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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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遵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023年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2023年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2023年药品生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如下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

二、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检验仪器设备等条件。

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前须向负责该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准予发证的保质期限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药品生产过程管理药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行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并建立药品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实行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

四、药品包装管理药品生产单位应当保证所生产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包装材料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污染的包材包装药品。

五、药品质量控制药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原辅材料、中间体、药品、半成品以及药品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实行品质跟踪和回溯。

六、药品销售管理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销售场所、储存设备等条件,负责销售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度等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过程管理、药品包装管理、药品质量控制和药品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生产经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依法取缔。

以上为2023年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各生产单位、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药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国内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度修订)

国内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度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2.27【实施日期】1989.0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经1989年1月7日国务院国函〔1989〕3号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敏章1989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

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本办法;(二)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定配套的单行办法;(三)颁布《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四)审批新药、核发药品批准文号;(五)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六)组织对已经生产的药品的药效、副作用进行调查和再评价,并及时提供和公布有关质量方面的资料;(七)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决定行政处罚。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对药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药品监督员,国家药品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员和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

药品监督员的职责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药品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概述•药品生产许可与注册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药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机制•药品生产监管政策法规动态及发展趋势分析0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概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定义通过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目的定义与目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涵盖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涉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各类主体。

监管原则与范围监管范围监管原则监管机构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职责包括制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和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等。

同时,还要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管机构与职责02药品生产许可与注册管理企业需符合国家药品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方可申请药品生产许可。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企业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030201企业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要求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需经过临床试验,以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药品监管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审批流程药品注册证书管理证书内容药品注册证书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证书有效期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证书变更如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药品注册证书变更手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06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警告和罚款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 责令改正等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吊销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
刑事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程序与执行要求
药品质量的准确检测。
检验仪器设备
配备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确保 药品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风险管理
01
02
03
04
风险识别
通过质量数据分析、顾客反馈 等方式,识别药品生产过程中
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其可能对药品质量和安
全性产生的影响。
风险控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质量风险进 行控制,降低其对药品质量和
建立长效机制
03
通过问题整改与跟踪管理,建立药品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确
保药品生产质量持续稳定。
0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
不良反应监测方法与流程
监测方法
通过收集药品使用信息、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等多种手段,对药品不良反应 进行监测。
监测流程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集并整理不良反应信息,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 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的安全风险。
立案调查
监管部门对涉嫌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 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 定。
执行要求
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并按时缴纳罚款。
刑事责任追究与司法程序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3月)一、药品生产环节如何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为落实生产质量责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全面规范生产许可管理。

明确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提交、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和要求,规范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管理要求。

二是全面加强生产管理。

明确要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管。

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建立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全面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坚持利剑高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细化《药品管理法》有关处罚条款的具体情形。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增设了相应的罚则条款,保证违法情形能够依法处罚。

二、药品监管部门生产监管事权如何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明确监管事权划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是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做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药品是保障人类健康的重要物品,其安全性和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药品生产过程,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二、法律背景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药品生产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药品生产许可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2. 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许可证号等信息,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操作。

四、生产过程控制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确保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检验的全程质控。

2.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原材料检验和中间产品检测,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五、药品质量控制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规范、质量标准等,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风险。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事件的报告和记录制度,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安全事件。

六、药品储存和运输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2. 药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注意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的控制,避免对药品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法和处罚1. 对于违反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药品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将追究刑事责任。

八、结语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为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前的准备与协调
生产部门在药品生产前,应做好生产人员培训、设备检查、物料采购和工艺验证等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药品生产的计划与实施
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符合法规要求。
定期自查和整改
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
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问题整改与跟踪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落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不合格品处理和报告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隔离和报废等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药品生产的整改与处理
法律责任
05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
违规生产
不合格药品出厂
无证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出厂不合格药品,如果发现有不合格药品出厂,将面临法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就擅自生产药品,属于非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03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02
01
如果药品生产申请者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将承担法律责任。
废止事项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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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有疑问或需要解释,请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相关文件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X年X月X日起施行。
施行日期
本办法发布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如其他法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引言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药品生产环节,保证药品质量。

本文将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概述,包括实施的目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措施等。

目的和背景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药品生产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这些办法的实施对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市场,加强对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提高药品质量标准,促进药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

药品管理法作为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实施药品生产监管奠定了基础。

主要内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药品生产许可管理药品生产许可是药品生产的基本准入条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明确了许可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

只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企业才能正式开展药品生产活动。

药品生产过程监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原辅料采购和检验、生产设备设施的要求、生产操作规范、药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药品生产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控制药品生产中的风险,提高药品质量稳定性。

药品质量监督抽检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质量监督抽检制度。

根据规定,药品市场监管部门会对市场上销售的药品进行随机抽检,检验药品的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药品,将依法进行处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药品广告监管药品广告是药品生产中的重要宣传方式,但不少药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广告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规定了药品广告的内容要求、广告主体的资质要求以及广告发布的审批程序等。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4.03•【文号】•【施行日期】198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1989年4月3日)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经委等七单位联合的经质(1987)180号,发布《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医药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医药产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及使用安全有效,对医药产品中的重要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医药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能源和提供生产资金,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发证,局设立“医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司内,简称局许可证办公室,下同)。

局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制修订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二、组织制订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公布;三、负责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收费标准等;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四、对产品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条件进行审定,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五、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组织考核和测试。

六、办理经局批准的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工作;七、对取得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合理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对于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探讨其对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规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法规之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

企业必须依照该规范进行生产活动,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2. 《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生产领域的主要法规之一,用于监督和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

根据这项法规,企业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方能取得许可证。

3. 《药品GMP认证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评价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对企业的车间设施、生产流程、检验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企业定期接受GMP认证。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1. 国际药典国际药典是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药品质量标准,被视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权威指南。

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参照国际药典的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

2. Chinese GMPChinese GMP是我国制药行业自主研发的药品质量管理标准。

与国际药典相比,Chinese GMP更加贴近国情和行业实际,对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

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参照Chinese GMP 进行质量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三、法规与标准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意义1. 提高产品质量依照法规和标准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合理应用标准,规范生产过程,有效控制原辅材料的质量,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药品生产的规范化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药品作为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和安全问题关乎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

因此,制定和完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其核心目标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提升药品质量的保障水平。

根据这一办法,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要求。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二是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

关于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取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

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和场所的要求、技术人员的资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等。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发的范围和规模开展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范围和规模从事其他生产活动。

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到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在生产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同时,药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药品质量的监测和评价,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范。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追溯其原因,做好整改措施。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旨在提升药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但是,要真正解决药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仅依靠监管手段是不够的。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质量管理和安全意识。

同时,也需要广泛宣传和普及相关的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药品生产管理: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和生产记录的保存等规定。

2. 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药品进货、销售、储存和配送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记录保存等规定。

3. 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药品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包括对药品的合理使用、不良反应和药物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等。

4. 药品监管: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执法和处罚等措施,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5. 药品信息管理:规定了药品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公开的要求,包括药品的注册信息、生产企业信息、药品广告和宣传等内容。

6.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不良事件报告: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
营企业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不良事件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了药品价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对药品价格的公示、调整和监测等措施,以维护药品价格合理和市场秩序稳定。

总之,药品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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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十三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地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照本办法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

符合规定准予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吊销、撤销、缴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对依法收回、作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建档保存5年。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第二十四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受理。

第三十条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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