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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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二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

由此种认识出发,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将之引入法学领域,则意味着就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由此可见,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一是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二是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三是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那么,在法学上使用的这样两种判断,究竟有何差异呢?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简单谈一下对事物的判断:

简单谈一下对事物的判断:

简单谈一下对事物的判断:对于事物的判断,分为两个先后层次:第一、事实判断。

即确认对象是否存在。

第二、价值判断。

即在对象存在的基础上,做出对象的善、恶评价。

BBS上很多争论源于无法区别两者。

以希特勒为例:一种观点是:集中营、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等等是虚构的,是别有用心的人编造的。

这是否定事实判断;另一观点是:希特勒屠杀犹太人为德意志民族的纯化和壮大做出了伟大贡献,这是价值判断。

注意它与前者的区别是,这是在承认屠杀犹太人承认集中营的事实基础上做出的。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动机在哪里?很遗憾,与动机没有关系。

任何判断都是基于事物对象本身做出的。

原因很简单也直接:即动机和目的不能改变过程的性质。

目的和动机不能否定已经发生的事实,事实是客观的,从而也就无法改变事实的价值。

如果考虑动机和目的,那么东条英机们也是优秀的英雄,细看他们提倡的大东亚共荣圈,与现在的欧共体的目标也没有多少区别,也是为了包括中国、苏联在内的亚洲经济共同繁荣。

讨论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回答:为什么会发生这件事?从而能够鼓励或者阻止同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这是在对事情做了善恶判断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对事物的善恶再次判断。

这是很多人思维混淆的原因,起源于我们从小受的这样一个教育模式:这样东西是红色的,它是好的。

这样东西也是红色的,它是好的。

这样东西也是红色的,它是好的。

问:这样东西为什么是好的?答:因为它是红色的。

这种灌输模式让人丧失区分事实与价值的能力,也让人无法区分因果。

价值取向带有评价人主观行为。

不是所有的人都相信自然法体系,不是所有人都相信善恶存在自然的标准——按照中国人的通俗说法就是“良心”,可惜已经称为消亡的历史名词了——因此在能够达成事实判断的共识下,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有值得讨论的空间,这是因为终归一点,善恶的标准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定义的。

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有毛爷爷、金日成爷爷、胡志明爷爷、斯大林爷爷(苏联解体后这个称呼也没了),而德国没有希特勒爷爷、法国没有墨索里尼爷爷的原因。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价值是客观世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

人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判断,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的价值尺度来评价世界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世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4*5’)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

(or 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论政治研究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统一的理论基础

论政治研究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统一的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0;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00)03-0012-04论政治研究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统一的理论基础□吕 嘉(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政治领域有两类客观存在:经验事实与无法经验的形而上存在。

经验事实的价值由无法经验的存在所决定。

因此,在政治研究中,有关现实政治中形而上存在“是”怎样的判断是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统一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价值;真理;政治;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分离的基本原因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能否在政治学研究中统一起来,并不取决于如何处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而取决于能否正确认识人们在政治领域的共同需要,取决于能否证明这种认识具有客观真理性。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分离,根源于人们有着相互对立的需要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对立的价值标准。

事实这一概念,就其原意来说,乃是指在经验中表现出来的真实性,或者从必然性中推断出来的事件、性质或关系。

也就是说,事实是客观存在,这种存在或者可以在经验中得到证明,或者可以从某种因果联系或必然规律中得到证明,而无论哪种情形,都同人的主观愿望无关,都是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改变的客观存在。

价值的含义比较复杂,就其本义而言,包括两种基本意思,一是指事物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的那些特殊性质,如用处、益处、重要性等;二是指人们用以确定、衡量、判断事物的价值的价值标准,[1]如善、美、正义等。

这两类价值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作为事物的性质的价值是同客观事实结合在一起的;作为价值尺度的价值,则是抽象化了、对象化了的人的需要,从而体现于人们的价值观念之中。

事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存在又是相对于人的需要,相对于一定价值尺度而存在的。

例如,美国政治学家拉斯维尔认为,人们所希望得到的,如权力、财富、技能、知识、安全、声誉等,都是有价值的。

[2]一般而言,这是正确的,但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由于人们的需要及其价值标准所具有的特殊性质,通常人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也可能是没有价值的,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知识甚至财富。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中,事实与价值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观察、实证和验证得到的客观真理;而价值则是主观存在的,取决于个体对事物的看法、态度和理念。

