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定址和经济账户,依法进行商业活动或接受委托代理业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填写相关申请报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明确标示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所在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开发区域或商务区域;(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三)具有专业的律师执业证书,其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组织人数标准。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业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权利和权力。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具体的经营计划和子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审核和考核,对执业不规范、不合法、不道德的律师,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客户的委托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拥有主动权推辞此类委托。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变更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在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时,应当事先向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组织或者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注明从事的专业领域。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等。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人员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依法合规招聘律师人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律师人员的工作质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惩。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诚信记录和审查制度,对律师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2投诉请求;3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3投诉请求;4投诉事实与理由;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三、投诉的处理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临汾市司法局投诉电话或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第五章收案收费制度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第六章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第七章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第八章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第九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十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十章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条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第四条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第五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第七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第八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第九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第十一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二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第十四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五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第十六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第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第十八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五、交回律师执业证;第十九条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第十二章所务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实现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中通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所务会人数为3人;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第四条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第五条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六条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二、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第七条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第八条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第九条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第十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第十四章政治业务制度一、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政治学习内容为时事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内容为执业法律法规及技能;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的内容、方式由主任组织安排;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通知的参会对象、时间、方式等要求参加;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的布置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四、所内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补学;五、因公、因私请假须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按本所经济责任制方案实施考核;第十五章人员动态管理制度一、本所按国家规定实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办案人员需外出必须经主任批假,其他人员均需到所正常上班;二、因办案或准假外出的,应在人员去向牌上注明去向;三、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应事前向主任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四、外出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与所内联系;五、遇到可能影响利益的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主任报告;六、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师商定处理事宜;第十六章印章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财会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二、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四、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五、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六、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七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一、为不断提高律师及工作人员业务和政治素质,制定本制度;二、成立业务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定期组织学习;三、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四、学习内容定期在本所网站公布,供本所律师随时查阅学习;五、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六、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并定期聘请专家来所讲学;七、所内勤负责学习教案的文字输出工作并负责学习考勤记录;八、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作记录;九、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十、律师接受所内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其及时进行补考;。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组织专业服务的机构,依法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组织业务,保证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证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利益一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设立,并按照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适的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员,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事务所内律师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的执业情况和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质量评价制度,评估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记录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执业自由。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和推广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合理的宣传和推广策略。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工作时间。
1. 律所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中午12:00至1:00为午休时间。
2. 律所在必要时可以安排律师加班工作,但需提前向律师进行通知和协商。
第二条,律师执业规范。
1. 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2. 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
1. 律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律所合伙
人共同参与决策。
2.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所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第四条,律所员工培训。
1. 律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2. 律所应当鼓励员工参加相关专业考试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律所纪律处分。
1. 对于违反律所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律师和员工,律所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罚款等处分。
2. 对于严重违纪的律师和员工,律所可以进行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严厉处分。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律所合
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将依法进行处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治理轨制——------------------------------------------------- 2 律师执业规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 2 收案、结案方法 --------------------------------------------------- 4 档案治理方法 ----------------------------------------------------- 6 律师见证营业工作细则 --------------------------------------------- 9 案件集体评论辩论轨制 -------------------------------------------- 12 律师营业好处冲突认定与处理规矩 ---------------------------------- 14 律师接收媒体采访治理方法 ---------------------------------------- 22 律师办事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 24 投诉查处方法 ---------------------------------------------------- 26 ——行政治理轨制——------------------------------------------------ 28 行政人员岗亭职责 ------------------------------------------------ 28 考勤规矩 -------------------------------------------------------- 30 工作人员外表及行动规范 ------------------------------------------ 33 前台接待文职员作规范 -------------------------------------------- 34 图书材料治理规定 ------------------------------------------------ 36 办公举措措施及用品治理规定 -------------------------------------- 37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方法 -------------------------------------- 39 ——财务治理轨制——------------------------------------------------ 40 财务人员岗亭职责 ------------------------------------------------ 40 财务治理方法 ---------------------------------------------------- 42 ——公章治理轨制——------------------------------------------------ 44 公章治理规定 ---------------------------------------------------- 44——律师治理轨制——律师执业规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规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轨制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发接收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分的引导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4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自由组织,独立执业,自负盈亏,在法律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律师和办公设施,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注重律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加强律师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学习与积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合伙人(所长)、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和律师,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管理合伙人(所长)应当具备执业资格,负责律师事务所整体管理和运营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七条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和业务工作,参加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
第八条执行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力量,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合伙人(所长)和合伙人的决策,协调组织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承担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如财务部、人事部、业务发展部等。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律师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确保律师的执业需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定期进行审查和归档,确保律师的执业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合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合法经营,依法执业,不得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符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运营。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律师事务所应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并且与设在同一地点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职业律师数量,律师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执业律师,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注销;2. 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行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4. 律师事务所丧失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会议、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中产生,并且设置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行。
