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9.02.01
•【字号】津司发〔2019〕8 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市监狱局、市戒毒局,各区司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市司法局对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9年市司法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87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司法局
2019年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当前,天津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
为把握和利用好新的上升期,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实现我市律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服务作用、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行业监管等多个层面,对拓展和规范我市的律师法律服务进行了部署。
根据《意见》的要求和部署,为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实现我市律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经五届市律协第二十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当前,天津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
为把握和利用好新的上升期,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服务作用、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行业监管等多个层面,对拓展和规范我市的律师法律服务进行了部署。
根据《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实现我市律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市律师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和诚信为主题,以发展为主线,以监督管理为保障,取得了较快发展。
面对新形势,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律师业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规模及影响力与天津的城市定位和发展需求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津律协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津律协发〔2020〕2号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年6月23日附件: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管理规定附件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公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含分所)办公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管理。
天津市律师协会和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所辖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督导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使律师事务所办公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真正成为律师工作和服务的重要场所、党的思想宣传重要阵地和法治宣传的重要窗口。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展现积极向上的法律文化,其办公场所的布局和氛围应当符合律师行业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和律师行业所具备的专业属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应当满足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行政人员办公所需的基本要求。
律师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 平方米。
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 平方米,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80 平方米。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天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天津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06.29【实施日期】201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2015年6月19日,天津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予公布施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2015年6月29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2002 年6月18日,天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8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2015年6 月19日,天津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第三章律师协会职责第四章会员第五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六章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会议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执行机构第十章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第十一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十三章经费与资产管理第十四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天津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天津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天津市律师协会,Tianjin Bar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团结和教育会员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基本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对于促进律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
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近年来,青年律师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主力。
广大青年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律师行业开拓奋进、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
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青年律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极少数青年律师理想信念模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深刻认识;个别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青年律师教育培训的不足,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大部分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等等。
这些问题都制约着青年律师成长,阻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律师协会 律师收费指引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引天津市律师协会是一个组织,致力于维护律师的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
在律师服务中,律师收费是一个常见且关键的问题。
为了使律师收费更加合理、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收费指引,以下将介绍该指引的相关内容。
1.律师收费方式的选择:律师收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按小时计费、按件计费、固定费用、协商收费等。
在选择收费方式时,律师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判断和协商。
2.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天津市律师协会鼓励律师事务所自主确定律师收费标准,并尊重行业市场规律。
律师事务所应充分考虑客户的收入水平、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专业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律师费用的透明度:律师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文书上公示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方式。
同时,在与客户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向客户出具收费说明。
4.律师费用的咨询和争议解决:天津市律师协会建立了律师费用咨询和争议解决机制,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
客户可以向协会咨询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方式等相关问题;同时,如果客户对律师的收费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投诉,协会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
5.律师收费的合规性和约束:天津市律师协会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在收费过程中遵循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恶意诱导、强迫客户支付过高的费用。
总结起来,天津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收费指引旨在促进律师收费的规范和透明。
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与客户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和金额。
同时,律师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并加强约束和监督。
如有争议,客户可以向协会咨询和投诉,协会会提供相关协助和处理。
大家在选择律师时,可以根据该指引作为参考,提高对律师收费的了解和容忍度。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人才信息交流会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人才信息交流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9.03.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人才信息交流会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司法局将于2009年3月21日举办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