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常常涉及到人们对于真理、认知、道德和社会规范的不同观点和理解。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它们是通过实证方法而获得的,通过经验观察和科学实验来证明。

举个例子,地球绕太阳运行这一事实是通过科学观察和实证得出的真理,无论人们是否相信,地球都绕太阳运行。

这种以事实为基础的论断更加客观和普遍,具有普适性。

然而,事实只是告诉我们“是什么”,并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

这就引出了价值观念的问题。

价值观念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主观评判,是个体或群体对于事物所持有的态度、喜好和判断。

以同样的地球绕太阳运行的例子来说,科学事实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如何评价这个现象是好是坏、对人类有利还是不利,这就需要根据个人的价值观念来评判了。

然而,事实并不完全摆脱了价值的影响。

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和解释常常受到价值观念的影响,而价值观念又可能滋生出错误的认知和解释。

科学家在研究中小组性别差异时,如果有明确的价值偏见,就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偏颇。

这是因为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和理解是主观的,受到主观偏见的影响,从而影响了对事实的解释和理解。

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还在于,价值观念的形成往往依赖于事实的支持。

人们对于事实的观察和认知,会影响到个体对于事实的评价和判断,从而形成相应的价值观念。

例如,人们对于环境破坏事实的观察和认知,在其基础上形成了对于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念。

因此,事实和价值之间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当然,事实和价值也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人们可以通过科学实证方法来验证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客观公正的价值观。

例如,人权是一种普遍的基本价值观念,不分国籍与种族。

虽然存在着不同种族与国家的文化差异,但通过对人权事实的观察和认知,可以基于事实形成普遍适用的人权价值观。

司考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司考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①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相关差异;法的事实判断以现存法律制度为取向尺度,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②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个人主观性的印记,受到判断主体的情感、态度、利益和需要等的影响;法的事实判断则保持情感中立和价值中立,尽可能排除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③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采用的是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关注“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法的事实判断则采用描述性判断的方式,关注“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问题。

④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不同时代的价值目标不同,这是历史性考验后社会选择的结果。

法的事实判断的真伪取决于其与客体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

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事实判断陈述的内容是对陈述对象本身的了解,因而都是描述性的判断。

价值判断所表达的却是陈述者自己对事物的态度,因而多是规范性判断。

两种判断都可以进行真假的分辨和检验,但所依据的标准不同。

事实判断是依据它所描述的对象本身,看其是否符合客体性的事实为真假标准。

在我国的当今社会中,案件的受理有时需要一些相对的辩证和相对的判断才能够进行调查。

这类判断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都有很大的帮助。

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就是其中的两种。

那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相应的解答。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事实和价值相结合的判断规则

事实和价值相结合的判断规则

事实和价值相结合的判断规则
价值观念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力,它们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决策的方式及其思考方式,在追求价值进程中,不可忽视事实的真实性。

在事物的评价过程中,把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开创出一种判断规则。

在实践时,可以分别赋予事实与价值不同的权重,由此形成了一种应用于实际的判断准则,即:根据事实所提出的问题,加上价值观念,我们可以在这两者之上结合,透过静谧认真的思考,从中得出最适合当下场景的正确结论。

例如,谈论一个普通的电子产品时,我们可能会结合事实与价值来评估,首先它的使用体验是好的吗?其次,它的功能丰富吗?最后,我们会以一定的价值观念来评判:它处于同行业产品中位置比较靠前吗?从性价比来看,它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吗?这样,根据提出的问题,最终结合事实与价值,就能够得出电子产品是否有市场价值的正确结论。

因此,结合事实与价值判断规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考,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合理地把握商业的运作规律,从而使我们的投资更加成功及具有竞争力。

