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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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JCYDLA。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甲1号。

第三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会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会员执业环境,为会员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增强会员凝聚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朝阳区的法制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依法在北京市朝阳区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继续教育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服务的权利;(五)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使用办法

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使用办法

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称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和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会费依照湖北省律师协会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市及上级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二)予以通报批评;(三)限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六条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支出;(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四)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五)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各项支出;(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七)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八)补助特殊困难的会员;(九)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十)律师事业宣传;(十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市律师协会建立会费账户,参照事业单位及其它社团组织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一)财务核销审批制度。

实行财务一支笔,所有资金使用按照以下权限由责任领导先行审批,原始票据报请分管副会长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开支由律师协会执行机构向分管副会长报告批准后使用;3001至9999元之间开支由律师协会执行机构向分管副会长、会长报告批准后使用;10000元以上开展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使用。

(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办公所需物品,购置前先写申请,并注明购买物品的的名称、种类、数量清单,报分管副会长和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购买。

对于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处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费支出范围(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二)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经费支出;(三)监事会工作经费支出;(四)日常运转经费支出;(五)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六)办公楼管理经费支出;(七)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会费支出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会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五)本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条会费支出审批流程(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需要支出会费时,必须按年度预算方案规定的工作项目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和金额不得超出会费预算范围。

(二)凡使用会费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服务、货物、大型设备维修、工程类等项目,要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本会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财务、需求部门代表、技术专家和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代表;具体采购应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办理。

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三)凡使用会费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待律师交律师协会会费分录

待律师交律师协会会费分录

待律师交律师协会会费分录1. 引言律师协会是专业律师组织,旨在促进律师职业的发展和维护法治。

作为一名律师,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是维持协会正常运作的一项重要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待律师交律师协会会费的分录事宜。

2. 律师协会会费概述律师协会会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每位注册成员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营、培训活动、法律研究和公益事业等。

根据不同地区和协会的规定,具体的缴费金额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3. 交纳律师协会会费的重要性3.1 维护行业声誉与权益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可以使律师成为合法注册成员,并获得相应权益和保障。

作为一个团体组织,律师协会拥有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职能,通过集体行动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权益。

3.2 获得专业发展机会律师协会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交纳会费将使律师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从而享受到更多的学习和交流机会,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3.3 参与行业规范制定作为律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协会经常参与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

交纳会费可以使律师有机会参与到这些决策过程中,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有机会为自己所在领域争取更好的法律环境。

4. 待律师交律师协会会费的分录待某位律师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录操作。

下面是一个示例分录:日期科目借方金额贷方金额2022年1月1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X元银行存款X元5. 分录解析5.1 借方科目解析•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根据律师协会的规定,律师需要向协会缴纳会费,因此产生了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律师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应付账款支付给律师协会,因此银行存款增加。

5.2 贷方科目解析•待补充6. 结论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是每位律师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维护自身权益和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本文对待律师交律师协会会费的分录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强调了交纳会费的重要性。

通过合理分录操作,可以准确记录这一经济事项,使财务状况得到正确反映。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

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

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外币的收支,应当按收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2018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2018修订)

第一部分:总则1. 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的基层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北京市律师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业务水平提升,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3. 北京市律师协会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1.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维护会员的权益,监督协会工作的开展。

2.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3.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对协会财务进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部分:会员管理1.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优秀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声誉。

2.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有从协会获取专业知识支持的权益。

3. 会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接受协会对会员业务水平的评估。

第四部分:经费管理1.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会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等。

2. 协会应当合理、透明地使用经费,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 协会应当定期进行经费的审计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1. 会员在协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将受到协会的批评教育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协会遵循合法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协会的会员进行惩戒处理。

3. 会员在协会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协会有权利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附则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须按照程序进行修订。

2. 对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3. 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经2018年修订,全文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会员管理、经费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部分。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版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7.07•【文号】•【施行日期】1999.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

为了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现将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批转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实行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交会费按其在册会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为:1.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50元;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100元;3.在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的律师为每人每年交纳50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当年律师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将会费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doc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doc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1-01【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

