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合集下载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中,实习人员是指取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或者法律硕士学位,并已获得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可以连续实习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不得从事独立代理案件,仅限于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研、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法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核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给予实习机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实习人员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期限,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导师,负责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导师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按照导师的指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导师应当对其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人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组织实习人员参与法律研讨、庭审观摩等活动。

第四章实习结业和评价第十三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结业申请,并提供实习期间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结业评审,评价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并向其颁发实习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结业后,可以继续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第五章监督和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对律师事务所有关实习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202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1.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一年举行一次,再每年的6月份报名,9月份参加考试,11月下旬左右出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申领法律资格证书。

往届生于通过司法考试的当年12月申领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一般情况次年3月份可获证。

待获得毕业证书后申领。

2.确定实习单位。

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后,若想从事律师行业,就得申请律师实习了。

申请律师实习首先得确定实习单位,即想去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选择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这要根据实习者的实际情况决定。

3.申领实习律师证。

确定好实习单位后就可以申领实习律师证了。

申领实习律师证需要如下材料:(1)法律执业资格证书,(2)毕业证书,(3)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异地实习的需提供居住证,(4)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5)派出所出具的政审证明,(6)当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7)实习协议、实习合同、或劳动合同,(8)实习申请书,(9)照片。

准备好实习材料后就可以去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申领实习律师证了。

4.正式实习。

申领到实习律师证后,就可以开始律师实习了。

记住哦,实习期间是一年,而且是实习期间是从申领到实习律师证后开始计算的哦。

如何申请实习律师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当向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四条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律师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尊敬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我是一名法学院的在校学生,对律师职业充满热情,并且希望通过在贵协会的实习经历,进一步了解律师行业的工作环境和实践经验。

特此向贵协会申请成为实习人员,希望能有机会为律师行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申请程序:2.材料提交:完成表格填写后,请将个人简历和申请表格通过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给贵协会。

注意,在邮件或信封中注明申请实习人员身份。

3.安排面试: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贵协会将安排相应的面试,以了解我对律师行业的认知和实习期望。

4.结果通知:经过面试后,贵协会将在一周内通知申请人是否获得实习机会。

二、申请要求:1.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为法学院或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具备良好的法学基础。

2.专业能力: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较强的分析、沟通和写作能力。

3.实习期限: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注明实习时间的起止日期,并提供最长连续实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

4.能力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一份推荐信,其中应体现实习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等。

5.诚信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个人完整的诚信档案,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等。

三、实习内容及规定:1.工作内容:实习人员将参与各项律师业务的实践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研究、案件调研、法律文书起草等,具体工作将根据实习人员的能力和实习时间而定。

2.工作时间:实习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具体的实习时间安排可根据实习人员的学业安排和实习需要进行调整。

3.实习报酬:贵协会将为实习人员提供一定的实习津贴,实习津贴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实习期限和实习工作量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4.实习证明:实习结束后,贵协会将向实习人员颁发实习证明,并介绍实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

希望贵协会能够给予我一个实习的机会,我将非常荣幸能够通过实践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贵协会的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019年整理】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2019年整理】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北京市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人员,包括应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助理、律师实习生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教育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积极参与工作,努力提升专业能力。

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章实习协议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实习人员的实习岗位、实习时间、实习报酬等具体安排;(三)实习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四)实习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等事项;(五)实习双方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六)实习期满后的进一步发展安排。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当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岗位要求第七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岗位上开展实习工作。

实习岗位应当适合实习人员的学习和成长需求,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和指导,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业务特点。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熟悉各类法律文件和案件材料的处理方法,掌握基本的律师实务技能。

第四章教育指导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对实习人员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实习人员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实习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案例讨论、专题讲座和实地参观等形式,提升实习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学习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制定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对实习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前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岗位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延长实习时间进行配合培养;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终止实习协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2(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xx大家知道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欢迎阅读!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承接北京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承接北京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承接北京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律师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京司发[2005]99号)》的规定,自2005年8月22日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登记、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移交至北京市律师协会。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二、《实习律师证》的申领、审核、发放等程序仍按照市司法局原有申领《实习律师证》的规定办理。