它可以帮助我们做出准确的判断及有效的决定,得到更加理性而科学的管理,形成一种更加有效率,更加客观公正的现代价值观念。

部编历史教科书深度开发: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辨析

部编历史教科书深度开发: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辨析
其次,“李鸿章是坏人”。这不是事实陈述, 而是有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往往以好坏、善恶、 美丑、进步与落后等为标准,涉及信念和价值观。 这种主观的评价会因为评价主体的改变而改变。在 课文“人物扫描”部分详细介绍了李鸿章的生平大 事,其中有“靠镇压天平天国和捻军起家。……对 外主持签订《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系列丧 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12] 在“相关史事”中介 绍李鸿章创办的轮船招商局,表述中有“轮船招商 局长期使用官款……1873 年至 1893 年,它获利白 银 600 多万两,但大都归入李鸿章等人的私囊”[13]。
“实证”属于科学的范围,是寻找支撑“判断” 的事实或史实。这是历史学习的核心任务之一, “实证”就是探寻客观事实,从理论上讲客观事 实必有真伪。因此,实证的过程实际上又回到了 事实判断的原点。比如,课文中有这样的观点:“洋 务运动……对外国资本的入侵起到了一定的抵制 作用。”[6] 据此,有学生对李鸿章是否对抵制外国 资本入侵做出贡献展开了争论。这个建立在已有判 断基础之上的“判断”,很明显是一个事实问题的 争论。李鸿章事实上到底做了什么,成了平息争论 的关键。课文中相关史事部分对轮船招商局的表述 中有“……该局成立时只有 3 艘轮船,1877 年收购 美国旗昌轮船公司……”[7]。再加上课文相关史事 中还提到“轮船招商局长期使用官款……1873 年至 1893 年,它获利白银 600 多万两……”[8] 依据这两 个史实李鸿章毫无疑问是为“抵制外国资本入侵”
课文中的这些信息,大部分是事实陈述。也有价值 引导的部分存在。镇压农民起义、对外签订不平等 条约、中饱私囊,这些“事实”指向的是刽子手、 卖国贼、贪污犯。因此,很多师生自然做出了“李 鸿章是坏人”的价值判断。于是冲突出现了,另一 些学生提出,李鸿章在签署《马关条约》时遭刺杀, 在签署《辛丑条约》时据理力争,屈辱条约的签署 是因为清政府腐败无能,不能归咎于李鸿章。以李 鸿章在洋务运动中的建树为依据,他是洋务派代表 人物之一,按照正常的情理,李鸿章应该是“好人”。 对李鸿章的判断陷入了自相矛盾与争论之中。从根 源上讲,这种判断的冲突是依据不同的事实标准, 混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果。此外,人性也 是复杂的,李鸿章的“好与坏”很难简单地定论。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

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是两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和场景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这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其分类依据上。

一、价值研究的分类依据价值研究是指对某种社会、文化、伦理等方面的价值观念进行分析和评估的一种研究方法。

其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性:价值研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为不同人对于同一事物所持有的价值观念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2.多元性:由于不同文化、社会、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价值体系各不相同,因此进行价值研究时需要考虑多种不同维度下的因素。

3.评估性:在进行价值研究时,需要对所分析的对象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二、事实研究的分类依据事实研究是指对某种客观现象或事件进行描述、解释和预测等方面的研究方法。

其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事实研究所涉及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研究结果具有很高的客观性。

2.可重复性:由于事实研究所涉及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研究结果可以被多次重复验证。

3.预测性:在进行事实研究时,可以通过对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为未来做出相应的规划和决策。

三、价值研究与事实研究的区别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虽然都属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种研究方法,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对象不同:价值研究主要关注人类社会中各种价值观念、信仰、道德等方面;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关注人类社会中各种客观现象、事件等方面。

2. 理论基础不同:价值研究常常以哲学、伦理学等学科为理论基础,强调对人类价值观念的分析和评估;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基于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强调对客观现象的描述和预测。

3. 研究方法不同:价值研究通常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强调对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释;而事实研究则更多地采用数量化研究方法,强调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价值研究与事实研究的联系虽然价值研究和事实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它们之间也有一些联系。

第二节 历史认识的层次:事实判断、成因判断和价值判断

第二节 历史认识的层次:事实判断、成因判断和价值判断

第二节历史认识的层次:事实判断、成因判断和价值判断像其他学科的认识一样,历史认识也是由一个一个的判断构成的。

历史认识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可以称之为考实性认识,它是通过对史料的分析批判来历史事实的认识,也就是我们在第六章说的“确定事实”或弄清楚“是什么”那个层次上的认识;第二个层次可以称之为因果关系或规律性的认识,它是在已经确认的事实基础上对各个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联系的认识,也就是我们在第六章说的“解释事实”或弄清楚“为什么”的认识。

