提供错误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使法院联系不到被告,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象,迫使法院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法律分析
公告送达的法律分析首先,公告送达是诉讼法中的一种送达方式。
当被告无法被直接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通常会在法院的指定媒介上连续发布一段时间,以确保被告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但是,公告送达并不是一种最优的送达方式,因为其效果并不能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其次,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为无法直接找到被告或直接送达被告困难。
在进行公告送达前,法院必须努力寻找被告的下落并尝试直接送达,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实现,才能进行公告送达。
此外,为了保障被告的权益,公告送达的期限要长于其他送达方式,并且公告内容必须清晰,具备详细的、足以让被告知晓案件情况的信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并不等同于有效送达。
如果被告在公告期限内没有注意到公告或者根本没有看到公告,那么这种送达方式就无法起到作用。
因此,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时,应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在进行其他有效的送达方式,如发出送达通知书、电话通知等,以确保被告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公告送达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需的,但是由于其不能完全保障被告的权益,因此,法院应该在采用公告送达的同时,尽可能使用其他有效的送达方式,以确保案件正义得到维护。
公告送达是在实现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等法律和价值目标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虽然公告送达有其特殊用途和价值,但是公告送达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告送达容易对被告造成不良影响。
以被告来说,其可能需要面对的惩罚或责任可能会增加,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民事处罚等诸多不利后果。
但是,在公告送达的这种形式下,交涉的双方无法面对面,被告不能够有效的行使自己的申辩权。
此外,利用公告司法裁判能力对民众可能会造成极大的不可逆转影响。
其次,公告送达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在信息渠道不同的情况下。
对于那些信息渠道有限或缺乏调查力量的民众来说,也很难知晓关于公告的全部信息,这将对公告送达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重要影响。
简议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异化与回归
简议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异化与回归[摘要]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不健全、当事人的误导与怠于协助以及法院审查条件不严。
为促使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应当从法律规范、当事人和法院三个层面对该制度加以矫正,促使其本性的回归。
[关键词]公告送达;异化;回归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之一种,指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程序或实体内容告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的当事人,经过法定的期间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制度。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只有在两种条件下可以适用: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而使用。
该条规定的公告送达期间为六十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算。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告送达制度的适用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其逐渐偏离了原本的属性,下面详述之。
一、现状探析: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异化(一)公告送达的适用存在任意化倾向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已经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为图一时便利,并不对适用条件作严格的审查,放任很多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通过公告方式来送达,从而导致了公告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比重偏高。
由于公告送达的结果往往是找不到当事人,所以缺席判决成为一种常态,由此一来,公告送达的任意化就相当于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诉权,极易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往往导致抗诉、申诉或上访等情形的发生,严重降低司法公信力。
[2](二)送达公告文书的内容未臻明确在法院发出的很多送达公告中,往往存在着关键信息遗漏,这导致了公告文书的内容不够明确,即便受送达人看到公告,也不能十分清楚地获知相关事项。
例如,公告中只写了受送达人的姓名,而没有其他佐证(如身份证号、住址或联系方式等),在我国重名率较高的现状下,当事人的身份并没有特定化。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作者:骆东平姚瑶来源:《三峡论坛》2020年第04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因其具有信息公开、强制通知的功能,被学界称为拟制送达或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制度解决了法院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的窘境,制定公告送达方式的初衷系注重其程序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公告案件占比持续较高、滥用公告送达、出庭率很低、处理效果不佳、具体操作方法不够严谨、成本高等弊端,可通过建立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制度、适当缩短公告期间、增加公告送达渠道和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予以解决。
关键词:公告送达;程序价值;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20)04-0091-05公告送达作为法定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在实践中为法院解决了很多送达难题,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经常会说:“我就是找不到这个人才来起诉的,法院不是可以发公告找人吗…”,公告送达对法院和当事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公告送达制度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但是也不能回避公告送达制度在实务运行中的问题。
为更好发挥公告送达之功效,有必要对公告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学者在其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对公告送达都进行过研究。
江伟教授认为,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特定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公告期则视为完成送达。
[1]522田平安教授则认为,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的方式,告知受送达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法。
[2]160从文字层面来看,两则两者的定义稍有区别,江伟教授提到了强制通知功能,而田平安教授的定义侧重于通知功能功能。
即公告的要点为:一是送达的途径有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二是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三是送达的效果是公告期过后视为送达。
因此,公告送达制度是一种推定送达,有的学者也称为拟制送达,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张贴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不论受送达人是否实际看到并知晓公告内容,即推进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完成了通知义务,案件可以进入下个诉讼流程。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王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才能适用。