具体程序如下:1、事务所对申请实习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事务所应对申请实习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申请拟在本所实习:(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拟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

(3)品行良好。

2、事务所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指导实习律师。

3、事务所应为申请人提交网上材料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业务办理”→点击“律协”→“实习律师备案”→按照步骤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内容填写完毕网上申请结束。

4、事务所应持《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进入“律师管理办事指南”→点击“表格下载”→点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申请实习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材料准备完毕提交至协会业务培训部(306室)→协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与否将当场告知)→书面材料审核结束。

5、领取《实习律师证》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实习律师申请”→查阅“申请单状态”→显示“办结”字样即可到协会业务培训部领取《实习律师证》→领取《实习律师证》结束。

三、实习律师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实习期间应按照协会要求参加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培训安排及培训课程协会将另行通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实习人员的行为,保障其执业实习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下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律师事务所接纳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在所内实习,以熟悉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依法依规进行,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酌情延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具备条件,实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考试资格。

第二章实习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实习人员的志愿、资历和需要进行接纳,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实习期限、待遇、权益、责任等内容,并经实习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导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安排。

第八条导师是实习人员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实习人员的培养和指导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实习人员考核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实习人员的学术水平、学识能力和实践表现,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参加由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是否获得律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可成为律师助理或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留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办理工作手续。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记录实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实习成绩和评价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召开实习人员座谈会,听取实习人员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期律师的人员管理。

第三条实习期律师是指拥有北京市律师执业注册证书并顺利完成律师职业资格实习期的人员。

第四条实习期为一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按实际需求在本市或本省外的分所或联营律师事务所派驻实习期律师。

第二章实习申请与备案第六条实习期律师应向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个人简历;(二)律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四)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准考证明;(五)本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实习期律师在提交实习申请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期律师后,在一个月内将其信息报送市律协。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暂停实习期律师的实习工作,并报市律协备案。

第三章实习期律师的监督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一位资深律师作为实习期律师的导师,负责指导和培养实习期律师。

第十一条实习期律师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实习期律师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实务操作演练。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专门人员对实习期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实习期律师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实习期律师应参加律协组织的考试和培训,并顺利通过。

第十五条实习期律师在实习期满后,应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及时申请转为执业律师。

第四章管理与督导第十六条实习期律师的管理应当符合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期律师的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实习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评价。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实习期律师座谈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并解决实习期律师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实习期律师交流会,促进实习期律师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条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实习申请材料、未经审核擅自实习、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考试等违反本办法的实习期律师,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暂停实习等处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三)律师事务所意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习期满后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纪律档案转为律师档案。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等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现将2008年6月1日启用的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实习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4、无不良执业记录,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没有被投诉且立案的记录;5、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一)网上申请;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意事项:持2003年以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复印件;(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第一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为律师见习和助理律师实习两种形式。

律师见习适用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登记手续;助理律师实习适用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通过志愿申请和律师协会的审核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包括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实习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指导实习人员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执业领域,同时鼓励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律师见习的期限为一年,助理律师实习的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律师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的档案,并记录实习人员的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条对于实习人员实施泄露客户隐私、违反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实习人员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实务探索,促进实习人员的专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申请实习的律师执业人员,可继续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管理办法将通过建立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日后的律师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行为,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管理,特制订此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的目的是:根据实习人员在视力上岗实习期间在实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评估其是否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依据是《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以及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完成的实务工作。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自觉按照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开展实习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职责,实施全程、全面的实习考核管理。

第二章实习考核过程第五条实习考核分为初期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的基本知识情况、实习工作的主动性和敬业精神等。

初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中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务工作中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等。

中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期末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工作表现、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

期末考核时间应在实习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实习考核的形式包括答辩、案例分析、实务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实习考核评定第十条实习考核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由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实习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当向实习人员进行反馈,并记录在实习人员档案中。

第四章辅助措施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实习过程中的专业学习和实务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实习人员能够完成实习考核所需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六)《实习协议》复印件;(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十三条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

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

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面试考核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