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负起律师协会肩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树立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信任,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依据现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将不定期以《规范执业指引》的形式向会员发布规范执业的指导意见,希望广大会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照执行。
现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特此通知。
如果上述执业规范指引的内容与本会以后颁布实施的行业规范不一致,以生效的行业规范为准。
二○○六年四月三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1号)由于近期接连发生了若干起个别律师利用办理房地产业务的便利侵占委托人托付给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款项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给律师职业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和与此相关的执业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律师业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代理工作中除收取律师费外,还可以为委托人代管资金,包括代付各项委托人必须另行支付的费用。
据此,纪律委员会指出,律师费(包括经费包干方式)是律师的工作报酬,在支付时发生权属的转移;而为委托人代管的资金具有明显的信托特性,并不发生权属的转移,即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并非属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京司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16〕25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3月14日经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3月15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根据《律师法》以及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本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事项。
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办理涉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投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材料。
第五条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有关证据、投诉人身份证明等。
投诉书应当写明投诉对象、主要违法事实、投诉请求、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绝受理。
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补充。
投诉人未提供证据材料的,不影响投诉受理。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附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9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28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分措施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第五章回避第六章处分第七章和解与调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强化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定本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惩戒委员会(下称“惩戒委”)是本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
惩戒委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本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惩戒委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惩戒委作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
惩戒委内设案件调查组和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规定。
本会秘书处设立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作为惩戒委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
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
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是律师协会为了处理投诉案件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的概述:
1. 投诉受理: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投诉是否涉及律师的职业行为或道德操守等。
2. 通知被投诉律师:如果投诉受理,律师协会会将投诉文件通知被投诉的律师,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
3. 调查取证:律师协会会安排专人或委员会负责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收集证据、听取相关证人证言等。
4. 听证会:律师协会会安排听证会,召集投诉人、被投诉律师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加。
在听证会上,各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询和辩论。
5. 决定与处理:律师协会在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对被投诉律师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权等。
6. 申诉程序:如果被投诉律师不满意律师协会的决定,可以提起申诉。
律师协会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协会的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
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协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具体规定。
投诉律师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投诉律师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协会简介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的社会团体法⼈,是北京律师的⾃律性⾏业组织,对北京执业律师实⾏⾏业管理。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星期三为本会理事⼀、协会简介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的社会团体法⼈,是北京律师的⾃律性⾏业组织,对北京执业律师实⾏⾏业管理。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星期三为本会理事、代表接待投诉⽇,具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三、接待投诉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府⼤厦5号楼北京市律师协会邮编:100011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待投诉的范围(⼀)本会是北京律师的⾏业管理机关,对北京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为进⾏指导和监督,不具有⾏政处罚的职能。
本会纪律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律所及律师在为当事⼈代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为,如⽆故不参加法院的开庭活动,收费不开发票等等,如果当事⼈向本会投诉的事由不是律所及律师的执业⾏为的,即不是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的违规⾏为,本会将不予受理。
(⼆)下列情况不属本会处理投诉的范围1、本会规范的是律所及律师代理当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为,故律所及律师的⾮执业⾏为,本会不予受理。
如律所及律师涉嫌刑事犯罪,反映律师的作风道德问题等等。
2、当事⼈与律所、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律师费、赔偿经济损失、借款纠纷、律所律师⽋交房屋承租费等等,不属于本会的管辖受理范围,本会不予受理,当事⼈应当通过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机关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3、律所及律师的违规⾏为⾃发⽣之⽇起超过两年的,本会不予受理。
4、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案件,就同⼀事实再次进⾏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5、不能提供基础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6、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7、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份⽆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法查清的。
五、处理措施1、本会是律师的⾏业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律所或律师如果确有违规⾏为,律师协会可以做出⾏业处分,处分的措施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即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一),详细登记。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受理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告知书》(附件二、三),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
需转办或指定办理的,应同时发出转办或指定通知,并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1、对有具体被投诉人、违纪事实和调查线索的投诉,均由被投诉人所在地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违纪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以及不符合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2、对指定、转交办理、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结果、相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书面报上级机关或律师协会,同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附件四),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3、对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构成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核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调查处理:(1)没有明确被投诉人的;(2)匿名投诉,且没有具体投诉事项、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3)投诉事项已经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明确答复当事人,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仍就同一内容反复投诉的。
对不予调查的投诉,应在接收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办或指定办理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五),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处理1、对违反《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北京律协惩戒委员会办案程序
北京律协北京律协的行业惩戒工作主要通过一系列行业规则规则来完成。