第三个层次可以称之为评价性认识,它是在前两个层次的认识基础上对历史上出现的事件、人物、制度和过程等进行是非善恶或利弊得失的评价以借鉴于现实的认识。

与这三个层次的历史认识相对应,历史判断也相应地分为三个层次,即事实判断、成因判断和价值判断。

考察这三种历史判断各自的特点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本节的任务。

一,事实判断事实判断的目的在于求得历史事实之真相,为进行其它两个层次的判断打下坚实基础。

因此,事实判断是历史判断中最基础的判断。

离开了事实判断这个基础,其他各种历史判断都会成为无本之木。

郭沫若[链接文本素材库和图片:(郭沫若[1892~1978] ,中国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文学家、社会活动家。

四川乐山人。

1907年秋至1913年夏,先后在嘉定府中学、四川省高等分设中学堂、成都高等学校理科就学,曾多次带头参加反抗旧教育制度的学潮,并参加了四川保路运动。

1914年7月,考入日本东京第一高等学校预备班医科。

次年7月,升入冈山第六高等学校。

1918年8月,往福冈,升入九州帝国大学医科。

五四运动爆发后,和几位留日学生组织“夏社”,搜集日本各报章杂志有关列强侵略中国的言论和资料,投寄国内各学校、报馆,并撰写反对日本帝国主义政治宣传的文章。

1921年6月,与郁达夫等人建立著名文学团体“创造社”。

1923年3月,于九州帝国大学医科毕业,获医学士学位。

1924年5月,译完〔日〕河上肇《社会组织与社会革命》一书,从此初步倾向马克思主义。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
价值判断,是站在自我的立场或利益上(背后有道德观、价值观、行为观、利益观、自我需求等?),对世界(包括对人或对事)的判断,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含两个层面:即有好的价值判断,也有坏的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指事实本身的状态的客观评价,摒弃了主观意识,并且有事实、证据支撑。

事实判断,多用中性词汇,不带感情色彩。

区分:
也就是说,两个判断都是中性词,价值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而事实判断是不带感情色彩。

对价值无涉的倡议和看法:
科学研究等工作不使用价值判断,只采用逻辑判断,即客观地说明“事实是什么”,“事物是如何变化的”,即价值无涉。

社会学是研究关于社会运行和协调发展的规律性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所以,要客观的分析,不能扭曲事实,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加上去,这样既不科学,也会误导别人,事实就是事实,不应该添油加醋,这样才对科学研究尊重,也是正确的做法。

主观意愿会左右大家的思绪,所以要尊重事实。

参考文章:《三校社会学论坛·中国网社会论坛's Archiver 》,《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的区别》,《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等
通过上网百度和google,阅读相关的文章,通过参考,和理解,挑选一些符合主题的文章字句,然后用自己理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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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四稿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四稿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分析[摘要]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

在我们介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清楚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首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但是一个逻辑领域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实践的问题,因此,在纯粹的简单的逻辑围是不能够从事实中推论出价值的;第二,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但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本体论的问题;第三,价值是源于事实的,但更高于事实。

据此,我们分析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价值判断是基于事实判断而产生的,并且是从事实判断之中而推导出来的。

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的,仅仅只有事实判断是绝无没有任何可能能够产生或者推导出价值判断的;只有当事实判断能够与主体所相关的欲望、需要、目的的判断发生关系时,才有可能从事实判断之中推导或者说产生出价值判断:要求事实判断与主体所相关的需要、欲望、目的判断相符的是正确的价值判断;而需要事实判断与主体所相关的需要、欲望、目的判断的相悖的则是错误的价值判断。

[关键词]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关系分析;指导意义“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最早由休谟提出,史称休谟问题,在我国也被称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都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存在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根深蒂固的二歧鸿沟,更是给诸如科学探索、伦理评价、行为选择以及决策活动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作为分析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关系的基础,我们首先应该分析事实与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哲学上,事实与价值是作为一对畴而存在。

关于事实与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①。

在哲学领域,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始终是价值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人文学科的重要话题,但是我们在探讨这两者的关系之前,我们需要搞清”事实”与”价值”的涵,才能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司法考点之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

司法考点之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

司法考点之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司法考点之考点一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一)概念法的价值判断是指以体现在法里面的价值准则作为标准来对一定的现象、事物等等作出判断。

即从法出发,来对其进行判断,或者说是拿法的一定价值尺度来对一定的事物进行判断。

法的事实判断是指从一定的事实出发用法来进行检验。

(二)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

当作两种判断时,选取的价值取向不一样。

2.判断的维度不同。

3.判断的方向不同。

4.判断的真伪不同。

不具有确定性。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体现为四方面:(一)自由价值(法定范围内的自由)(二)秩序价值(三)利益价值(四)正义价值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所遵循的原则:(一)价值位阶原则。