我市通过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994人,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律师队伍,市律协将同时举办“2009年天津市律师人才信息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09年3月21日(周六)上午9:00――12:00
天津市司法局会议中心、西配楼一楼大厅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二、报名时间:
2009年3月11日----3月18日
联系人:田秀丽田野
报名电话:28013005转 624 627
传真:28013005转
621
三、要求:
1、每所3-4名招聘人员参加。
请将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报名时间内告知市律协。
2、各所自行携带宣传品,可带广告牌、易拉宝等宣传品(市律协统一制作桌牌)。
3、会场可播放光盘,各所可自带事务所宣传光盘。
4、请参加招聘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着装整齐,3月21日早8时准时到招聘现场。
天津市律师协会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我市律师担任新一届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我市律师担任新一届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6.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我市律师担任新一届区县级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情况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2003年12月26日,经五届市律协第十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了市律协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的职责是交流总结律师参政议政工作经验;开展各种立法、政策、理论调研实践活动;联络沟通,反映社情民意;负责律师提案、议案汇总分析协调工作。
全市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根据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本市新一届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已于近日完成。
为掌握我市律师担任新一届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及时调整市律协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开展好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市律协将就我市律师担任新一届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律师的当选情况填写表格,并于2006年12月11日(周一)前报至市律协。
联系人:张勇吕津王莹
联系电话:28012910 28013038
联系传真:28012909
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调查表(请下载填写)(略)
天津市律师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津司律管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司律管发〔2009〕152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OO九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建设,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增强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天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经过扎实工作,到2012年,基本建立健全律师队伍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是:律师行风明显改善,教育、监督、惩戒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律师诚信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深入开展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有计划、分专题地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律师队伍,坚定律师队伍行风建设正确方向。
大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队伍“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队伍“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津司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队伍“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律师队伍“十四五”发展规划》业经2020年市司法局第61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司法局2020年12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律师队伍“十四五”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时期,也是天津律师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为持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市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天津律师队伍现状“十三五”期间,我市律师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成绩显著。
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执业律师8586名,其中专职律师6664名、兼职律师226名、派驻律师458名、公职律师821名、公司律师372名、法律援助律师45名。
共有律师事务所913家,其中国资所1家、合伙所419家、个人所493家。
律师业务量持续增长。
“十三五”时期,全市律师共承办各类诉讼案件31.8万件,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6.9万件,年均增长25.9%;担任法律顾问9500多家;律师行业累计创收98.1亿元,年均增长20.6%。
律师行业党建全面加强。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实现全覆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律师党员队伍不断壮大。
截至目前,全市共建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委、党总支)393个,建立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89个,党员律师3552名。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津律协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津律协发〔2020〕4号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年6月23日附件: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附件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天津市律师行业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会员表彰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的方式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表彰奖励方式和评审标准第四条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方式为:(一)通报表扬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在某一活动、某一行为中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表彰。
(二)嘉奖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工作或某一阶段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以奖励证书的形式予以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或成绩卓著的会员以奖励证书及奖牌的形式予以表彰。
本会可授予的荣誉称号包括综合类、专业类和专项类三个类别。
综合类奖项为定期常设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专业类和专项类奖项为非定期常设奖项,评选的奖项名称、评选具体条件及评选时间由会长会决定。
综合类奖项包括:天津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市优秀律师、行业特殊贡献奖、天津市优秀青年律师、天津市优秀女律师、天津市优秀公益律师及会长会决定的其他综合类奖项。
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8年6月13日天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2008年6月1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包括行业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福利保障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行业规则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维权委员会、参政议政推动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委员会职责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二)研究、探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协调组织律师业发展战略的实施;(三)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四)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五)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六)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七)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八)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天津市律师协会开通律师维权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天津市律师协会开通律师维权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3.11.20
•【字号】津律通[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天津市律师协会开通律师维权服务热线
电话和电子邮箱的通知
(津律通[2013]1号)
全市律师:
为深化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核心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落到实处,不断完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机制,经市律协党工委会研究决定,自2013年11月25日起开通律师维权服务热线电话,并在天津律师网上开通律师维权服务电子邮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线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律师维权服务热线电话号码:23611919
律师维权服务电子邮箱:tjlswqfw@163.