对律师惩戒的办案程序为:一、接待:1、设立固定的接待日并安排人员负责投诉的接待2、填写《接待投诉登记表》3、投诉材料齐全的,应当填写《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目录表》一式两份:分别给投诉人和秘书处4、纪处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调查人5、秘书处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投诉案件予以登记,以备查询。
二、处理:1、如果违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的本会纪处委裁判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书面表决同意后方可立案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秘书处应当在通知或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3、被投诉的行为可能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秘书处应当报备司法行政机关三、调解:1、调解成功: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应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投诉人应同时向本会提交书面的撤销投诉申请,投诉调解程序终结。
2、调解不成功:应及时移交案件审查庭进入审查程序四、听证:1、纪处委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或被调查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纪处委提出书面申请3、纪处委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的七日内向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告知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4、审查庭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5、听证会结束后,秘书处参加听证会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制作听证意见书,记录听证庭组成人员对听证案件的评议意见6、纪处委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和其他案件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对所听证的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五、案件审查:1、审查投诉案件,制作审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审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2、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审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审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评审结论是否正确3、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审查报告及本人的复核意见移交该案的会签人4、审查庭委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委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应报纪处委主任决定六、执行:处分决定作出后,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处分的会员送达处分决定书。
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应当按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
(二)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吊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证书行为的投诉案件,属于省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职责范围;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案件,属于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职责范围。
投诉查处制度
投诉查处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被投诉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投诉的,适用本规则。
上述委托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统称为“投诉人”。
第三条本所对本所律师实施投诉查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有关机关、部门受理的投诉,要求本所查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所办理投诉事宜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注重调解;(二)有诉即应、及时受理、尽快解决、案结事了;(三)客观、公正,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五)维护本所集体声誉,被投诉律师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所处理决定;(六)对被投诉律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六条本所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指定投诉受理人专门受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报送主管投诉的负责人。
第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八条本所投诉受理人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投诉的,由本所主任予以接待;主任不在时,内勤应当接待。
被投诉律师是本所主任的,被投诉的律师不得接待。
已形成投诉纠纷的当事人,被投诉的律师不得接待。
第十条本所接受投诉人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后,应及时与被投诉的律师联系,经被投诉律师同意,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可就相关投诉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本所不再留存投诉档案。
第十一条接待投诉必须做到:(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北京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全市执业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咨询、协调机构。
本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委员会对北京市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协调,必要时提供直接援助,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办法;(二)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聘请有关专家对权益保障工作和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五)接受权益保障申请,为被侵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及其它帮助;(六)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报告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总结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七)出版有关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简报,向社会宣传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八)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九)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相关机关、部门的交流活动;(十)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外国同行的交流活动;(十一)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纠纷调解处理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纠纷调解处理规则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纠纷调解处理规则(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维护北京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保障会员的执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调处的本会会员之间因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会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民商事争议不属本规则的调处范围。
第四条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是本会负责执业纠纷调处的工作机构。
纪处委对于执业纠纷的处理采取先行调解的方式进行,并有权在调解无效时作出裁决。
纪处委的裁决是终局的。
第五条纪处委对于执业纠纷的调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
对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的会员,本会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规定,可对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执业纠纷中涉及执业许可登记变更等事项,会员可持纪处委作出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执业许可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八条本会秘书处为执业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接待调处申请、安排与调处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立案第九条发生执业纠纷的本会会员,可依本规则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调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二)申请事项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2014年1月7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为了方便广大律师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市高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推出律师、律所网上立案和案件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
为了最大限度方便北京律师使用网上立案功能,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为北京律师提供了两种登录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律师登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网上立案”模块,在线进行网上立案和案件进程查询。
第二种方式为律师使用本人登陆首都律师网(http://)“会员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会员服务系统”后,点击“北京法院网上立案”按钮登陆北京法院网上立案模块。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网上立案”模块。
2.律师在线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内容。
3.法院审核律师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信息,并反馈审核结果。