指多种法的价值同时针对同一事物存在时,要按其顺序来决定以谁为准。

(二)个案平衡原则。

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要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

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

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会。

新闻评论案例教程第三章 新闻评论的论点:不同层面的判断

新闻评论案例教程第三章 新闻评论的论点:不同层面的判断

(1)这篇评论所作的普遍性判断是价值层面 上的吗? (2)普遍性判断常常是有关价值的吗?一定 是有关价值的吗?为什么? (3)什么情况下只需要“就事论事”?什么 情况下需要普遍性的判断?
第二节 具体判断与普遍性判断
本节着重于对论点为普遍性判断的评论 特征的展示。普遍性判断是一篇评论中可以 超越具体对象普遍适用的判断,它往往是一 篇评论中具体判断必须经过的一个认识过程, 必须获得的一个认识结果,必须达到的一个 认识高度。同时它也是具体判断的一个根据 与前提。
案例3—2 案例 张天蔚对“人乳宴” 张天蔚对“人乳宴”的开阔思考 这篇作品是针对一类社会现象提示普 遍性问题的典型评论。它涉及的是市场经 济中经济活动的道德性问题,表达的是评 论者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深沉的道德思考。
二、判断的层次 人们的判断,在不同的层面上展开, 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在新闻 评论的实际写作中,体现得比较鲜明和更 为普遍的判断,是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具体判断、普遍性判断这样四种判断,它 们两两对应,形成不同的思维和表达特点, 反映了新闻评论的一些规律性。
第一节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在新闻评论的实际写作中体现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较鲜明和更为普遍的判断是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具体判断普遍性判断这样四种判断它们两两对应形成不同的思维和表达特点反映了新闻评论的一些规律性
新闻评论的论点: 新闻评论的论点: 第三章 不同层面的判断
第一节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第二节 具体判断与普遍性判断
基本理论概述
一、论点的性质 新闻评论表达人们对新闻事件的认识, 或者由新闻事件所引发的认识。论点就是认 识结果的集中体现。它表现为人们对新闻事 件的判断,或与新闻事件相关的判断。总之, 判断表达认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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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价值是客观世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

人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判断,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的价值尺度来评价世界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世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

而人要在社会交往、合作、互立和共享中实现各自追求的价值,这样就必须有全社会范围内通行的行为规范。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二者都不可缺少,是同样重要的,任何时候都要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结合起来,否则这一判断就是空的。

比如过去在一些地方只讲究追求事实判断,过度地追求GDP,没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忘记了人的价值和人的存在,结果导致了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反过来人的生存环境也受到了严重威胁。

今天我们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就始终贯穿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科学发展观就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一种体现。

当前在重视规律性的前提下,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尊重人的价值,也就是说,我们既要有事实判断,还要有价值判断,因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现今社会中是同等重要的。

价值是客观世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

人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判断,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的价值尺度来评价世界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世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

而人要在社会交往、合作、互立和共享中各自实现追求的价值,这样就必须有全社会范围内通行的行为规范。

价值判断是对各种价值的认识,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对价值关系可能性结果的预测活动,价值判断是主体通过理性研究,研究价值关系可能结果的认识过程,价值判断的首要特点是创造性。

比如记者的采访活动可以说从头到尾都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在这个思维过程中,记者是主体,一定要进行判断,这一价值判断需要记者拥有广博的知识面,一个知识贫乏的记者是无法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的,所以我们常说,作为一名优秀的记者就一定要成为杂家,既要懂工业、农业,还要懂其它多方面的知识,除此以外记者还要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因为价值判断是理性研究的过程,它一点也不能搀和个人的情感因素,情绪化的人是无法进行很好的价值判断的。

现今社会中,每个人每天都在进行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包括善恶价值观、审美价值观、是非价值观,价值判断的种类有生活判断、经济判断等。

在这里价值的概念不是指经济学上的有用性,也不是指伦理学上的规范性,而是指存在论上的一种超越性,也就是标志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价值尺度,把哲学的价值定义为有用性,实际上是反对形而上学的。

人是价值的源泉,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把对象人性化,使对象成为人的存在物。

人按照规范行事,就是一种价值存在,人的存在是人的生存方式,按照方式存在,这是存在论上的一种超越性,可以说,人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人还在追求物质世界之外的精神世界,就在于人能够超越。