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

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外币的收支,应当按收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0.09.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0.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使本协会选派人员出国及费用支付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执业律师,受本协会的选派出国访问的,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外国律师协会邀请或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选派人员出国时,由本协会统一组团或安排。

第四条律师出国访问应经过相关机构的安排和批准。

常务理事会应在年初做出本年度出国访问的计划。

该计划包括:出访内容、出访地、出访人员、经费预算。

年度出国访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常务理事会通过。

年度计划没有涉及的临时性出国访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本协会组团出国访问的,可根据需要指派协会工作人员和翻译随团出国,负责出访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翻译工作。

第六条由协会选派的出访人员的费用由会费支付。

上列费用仅指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律师法律业务收费标准

北京律师法律业务收费标准

北京律师法律业务收费标准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一、代理一审案件1、代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或仲裁①代理费:A、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B、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收费比例计算: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部分×5%5000元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部分×3%17000元;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2.5%29500元;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2%109500元;争议标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1%159500元;争议标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0.75%;②办案费:A、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a.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

B、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协会会费缴纳和使用规定

协会会费缴纳和使用规定

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规定
协会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实行自收自支,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单位赞助和会员会费收缴。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会费收缴和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协会成立时,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了赞助费的,当年不再收取会员
单位会费。

2.赞助费标准由协会成立人自发确定:一般会员赞助1000元;竞选
理事赞助3000元;竞选常务理事赞助5000元;竞选副会长、会长赞助10000元;自愿多缴不限。

3.按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

一般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
当选理事每年缴纳3000元;当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5000元;当选副会长、会长每年缴纳10000元。

自愿多交不限。

4.后入会的新会员同样须按规定缴纳赞助费,可不再收取当年应交会
费。

5.会员会费和赞助费由财务统一收缴,或由秘书处代收,再按月交财
务入账。

会费入账,概不清退。

会员申请退会或因故被处理除名,赞助费和会员费一律不退。

6.会费缴纳年限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会员一年内不交会费
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牌到期作废。

7.会员单位赞助费和会员会费是协会的集体财产,任何人无权侵占,
挪作它用,必须全部用于协会商务活动,由会长亲自掌控使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年6月1日)各律师事务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发布的《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时予以参照。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陈强、卫海霞联系电话:64515876、64515874附件: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必备条款(示范文本)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依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就主合同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收费方式双方同意乙方采取方式收取律师费:1、计件收费;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3、计时收费;4、风险代理收费;5、在上述4种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二、收费依据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北京市律师协会已被修改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本会的英文名称为:,缩写: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第三条本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的组织,依照《中国*章程》开展活动第二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按规定缴纳会费;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第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教育和指导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个人会员会费;组织本所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一条本会可以对为北京市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监督、指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广东
注: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 2012 年降低(原为 1500 元、750 元) 广东省律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师协会会 四、划分类别: 费收缴规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定(试行)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 2000 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
上海
关于收缴 2012 年度 会费的通 知(均以 通知形式 发布)
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 25 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 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 5000 元;
降低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2000 年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10 月 13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省律 协收 费标 准一 直未 变
深圳 浙江
日六届三 次常务理 事会会议 原则通 过)
关于 2011 年深圳市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的通知 (2011 年 3 月 16 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5日)各律师事务所: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完善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三)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四)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五)本人自愿;(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北京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

第六条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协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监事会第四条监事会由监事7-11人组成。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的北京市执业律师担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依据律师法、律协章程、律师行业规章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对本届律协理事会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

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第七条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律协的其他各类工作会议,对各类工作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各相关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以利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

同时,监事会通过获得会议纪要和所有律协文件等方式了解律协决策及实施管理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监事会对律协工作机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了解律协工作成效。

1、监事会对律协会费收缴和会费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进行监督,随时了解律协财务状况。

2、监事会对律协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在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中的任职人员和律协聘请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了解其是否履行职责。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司发通[1992]021号•【施行日期】199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司发通〔199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

为改变以往会费收缴不足的状况,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特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下达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