4.在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律师携带身份证和具体纸质材料到相关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详细使用指南请参阅附件。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用户手册2014年3月图表图表 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图表 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图表 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图表 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图表 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图表 6首都律师网首页图表 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图表 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图表 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图表 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图表 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图表 12 添加原告页面图表 13 添加原告页面图表 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图表 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图表 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图表 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图表 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图表 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图表 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图表 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目录第一章综述第二章适用用户第三章操作介绍1. 登录网上立案1.1 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登录1.2 通过首都律师网站会员服务系统登录2. 网上立案登记2.1 添加基本信息2.2 录入诉讼标的额2.3 添加原告、被告信息2.4 添加原告代理人信息2.5 上传诉讼材料2.6 暂存或提交网上立案3. 编辑网上立案4. 查看网上立案审核结果5. 窗口立案第一章综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为律师及当事人提供在互联网上便捷提交网上立案信息的服务,律师及当事人只需要在互联网上填写网上立案所需要的信息,并上传材料,即可预约立案,减少律师及当事人往返于法院所造成的诉累。
律师投诉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律师投诉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律师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形象,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投诉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设立注册律师事务所及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备的律师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受理、处理流程,确保律师投诉的及时、公正、有效处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投诉受理部门,明确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回复投诉人,告知投诉受理流程和处理时限。
第六条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据。
第七条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取证的结果,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八条受理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若发现投诉涉及的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管理层。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对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执业许可等处罚。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的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投诉的申诉和监督第十一条投诉人对律师事务所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对被投诉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律师事务所内部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受理、处理投诉,或者故意隐瞒或掩盖被投诉律师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后,应当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或撤销执业许可等处罚。
律所投诉专人受理制度范本
律所投诉专人受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满意事项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异议。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统一接收、处理投诉事项。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保持畅通的投诉渠道,确保当事人的投诉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二、投诉受理第五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投诉事项。
第六条投诉受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投诉,并做好投诉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时间等。
第七条投诉受理人员对不属于本所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
三、投诉处理第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实。
第九条投诉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归处理。
第十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处理结果内容包括: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对涉及律师职业道德、违法行为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
四、投诉受理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十二条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项,保障投诉渠道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诉人信息。
五、投诉处理时限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批准。
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投诉受理机构制度建设第十六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定期总结投诉处理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投诉受理制度。
第十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诉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诉材料和处理记录。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完善投诉处理程序,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的所有职工及与律师事务所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合作伙伴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审批、发布和执行,由律师事务所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由法务部门负责。
四、制度内容1. 投诉的定义与类型(1)投诉的定义:客户或其他业务往来方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或行为不满意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投诉的类型:可以分为正式投诉和非正式投诉两类。
2. 投诉受理机构和方式(1)投诉受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务部门是本制度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2)投诉受理方式:接受书面投诉、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方式。
3. 投诉受理流程(1)接受投诉:法务部门接到投诉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如涉及到人身安全和重要证据等,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通知相关领导和职工。
(2)调查核实:法务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了解情况和相关证据,可以发出询问函、采取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调查。
(3)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后,法务部门将会给出调查结果,并依据调查结果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处理方案,根据投诉性质和情况轻重确认处置措施。
(4)投诉答复:法务部门要对投诉人进行答复,并告知处理结果,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律师事务所投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请。
4. 投诉责任追究(1)对于律师事务所职工不按照本制度要求处理投诉的,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于恶意诽谤、虚假举报、故意制造事实,损害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五、执行程序(1)法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工作,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
(2)所有职工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如需修改或完善本制度,提出建议的,应进行热议,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将加入制度内容。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06.30【实施日期】2010.06.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投诉调解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投诉调解规则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投诉调解规则(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对投诉案件的调解程序,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过纪处委立案程序已正式立案的投诉案件,依据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本会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征询是否有调解意愿。
第三条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表示有调解意愿的,应在本会秘书处书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投诉案件可直接进入调解程序。
第四条调解应当在本会办公场所内进行。
经本会秘书处事先通知,由本会一名纪处委委员主持,可以采取单方约谈或双方和谈的方式进行,调解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具有签署和解协议的书面授权。
第五条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字。
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应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投诉人应同时向本会提交书面的撤销投诉申请,投诉调解程序终结。
第六条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当在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
第七条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案件审查庭进入审查程序。
第八条下列投诉不适用调解:(一)已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二)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三)行政、司法机关投诉的;(四)违规行为可能受到公开谴责或停止会员权利处分的;(五)本会纪处委认为不适用调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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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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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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