衡量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超越,所以一个人、一个民族拥有的价值判断程度,就反映了一个人、一个民族的文明达到了什么程度。

规律是人认识的,是人的能动性的反应,但是过去往往存在一种现象,许多人常常认为在找到规律后,就一定要按照规律行事,这样久而久之,人就变成了规律的奴隶。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在许多人认识到,人是在规律之上,而不是规律在人之上,在尊重规律和强调规律性的同时,也要尊重人的价值,如果规律不能适应人,就需要去改规律。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二者都不可缺少,是同样重要的,任何时候都要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结合起来,否则这一判断就是空的。

比如过去在一些地方只讲究追求事实判断,过度地追求GDP,没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忘记了人的价值和人的存在,结果导致了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反过来人的生存环境也受到了严重威胁。

今天我们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就始终贯穿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科学发展观就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一种体现。

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我国私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价值哲学的层面来讲,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非事实判断。

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如我国多数学者所臆想那样被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而毋宁是"应不应是"法律行为的问题。

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所以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关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范属于裁判规范、价值判断语言表述的复杂性且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制度分工有异。

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属于价值判断,并且属于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

[关键词]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应不应是"自然科学探究自然界的齐一性,目的是要形成具有客观普遍性的事实判断和定律,社会科学则以价值为对象。

"--艾德尔班[1]"法律及命令都同样区别于对事实的陈述,从而属于同样的逻辑范畴"。

--哈耶克[2]"契约成立,既然构成法律生活秩序之一部分,则价值意义之充盈于契约文字之内,乃属无可避免。

"--邱聪智[3]一、问题意识及研究进路我国既往的民法理论与立法并不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不过,经由学界的不懈努力,迄今,"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概念与区别,早已根深蒂固,成为法律人自明之理。

"[4]对于此种区分,我深以为然。

不过,我特别关注的是,在阐述两者的区别时,我国学者往往将法律行为的成立归结为事实判断问题,而将法律行为的有效归结为价值判断问题。

[5]此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说在我国相当普遍,并且,虽然某些论著并未明确断言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成立就是事实判断,但它们一般也会主张"合同的成立是客观的"或者"合同是否成立意味着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事实判断说。

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的观点显然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在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进行定性时的通说。

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我国学者在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时使用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术语。

此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界分滥觞于休谟所作的事实与价值的划分。

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人们不能从"是"推导出"应该",即纯事实的描述性说明凭其自身的力量只能引起或包含其他事实的描述性说明,而决不是做什么事情的标准、道德准则或规范。

这个观点后来被称为"休谟铡刀"。

[6]休谟的这一观点被后世作为一个基本前提而接受下来。

[7]在关于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显然是将休谟的理论作为预设的前提的,因为如果承认事实与价值的可通融性,则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分别归属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范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在本文中,我姑且接受上述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价值与事实的二分这两个基本的理论预设,虽然我对这两个二分的合理性不是没有保留,因为作为一篇反驳性的文章,如果未能与既有观点持有者达成某种基本的共识,后续的反驳与辩论将无法展开。

什么是"法律行为成立是事实判断"?或许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就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最终就是要解决某一或某些具体的行为"是"或"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而所谓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则可以被看作关于所知是什么与不是什么的认识或判断",[8]因此,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无疑。

如甲指着桌面上的一纸文件问乙:"这是什么?"乙告诉甲:"这是合同"或者"已签好的合同",此时乙显然在描述一个事实。

不可否认,乙的表述确实是一个事实判断,不过,法律行为的成立能否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是大有可疑的。

[9]即便这一化约能够成立,但由于价值判断的语言表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价值句也可能以陈述句的外观出现,[10]"是或不是"不见得必然就是事实判断。

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示威者脖子上挂着"We are men?!"(我是人)的标语牌,没有比这话更像事实陈述了,然而谁又能否认:这更是把黑人不当人的制度性事实及其体现的价值观的根本挑战,[11]是一个比"应该把我当成人看"更能表现价值倾向的价值判断。

"每一个判断背后都隐含着一个推理"、"在任何层次上作出判断都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判断始终是作为推理的结果而出现的。

"[12]事实判断如此,价值判断亦然。

"法律行为成立"这一判断必然也是某种推理的结果,因此,所谓"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必然是指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某一或某些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推理活动是一种事实判断,是一种事实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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