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先,该细则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者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将结果报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次,细则强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细则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生物医药等,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十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须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生产,否则将被撤销许可证。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和延续手续。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须提前申请延续手续,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若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内容或范围,也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细则还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和暂停做了具体规定。

一旦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或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权撤销或暂停企业的许可证。

被撤销或暂停的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整顿问题,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经过整改后,企业可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但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最后,细则还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情况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同时,执法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程序、加强监管和执法,提高了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了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七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课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课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课 件
目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概述 • 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 许可证管理与监督 • 违反条例的处罚与法律责任 • 案例分析
PART 0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国家 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审查、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行为 而制定的法规。
目的
确保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适用范 围
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工业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 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
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工业产品。
许可证的分类与级别
许可证分类
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产品目录,包括发证产品范围和实施 细则。
关资料。
许可证延续
03
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证
延续。
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01
许可证变更
注销申请
02
03
许可证注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 地址、设备、工艺等变化,需要 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再从 事工业产品生产,需要向发证机 关申请注销。
发证机关在收到企业注销申请后, 会依法进行注销,并收回许可证。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伪造、变造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转让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 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式样、内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7.07•【文号】•【施行日期】198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国家经委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

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

第五条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

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

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

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依法发给工业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在本条例中,工业产品指制造、加工、装配、检验、包装等工艺所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依法实行“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认真处理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加强推广应用。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和合法合规。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不得为了某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并由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类别和范围第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类别和范围,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应用领域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对以下工业产品,应当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一)危险化学品;(二)烟花爆竹;(三)航空器、机动车、摩托车、轮船及其配件、安全玻璃;(四)银器、珠宝首饰、钟表、工艺美术品;(五)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控制规程,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严密检验和控制,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应当向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产品证明文件;(三)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文件;(四)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五)产品生产过程流程图和质量控制流程图;(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七)其他有关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对生产工业产品的企业进行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审查和认证证明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审查、颁发、变更、续展、撤销和注销等行为。

第二章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五条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四)工业产品规格、结构图、工艺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六)工业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或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测评估报告;(七)其它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情况。

第八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补正,并在收到企业补正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续展第九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颁发之日起,公开公示企业名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展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指对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的规定。

它在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同时,也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管理条例。

一、制定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产品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市场的繁荣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的监管,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目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确保企业依法生产、销售合格产品。

通过设置许可证,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减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高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利益。

三、主要内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企业在生产工业产品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批。

有关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企业进行发证,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工业产品的资质。

2.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几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年审。

此外,生产许可证的范围也要明确,确保企业只能在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相应的产品。

3. 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如果企业需要变更生产许可证上的信息,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获批后,企业才能进行变更。

同时,如果企业不再从事相应产品的生产,也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的注销。

4.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四、实施情况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出台以来,相关部门在认真执行条例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
条例53条 办法第55条
条例47条 办法第50条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四、问题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企业 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 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 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延续申请。
注:根据149号令第35条及本办法,许可证期满6 个月内,再申请延续,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承担 后果。
许可法第50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 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是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作了专章规定, 并赋予了上述机构、人员相应的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但 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 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 是其他组织。为减少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风险, 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
二是现行规章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 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 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 完善,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使规 章更加完整。
2011年8月,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根据各省局反馈意见,形成修订草案 第二稿,并对一些存在不同认识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 成草案送审稿。
2012年2月至5月,第二次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对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系统分析,并在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草案作进一步完善。
三是现行规章的部分规定,如对申请主体的要求、委托 加工备案等规定,不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9日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二) 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 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五) 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二)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三)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四)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五) 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六) 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七) 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三)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四)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五)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六)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

其主要职责为:(一) 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 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 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取证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二)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三)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四)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五)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六)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七)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

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四章证书和标记的管理第十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

第二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