为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今后将实行交纳会费与律师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挂钩的办法。

具体做法是:律师工作执照注册专用章将刻有本年度号码,每年由司法部更换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汇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后,司法部律师司方发放注册专用章;否则,不予发放。

今年上缴会费的期限延至四月三十日。

各地律师事务所应按律师协会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二、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说明三、1991年全国律协收缴会费明细表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10月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行业协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
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XXXXXXXXX协会章程》的
规定,制定了《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XXXXXXXXXXX协会会员,会员应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如下:
1.副理事长单位: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会费的用途包括: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行业调研、咨询费用、(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培训、考察、讲学费用、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出版信息费用、财政上缴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会费标准会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适当调整。

会员应在每年的3月末之前缴纳会费,本协会会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并开具“社会团体会
费统一收据”。

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本协会可采取
限期缴纳会费、通报、限制其行使部分权利或视同自动退会等措施。

本协会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应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XXX。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4—49人的,团体会费为5000元;(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0人以上(含本数)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5、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3人以下(含本数)的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00元;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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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
一、会费交纳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会费交纳时间
每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交纳。

三、会费交纳标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1、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4—49人的,团体会费为5000元;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0人以上(含本数)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3人以下(含本数)的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00元;
2、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3、自2010年4月10日起,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以下简称“一免两减政策”);
律师享受“一免两减政策”后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计算方式
假设一位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发证日期是2010年10月,按照《北京律协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

假设该律师连续执业且每年年度考核有效期均为当年6月至次年5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均为每年4月至5月,那么该律师2011年至2013年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数额如下:
1、免交个人会员会费期间: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该律师在年度考核时处于免交会费期间,因此在2011年年度考核时,该律师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2、减半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期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该律师在年度考核时处于减半交纳会费期间,因此在2012年年度考核时,该律师减半交纳个人会员会费(交纳1000元);
3、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期间:在2013年年度考核时,由于该律师享受“一免两减政策”已于2012年9月结束,因此在2013年年度考核时,该律师需要交纳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个人会员会费,和下一年度即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年的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每月为170元,该律师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数额计算如下:
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个人会员会费,共8个月,170×8=136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个人会员会费,2000元,两项相加,该律师在2013年年度考核时共需交纳会费3360元。

4、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在2016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凡194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四、会费交纳方式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律所交纳会费,北京律协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在首都律师网会员服务系统中制作了“会费交纳服务系统”,自动计算出律所和律师应当交纳的会
费数额。

各律所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会费,转账方式包括律所开户行主动付款、电汇汇款、网上银行汇款(请不要采用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京各营业网点直接向市律协账号中存钱的方式交纳会费)。

特别提示:“会费交纳服务系统”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最终更新的律所和律师信息为依据。

有所属律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暂缓考核”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现场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后再交纳会费,除此之外律所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会费。

1、银行转账交纳会费
(1)区司法局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对律所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申请“网上通过”后,律所可以通过开户行主动付款、电汇汇款或网上银行汇款交纳会费(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即可)。

律所应当按照首都律师网会员服务系统“会费交纳服务”栏目中本所“2016年度会费交纳列表”中的合计金额转账。

收款人名称:北京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
账号:91030155260000047
特别提示:转账时须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或类似栏目中注明律所全称、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

(2)会费到帐后,市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期间内,在首都律师网会员服务系统“会费交纳服务”栏目中生成“北京市律师
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证明”。

律所登陆首都律师网会员服务系统“会费交纳服务”栏目后打印该证明,作为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到律所所在地区司法局办理律所年度考核手续。

(3)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会费的律所,可持本所“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证明”,在年度考核期间到市律师协会二层办事大厅领取发票。

(4)市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期间,通过首都律师网“通知公告”栏目实时发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公告”,供律所和区司法局查询使用。

(5)从律所转账到市律师协会在首都律师网发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公告”需3至5个工作日。

2、现场交纳会费
律所如有所属律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暂缓考核”,应当到市律师协会现场交纳会费,除此之外律所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会费。

现场办理地点:市律师协会办公楼二层办事大厅(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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