com
二、律师维权服务受理范围
律师在正常执业过程中,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求助、申诉;律师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报告;其他涉及律师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
三、几点说明
1、市律协秘书处将设专人24小时接听热线电话,定时查收维权服务电子邮箱中的邮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律师求助或申诉。
2、律师在拨打热线电话时,应首先讲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律师在发送电子邮件时,应在邮件中注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3、通过热线电话和邮件反映诉求的律师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落实七部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举措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落实七部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落实七部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举措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人力社保部、司法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以下简称“七部门《通知》”)和全国律协《关于做好律师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先上岗,后考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律发通〔2020〕6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实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先上岗,后考证”阶段性举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阶段性举措适用于七部门《通知》发布后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届、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实习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本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其他条件。
二、登记管理(一)实习登记1.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老师应符合《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2.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实习登记。
3.律师事务所除依照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与该实习人员的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及实习人员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先上岗、再考证”承诺书》。
4.实习登记须通过天津律师协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操作指南及相关表格以天津市律师协会网上通知为准。
(二)实习管理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律师协会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备案,并办理转为正常实习的相关事宜。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鼓励我市律师参加雅思考试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鼓励我市律师参加雅思考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7.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鼓励我市律师参加雅思考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市律协《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我市律师对外培训交流,提高律师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市律协将每年选派20名优秀青年律师赴德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学习培训。
同时,我市第三批赴德培训律师的选拔工作也将于近期启动。
为保证学习培训效果,要求选派人员具备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市律协将以雅思考试成绩作为赴国(境)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之一。
希望我市律师积极参加雅思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市律协培训部备案。
联系人:刘伏英、邵顺欣
联系电话:28013005
2007年3月21日。
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律师队伍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数量与国家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制定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加大对优秀律师的引进力度,对于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设定。
1. 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服务能力;2. 加强律师队伍结构优化,满足不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3. 激励和吸引更多优秀律师加入法律服务行业。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引进政策。
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引进政策,包括引进条件、引进程序、引进待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引进优秀律师提供政策保障。
2.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引进政策和待遇,吸引更多律师关注和了解引进政策,增加引进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3. 拓宽引进渠道。
与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引进活动,拓宽引进渠道,引入更多高素质律师。
4. 加强培训和交流。
引进的律师需要适应我国法律环境和法律实务,因此需要加强培训和交流,提升其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5. 审慎评定引进对象。
对于引进的律师,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确保引进的律师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服务需求和引进标准。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引进律师的考核机制,对引进律师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保证引进律师的质量和水平。
2.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为引进律师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发展机会。
3. 加强引进律师的待遇保障,包括薪酬、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保障,提高引进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4. 建立引进律师的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引进律师给予奖励和激励,对违法违纪的引进律师给予惩处和处理。
五、总结。
律师人才引进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服务能力,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方案,不断完善和落实,为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津高法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信访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6〕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分别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2016年6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天津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负责协调全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4.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以下简称服务律师)名册,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为服务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申报主要业务专长和工作业绩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申报主要业务专长和工作业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申报主要业务专长和工作业绩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为我市律师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进一步开拓我市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并为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与滨海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市司法局、市律协决定由各律师事务所申报主要业务专长和工作业绩,建立我市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长信息库。
并向滨海新区管委会进行推荐。
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领域分类市律协经广泛征求意见,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可能涉及的法律服务领域分为1 1类。
即:1、公司与投资(含并购重组);2、境内外融资租赁;3、WTO与国际贸易;4、知识产权与IT业、IP业;5、房地产;6、金融证券;7、大型基础建设项目;8、海外投资;9、海事海商、物流、海上保险;1 0、保险;11、劳动人事。
二、申报和审查(一)申报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条件(1)事务所成立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2)事务所及所内律师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2、申报材料:(1)业务专长申报表(见附件)(2)该事务所业务专长近3年的主要工作业绩,并提供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和卷宗。
提交书面材料一份,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3、申报时间:2006年7月25日前(二)审查市律协秘书处与各专业委员会组成审查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提供的委托协议书和卷宗是否真实,并将对所有材料予以保密。
三、公示经过审查后,市律协将通过初审的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长予以公示。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审查小组提出异议。
四、有关要求(一)申报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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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
伍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天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7.03.02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当前,天津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
为把握和利用好新的上升期,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实现我市律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服务作用、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行业监管等多个层面,对拓展和规范我市的律师法律服务进行了部署。
根据《意见》的要求和部署,为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实现我市律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经五届市律协第二十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意见
当前,天津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
为把握和利用好新的上升期,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服务作用、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行业监管等多个层面,对拓展和规范我市的律师法律服务进行了部署。
根据《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实现我市律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律师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和诚信为主题,以发展为主线,以监督管理为保障,取得了较快发展。
面对新形势,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律师业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规模及影响力与天津的城市定位和发展需求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吸引人才,发展律师队伍,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更好地体现法律服务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