2. 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2.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 参与制定法律文件和法律政策的律师建议;4. 代理当事人进行犯罪辩护。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所日常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依规,规范管理;2.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3. 服务原则: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4. 激励原则: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合伙人分配、重大业务决策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业务、行政等方面。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部门职责的履行。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工作时间:1.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2. 休息日: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1. 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2.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 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4.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交接:1. 员工离岗时,应将工作交接给接替人员,确保工作连续性;2. 接替人员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业务受理:1. 律师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受理程序,对客户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受理条件;2. 律师应向客户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受理案件。
第十四条业务开展:1. 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业务活动;2. 律师应定期向客户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客户知情权;3. 律师应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业务开展、案件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业务管理制度,协调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明确行政职能和业务职能,确保管理的科学和有效。
第三章业务开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注册成立,具备合法的行业资质,依法从事各项律师业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业务开展的范围和领域,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战略。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和案件档案,做好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客户的权益和案件的安全。
第四章案件处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材料,制定和实施辩护策略。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其需求和意愿,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差错和疏漏的发生,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业务宣传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客户群体。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夸大事实、对他人进行诋毁或不实宣传。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宣传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道德规范,不得妨碍公序良俗。
第六章共同事项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沟通机制,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四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
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
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
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
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
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二)须经所主任批准;(三)履行登记手续;(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
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4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内部秩序,提高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全体律师、员工和兼职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规定告知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因此,律师事务所内的律师、员工和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稳定经营和合法发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道德管理机制,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律师工作平台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施。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管理方法和标准,明确责任和权限,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适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和行政部门。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事务所的重大事项,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后勤服务、办公设施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工作,协助管理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以协助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律师与职员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具备必要数量的律师,并按照法律规定招聘、培养和管理律师。
第十五条律师员工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为规范,提供合法、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员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结果,进行奖励和激励,同时对绩效不佳的员工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6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6篇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
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
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模版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行政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运营情况。
第六条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公设施管理等。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第七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管理、客户管理、质量控制等,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客户的满意度。
第九条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配、跟踪,案件信息的统计和报告等,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客户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息的登记、维护,对客户需求的分析和调查等,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履行律师执业规范,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和声誉。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第十二条人事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等,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培养和激励人才。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的安全与合规。
2023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3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在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律师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组织管理1. 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律师协会批准,方可设立,并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适的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行政部门等。
管理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投资人共同组成,负责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决策和事务处理。
3.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律师事务所主任,由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选聘。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负责。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营与业务推广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事务所章程、工作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执业范围、工作流程、责任和义务等。
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律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接待、服务质量评估、客户关系维护等。
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与客户交流,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4. 律师事务所可以结合社会需求,开展相关非诉讼业务,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预算、资金管理、收支登记等。
律师事务所应当合规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合法合规的业务活动。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管好财务凭证和账目,妥善保护客户财产和信息安全。
3.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按时缴纳各类税费,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护客户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2023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3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执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建设。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参与违法活动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业务活动和经营行为。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并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应当包括总所和分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部门或者办事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行使决策权,并选举或者聘任管理合伙人。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督。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账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悬挂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律师名单的公示栏,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与职业规范相抵触的行为。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律师独立执业,不得干涉、操纵或者限制律师的执业自由。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并鼓励律师参加司法考试和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委托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给予回复,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咨询和争议解决业务的管理机制,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法律业务。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管理合伙人制度,并制定合伙人的权益、义务和分配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和律师执业规定等法规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等方面做出的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
1.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是个人执业律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等形式。
2. 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通常有管理合伙人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营。
有些地区还会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或律师事务所协会等专门机构来监督和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
3.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
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律师执业行为准则等。
4. 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管:律师事务所通常受到律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监管,需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和律师执业规定等法规。
监管机构有权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5.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律师行业的实践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应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秉承诚信、公平、专业、高效的原则,服务于社会、客户和律师本身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注重团队协作,尊重律师个人的专长和特点,发挥每个律师的优势,形成合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注重实践经验与学术理论相结合,推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和数字化,在保护客户隐私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防范,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律所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定组织机构,根据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和专业律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律所管理人员、合伙人、主任律师等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充分的内部沟通机制,并完成日常工作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培训项目,不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法律、管理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人才引育及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和规则,确保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根据客户需求合理分配资源,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台账,及时记录和归档客户案件信息,确保案件办理的规范和透明。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不定期开展内部审查和自查,保证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准。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合同管理、风险评估和保险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知识管理系统,及时整理和汇总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说等信息,为律师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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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