但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立法上和实践上阐述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下落不明作者简介:王莉,永城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28-02送达是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整个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完成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但在实践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不断增多,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适用增多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送达,实际上,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参加诉讼的案件很少,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很难达到送达的效果,同时,公告送达也会削弱受送达人参加诉讼的机会,所以,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不能送达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然而,近年来,公告送达的适用日渐增多。
以永城法院为例,2012年1-5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91件,其中公告送达68件,占3.7%。
(二)公告送达方式单一,流行形式现象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三种可选择的公告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法官只采用一种公告方式,很多公告都是“一‘公’了之”,并不关注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
更有甚者,个别法官仅将公告入卷,既未在报纸上刊登,也未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
民事公告送达的价值失衡与矫正
定送达方式无法有效传递诉讼信息时 , 院用公开 法
告示的方式 , 通过适 当媒介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诉讼
信息传播的一种诉讼行为。公告送达是 民事送达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 我 民事诉讼 法》 8 第 4条规 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 或者用本节规定 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 的, 告送 达” 公 。公告送达不 可普遍适 用, 但实践 中, 公告送达的总量很大。以普通程序 中 针对被告的公告送达为例 , 据统计 , 平均每天有多达
就很难 以没有实质参与庭审为 由, 对已经完成 的程 序进行有效抗辩 。对原告而言 , 适用公告送达其可 以合法参与缺席审理 , 获得缺席判决 , 避免了必须等 待受送达人出现才可进行实体审理的风险。对法院
而言 , 公告送达诉讼信 息, 各诉讼 阶段得 以顺利转 换 , 院可避 免 因无 法 通 知 而导 致 不 能审 理 和不 能 法
公告送达是在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它法
体现出来的对法院、 当事人 的价值 , 这种价值可以用 程序价值和实质价值来概括 。 程序价值 而言, 就 公 告送达 则是 一种 特定 情况 下 的民事程序起 承转合 的 桥梁和纽带。其赋予了受送达人出庭参与诉讼的机 会, 是受送达人行使诉讼参与权、 辩论权、 举证质证 等程序权利的前提 。只要公告送达合法 , 受送达人
公告送 达 的价值 是 一 种 平 衡 发 挥 。但 实 践 中 , 公告 送达 的价值 发挥 并非 如此 。 ( ) 视实 质价值 一 忽
达程序价值而忽视其实质价值的倾向。
( ) 权 主义 色彩 明显 二 职
在我国, 送达 被定 位 为法 院 的一 种诉讼行 为 , 法
院是公告送达的唯一主体 。其特点是职权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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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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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铜山县人民法院作者:周媛更新时间:2007-08-31 00:0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
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
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
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
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
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
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
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
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
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
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
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
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
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
个别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
公告送达,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
但由于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慎用。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
一方面要统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
另一方面应当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送达公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
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而对于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情况,采取在法院公
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更为有效,更为便捷。
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要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
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同时更是人身权利判决。
如果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则会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所以要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的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的证明,被告单位的证明,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
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5、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程序适用。
缺席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无法行使答辩、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平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所以,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就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
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以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
所以应详细制作笔录,记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结果,以证实采取公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